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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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三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九

    皇清律例四

    祥刑典第四十三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九

    皇清

    《大清律》

    吏律

    职制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武》。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承袭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本管衙门保勘明白申。部奏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起送兵部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眛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之日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乞养干“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罪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条例》:

    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者,及武职临阵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并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承继。本犯子孙不许。一、武职有因年远及典刑等项,例不应袭,而有嫡子孙弟侄者,给与冠带操备,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赏。

    一、“武职降调充军,本身再不准袭。”

    一、降级官见在而子孙愿就见降职事者,准令袭。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袭。被告脱逃,该徒以上问革为民者,至六十,仍许袭。

    一、旁枝承袭例如高、曾祖原系功陞总小旗,以后从曾伯叔祖或从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升官者,指挥革袭,试百户、千户革袭、署百户,子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总旗一辈,子孙止替旗役。其试职、署职如无军功,虽遇例不许实授。若高、曾祖不系功陞旗役者,旁枝子孙不准承袭。一、武职为人命典刑充军者,子孙袭职、调别卫凡调者、不许还原卫为事脱逃革职者,子孙仍照旧例袭职。

    一、应袭舍人犯劫盗者,弟侄照祖职降一等承袭。该优给者依此例。

    一军职犯知强盗后分赃满数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于应袭职事上降三级。

    一、故官子女幼者,给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给全俸终身。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伤失陷者,自指挥至所镇抚,妻并给米五石。终身无子孙者亦如之。为事亡故、无承袭者不给。

    一、武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

    “一,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一,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直隶、江南、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袭替,发原卫所,随舍馀食粮差操。中间果因追征钱” 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给及年幼例不应袭。以完事出幼之日为始,亦照前“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 之内,但有抚按官给与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者,照旧袭替。若都司本卫所官勒掯财物,故意刁难不与保送者,问发带俸差操。

    一、保到军职应袭儿男弟侄,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奏告,奸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掜词。奏告者问罪,属军卫者,调边卫差操。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

    一,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侄子孙过房与人,或被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年岁远近,许其取赎归宗听继。若占吝不发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诱买各边军丁者,问发极边卫分。

    充军

    一、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不分已决遣监故并强盗脱逃自缢,子孙俱不准承袭。

    一、军职犯该侵盗钱粮,问拟永远军罪,例应次房子孙承袭者,除正犯见在,及有子孙,务要追赃完日,方许保送得袭之人承袭。若正犯故绝,遗有该追钱粮,准令得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还官。若赃银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犹不能完者,馀赃应否开豁,抚按官勘明奏。

    请定夺

    “一、各处保送卫所袭替军职,务要严加查核,但系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还官入官赃银,或挂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之人,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系充军降级,勘” 产尽绝、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还官

    一、军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将官职卖与同姓,或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其冒袭之人并保勘之官,罢职揭黄,永不得袭。其保勘官,将受财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卫所并都司掌印佥书官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常发落。其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 律、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一、校尉事故,必须册籍有名,亲生儿男弟侄替补。若官旗将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 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

    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俱免坐其见:

    “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外职:改除,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 死赐褒赠曰“谥。”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已经题请但非奉 旨添注故坐徒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等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条例

    一、府州县额设祗候、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点。除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毋得将粮多上户差占。

    一、京官假托雇役名色、受财卖放“办事吏典者,官以赃论,吏发原籍为民。” 若吏典恃顽、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问发为民

    一内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事发问罪。不分得财多寡、俱照“行止有亏” 事例、革役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有患病一个月者勘实就将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拨补。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奸懒托故以图改拨者、问发原籍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该诓骗诈欺恐吓取财、未得入己、并偷盗自首者、俱发原籍为民

    “一、各处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粮税,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情轻者,问罪,枷号一个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乡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 以上者,亦问边卫充军。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百户镇抚有阙。一具阙本实封

    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送兵部、奏闻、取自 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

    各杖一百,罢职役。附近:充军。承委之人不坐若选用总旗,须于《戮过铁枪人》内。曾经战阵者委用,违者以违

    制论。受赃、以枉法论。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若

    承差希望实授者,照《夤缘奔竞事例》、降调带俸差操

    条例

    “一、兵部将所属官员通行考选,每卫不限指挥使、同知、佥事共三员。卫镇抚一员。如无镇抚,选相应千户署管。每所不拘正副千户一员、百户十员,专管军政。俱限年二十五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验实存留。见任不敷,许选别卫,先尽见任,次带俸。后遇在外五年之期,在京亦复举行。江南卫” 所照例其终身带俸官、除犯贪淫五年之外、能改过自新者、巡抚巡按官保用

    一、军政急缺,在外从巡抚巡按定委奏保,在京从各卫军政首领保举,系亲军者,在京兵部覆勘定夺。不拘五年后犯贪淫等罪,连坐举主。一、江南各卫所军政员缺,不许以千户署卫事、百户署所事。漕运有缺,亦行江南该衙门照军政事例选补。不许坐名,行取掌印佐贰官员代替。

    一、“文武官员军民人等,有谙晓兵法、谋勇过人、弓马熟闲者,并许保举。试中者,无官授以冠带,有官仍旧职,拨团营操练,听调边方。举者就各边操备。具有才兼文武,堪为大将,而耻于自进者,各举所知。”

    一、跟随出征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系奏带获功,该陞职役只合注于本管衙门,不许希求注于銮仪卫。违者,该陞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恩传奉等项,阻坏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馀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为民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托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辄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 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避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所属指乡村而言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

    贡举非其人

    科: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一、岁贡生员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送补者,各治罪。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俱发边外为民。” 卖与者,行移所在官司,追赃问罪。若已授职,依律问以《诈假官》死罪。卖者,发边卫充军。其提调经该官吏,朦胧起送者,各治罪。

    一、生员有犯,该发充军者,廪膳免追廪米。若犯“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隶、江南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充邻近儒学膳夫” 、斋夫。满日原籍为民,廪膳仍追廪米。

    一、生员考试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发附近,六年以上发本处增广十年以上发本处,俱充吏。六年以上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决罚。生员争贡及越诉者,俱充吏。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挐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个月,满日发为民。其旗军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挐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夫匠发边外为民。官纵容者,罚俸一年,受财以枉法论。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 者,发附近,俱充军。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俱以枉法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罢闲,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条例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 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发落

    擅离职役

    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还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军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条例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历,私逃回籍三个月之上,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问革为民。”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历、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 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吏部所给。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附过还职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告明给。印信文凭以备。后日违限将文凭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条例

    一,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卿及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内外凡领札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表》:

    朝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违限者、各照前例

    拟断

    一陞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 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 ,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不言还役亦应照官处之《条例》:

    一在京见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原衙门勘实具奏、请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果系真病,巡按并按察司查勘奏请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照例具由奏

    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问谓勾问其事情非勾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勾问矣《条例》:

    一、抚按按临之处,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卫、所、府、州、县官相见之后,各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伺候作揖,及早晚听事。遇有事务,许唤首领官吏抄案,或佐贰一员前来发落。不许辄唤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计议事务,或正佐官自来禀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所至亦同。违者从风宪官举劾。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考满》:给由到吏部。考功司限五日。付。各司查勘。脚色行止等项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给由官吏于文内将任内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当该官司扶同隐漏者,与同罪。若各衙门官吏已承。行给由转报。开写详尽而。于转申上司之时差。写脱漏。及上司失于查照。依错转申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履历《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给由人通同当该官吏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给由官吏有所规避。及当该官吏受赃者,各从重论。统上文凡给由官吏并经该衙门官吏及吏部官吏若受赃俱从重论

    条例

    一、“在京官满后三月,无故不给由者,参问公差” 准理。

    一、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迹保勘核实明白,出给纸牌,攒造事迹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佥名交付本官,亲赍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核。“称职平常不称职” 词语,州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如之。以上俱从按察司官核考,仍将考核词语呈部。“直隶府州县官考核,本部覆考类奏,俱以九年通考黜陟。其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核。不称职者黜降。原系边方,具奏复任,九年通考。”

    一在外起送考满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结。如无一处印信保结者、行查

    “一,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未入流陞从九品,从九品陞正九品。税课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于户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销明白,送部通类具奏。仓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赔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其有杖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未入流降” 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不识字者本等用。如有学无成效及罢闲生员除授杂职者犯赃私杖罪发在京衙门书写。

    一官员,三年任满。不论前任后任,通作三年。《给由》,以领文日为始。若到部过限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其九年任满者,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并不准理。若九年已满,托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提究问,就彼革职回籍,冠带闲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听参外,若一考满后不行转参,两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问发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究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复者,亦发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实迹、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历《重历》,即《纳旷》。

    一考满各府管粮及州县掌印管粮官,查勘任内经手钱粮。不分起存系布政司者“布政司类”

    “造,系直隶者府州类造。内有起解司府州贮库,听候总运”,并遇革减免者,俱明白填写给付,赍投吏部,先行户部,将《循环》并岁报文册,查对完足,回报吏部,准令给由。未完仍发回任追补。经该官吏参问,若将行复遇科派势难卒完,及原非旧额,或有蠲免者,俱准给由。果有别项贤能,不待考满推陞行取者,照前查有拖欠追完、方许离任。革即赦。

    奸党

    凡奸邪:将不该死的人。进《谗言左》。使。朝廷“杀人者斩监候。”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给充赏。有官者陞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千两。左使杀人谓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刑部面上言上司乃指宰执大臣有权势者言也

    交结近侍官员。近侍包宰执、六科、尚宝、銮仪卫等衙门言: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缘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不用此律

    条例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仔细盘诘挐送,该法司着实究问,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 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历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及系应议大臣,请

    旨定夺。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札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凡奉

    制书、有所施行。而违。不行者,杖一百。违

    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

    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

    制书、及

    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故意。弃毁。

    制书、及起马。

    《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至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至临敌告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若遗失

    《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

    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元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符》同给由。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

    御名、及

    庙讳者,杖八十。《馀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

    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杖一百。其所犯:

    御名、及

    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

    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兼都察院等衙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馀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

    旨而不请。

    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挐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

    犯律

    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

    百。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若军务、钱 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文武官犯 罪及军务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 “不奏不申”之罪。至死减一等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须要 依律定拟。罪名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 书姓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增减紧关 情节》,《朦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已后,因事发 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监候非军务钱粮酌情减等若于 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 定拟禀说。若准拟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 写。所议之事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 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窥 伺。上司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致官不及详察误准施行 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 者、从重论诈传官员言语本罪详见诈伪律 《出使不复命》。

    一奉

    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复。

    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绝无关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

    批文及札付者,“使事已完。”

    不复。

    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

    《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

    圣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至十一日罪止杖一百。

    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五日。罪止杖八十。若或使事有乖或 圣旨符验有失损之类有所规避。不复

    命不缴纳

    者,各从重论。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首领官吏典之头目,凡言“首领” 、正官,佐贰不坐。各减一等。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批示回报。若上司当该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无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条例》

    一、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并要限内结绝。若事干外郡官司追会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可完不完。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及漏报。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非首领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文卷刷出钱粮。不见下落埋没刑名。不依正律曰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磨勘卷宗

    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过一季笞四十。一季后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已照刷过卷宗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文书内或有稽迟未行或有差错未改闻知事发。将吊查旋补。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

    《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扶同。”旋补。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上下。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书名画押者,杖八十。若因遗失同僚经手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加一等。若于内事情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内《情节》字样: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而增减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规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加本罪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减。原定文案者,罪。规避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于规避加罪上减一等。若因改补而官司涉疑有碍应付或至调发军马不敷供给钱粮不足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监候以该吏为首若首领及承发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军马钱粮刑名等事文书而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公。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 及“全不用印” 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及为凭。照。送物货:图免税者,首领。总兵参谋赞画都司之经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罪其赞佐无补正官:即将军都司掌印奏闻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