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一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一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七

    皇清顺治五则

    祥刑典第五十一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七

    皇清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一年题准凡州县官所属地方,隐”

    匿逃人一名者,革职。知府所属州县官内有一官因失察逃人革职者,知府降一级。直隶州照知府例,道官罚俸九个月,巡抚罚俸六个月。卫千总、守备、都司各官照州县例,参将、游击照知府例,副将照道官例,掌印都司、总兵照巡抚例,提督照总督例议处。

    又题准:凡将逃人称系民人卖与人者,将卖主断为窝家,保人照邻佐例治罪。若逃人自行卖身者,将保人断为窝家。

    又题准:“凡逃人投回及自首者,俱免鞭刺,窝家亦免议。”

    又题准:“凡逃人夫妇父子,一半投回本主,一半在窝家居住。本主到部,呈首部牌行提,该管官即行查解者,纪录隐匿之家,地方十家长邻佑,照例治罪。”

    又题准:凡解役押解逃人窝家,有故意致死及受贿纵逃者,责四十板流徙。

    又议准:逃人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无论男女,俱免鞭刺,逃至三次亦免死。

    又题准:凡逃人被窝主出首者,窝主免罪。其邻佑十家长地方等内有一人出首者,俱免罪,窝家仍治罪。

    又题准:“凡总督所属地方,有一员因逃人革职者,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逃人被旗下人挐首者,向逃人之主追银二两,给与挐获之人。若未过十日者,不给。又题准:凡窝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结,免其入官。其应入官家产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结,一并入官。若假称分居,及隐留家产,不尽行解送者,该地方官革职。

    又题准:凡旗下人民人雇觅逃人做工,或赁房与住,有保人者,将保人坐以窝主之罪,其雇觅赁房之人免议,该管官十家长、地方邻佑,俱免罪。如该管官查获解部者,照例纪录。若无保人,留住过十日者,无论雇赁,俱处死,家产入官。又题准:凡僧道官失察逃人者,照州县官员例议处。

    又题准:“凡运粮等船窝隐逃人者,船家处斩,船内财物入官。”

    又议定:“逃走三次者处死,窝逃犯人亦处死。若男妇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免死。”

    又题准:“凡逃人被获后,原娶之妻在家者,仍归给伊夫。”

    又题准:凡逃人在外,所娶妻及所生子女,断归逃人,给与逃人之主。若强夺霸占者,不准归并,仍交刑部照律治罪。

    又题准:“凡行提逃人窝主并质证之人,照地方远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将地方官指参。” 又题准:凡窝家不准断给为奴,并家属人口充发。

    盛京父子兄弟分家者免罪。房地仍给户部“两邻”

    十家长不行出首,各责四十板;两邻各罚银五两,十家长罚银十两,该管官罚银二十两。给逃人之主,以一分与出首之人。

    又题准:“凡窝隐逃人者,本犯止法,家产房地入官,两邻各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责四十板,所罚之银入官。”

    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鞭一百,二次者正法。” 又题准:“凡逃三次者正法。”

    又题准:“凡文武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 其窝家及另户人,照例治罪,家产入官。系同居者,其妻子房地免议,家产财物入官。

    又题准:凡旗下窝隐逃人者,鞭一百,罚银五两,其主无论官民,罚银十两。另户人并宗室公以上各府庄头人等,窝隐逃人者,俱鞭一百,罚银五两,管屯拨什库罚银十两,俱给逃人之主。

    又题准:凡窝隐逃人之犯,七十岁以上者,男妇俱免流徙,该地方官捏年老免罪者,从重议处。又议准:凡现任汉文武官员,并休致回籍闲散官员,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窝隐逃人者,本身并妻子流徙尚阳堡,家产入官。

    又题准“军政例:一、直省提督及总兵官贤否,令总督开报,其馀副将以下、千总以上,凡系京制员阙,令各布按及守、巡两道博采贤否实迹,各官履历,清造五花文册,照文职大计例,填注考语,拟定去留,送该督抚严加考核,确定官评,另注考语,造册密送兵部。其贤不肖之尤者,开具事实,另揭密送各省,俱定限十” 月内送到。如逾限不到,及考语含糊参差者,兵部指名题参。一、遇军政考选年,凡应考官员敢有营求嘱托及罗织生事,或亲自出名,或主使刁徒投词告害,匿名造揭,暗图诬陷者,在外听该督抚参奏,在内兵部行五城御史并巡捕营缉拏参处。一,在外营千总、把总、百总以及外委武弁,不系部推者,不与军政,仍令该督、抚严加考核。如有指称委署剥军害民者,听督、抚究处。仍将考核过姓名、事实另造清册,报部备考。

    一、军政考选,关系地方休戚、军民利害。该督抚如有因循旧习,贤否混淆,致使奸慝漏网者,许科道官指名纠参。

    又题准:凡军政八法,龙钟衰迈者,照老疾例勒令休致;轻稚率妄者,照浮躁例,庸怯无能者,照不及罢软例,俱降级调用。若赃私狼籍者,照贪例革职追拟;恣睢虐下者,照酷例罢职不叙。至败伦伤化,行止有亏者,照不谨例革职。如有纵寇殃民,杀良冒功,淫掳焚劫,事干重大者,该督抚特疏列款纠参,另请处分。

    又题准:“凡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者,店家免罪,如过十日,断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

    又题准:“淮、徐等仓钱粮,各州县官未完一、二、三分者住俸,四、五分者降俸一级,六、七分者降职一级,八、九分者降职二级,十分者革职,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个月内催完。如限内不完,原欠一、二、三分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分者罚俸六个月;六、七分者罚俸一年;八、九分者,实降职一级;十分者实降职二级,俱调用粮” 道以合属通算,未完一分者免议;二、三、四分者住俸;五、六、七分者,降俸一级,八、九分者,降职一级;十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亦限三个月催完。如限内不完,原欠二、三、四分者,罚俸三个月;五、六、七分者,罚俸六个月;八、九分者,罚俸一年;十分者,实降职一级调用。凡粮道州县已陞、已降者,于现任,“丁忧者于补任照例降罚。”

    又覆准:“凡抗粮处分钱粮,系”

    国家亟需绅衿里民一体输纳,州县粮册,当分宦

    户、儒户、民户三项,如豪绅、劣衿挟制官府、抗不纳粮、诡寄包揽者,指名参奏。

    又覆准:“直省钱粮,布政司已给批收,即将解过款项数目,汇造清册,半年一报部、寺、科、道衙门,以凭磨对。其钱粮解交后批回未获,或系解役侵欺,或系某衙门卧批,速查,咨部参处。”

    诏“各府州县、俱有预备仓、及义仓社仓。积贮备荒。”

    责成该道员稽察旧积,料理新储,每年二次,造册报部。该部察积谷多寡,分别议奏,以定功罪。又题准:“白粮考成” ,除粮道照漕粮例议外,总部官挂欠不及一分者免议,欠一分者降一级,欠二分者降二级,欠三分以上者革职。协部官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欠一分者降二级,欠二分以上者革职。立限追比,悉照漕例。

    又题准:“州县钱粮,按年分项备造清册,送府销算。府册送司销算,司册送部销算。各有专责,不得派费累民,违者,督抚参奏。”

    又题准:直省考贡,限于一日内考经书、策论四篇,务取经书通明、策论淹贯之士。考完日,照题定科场解卷限期,将原卷印封解部磨勘,不许转发誊红,以滋改窜之弊。其贡卷到部,如有文理荒谬者,礼部会同礼科指名参处。

    又题准:“乡试副榜生员,照各省大小,量定名数,送监充监生。如有冒滥文字不通者,将考官一体纠参,永为定例。”

    又题准:“教职子弟随任入学者,严加考试,如文理明通,发回原籍肄业,其馀严行黜革。”

    谕:“凡言官务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实,庶使憸壬屏迹。”

    “中外肃清” ,若缄默,苟容颠倒,“黑白徇私报怨明。”

    知奸恶庇护党类,不肻纠参,而诬陷良善,驱除异己,混淆国是者,定行重治。

    谕“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

    “切实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条奏,直言无隐。如果为抒诚,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赏” 又覆准:凡开立赌场之人,照律枷号两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赌博之人,枷号八日,照例鞭责,仍追银给赏。

    又覆准:“凡纳银数多、给票数少者,许商民首告议处。”

    又题准:“外国贡船到岸,未经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又题准:“服满起复,违限半年以上议处,一年以上致仕,二年以上革职。”

    又议准:“督、抚举劾,皆据司、道府厅各官开报,复亲加采访。若开报不实者,听督抚题参;督抚所奏不实者,听科、道纠参,一并治罪。”

    又覆准、凡直省大狱、已结未结者、令按察司各道年终造册、恭请

    《御览》:“下三法司,驳正纠参。”

    又题准:关差一年为满。凡到任回部,俱量地远近,限定日期。《崇文门》“限前官任满第二日到任,本任满第二日回部。河西务限六日,临清关三十日,淮安关五十日,扬州关五十五日,西新关六十二日,芜湖关、凤阳关俱六十七日,浒墅关七十一日,北新关、九江关八十六日,贛关三个月二十日,太平桥四个月十五” 日迟误者查参。又题准:凡拟定外流人犯、属刑部发遣。其发口外为民者听户部编发

    又议准:各官给假,酌量地方远近,限定水程,在家许住四个月;违限一年以外者,罚俸一年;二年以外者,革职。

    又覆准、“每三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审察均平、详载原额、开除新收实在每年征银若干,造册送部。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

    又题准:“点卯不到者,即以规避治罪。”

    又覆准凡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者、照律拟罪

    又题准:官民人等凉暖帽俱用大圆月厚缨,违式者治罪。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覆准,凡巡捕营缉获事件,解”

    督捕、移送五城审理。犯徒流以上罪者、录取口供、送部问拟。其馀该城竟行发落

    又议准:“流徙之人,仍归户部编发刑部,现监人犯,亦听户部咨取发解。”

    又令内外问刑衙门审究蠹役,计赃定拟,不许援引无禄轻条。除情罪重大者,分别绞斩,其馀俱著流徙。

    又题准、一应流犯、俱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

    又题准:“布政司知府、直隶知州,通计督催所属钱粮,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照常陞转;欠二分以下者,照州、县一体参罚。”

    又覆准:“江南财赋繁多,经收诸役,包揽侵渔,保歇朋比,那移剥民。令严行察访,勒石永禁。” 又

    诏“各地方钱粮,凡横敛私征、暗加火耗。荒田逃户”,洒

    派包赔,非时预借等弊,严行禁革,犯者督抚纠参。

    又题准:“各衙门自理赎锾,春夏积银,秋冬积谷,悉入常平仓备赈。置簿登报布政司,汇报督抚,岁终造报户部。如有假公润私,隐匿漏报者,督抚查参。其乡绅、富民乐输者,地方官多方鼓励,勿勒定数,勿使胥吏侵克及加耗滋弊。”

    又覆准:“州县官欠一分者降俸一级,欠二分者降俸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者降职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三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俱调用;欠八分以上者俱革职。司府、直隶知州,亦照此例参罚。巡抚有兼理粮饷之责,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 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

    又题准: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贸易,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斩枭示,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海船,卖与番人。

    图利者,为首处斩,为从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并探听番货到时,私贩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入官。其小民撑驾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沿海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又覆准:“运官挂欠一分者,见任守千,降级发追,完日还职;不完,革职;欠二分者,革职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一年;欠三分者,革职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发附近卫所充军;欠五分者,责六十发追,完日仍杖一百;不完,发边远卫所充军;欠六分者,责八十发追,完日徒一年;不完,绞;欠七分者,责一百发追,完日徒三年;不” 完,斩。欠八九十分者,立斩,籍没家产,妻孥抵偿。如不足,令原佥报各官代赔。

    又覆准:漕船火毁,各弁丁按律究拟,照数追赔漕粮,补造船只。

    谕:“京通积蠹,侵吞漕粮,剥船盗卖旗丁、勾通地棍,私”

    相交易等弊。著仓场总督加意釐剔。其过淮以后漕弊。著总河仓督协同稽察。

    又议准:“经征州县卫所各官,或船到无米,或有米无船,开行过十二月者,各罚俸半年;过正月者,各罚俸一年;过二月者,各降二级留任。” 又覆准:“江南、湖广协运江西漕船,定限十月内赴水次。如船到无米,责在江西抚道;如船不到次,责在江南、湖广抚道。俱令总漕题参。”

    又令河臣严察河工官吏扣折夫食柳价,以苏民累。

    又二月初二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问刑事件、随至随结。如任意迟误”

    者决不轻饶钦此

    又覆准:“衙蠹犯罪革役后更名仍入本衙门或别衙门者,在内听本管衙门,在外听各督、抚严查重究。”

    又覆准:凡官员擅取监犯病呈致死者,依《谋杀人律》拟斩。狱官禁卒人等,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 律拟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又题准:文武官员有犯,除真正死罪外,馀罪俱准折赎。衙蠹犯罪者,不准折赎。

    又覆准:道、府、州、县折赎银两设立《循环簿》,逐件登报布政司,汇报督抚积银备赈,岁终汇报户部稽察。

    又覆准:犯人罪赎,春夏二季照律例纳银,秋冬二季令有司收银,照时价籴谷贮仓。年终将收纳罪银并籴谷数目,汇造清册,报户、刑二部查核。

    又议准:蒙古马匹来京,如有马贩私买者,满洲责成本旗该管官,汉人责成五城及司坊等官严缉。若被旁人挐获者,各该管官俱从重议罪。所买马匹,以一分给挐获之人,二分入官。又覆准:“旗下满洲、蒙古、汉军官员,除谋为反叛,杀亲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其馀有犯死罪者,查伊亲祖父父” 、伯叔、兄弟有阵亡之功者,准免死一次;伊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免死一次。

    又覆准:“凡直省刑狱案件,倘有耽延,督抚即行指参,仍于年终将已决、未决”

    钦件数目、并稽迟缘由、开册咨送三法司查核

    又议准:衙役犯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分别绞斩。一两以上俱流徙。一两以下责四十板革役。又十一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虽经革职,犹得享用赃资,故贪。”

    风不息。今后内外大小贪官。受赃至十两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仍依律定罪。钦此。

    又题准建造

    宫殿一应工程。该衙门先期上请

    敕下工部、会同科道估计、以防冒破

    又覆准:“各省殷实屯丁,或窜入民籍,希图免运;或运弁卖富差贫,或小民邻近运、卫,勾摄扰害,令督抚责成道员,分别军民,开除补足,五年一次,编审造册。倘朦溷累民,指参治罪。”

    又议准:“赃罚变价,承追推官、州县官估勘不实者,各降职一级分赔。”

    又题准:“西山过街、塔山、玉泉山、红石口、杏子口一带煤窑,永行封禁。”

    又覆准:民间树植以补耕获,地方官加意劝课。如私伐他人树株者,按律治罪。

    又题准:“各省兵马钱粮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限次年二月终;江南、浙江、江西、湖广限。”

    “三月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限五月终,云南、贵州限六月终到部。该督抚司逾限者参处。” 又覆准:“校尉犯事,不得竟行拘提,应咨銮仪卫关取。”

    又题准:“凡寡妇窝逃者入官。”

    又题准:凡畿辅缉获强盗,系旗下人解部审理。又题准:凡人命事情,行五城两县各官详验。如旗下人,令部内官同拨什库并本佐领拨什库及仵作等,带同尸亲前去相验。有可疑之处,详检定拟。

    又覆准:“赍奏文册背包以四十斤为率;如有夹带私物者,该地方官验实申报究处。”

    又覆准:“督抚滥用私牌及徇庇属员不参者,本部与科道访实纠参议处。州县驿官将私牌申报者,本官即与纪录。”

    又题定、“赍送密封本章,原有程限,违限者,查日期多寡,参送法司,分别治罪。”

    又题准:“言官纠参,须实指奸贪,若结党挟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又议准:“过淮违限一月以上,督抚罚俸三个月,粮道监兑官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者,督抚罚俸六个月,粮道监兑官罚俸一年。迟至三月以上,督抚住俸,戴罪督催,俟粮船抵通,交明开复,粮道等官降一级调用。领运官,如兑粮及期,过淮违限十日者,总漕严挐,捆打二十;违限一月者,捆打四十,革职戴罪督押,俟” 全完开复。若过淮及时抵通迟误者,河漕二督及沿河大小文武各官,亦照过淮违限例处分。

    又覆准:“江南苏松常三府属领解员役,侵蚀积逋,限文到三月内,照数完纳。如逾限不完,本犯正法,估变家产抵偿。倘人亡产绝,令原委解衙门官赔补。”

    又令“每年六月内审定立决重犯,俱俟七月具题正法。”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属吏借节礼生辰名色、馈送上司

    《公行贿赂》者重治。钦此。

    又题准:凡解到逃人,有跟随入衙门站立审理之处窥探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俱在督捕衙门前枷号一个月。

    又议准:“凡随征军士,私自逃回者,鞭一百,递发军前二次者正法。”

    又题准:“逃至二次者,仍即处死。”

    又题准:凡窝隐逃人者,系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俱免责,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又题准:凡旗下人在督捕首告逃人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民人首告逃人者,先赴该督抚按处告理。如不准,方许到督捕告理提审。系诬害者,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仍发督抚按发落。

    又题准:凡运粮船、军船、商船该管官将本船男妇数目给与印票钞关,官查照票内数目放行。若有票内无名之人,即行挐解。如逃人已过一关至二关挐获者,将不行盘查之官罚俸半年,船主断作窝家。

    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满、汉逃人” 字样,鞭一百,逃二次者,仍正法。

    又题准:凡出兵俘获之人,在中途逃走后被获者,免刺字、鞭一百,给与原主窝家,责四十板,释放邻佑十家长地方免议。

    又题准:“凡奉天府驻防旗下逃人,逃一二次者,该将军审结。逃三次者,该将军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交刑部正法。”

    又题准:“凡行文地方官提逃人窝家,及牵连人犯不到者,行催一次,又不到者,地方官革职。” 又题准:州县官查解逃人十名之后,若地方窝隐逃人一名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革职。知府所属查解二十名之后,有一员革职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降二级调用。直隶州照知府例,道官所属查解三十名之后,有一员革职者,罚俸一年;有二员革职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降一级留任。有三员革职者,降二级调用。巡抚所属地方,有一员至四员革职者,罚俸九个月;五员者,降一级留任。若查解逃人至一百名者,功过相抵,准复一级;二百名者,准复二级。盐运司所属地方,有隐匿逃人者,运使照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盐“场官照典史例” ,内外钱局中有隐匿逃人者,布政司照“道官例,主事照知府例,同知照知县例” ,窑厂中有隐匿逃人者,该管官照“知府例,同知、通判、吏目、典史等官系有捕盗责任者,各照”

    掌印官例,卫千总、守备、都司照州县例,参将、游击照知府例,副将照道官例,总兵掌印,都司照巡抚例,提督照总督例议处。

    又题准:“凡总督所属地方,查解逃人一百名者,纪录一次。二百名者,准加一级;四百名者,准加二级。照此数多,解者,功过相抵。有一官革职者,罚俸六个月。至十员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西安、江宁、京口、杭州、保定、太原、沧州、德州等处驻防旗下人逃走者,该将军、城守尉等审” 明,若有窝家,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其无窝主之逃人,即于彼处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交刑部。

    又题准:“经征漕粮州县卫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议” ,一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二分以上者住俸,三分以上者降二级,四分以上者降三级,五分以上者革职,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参后违限不完者,加倍议处。如应罚俸者住俸,应住俸者降二级,应降二级者降四级,应降三级者革职,仍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应“革职戴罪者,实降二级调用。署印官照署徐《淮》等仓钱粮官例处分。”

    又题准:署印州县卫所官,除未及一月者免议外,署印一月以外,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凡前后掌印、署印、接管官,照任事月日,每官各作十分计算。

    又覆准:“总督有督理粮饷之责,未完二分以上,罚俸一个月;三分以上,罚俸两个月;四分以上,罚俸三个月;五分以上,罚俸四个月;六分以上,罚俸五个月。俱照常陞转。”

    又覆准:欠粮各弁在通追比,定限一年,年终题明;有未完者,发南追比,亦限一年,总漕年终造册题明,仍有未完,变产赔补,送刑部拟罪。又覆准:漕粮到通,违限一、二月者,领运官罚俸半年;三四月者,罚俸一年;五六月者,降职一级;外委者,仓督分别违限日期责治,部推:“千总无级可降,兵部酌量议处。”

    又题准:官员交代,务清查钱粮,交盘明白,取具甘结,方准离任;违者,不论升任去任,题参究追。又题准:白粮经征,州县官完欠分数,及参后违限,俱照漕粮例处分。

    又《题定:由单》报部日期,应量地远近酌定,直隶限十二月终到部,山东、山西、河南限正月终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中到部,江西、湖广、陕西限二月终到部,福建、广东限三月中到部,四川、广西限三月终到部。如州县卫所官迟报一个月者,罚俸三个月。迟两个月者,罚俸六个月。迟三个月者,罚俸一年。迟四五个月者,降一级。迟六七个月者,降二级,俱调用。司道府都司迟报,每一个月罚俸一个月。迟四五个月者,罚俸六个月。迟六七个月者,降俸一级留任。经承吏迟一个月者,革役,三个月以上者,发配,半年以上者,遣戍。

    又覆准:凡衙役犯赃、本官查出揭报者、免议。若不行揭报、别经告发访闻者、该督抚按一并纠参治罪

    又覆准:凡就抚贼盗,所有在先掳掠良民妇女,被原夫认识不与者,准向该管官控告,断归原夫。

    又题准:“窃盗照律刺字,三犯者绞监候,秋后处决。”

    又题准:“凡犯白昼抢夺者,民人依律问罪。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初犯者,刺一臂,再犯者,又刺一臂。三犯者,不分旗下民人,拟绞立决。” 又四月十六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内外官民有冤抑情节,不赴应告”衙

    门陈诉,擅入禁地,声冤抹项,捏款越告者,原词概不准行,挐送法司,照律从重治罪。钦此。又五月二十一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畿辅地方、土贼充斥。挐获者多系旗”

    下之人,此皆各旗该管官督察怠玩所致。其查某都统者若干,某参领者若干,某佐领者若干,视数多寡,将该管官分别议处。如该管官及《拨什库》隐讳不首,从重治罪。钦此。

    又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近见各处盗贼生发、人民受害地方”

    官往往惧罪隐匿,以致益无顾忌。“嗣后失事者,立刻申报,速图缉捕自赎。若仍前隐讳不报,定行法外治罪。钦此。”

    又六月十六日钦奉

    考证
    世祖章皇帝谕旨:“海氛未靖,必有奸民暗通线索,资以”

    “粮物,若不立法严禁,何由廓清?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举首,皆处死。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如有疏虞,专汛各官” 即以军法从事,督抚镇一并议罪。钦此。

    又覆准:“衙役犯赃,流徙尚阳堡。”

    又题准:“凡有大案狱情、即应具招定罪。其州县等官自理事件、亦不得滥行监禁,违者该抚按指名参处。”

    又议准:凡恶棍设法索诈内外官民,或书揭张贴,或声言控告,或勒写契约,逼取财物,或斗殴拴拏肆害者,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满洲家人,私往民间结伙三人以上,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亦照此例分别首从治罪。如止一二人者,俱依《为从例》拟罪。

    又题准:京城内有犯斗殴钱债各项细事,原被俱系旗下人者,送部审理。如与民人互告,仍付五城审结。

    又令审决囚犯。关系重大直隶地方,应差三法司堂官前往会同该抚按详审具题。候

    旨“处决。”

    又令濒河州县,新旧堤岸俱种榆柳,严禁放牧。“各官栽柳,自一万株至三万株以上者,分别叙录;不及三千株并不栽者,分别参处。”

    又覆准:申明闸座启闭禁令,先放粮艘,次放官商民船,如有恃强启闸,泄水误漕者,指名题参。又题准:“过关船只,如有指称内外官员及旗下商人夹带私货者,该关报部参处。”

    又题准:各关当堂设柜、设《梁头货物则例》,商民亲报填簿输银,投柜验明放行,隐漏者治罪。如有滥委差役,苛索民间小船往来衣服食物,该抚察参。

    又题准:“修理仓廒所估应用物料工价银两,经管官造册移送巡仓察核。如有取用旧材、开销新价,及虚报浮估者,听巡仓御史纠参。”

    又题准:“考察处分官不许潜住。”

    京师刊刻《款单》,摭拾妄奏。违者不分有无顶带、俱

    发口外为民

    又题准:“凡京察处分,年老有疾者致仕。贪酷者革职。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给顶带闲住。”满官“罢软不谨者,革退衙门。” 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又题准:“种马场三年整顿一次,察验孳生多寡,分为五等:一等者,员外郎各赏《貉皮》。”一件縀六疋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一疋。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十疋。二等者员外郎各赏貉皮。一件縀四疋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八疋,《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八疋。三等者免议,四、五等者,该管员外郎交该部议处。阿敦、大阿敦人分别鞭责。

    又题准:“提学严考教官,除文行兼优及文平而行无亏者,应荐应留,其文行俱劣者,开送抚按题参罢斥。”

    又议准:“凡推官审理事件舛错,一次者,罚俸三个月。二次者,罚俸六个月。三次者,罚俸一年。四次五次者,降一级调用。六次七次者,降二级调用。八次九次者,降三级调用。十次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出差官员回”

    京考核。有不徇情面、忠廉称职者升用。生事扰民

    《受贿》溺职者,治以重罪。

    又题准:凡呈报自缢投河身死人命者,百里之内差在部拨什库,百里之外差各佐领下拨什库,同尸亲邻佑人等验明回报存案。其山海关外乡屯所住之人,有此等自尽者,即在

    盛京报明、照例存案。若有打死别情、审明咨部

    又题准:凡旗下人犯,军罪,枷号三个月,流罪,枷号两个月,徒罪,枷号一个月,仍责以应得鞭数。又题准:窝隐逃人者,十家长亦照邻佑例,责四十板流徙。

    又议准:“各州、县官钱本过三月不完者,罚俸六个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级调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处分。如样钱颁发而铸造迟延及季报愆期,铸钱粗坏者,俱罚俸一年。”

    又十一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

    名色,起会结党,迷诱无知小民,殊可痛恨。今后再有踵行邪教,聚会烧香,敛钱号佛等事。在

    京著五城御史及地方官。在外著督抚、司、道、有司

    等官设法缉挐。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钦此。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题定郡王以上犯大罪。”传至

    宗人府讯问。若微罪、止在本府讯问。其贝勒以下、俱传至宗人府讯问

    又议准:“口外蒙古逃人挐解者,咨送理藩院归结,窝家及地方官照例议处。”

    又议准:“凡文武官署任内,有查获逃人、失察逃人者,俱各照所署之职,议其功过。”

    又议准:“顺天、奉天二府府尹逃人功过免议。” 又议定:“窝逃人犯免死。”

    又题准: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满、汉窝逃” 字样。家产人口,一并给与八旗穷兵。

    又令畿内秋审。停遣三法司堂官。照旧差司官二员。会同该抚按审录奏。请候

    旨定夺。

    又覆准热审之例、定于小满后十日举行。在

    “京者、照常题明审理。其直隶各省、远近不一。” 停其

    具题行咨,该督抚即查照定例举行。

    又覆准:“处决重囚。于冬至前十日奏。”

    “请听刑科覆奏。” 至《花名本》内各犯有同名同罪者

    即于本犯名下、注明籍贯及犯罪缘由,题请候

    旨“行刑。”

    又覆准:“沿河督抚镇道等官,遇有生事弁丁,照营兵鼓噪例,先从重处治。” 一面题

    请发刑部究拟,刊榜晓示。

    又覆准:防汛官兵,如汛地内有漕船盗卖,事发,一并治罪。

    又议准:“凡卖钱经纪铺户兴贩搀和私钱者,流徙尚阳堡。”

    又覆准:“凡收受词状,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时正农忙,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照旧审理外,其户婚、田土及斗殴等词讼,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后,方许听断。”

    又覆准《更定考成法》:“经征州县卫所官,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俱停陞督催,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者降职二级,俱调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职。布政司知府、直隶知州都司等官,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 分者,罚俸六个月,俱照常陞转。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俱停陞督催,欠八分者,降职一级,欠九分者,降职二级,俱调用。欠十分者革职。司府直隶州署印接管官,照《十三年署印州县官》例。巡抚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俱照常陞转。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停陞督催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欠七分者降职三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俱停陞督催。司府、直隶州、都司,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停陞督催。馀仍照旧例行。”

    又覆准:凡保人歇家串通衙役,行贿害民事犯,照衙役一体治罪。

    又题准:势蒙不许占中引窝,商铺不许自定价值,如有专利害民,串通经纪,搀卖掯勒等弊,该御史严行禁饬。

    又题准:凡口外蒙古人逃进腹地娶妻者,所娶之妻释放为民。其给与外藩公主人役于逃走处。所娶之妻,仍归给其夫。

    又题准:“告状人系满洲,交本旗《拨什库》,汉人发该司坊羁候。” 其以

    赦前事、告理者、概不准行诬告流罪已上者、依律

    “反坐。” 若汉人借满洲家住歇,满洲借汉人家住歇,投递鼓状者,除原状不准外,查有无教唆主使情节,依律治罪。

    又覆准:“按察司职掌刑名,有承审事件舛错者,该督抚于年终题报议处。”

    又题准:凡地方官于所属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给与木牌稽察。如不设立十家长、给与本牌者、题参议处

    又议准:官员不扣官兵朋银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现在者,一概给还。” 又题准:各督抚年终奏销兵马钱粮册到时,兵部将实在兵马数目开送户部,比对督、抚奏销册,数目相符者准销,有不符者,查参。

    又覆准:“重运过淮,前后帮船互相挽运,水火不测,互相策应,坐视不救,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遇常朝日,各官有真正患病者,本衙门知会鸿胪寺。如假托偷安,鸿胪寺参处。入班后有越次拱揖聚谈、慢易不恭者,纠仪官题参。各官班次、俱照品级序坐、违者参处。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为人所召,诵经治病,必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违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庙者,照律治罪。除《院册》有名喇嘛外,不许添设。外来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违者治罪。

    又题准在

    京贡院外。令兵部酌拨八旗官一员、及兵丁、分与

    汛地同近贡院本旗巡街之官昼夜巡缉,如有抢劫之徒,即行严挐送刑部重处。如有徇隐疏漏者,事发一并究治。永为定例。

    又题准在

    京私铸私贩、责令缉挐。失察官、并听题参

    又题准、凡急选大选、并推升官员、于该衙门领凭后、随赴鸿胪寺投递报单。遇常朝日、即准谢

    恩辞朝。如遇免朝之日、即引至

    午门前或

    天安门外行礼。有应速赴任者、不拘朝期。鸿胪寺

    官即引至

    午门前或

    天安门外行礼。遂令赴任。如该寺官不收报单、致

    赴任愆期者、各官赴礼部呈明题参

    又令:“凡强盗犯罪重大,虽有祖父父、伯叔兄弟阵亡之功,不得援免。”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正月十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朝廷选举人材,必考官廉正无私,真”

    才始得昨乡试贿赂公行,情罪重大,已经特置重辟,家产籍没。以后主考官、同考官及天下举人,若不痛绝情弊,仍敢交通嘱托,贿买关节者,重行治罪。钦此。

    又题准:“《凡巡按事宜》:一、古圣帝明王、先师先贤陵墓山川社稷祀典祠坛等处,仰该道转行府州县提调,常须洁静。有损坏者,即为修理,仍禁牧放樵采。”

    一、各直省藩司应报解各部钱粮,除清完外,有拖欠数目,清造一册,巡历所过州县,招集绅士耆老与州县官当面磨对。果系百姓未完者,该管官勒限催比。若系衙役烹肥,有司侵蚀,藩司朦混,及豪绅劣衿、地棍衙蠹抗粮不纳者,各州县申报得实,一并具疏纠参。

    一、直省兵马按临地方,即同该道亲点比较武艺。若有将勇兵精、弓箭技艺超群者,具疏题荐。其有“营伍虚冒、技艺庸劣者,即行纠参。”

    一境内盗贼,仰该道府州县严督所属捕盗官及应捕官军人役,令昼夜用心巡察擒获。务要尽除盗贼,无遗民患。仍将应捕盗官及应捕之人职名开报。如有盗贼生发、不能剿捕、乃隐匿不报者,具疏纠参。

    一巡检司及关津把隘官兵。仰该道行州县将备、督令用心把守。凡经过之人验引放行。仍严禁约官兵人等。不许借端盘诘、生事索诈、刁蹬取财、蠹害民人

    “一、急递铺,仰该道行府州县转行所属铺长,时常点视境内铺舍及该用什物,务要完备。如有缺坏,即便修补。仍严督捕司铺兵,昼夜在铺伺候走递公文,不许迟延沉匿。仍出告示各铺,禁约往来差吏官员等,不许役使铺兵,损坏铺舍。一、皂快民壮,仰该道行府州县取勘额设名数及点充日月开报,毋得多馀滥” 设、欺隐为奸。其应役五年者、即应革换。不许久在衙门

    一、仰该道行府州县僧道尼姑,严查度牒。如无度牒,将僧道治罪,仍将无度牒僧尼还俗当差。一、巡历所到,即将各项衙门胥役,逐名亲点,仍晓示通衢,照旧制各给腰牌一面,以防诈伪。如有帮差暗窜等弊,告发审治。其有冗滥多役者,不拘道府州县,一体纠参。

    一、严察逃人。于巡历地方。务立《十家长》木牌。严责守令卫所等官留心缉挐。如地方官疏玩不实遵行者。指名题参。

    一刷卷事宜。凡监察御史巡历去处、所属有印信衙门、合刷卷宗、分别已未完结、编成号记。依

    式粘连,并官吏不致隐漏结状,责令该吏亲赍赴院。如刷出卷内事无违碍,俱已完结,则批以“完过。” 若尚未完结,则批以“照过。” 若事可完未完,则批以“稽迟。” 若事已完,内有违碍,则批以《失错》。若事当行不行,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赃赎不完之类,则批以“埋没。” 各卷内有文卷不立,日月颠倒,须推究得实,量情拟罪。应发落者发落,应参究者参究。

    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舆马等项,俱照《礼部》颁行定制。每年责成各道行府州县严加申饬,如有违例越分者,官听参处,军民人等即行治罪。又题准:“凡州县官查解逃人十五名之后,有隐匿逃人一名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革职。知府直隶州所属查解三十名之后,有一员革职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降二级调用。道官所属查解四十五名之后,有一员革职者,罚俸一年。有二员革职者,功过不准相抵,降一级留任。有三员革职者,降二级调用。惟北直、山东、山西、河南道等所属,查解四十五名之后,有一员革职者,降一级戴罪留任。若查解逃人四十五名,准复原降之级,馀仍照他处道官例。巡抚所属地方,若有一员至四员革职者,罚俸九个月。五员者,降一级留任。如查解逃人一百五十名者,准复一级。二百名者,准复二级。照此数多解者,功过相扺。” 其盐运司内外钱局窑厂及卫所营伍大小各官隐匿逃人者,俱照新定各官之例,分别议处。又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责四十板,本身妻子家“产人口,一并入官。”

    又题准:“凡解役押解逃人,及牵连人犯,到日即交督捕衙门。如歇宿店房,并不投文,捱过三日,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店主留过十日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谕、“凡旗下家人逃走、本主即报明该都统副都统”、佐

    领等官,具印结报部。如逃后多日方报,或既获逃人、方称系伊家者、不许给主、即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为者,该督抚严行访拿解部并本主从重治罪

    又议准:凡旗下人逃走、本主不曾递逃牌者,逃人入官。其递送逃牌之限,在

    京内者,限五日。二百里内者,限十日。四百里内者

    限十五日

    又题准:“无主识认之逃人,入官一次,通算次数。” 又题准:凡妇人伊夫不在家窝隐逃人者,免其流徙,责四十板释放邻佑十家长,地方官照例治罪。

    又题准:凡各官升任后未离原任,若有窝隐逃人发觉者、仍行议处。其先有获解逃人之功、仍准议叙

    又题准:“总督所属地方,查解逃人一百五十名者纪录一次,三百名者加一级,六百名者加二级。照此数多,解者功过相抵。”

    又议定:“凡道府州县卫所官员申解逃人、窝主及窝主之妻子家产人口并干连之人,与空文行查。在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如不到,再限十日,行催一次。二百里以内者,限十五日;三百里以内者,限二十日;四百里以内者,限二十五日;五百里以内者,限一月。六百里以内者,限三十五日。七百里以内者,限四” 十日。八百里以内者,限四十五日。九百里以内者,限五十日。一千里以内者,限两个月。如不到者,俱再照此定限行催一次。千里以外,每一百里往返加四日扣算。如违限两次,不解不报者,官员革职。空文行查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营伍内窝隐逃人,有保人者,将保人断为窝家。房主责四十板,管队责四十板,流徙外委百总” 责三十五板,把总责三十板,千总责二十五板。

    又题准:“贡院宜围墙高峻,沟渠宽深。如修理官因循怠忽者,在外听外巡察,在内听内监试,指名参处。”

    誊录书手对读生员,各府州县务细加考择善书朴实之人,开籍贯年貌。如有雇替搪塞,将起送之官题参。各役正身并雇替之人,俱从重究罪。如朱卷内作字粗卤,遗落成行,朱淡无色,洗改洗补,责在誊录。字讹句落,不细心详对注改,责在对读。倘有不遵,查出或本生首举各役、各生及各经管官,一并参处。

    又议准:一、府尹、布政使解卷迟延、每迟十日者,罚俸两个月。仍详查原文起解月日,系本官迟

    延者,责在本官。如系解役耽阁者,另行该抚从重治罪,与本官无涉

    一、磨勘试卷内有字句可疑者,正副主考官每一卷罚俸九个月,二卷罚俸一年,三卷降一级,四卷降二级,五卷降三级,俱调用。六卷革职,七卷革职提问。如有“经书文内文理悖谬,不遵小注章旨,及论内文理悖谬,表判不合,题策内所对非所问,皆为文体不正,一卷罚俸六个月,二卷罚俸九个月,三卷罚俸一年” ,四卷降一级,五卷降二级,六卷降三级,俱调用。七卷以上革职。如字句疵蒙谬累,及不谙禁例者,每卷罚俸三个月。

    “一、磨勘试卷内有字句可疑者,同考官一卷降三级;二卷降四级,俱调用;三卷革职提问。如文体不正者,一卷降一级;二卷降二级;三卷降三级,俱调用;四卷革职;五卷以上革职提问。如字句疵蒙谬累及不谙禁例者,每卷罚俸一年。” 一、举人磨勘出文体不正者斥革,字句可疑者斥革,字句疵蒙谬累等项,罚停会试二科。不谙禁例者,罚停会试三科。如《行文》内笔误二三字不碍禁例者,罚停会试一科。错落在题目上者,罚停会试二科。同考官未经抹出者,罚俸一年。一场中墨笔添改,罪在主考,各降三级调用。蓝笔添改,罪在同考,查明何官笔迹,亦降三级调用。其同阅官不能觉察者,亦降一级调用。《一卷面》除正副主考列名注批外,馀同考官俱照品级叙列。如有违式不列及署名颠倒者,责归主考各降一级调用

    “一场内取中各卷,原宜三场遍阅,或主考以关防诸弊,力不能周,应房考官通行点定,然后进呈。其房考蓝笔未经点到者,各降一级调用。主考官不行觉察者,罚俸一年。其副榜虽系不中之卷,应亦蓝笔全点。有不全点者,将同阅一经之官,各罚俸一年,主考官亦各罚俸九个月。一程文用诸生原墨,稍加裁订,违者降三级。” 一、中式朱卷上应先填名次,后填姓名,墨卷面虽原有举子姓名,亦应填写名次。如朱卷有止填本生姓名,未填名次者,墨卷有因本生姓名在上不填名次者,责在主考,各降一级调用。一、《外廉各官》,如墨卷错落题字,及文内失格违禁、后场违式、真草不全等项,应贴不贴者,由受卷所官不行觉察,呈堂各降一级调用。如不应贴出而贴出者,亦照此例。

    一朱卷誊写、系誊录所官专责。近有督察不严、任其誊写错落、多至数行被对读对出改正者。亦有对读慢不经心、任错不改者。誊录对读官各罚俸九个月

    一、对读向用蓝笔,各省参差不齐。今令各省改用黄笔,以垂画一。嗣后有故犯者,官降一级。对读生行该提学黜革治罪。其因本所官之命误用者,罚坐,本官,本生免议。

    又《奏准》:一各监生向有习仿之例。每次务写六百字以上必须端楷有体。如潦草差落不完及怠惰不到或倩人代书者本堂临期亲督各加责罚。

    一诸生到监日。本堂严查年貌、籍贯经书。务取连名保结。以防冒名顶替之弊。如有犯者。照例重处。

    一、诸生学校进身,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为本。必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风,以须仕进。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行依律治罪。

    一、满汉各荫监生,途遇师长,步行者旁立候过,乘骑者远下趋避,敢有藐忽抗行者,决责。一、各班监生凡有一应事务,先于本堂教官处禀知,率领赴厢禀覆,毋得径行烦紊,违者决责。一、援例各监生以文到日为始,即赴监肄业。其有丁忧亲老患病者,地方官另文申报。如无故不行到监,照题定例处治。

    一、监生丁忧,呈送本堂,转呈堂上官,批准回籍守制。如在籍丁忧者,有司随申本监,以凭稽考。如不申文报明于起复日扶捏文书到监者,定行压罚。

    一、八旗各项监生请假,取具该都统印文,到日查明酌量准给。汉监生入监后,遇有省亲完姻、随任告病,及同居叔伯兄长丧而无子者,许告假归里,立限给以假票。如违限迟旷,本监行文提取,计日倍罚。

    一、监生有嗜酒撒泼、不守监规、及挟制师长者,问发充吏。有挟妓赌博、出入各衙门、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钱粮者,问发为民,仍科罪轻重。

    究治

    又题定:“诸王以下,毋得溺于逸乐,耽玩丝竹,及演戏观鱼,在城外关厢放鹞,并不许妄行亵狎,及严饬各该长史等官,令其规谏。宗人府官不时巡察,有犯者,该长史等一并议处。”

    又题准:各学劣生有不遵条例者,教官揭报学道,严行褫革。如教官徇情不报,罚俸六个月,至三名者革职。其学臣经据教官揭报不行尽法惩处者,倘被抚、按纠参,每一名以上罚俸六个月,三名以上罚俸一年,五名以上降职一级,七名以上革职。至于教官开报,务须真正劣衿,学霸不得滥用小疵腐儒。举优行者,以孝悌为先,不得以操履平常充数。如有扶同受贿情弊,察出将教官重处。

    又题准重罪人犯除

    畿辅、照旧审录外。其各省秋审、务依地方远近、先

    将奉

    旨“秋决重犯”、各该巡按、会同该抚、及布按二司等官

    照在京事例详审、将情真应决应缓、并有可矜可疑者、分别开列、于霜降前具奏、候

    旨定夺。

    又令人命至重,凡内外审拟重犯应监候者,俱分别秋后处决及监候、缓决两等具奏。

    又题准:民人犯罪、谎称系旗下人者,加等治罪。又议准、御史理刑,是其职掌。凡人命重情,奉

    旨、“三法司核拟者、御史会同刑部大理寺司官审议”

    又题准:“商灶除犯真正人命强盗重情外,其馀词讼,就近盐法衙门归结。”

    又议准:凡番役人等缉获强盗,即交印官审理,不许私刑取供;违者,于衙门首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革役;如有得财及诬陷无辜等弊,从重科罪。

    又题准、凡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强盗者、令该抚按亲审、具题解部、即缮绿头牌、请

    旨正法。其馀罪犯、仍令解部审理

    又令上三旗有籍没家产者、具题交与内该管衙门

    又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又覆准:各府州县官每季将现监罪犯姓名、年月情节,并系何官未经审结缘由,造册申报司道,转详抚按。有无故系狱淹毙人命者,按察司指名开报抚按题参。

    又议准看守

    太庙、

    社稷坛人员眷属、不许在内居住。仍令照常轮班

    看守。如有疏旷,该寺严察惩处。

    又令河工兴作,收柳管夫,责成部选官员,不许滥委匪人。

    又覆准:“钱粮各论分数,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文武乡绅革去品级顶带,责四十板折赎。候选、候考进士、举人革黜,责四十板;贡监生员革黜,责四十板,枷号两个月。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乡绅革去品级顶带,责三十板折赎。进士、举人革黜,责三十板;贡监生员革黜,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欠四分以下者,乡绅革” 去品级顶带,责二十板;折赎进士举人革黜,责二十板。贡监生员革黜,责三十板。丁忧告假回籍官抗粮者,不论分数,俱降三级。未完钱粮,各照数严追。其绅衿包揽别户钱粮拖欠者,不论分数,俱革黜,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地方官徇隐失察者,督抚开具分数题参,照考成例议处。

    又覆准:衙役欠粮八分九分十分者,革役,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徒三年。欠五分六分、七分者,革役,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徒二年。欠四分以下者,革役,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徒一年。仍追未完钱粮。州县官徇庇,听抚按题参。抚按容隐,听科道纠劾。

    又《议准》:“朝觐官不得馈送嘱托私书,令五城御史分贴禁示,严行缉拿。” 至在

    京官、将嘱托情由、自行举首者、吏部议叙。若扶同

    隐匿,经科道纠参者,一并治罪。至奸棍摹仿图书字迹,假开礼单,以图诈骗者,亦令五城严拿重究。

    又覆准各官捐修城垣,务将丈尺及用过工料逐一详勘,方许具题。如借端科派累民者,即行指参。

    又覆准:官收、官兑,军民不许相见;有阳奉阴违,查参重处。运丁擅自鼓噪,有司能捍御者,上司据实题叙。巡按密访各属仓廒巨蠹及各衙门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单等弊,题参重处。

    又覆准:“总漕及各抚按衙门,不许旗丁子弟谋充书承,本官失察,一并参处。”

    又覆准:“运官领运漕船,全单开载定数,中途洒带归并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脚银米,严追完日,仍从重处分。”

    又覆准:“直省荒地,一年内督抚垦地二千顷以上者,纪录一次;六千顷以上者,加一级;道府垦地一千顷以上者,纪录一次;三千顷以上者,加一级。州县官垦地一百顷以上者,纪录一次;三百顷以上者,加一级;卫所官垦地五十顷以上者,纪录一次;一百顷以上者,加一级。若报垦不实,垦后复荒者,从重参处。”

    又题准:朝班各官,有言语喧哗,附耳交谈,或背面坐立及无故走越。

    御道者、纠仪御史、鸿胪寺官、指名题参

    又议准:凡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计赃论罪,与受财人同科。如系抑勒索诈者,与财人不坐。又议准:外官于大计册内考注优等,科道以贪酷指参,发审有据者,该抚按一并治罪。

    又题准:凡旗下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者,将其家属解京,交伊亲族收管。

    又议准:“府、州、县各役赍册汇缴布政司亲投,各役不许入城;违者拿究。”

    又覆准:令五城御史及各抚按严饬地方,如私宰堪用牛只者,本身及两邻里总一并治罪。又题准:凡隐瞒籍没入官财物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流徙宁古塔。隐瞒《文约》因而得财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将犯人银两保放,及交关产业情由而不行举首者,各杖一百。

    又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准。”

    又覆准

    京城北面一带地方、不许烧窑掘坑立碑、永禁。如

    违指名参处

    又议准:“各省编审人丁,五年一次造册具题,令于编审次年八月内到部。如不照限题报者,经管各官俱照违限例议处。府、州、县官编审年分,借名造册科泒小民者,从重处分。督抚不行究参者,一并议处。”

    又题准:前任官未完钱粮,果系民欠,令接管官催征,不得诿推;若前官侵欠,后官不能清查,互相朦蔽者,一体治罪。

    又定、直省有真正孝子。抚按严行体勘、详开事实具题。礼部覆核真确、请

    敕吏部考试、酌量选授官职。如有冒滥捏报、将原举

    官参处

    又题准:武职赴任,违限一月以内者,免议;一月以上者,罚俸三个月。

    又令:“掣签不到者革职。”

    又覆准:凡赌博人犯系民,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下,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开立赌场之人,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两邻知而不举者,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鞭一百。五城司坊官不行严挐者,交部议处。

    又议准:旗下人偷采人参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之参,一并入官。其官民家下人有犯,本主知情者,本犯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参与人畜俱入官。本主问偷盗之罪。不知情者免罪。本犯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牲畜财物入官。本主知情,谎称不知者,加等治罪,家人入官。其奉天等处人民有犯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人畜财物入官。其蒙古席北瓜儿岔等处人,有犯者,交理藩院议处。

    又覆准:“直省大小衙门赃赎银两,逐款造册,送按察司按季清查,有隐漏不报者,计赃论罪。倘该司通同容隐者,该抚按指名题参,一并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