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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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二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八

    皇清律例三

    祥刑典第四十二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八

    皇清

    《大清律》

    名例:“名” 者,五刑之罪名;“例” 者,五刑之体例也。五刑

    笞刑五。笞者,击也。又训为“耻。”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徒刑五。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杀,流之远方。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绞 斩 ,除罪应决不待时外,其馀死罪人犯,抚按审明成招、具

    题部覆奉

    旨“依允监固,务于《下次巡按御史》再审”,分别情真矜

    疑两项奏

    请定夺

    条例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馀、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馀、总小旗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了,发充仪从。情重” 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若妇人审有力与

    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者、笞杖每

    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馀罪收赎者,每笞杖一十,各赎银七釐五毫。“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拟做工、摆站、的决” 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银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著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

    及例该充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如窃盗、抢夺等项,仍须刺字;枉法、不枉法等赃,仍须入官,故云“仍尽本法。”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系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祖父母、父母,但谋但殴即坐伯叔以下,须据杀讫,方入《恶逆》。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盖恶逆者,常赦不原,不睦则会赦原宥。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八议

    一曰《议亲》。谓 “皇家袒免以上亲” 及 “太皇太后 、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 ,“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 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 者。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不可加刑,但开具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

    旨,不许擅自勾问。有 旨免究即已若奉。

    旨。推问者。不得遽拟其罪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

    请。多官会议:议定,“将议过缘由奏闻,取自

    上裁。”议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

    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 旨。若奉 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状,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八固山额真与机密大臣、内院三法司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 上裁。

    其犯十恶者:先行拘系实封奏闻依律议拟

    用此律。十恶或专主谋反逆叛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 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凡应八议之人问鞫不加考讯皆据各证定罪 《条例》:

    一凡在京勋戚、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

    职官有犯。“若京官三品以上,则为应议之人” ,不在此例。凡京官:不拘大小已未入流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所犯实封奏闻,请

    旨、“不许擅”自勾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正官并。

    分司取问明白议。其原犯情由。拟:定罪名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虽系六品以下者所辖上司:提调官风宪者不在此例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

    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仍候委官审果是实方:

    许判决。若府州县六品以下官:其犯应该笞决私罪罚俸收赎、纪录三项公罪者。其罪既轻则所辖上司亦得径自提问发落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府州县官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听开具陵虐实迹不用经由合干上司实封、径自奏陈。

    条例

    一、文武职官有犯、众证明白奏。

    请提问者、文职行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

    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准补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内未满升迁者,仍于新任内住支扣补

    一文武职官、犯该充军为民、枷号与军民罪同者、照例拟断应奏

    请者具奏发落

    一凡

    皇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

    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各罢黜,仍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一应公错,犯该笞杖者,纳赎。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职著役。一、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并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奏提。一、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数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于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道。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所犯。事由、申呈兵部、奏闻、请

    旨取问。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

    事。但有干连军官合当提对。及《承》。令陈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若得 旨准令取问方可行提不许擅自勾问。若以上各衙门奉:

    旨推问。除公私笞罪收赎:招前不叙功议后不请 旨明白回奏。《杖》

    罪以上须要论。父祖及本身。功定议其应得罪名

    旨区处。不得擅自发落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俱依《职官》

    有犯律不在此限

    条例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问革见任带俸差操者,俱不许管军管事。若在外犯该充军降调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馀照例发落

    一凡军职并土官、有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管衙门拘系、备由奏提。若军职犯别项罪名、散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

    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笃疾、残疾者,止参提,不论《功定议》。” 一、军职被告,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许论罪。

    一军职强盗自首免罪、及犯该充军、遇蒙

    恩宥者、俱不得复还原职、发本卫所、随舍馀食粮差

    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应袭之人、赴部袭替强盗未发,自首及系初犯,方准免罪,引此差操之例,已发及系再犯,不准首,依律拟罪,子孙革袭。《文武官犯公罪》:凡一应不系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纳银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官吏各照例随事论决不在收赎类决之限“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所犯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申达吏部兵部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为“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赎完《附过还职》五十赎完解见任。送吏部于原官流品《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赎罪完日俱解见任。送吏部流官于。闲散杂职内:照降等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还职管事杖罪:九十以下解见任。送兵部依文职降等叙用。该杖一百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徒五等皆发二千里流三等各照依地里远近。或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三千里发各卫充军。若徒流之人于配所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决讫“附过各还职役”五十。官犹附遏还职吏罢见役,《别叙杖》。六十以上罪。并官吏罢职役不叙。流官谓正务亲民之官内而部院外而两司府州县之类杂职乃闲散不亲民之官如大而太仆寺盐运司提举司小而仓场库务之类本条该杖一百罢职充军及发边远充军者如私卖官马擅开调军马之类则不得降充总旗而直拟充军也《条例》: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该革去职役、遇革者、取问明白、罪虽

    宥免,仍革去职役、各查发当差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

    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

    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

    请议。议定奏闻、《取自》

    上裁。若“皇亲国戚及功臣。”八议之中亲与功为重之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

    上裁。其始虽不必参提其终亦不许擅决犹有体恤之意焉其犯十恶反逆缘。

    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许径断决。不用此。取 旨及奏裁之律。其馀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发听所在官司径自提问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请之律》。其馀亲属谓 皇亲国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两姨夫外甥妻侄之类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威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发不须奏闻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断止坐犯人本身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 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条例》:

    一凡先系“应议以后革爵者之子孙犯罪、径自提问发落”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正军:《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不在三千里之限并免“刺”字。犯盗不拘徒流杖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军丁谓军官军人馀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有系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条例》: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数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常人盗枉法不满数,与吓诈、求索、科敛、诓骗等项,计赃满数,问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带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与别项罪犯,俱照常发落。原系管事者,照旧管事。系带俸者,照旧带俸。若犯前项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带俸差操。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或

    典与人,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馀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兵部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挐获替放。中间又犯奸淫囚犯妇女者,官发守哨,满日革职,随本卫所舍馀食粮差操。舍人枷号三个月发遣。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各问罪官调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有犯,容止僧尼在家,与人奸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闲住。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闲住。” 若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以下,革去见任管事,带俸差操。原系带俸者,常川带俸。

    一上班京操、及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就便提问外。其馀一切小事、候下班回还交粮毕日、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提问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馀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无力的决。其操备舍馀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纳赎、若无力的决、发落

    一、銮仪卫总小旗并将军校尉,犯该一应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系行止有亏者,俱各调卫总小旗,仍充原役,将军校尉各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一《凡銮仪卫旗校军士》在逃一年之内者,听其首告。初犯复役,再犯调卫充军。其有侵欺拐骗及为事避难等弊,各从重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补,另勾户丁补役。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一,沿边沿海旗军舍馀,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台守哨,年限满日疏放。若“总兵官截杀等项不在,就行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总兵官处知会。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如有力者、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准折杂粮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发回原卫所闲住。待年限满日、方许带俸

    一、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之身。犯罪。其于律得“应减”者,若为从减。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得累。已减而复减。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以理去官。“以理” ,谓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别项事故者。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其品制服饰并与见任同。谓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穴员裁革衙门之类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 诰命者并与见任同封赠官、与其子孙正官同,其妇人犯夫。不改嫁的及义绝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得与其子之官品同。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为母子无绝道故也此等之人其有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应请 旨者请 旨应径问者径问一如职官之法惟致仕封赠官犯赃并与无禄人同科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所犯。公罪亦得。收赎。杖以上《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将所犯应得罪名申吏部《纪录》:候九年《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不得以收赎纪录勿论而并不追究也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条例

    一舍人舍馀、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

    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馀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兼文武。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 诰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阶勋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职官僧道之原籍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随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孙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虽经附入配所之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此等人恶极祸延虽“会赦犹流”者。指家口即使正犯身死不得如前无罪之家属可还原籍也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皆有心故犯。虽会赦,并不原宥。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其过误犯罪。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及“因人连累致罪。”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钤束及干连听使之类若官吏有犯公罪。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罪皆无心误犯并从赦宥。谓会赦皆得免罪其赦书。临时 定。真犯等罪名。

    《特》。赐宥免。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及。虽不全免减降。

    “从轻”者。谓“降死从流” ,“流从徒” ,“徒从杖” 之类。不在此限。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必于程限内未至配所者,方准赦回。若虽未至配所,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奸徒有意迁延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谓如沿途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于途中曾在逃“虽在程限内”,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其流徒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指外人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指家口虽限内遇赦并不在赦放之限。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

    《上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馀

    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衙门:拘役四年。住支月粮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馀罪收赎。仍令在监习业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编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在留住之限馀罪照例收赎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馀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条例》。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

    问罪、送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馀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赎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赎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抢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 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一,在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诓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

    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 当作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告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途中、及到部挟诈诓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外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 、“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

    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王府、及容留贝勒贝子公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

    人等、与贝勒、贝子公赌博、诓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赎。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馀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仍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遇

    宥,亦照旧食粮充役。其窃盗、掏摸、抢夺、应刺字充

    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为民者、送监

    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

    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照例革职发遣。

    一、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馀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

    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赎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发》、未论决。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不在从重科断之限其重犯流者,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所犯杖数:决讫并该徒年限。议拟明白照数决讫。仍令应役。通前亦总不得过四年。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后犯笞杖数决之。仍旧应役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赎亦总不得过四年重犯笞杖亦照数决之《条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银七分五釐,再收赎银四钱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银数,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

    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银,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银,仍照先拟发落。

    一,先犯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银,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馀罪俱照前纳银的决。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律比照已徒而又犯徒,总徒四年者,虽遇例不减,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馀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

    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馀皆。

    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 之外,其馀有犯,皆不坐罪。《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征《条例》: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该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常发落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 之类。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或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验该杖徒若干应赎银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为罪者。及“犯禁之物。”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馀利科敛及求索之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奸党及造畜蛊毒等罪常赦所不原者或有临时特免赦书到后、《罪》《虽》。在赦前决讫。而家产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财产与缘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并不放免。若除谋反谋叛外罪未处决。籍没之《物虽》送官:未经分配。与人守掌者,犹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者。财产家口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皆为见在其赃《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馀皆征之。若计雇工,私役弓兵私借官车船之类赁钱为赃者。亦勿征。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地方当时,犯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计算定罪追还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铜钱一十两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两之类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元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元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条例》: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直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产,或变卖已尽,及产虽未尽,止系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

    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

    实,“全无家产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并。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辄称家产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赎等项,各完满日还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赃者,其罪虽免。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见问罪名免其馀罪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馀罪俱得免之类其。犯人虽不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之亲属为。首、及彼此讦发互相告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缌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馀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重情首作轻情多赃首作少赃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泽之类叛。是叛去本国之类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其损伤于人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谓如弃毁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虽不得首所犯之罪但念出首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若私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强窃盗再犯者不准首

    条例

    一、凡遇强盗,系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众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 等项,拟断发落。若聚众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系大功以上亲属,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属,告发边卫。

    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馀虽曾伤人,随即平复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凶徒执持凶器伤人” 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于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所论决之。罪以“充后。”发之数,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两已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两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四十两内二十两先发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两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并取前赃通计四十两更科全罪徒三年其应。《入官》:赔偿。《刺》字。“罢职罪止”者罪虽勿论或重科或从一仍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赔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自犯者言” ,谓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奸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犯罪“连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连累人听减本罪二等。以下因人连累而言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钤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白死者又听减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

    赦原免或蒙

    特恩减罪收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 赦恩全免或蒙 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论。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事有差误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依上减之

    公事失错

    官吏。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其断罪失错:于入“已行论决”者。仍从失入人罪论不用此律。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拟断随从者,减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如无以次尊长方坐卑幼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不论造意独坐尊长卑幼无罪以尊长有专制之义也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为首仍独坐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造意为首随从为从侵为窃盗财物损谓𩰚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馀人坐以从罪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两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犯《擅入》。

    皇城宫殿等门、及同。《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

    犯奸者。律虽不言皆亦无《首从》。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人。证佐。则但据其所称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获之人为首鞫,问是实还。将前人《依首论》,通计前。决之罪以“充后。”问之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或系为首或系为从即同《狱成》。将来照提到官止以原招决之

    不须对问。仍加逃罪二等。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系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系恩重有罪。彼此得《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义重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以其于法得相容隐亦不坐。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者义当治其罪也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祇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禀、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处决叛军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兵部衙门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有谋叛能临阵擒杀者。事既显明机系呼吸不在此。委审公审之限。事后亦须奏闻杀害军人。

    凡杀死:正伍: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馀丁、抵数充军止终本身所抵军人死后即于原被杀死军人户内勾补《条例》: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户馀丁补当。若无本户馀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

    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

    别郡为民。若徒流以上,并论如律。其配发外卫、外郡,不言可知。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条《自从》:所规避之重。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 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两纵至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两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条例

    一在京法司、每年热审、以

    命下之日为始、至六月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

    刑官入境日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等。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敕旨“行”

    称乘舆车驾

    律中所。称。

    乘舆车驾、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自 天子言之而 太皇太后、

    皇太后、

    皇后并同称制者。自 圣旨言之而

    太皇太后、

    皇太后、

    《皇太子令》并同。有犯毁失盗诈及擅入者,皆一体科罪。

    称期亲祖父母

    {{padding-left|2em|凡《律》。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 元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 继母,慈母,“养母。”皆服三年丧有犯与亲母。同。惟改嫁义绝不 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称与同罪。称准称以前例分八字之义晰之已明称“与同罪”者。谓被累人与正犯同罪其情轻止坐其罪。正犯 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

    应刺同罪者,免刺。故曰:

    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

    与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逆、叛者, 皆依本律。斩绞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称“准《枉 法论》”、“准《盗论》”之类。事相类而情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 论”之类。事相等而情并重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 本律科断。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军为民立功等项则又不得而同焉 《条例》:}}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系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称“监临主守。”

    《律》。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别处驻札衙门带管兵粮水利之类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内外各衙门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今时《宪历》每日计九十六刻。称“一日”者,以百刻。犯罪违律计数满乃坐计工者从朝至暮。不以百刻为限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粮违限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为一年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称道士女冠

    《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转送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徒流迁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江南布政司府分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江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直隶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监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直隶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直隶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隶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江南布政司府分

    《江南》发直隶永平卫“山西都指挥使司。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直隶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直隶永平卫”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直隶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条例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

    京行兵部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

    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边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充军及边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往。其馀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卫充军者,原系边卫,发极边。原系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 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边外为民者,原系边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为从者,照常发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所遗亲枝内勾

    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馀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边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凡充军、及边外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