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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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六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二

      元刑法志下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三则 顺帝元统

      一则 至元五则 至正四则

    祥刑典第二十六卷

    律令部汇考十二

    按元史刑法志食货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 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 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与 总管府官一同归断,三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及灶户 私卖盐者,同《私盐法》。

    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失觉察者,邻佑 不首告,杖一百。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 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 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 “卖私盐”法。犯私盐及犯界断后,发盐场充盐夫,带镣 居役,役满放还。

    诸给散煎盐灶户,工本官吏通同克减者,计赃论罪。 “诸大都南北两城关厢,设立盐局,官为发卖,其馀州 县乡村,并听盐商兴贩。”

    诸卖盐局官,煎盐灶户,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 灰土硝碱者,笞五十七。

    诸蒙古人私煮盐者,依常法。

    诸犯私盐会赦,家产未入官者革拨。

    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 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不论巨细,科全罪。

    诸转买私盐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断没之。《令》 诸捕获私盐,止理见发之家,勿听攀指平民。有榷货 无犯人,以榷货解官;无榷货有犯人,勿问。

    诸巡捕私盐,非承告报明白,不得辄入人家搜检。 诸犯私盐被获拒捕者,断罪流远;因而伤人者,处死。 诸巡盐军官,辄受财脱放盐徒者,以枉法计赃论罪, “夺所佩符及所受命,罢职不叙。”

    《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随处验引,发卖毕三日内不 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 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 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应 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 罪。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 验去处,不批验者,杖七十。其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 告人充赏。

    诸私茶非私自入山采者,不从断没法。

    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 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 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出铜之地,民间敢私练者,禁之。

    《诸铁法》,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杖六十,铁没官, 内一半折价付告人充赏。伪造铁引者,同伪造《省部 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付告人。监临正官禁治私 铁不严,致有私铁生发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 三犯别议黜降。客旅赴冶支铁,引后不批月日出给, 引铁不相随,引外夹带,铁没官。铁已卖,十日内不赴 有司批纳引目,笞四十。因而转用,同私铁法。凡私铁 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江 南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以 私铁论。

    诸卫辉等处贩卖私竹者,竹及价钱并没官。首告得 实者,于没官物约量给赏。犯界私卖者,减私竹罪一 等。若民间住宅内外,并阑槛竹不成亩,本主自用外 货卖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严者,罪之。仍于《解由》 内开写。

    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 一半没官。有首告者,于没官物内一半给赏。

    诸蒙古、汉军辄酝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 诸犯禁饮私酒者,笞三十七。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 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 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 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

    诸办课官估物收税而辄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监临 官吏,辄于税课务求索什物者,以盗官物论,取与同 坐。

    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辄冒估
    考证
    直,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

    税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体察。

    诸在城及乡村有市集之处,课税有常法,其在城税 务官吏,辄于乡村妄执经过商贾,匿税者,禁之。 诸办课官侵用增馀税课者,以不枉法赃论罪。 诸职官印契不纳税钱者,计应纳税钱,以不枉法论。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疋、销金绫 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 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 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

    诸市舶司于回帆物内,三十分抽税一分,辄以非理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

    诸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每大船一,带柴水 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 夹带,即同“私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并没官,内一半 付告人充赏。《公验》内批写物货不实,及转变渗泄作 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财物没官。舶司官吏容隐,断 罪不叙。

    诸番国遣使奉贡,仍具贡物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 带,不与抽分者,以《漏舶》论。

    诸海门镇守军官,辄与番邦回舶头目等人通情,渗 泄舶货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

    诸中卖宝货,耗蠹国财者,禁之。

    诸云南行使𧴩法,官司商贾辄以他𧴩入境者,禁之。

    《大恶》

    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

    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处死,“和”者,流。

    诸潜谋反乱者,处死;安主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同罪; 内能悔过自首者,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者,官之。 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陵迟处死;为从者 处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 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

    诸谋反事觉,捕治得实,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 报。

    诸匿反叛不首者,处死。

    诸“《妖言》惑众,啸聚为乱”,为首及同谋者,处死,没入其 家。为所诱惑,相连而起者,杖一百七。

    诸假托神异、狂谋犯上者,处死。

    诸《乱言》犯上者,处死,仍没其家。

    诸指斥乘舆者,非特恩必坐之。

    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

    诸职官辄指斥诏旨乱言者,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陵迟处死;因风狂者,处 死。

    诸醉后殴其父母,父母无他,子告乞免死养老者,杖 一百七,居役百日。

    诸子弑其继母者,与嫡母同。

    诸部内有犯恶逆,而邻佑社长知而不首,有司承告 而不问,皆罪之。

    诸子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 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处死。

    诸谋杀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恶逆论》。

    诸挟仇殴死义父,及杀伤幸获生免者,皆处死。 诸图财杀伤义母者,处死。

    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 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 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 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 公据。

    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 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 诸妇殴舅姑者,处死。

    诸因奸殴死其夫及其舅姑者,陵迟处死。

    诸弟杀其兄者,处死。

    “诸父子同谋杀其兄,欲图其财,而收其嫂”者,父子并 陵迟处死。

    诸兄因争殴其弟,弟还殴其兄,邂逅致死,会赦,仍以 故杀论。

    诸嫂叔争杀死其嫂者,处死。

    诸因争虐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

    诸因争移怒,戮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远。 诸挟仇殴死其伯叔母者,处死。

    诸因争兄弟同谋,殴死诸父者,皆处死。

    诸挟仇故杀其从父,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妻因争杀其夫者,处死。

    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处死。 诸妻杀伤其夫,幸获生免者,同杀死论。

    诸婿因醉杀其妇翁,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奴杀伤本主者,处死。

    诸奴诟詈其主,不逊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满日归其主。

    诸奴故杀其主者,陵迟处死。

    诸奴殴死主婿者,处死。

    诸挟仇杀伤人,一家俱获生免者,与已死同。其同谋 悔过不至者,减等论。

    诸以奸尽杀其母党一家者,陵迟处死。

    诸兄挟仇与子同谋,杀其弟一家者,皆处死。

    诸支解人煮以为食者,以“不道论。”虽瘐死,仍征“烧埋 银”给苦主。

    诸魇魅大臣者,处死。

    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 其夫嫁卖。

    诸造蛊毒中人者,处死。

    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陵迟处死,仍没其家产。其 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徙远方。已行而不曾杀人者, 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一百七,徒三年。谋而未 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捕获 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奸非》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 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强奸 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妇 人不坐。其谋合及容止者,各减奸罪三等。止理见发 之家。私和者,减四等。

    诸指奸不坐。

    诸无夫妇人有孕,称“与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妇。 诸宿卫士与宫女奸者,出军。

    诸翁欺奸男妇已成者,处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 归宗,和奸者皆处死。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 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 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妇告 或翁告同。若男妇告翁强奸已成,却问得翁欲欺奸 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七,归宗。

    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 不坐。妇及其夫异居当差,虽会赦,仍异居。

    诸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杖一百七; 从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官。

    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远;奸妇从夫所 欲。

    “诸嫂寡守”,志叔强奸者,杖九十七。

    诸与同居侄妇奸,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

    诸强奸侄妇未成者,杖一百七。

    诸与兄弟之女奸,皆处死;“与从兄弟之女奸”,减一等; 与族兄弟之女奸,减二等。

    诸居父母丧,欺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人归宗。 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妇人听其夫嫁卖。

    诸因奸偷递家财,止以奸论。

    诸雇人之妻为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 因又与杀其夫者,皆处死。

    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诸奸不理首原。

    诸奸生男女,男随父,女随母。

    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断后,并勒还俗。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 止十岁以下。

    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 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 杖一百七,妻离之。

    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诸职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禄人犯者,同。 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 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 降二等,杂职叙,记过。

    诸职官强奸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叙。 诸职官因奸买部民妾,奸非奸所捕获,止以“买部民 妾”论,笞三十七,解职别叙。

    诸监临官与所监临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 诸职官与倡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罢职 不叙。

    诸监临令人奸污所部寡妇者,杖八十七,除名。 诸蛮夷官擅以籍没妇人为妻者,杖八十七,罢职;记 过妇人,笞四十七。

    诸主奸奴妻者,不坐。

    诸奴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 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 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 父收管,为良改嫁。

    诸奴奸主女者,处死。

    诸以傔从与命妇奸,以命妇从奸夫,逃者,皆处死诸强奸主妻者,处死。

    诸奴与主妾奸者,各杖九十七。

    诸良民窃奴婢生子,子随母还主;奴窃良民生子,子 随母为良,仍异籍当差。

    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诸夫受财,纵妻为娼者,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 离之。若夫受财,勒妻妾为娼者,妻量情论罪。

    诸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奸 妇归其夫。

    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与人奸者,杖七十 七,妻不坐,离之。

    诸婿诬妻父与女奸者,杖九十七,妻离之。

    诸夫指奸而弃其妻,所指奸夫辄停妻而娶之者,两 离之。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 征烧埋银。

    诸因奸杀其本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

    诸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 同,依例结案。

    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陵迟处死; 奸夫同谋者,如常法。

    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

    诸与无夫妇奸约为妻,却殴死正妻者,处死。

    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处死。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 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 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诸奸夫杀死奸妇,与故杀常人同。

    诸求奸不从,殴死其妇,以“强盗持杖杀人”论。

    诸两奸夫与一奸妇,皆有宿约,其先至者因斗杀,其 后至者以故杀论。

    《盗贼》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 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者论之。

    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 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景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 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诸评盗贼者,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 其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 征。

    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 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决 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镣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 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 计工程,满日放还,充景迹人。

    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 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 例。

    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 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 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 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 上归结。

    诸强盗持杖,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 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 馀人流远。不持杖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 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 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死,馀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 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未行者,于 “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罪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 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 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 止徒三年。

    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十贯以 上者,流。

    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 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 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 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 军。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 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驴骡者,初犯 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 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 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 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 赃论罪,流远。

    诸强盗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

    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诸以药迷瞀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

    诸白昼持杖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事 主,并以强盗论。

    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 科断。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

    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帛以旌之。 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知情领卖, 克除价钱者,减一等。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 除之。

    诸守库军但盗库中财物者,处死;会赦者,仍刺之。 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物者,处死。

    诸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出库者,杖一百七。监 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

    诸盗印钞、库钞者,处死。

    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 盗库藏钱物“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

    诸烧钞库合干检钞,行人辄盗昏钞出库分,使者刺 断。

    诸盗局院官物,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 诸工匠已关出库物料成造及额,馀外不曾还官,因 盗出局者,断罪免刺。

    诸盗已到仓,官粮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 刺。

    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

    诸盗守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 字买卷人,笞四十七。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陵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 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图财杀死他人奴婢者,同图财杀人论。

    诸奴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奴而取其财,即 以“强盗、杀人论。”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 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看守禁 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 十七。

    诸事主杀死、盗者,不坐。

    诸夤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

    诸被胁从上盗,至盗所复逃去,不以为从论。

    诸窃盗赃不满贯,断罪免刺。

    诸子为盗,父杀之,不坐。

    诸为盗,初经刺断,再犯奸私,止以“奸”为坐,不以为盗 再犯论。

    诸奴婢数为盗,应识过于门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 书于其主之门。

    诸被诱胁上盗,不曾分赃,而容隐不首者,杖六十七, 免刺。

    诸先盗亲属财,免刺;再盗他人财,止作初犯论。 诸先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二事俱发,以诱奸 为重。杖从“奸”,刺从“盗。”

    诸喑哑为盗,不论喑哑。

    诸诈称搜税拦头,剽夺行李财物者,以盗论刺断,充 景迹人。

    诸盗米粮,非因饥馑者,仍刺断。

    诸盗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者,断罪免刺。

    诸事主及盗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盗钱物、头匹、倍赃 等,没官。

    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 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 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

    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刺配及征倍赃。 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刺、断。

    诸为盗,以所得赃与人博,不胜,失所得赃,事觉,追正 赃,仍坐博者罪。

    诸父以子同盗,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赃,免罪。

    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杖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 坐免,刺充“《景迹》人。”

    诸父为人诱为盗,疾不能往,命其子从之而分其赃 者,父减为从一等,免刺,子以“为从”论。

    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 诸兄弟同盗,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养者,内以一人 情罪可逭者,免死养亲。

    诸兄弟同盗,皆刺。

    诸父子兄弟频,同上盗从,凡盗首从论。

    诸父子兄弟同为强盗者,皆处死。

    诸夫谋为强盗,妻不谏,反从之;盗者,减为从一等论罪。

    “诸亲属相盗”,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共为 婚姻之家,犯盗止坐其罪,并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 限。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 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 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 法。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 二十七。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 减一等。

    “诸姑表侄盗姑夫财”,同亲属相盗论。

    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 盗祖父母钱者,不坐。

    “诸弟为首强劫从兄财”,即以“强盗论。”

    诸尝过房他人子孙,以为子孙,辄盗所过房之家财 物者,即以亲属相盗论。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

    诸奴盗主财,断罪免刺。

    诸盗雇主财者,免刺,不追倍赃。盗先雇主财者,同常 盗论。

    诸佃客盗地主财,同《常盗》论。

    诸同主奴相盗,断罪,免刺配,不追倍赃。

    诸盗同受雇人财,不以“同居论。”

    诸赁屋与房主同居,而盗房主财者,与常盗论。 诸盗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盗计赃论。

    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 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 赏。

    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景迹》人,仍追赏钱给告者。 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 次三次入库为盗,及提铃把门军人受赃纵贼者,皆 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

    诸见役军人在逃,因为窃盗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 杖从逃,“军刺”从盗。 诸军人在路,夺人财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为首 杖一百七,为从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景迹人,免征倍赃,再犯 并坐其夫。

    诸妇人寡居与人奸,盗舅姑财与奸夫,令娶己为妻 者,奸非奸所捕获,止以同居卑幼盗尊长财为坐,笞 五十七,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诸为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

    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还俗,充《景迹人》。 诸僧道盗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者,免刺不 追,倍赃断罪还俗。

    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未老疾为盗,事发, 老疾,以老疾论。其所当罪听赎,仍免刺配。诸犯罪,亦 如之。

    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罪,发充“《景迹》人。” 诸窃盗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为首仍听赎免刺 配,为从依常律。

    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 同《窃盗法》,仍以赦后为坐。

    诸以《七十二局》,欺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博塞钱物 者,以“《窃盗》论”,计赃断配。

    诸夜发同舟橐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 人以上处死;为妻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杀 伤人者,同《强盗》法;若略而未卖者,减一等;和诱者,又 各减一等;及和同相卖为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诱奴 婢货卖为奴婢者,各减诱略良人罪一等;为妻妾子 孙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卖及藏匿受钱者,各 递减犯人罪一等;假以“过房乞养”为名,因而货卖为 奴婢者,九十七。引领牙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 亲。如无元卖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即追 捕者,并笞四十七。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 人罪三等,除名不叙。失检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获 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元 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 保、应捕人减半。其事未发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 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再犯及 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

    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

    诸职官诱略良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诱 略人给亲。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

    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减一等,流远。 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愿偿价;不从;既送官,仍 以自首论,免刺。

    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邻人, 为从者不知,不以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 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诸窃盗弃财拒捕,殴伤事王者,杖一百七,免刺。 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赦,馀 仍刺而释之。

    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 故、杀人论。

    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 者,身虽不行,合以为首论。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 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其已经 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

    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者,主 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 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之,庸满发元籍充景迹人。妇 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私 钱役于事主之家。

    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 追征,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 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 物主,其主愿赎者听。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 除之。

    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

    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 诸盗贼正赃,或典质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 征还元价。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 役出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

    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依《再犯窃盗》刺配。 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 一百七,仍发元流所出军。

    诸强窃盗充景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 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 一年。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 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景迹人 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生理。

    诸景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 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察者,亦罪之。 诸景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 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

    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 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 《景迹人》。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 犯,已除籍者不补刺,年未满者仍补刺。

    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 诸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 之。

    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遍文其身,覆盖元刺。再犯窃 盗,于手背刺之。

    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项上空处 刺之。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 诸奴盗主,首者,断罪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 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 十七,不刺。

    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

    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 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

    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 减二等,论罪,“刺”字。

    诸盗贼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不首,仍全科。

    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 诸窃盗悔过,以赃还主;不尽其馀赃犹及刺罪者,仍 刺之。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 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 同。

    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

    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 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 府札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 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 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

    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 者,杖一百七。

    诸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

    诸掾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 赦,流远。

    诸伪造税物,杂印《私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 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减犯 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 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 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 诸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札,辄自刻印信,伪补 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杖七十七,发元籍。 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

    诸盘获伪造《印信》之人,同获强盗给赏。

    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 印信,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

    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

    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六十 七。代者,笞五十七。

    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 过。支过分例米,追征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起马匹舟船者,杖一百 七。有司失觉察,辄凭无印信关牒倒给者,判署官笞 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

    诸职官诈传上司言语,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脱脱 《禾孙》依随。”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过》 驿官二十七,还职。

    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

    诸诈称监临长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 钱物没官。

    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者,杖九十七;诈称“随 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 字号,窝藏印造,但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 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社长失觉察,并巡 捕军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三 十七。未获贼徒,依《强盗》立限缉捕。买使伪钞者,初犯 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诸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不给钞。

    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

    诸父造伪钞,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子造伪钞,父不 同造,不与子同坐。

    诸夫伪造宝钞者,妻不坐。

    “诸伪造宝钞”,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

    诸伪造宝钞,没其家产,不及其妻子。

    诸赦前收藏伪钞,赦后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 而不首者,减一等。

    诸伪造钞罪应死者,虽亲老无兼丁,不听上请。 诸捕获伪造宝钞之人,虽已身故,其应得赏钱,仍给 其亲属。

    诸奴婢买使伪钞,其主陈首者,不在理赏之例。 诸挑剜裨凑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 犯流远年七十以上者,呈禀定夺,毋辄听赎。买使者, 减一等。

    诸烧造伪银者,徒。

    诸造卖伪银,买主不知情,价钱给主,伪银内销提真 银没官,依本犯科罪。

    诸伪造各仓支发粮筹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粮者, 准盗系官钱物科罪。仓官人等有犯者,依监主“自盗” 法;赃重者从重论。

    诸冒支官钱,计赃以枉法论,并除名不叙。

    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夺所受命,追俸,发元籍,会 赦不首,笞四十七,仍追夺之。

    诸奴受主命冒充职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 容隐者,八十七。

    诸子冒父官居职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后” 不出首者,笞四十七,并追回所受宣敕,及支过俸禄 还官。

    诸边臣辄以子婿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除名 不叙,拘夺所授官。

    “诸军官承袭伪增年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滥 保官吏,并坐罪。

    诸职官妄报出身履历者,除名不叙。

    诸译史、令史,有过不叙,诈称作阙,别处补用者,笞五 十七,罢役不叙。

    诸输纳官物,辄增改朱钞者,杖六十七,罢之。

    诸有司长官,辄以追到盗赃支使却虚立给主文案 者,虽会赦解职,降先职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 诸帅府上功文字,诈添有功军人名数,主谋者,杖八 十七,除名不叙;随从书写者,笞五十七。

    诸诈以军功受举入仕者,罢之,仍夺所受命。

    诸擅改已奏官员选目姓名者,虽会赦除名,发元籍诸曹吏辄于公牍改易年月,图逭罪责者,笞五十七, 罢役别叙,记过。

    诸哗强之人,辄为人伪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 壁,识过其门。”

    诸蒙古译史,能辨出诈伪文字二起以上者,减一资 陞转。

    《诉讼》

    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 者,抵罪反坐;越诉者,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 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许赴上 司陈之。

    诸诉讼,本争事外,别生馀事者,禁。其本争。事毕别诉 者,听。

    诸军民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属上司诉之。

    诸民间杂犯,赴有司陈首者听。

    诸告言重事实,轻事虚,免坐;轻事实,重事虚,反坐。 诸中外有司,发人家录私书,辄兴狱讼者,禁之。若本 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追照。其构饰傅会,以文致 人罪者,审辨之。除本宗外,馀事并勿听理。

    诸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奴婢告主,各减告者罪 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等。其教令人 告事虚应反坐,或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 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 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 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 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 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

    诸亲属相告,并同自首。

    诸妻讦夫恶,比同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恶逆重事, 妻得相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

    诸妻曾背夫而逃被断,复诬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 反坐,从其夫嫁卖。

    诸职官同僚相言者,并解职,别叙,记过。

    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诉。诸府州司县,应受 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 轻重而罪罚之。

    诸诉官吏受赂不法,径赴宪司者,不以越诉论。 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 院不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 罪之。

    诸职官诬告人枉法赃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 诸奴婢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听减一等。 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斗殴》

    诸斗殴,以手足击人,伤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 七;伤及拔发方寸以上,四十七。若血从耳目出,及内 损吐血者,加一等。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 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杖六十七;折二齿、二指以 上,及髡发并刃伤,折人肋,眇人两目,坠人胎,七十七; 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体及瞎其 “目者,九十七;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即损二事以上, 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一百 七。”

    诸诉殴詈,有阑告者,勿听,违者究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 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 五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者,准此。限内 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 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者。

    诸娼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单衣受 刑。

    诸殴伤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

    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并离之。若妻 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 诸职官殴妻堕胎者,笞三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 一等,注“边远一任,妻离之。”

    诸以非理苦虐未成婚男妇者,笞四十;七妇归宗,不 追聘财。

    诸舅姑非理陵虐无罪男妇者,笞四十七,男妇归宗, 不追聘财。

    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 司。

    诸蒙古人砍伤他人,奴知罪,愿休和者,听。

    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 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

    诸因斗殴斫伤人成废疾者,杖八十七,征《中统》钞一 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为父还殴致伤者,征其钞之半。

    诸豪横辄诬平人为盗,捕其夫妇男女,于私家拷讯 监禁,非理陵虐者,杖一百七,流远。其被害有致残废 者,人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

    诸职官辄将义男去势以充阉官进纳者,杖一百七, 除名不叙,记过义男,归宗。

    诸以微故残伤义男肢体废疾者,加“凡人折跌肢体” 一等论。义男归宗,仍征《中统》钞五百贯,充养赡之赀。 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侄双目者,与常人同罪,杖 一百七,追征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 无罪者仍流。

    诸弟虽听其兄之仇,同谋剜其兄之眼,即以弟为首, 各杖一百七,流远而弟加远。

    诸卑幼挟仇,辄刺伤尊长双目,成废疾者,杖一百七, 流远。

    诸以刃刺破人两目,成笃疾者,杖一百七,流远,仍给 《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主、使者亦如之。

    诸挟仇伤人之目者,若一目元损,又伤其一目,与伤 两目同论,虽会赦,仍流。

    诸因争误瞎人一目者,杖七十七,征《中统》钞五十两, 充医药之赀。

    诸《脱脱禾孙》辄殴伤往来使臣者,笞四十七,解职记 过。

    诸职官辄以他物殴伤使臣者,杖六十七。

    诸司属官辄殴本管上司幕官者,笞四十七,解职记 过。

    诸方镇僚属,辄以他物殴伤主帅者,杖六十七。幕官 使酒骂长官者,笞四十七。并解职别叙,《记过》。

    诸按部官因争辩辄殴有司官,有司官还殴者,各笞 三十七,解职。

    诸监临挟怨,当厅扯捽属官,属官辄殴之者,笞四十 七,解职。

    诸方面大臣不能以正率下,辄与幕属公堂斗争,虽 会赦,并罢免记过,赦前无招者,还职。

    诸职官辄殴伤所监临,以所《殴伤法》论罪,记过。 诸职官殴伤同署长官者,笞五十七,解见任,降先品 一等叙,仍记过名。

    诸有司长官,辄殴同位正官者,笞三十七;殴佐贰官 者,笞二十七。并解职记过。

    诸同僚改除,复以私忿相殴詈者,皆罢其所受新命。 诸在闲职官,辄殴詈本籍在任长官者,杖六十七。 诸职官相殴,其官等从所伤轻重论罪。

    诸军官纵酒,因戏而怒,故殴伤有司官者,笞三十七, 记过。

    诸幕僚因公辄以恶言詈长官者,笞四十七。长官辄 还殴者,笞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职官乘醉当街,殴伤平人者,笞四十七,记过。 诸职官闲居与庶民相殴者,职官减一等,听罚赎。 诸以他物殴伤职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

    诸小民恃年老,殴詈所属官长者,杖六十七,不听赎。 诸恶少无赖,辄殴伤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 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 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

    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 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

    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 诸因争以刃杀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 杀”同。

    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 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 死。

    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 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 征烧埋银。

    诸因哄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 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

    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 等论罪,仍征“烧埋银。”

    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 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 杀人罪三等坐之。

    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 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

    诸因献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 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 伤》论。

    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者,处死。

    诸职官受赃,为民所告辄殴死,告者以故杀论。 诸军官因公乘怒,辄命麾下殴人致死者,杖八十七, 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征烧埋银给苦主。若会 赦,仍殿降征银。

    诸阃帅侵盗系官钱粮,怒吏发其奸,辄令人殴死者, 以故杀论。虽会大赦,仍追夺不叙,倍征烧埋银。 诸局院官辄以微故殴死匠人者,处死。

    “诸父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

    诸子不孝,父与弟侄同谋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侄 杖一百七。

    诸女已嫁,闻女有过,辄杀其女者,笞五十七,追还元 受聘财,给夫别娶。

    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诸后夫殴死前夫之子者,处死。

    “诸妻故杀妾子者”,杖九十七,从其夫嫁卖。

    诸男妇虽有过,舅姑辄加残虐致死者,杖一百七。 诸子不孝,父杀其子,因及其妇者,杖七十七。妇元有 籹奁之物,尽归其父母。

    诸以细故,杀其弟者,处死;

    诸兄以立继之子,主谋杀其嫡弟者,主谋下手,皆处 死。其田宅人口财物,尽归死者妻子,其子归宗。 诸弟先殴其兄,兄还杀其弟,即兄杀有罪之弟,不以 凡人斗杀论。

    诸因争误殴死异居弟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之半。 诸因争故杀族弟者,与杀常人同。

    诸妹为尼,与人私,兄闻而谏之,不从,反诟詈扯捽其 兄,兄杀之,即兄杀有罪之妹,不以凡人斗杀论。 诸兄殴弟妻,因伤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 诸嫂溺死,其小姑者,以故杀论。

    诸因争殴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杀之 者,处死,并征《烧埋银》。

    诸殴死兄弟之子,而图其财者,处死。

    “诸夫妇同谋,杀其兄弟之子者”,皆处死。

    诸尊长误殴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异居者,仍征“烧 埋银。”

    诸以微过辄杀其妻者,处死。

    诸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又诟詈其舅姑,以伤其夫之 心。夫殴之,邂逅致死者,不坐。

    诸夫恶妻,而爱妾,辄求妻,微罪而杀之者,处死。 诸风闻涉疑,故杀定婚妻者,与《杀凡人》同论。

    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诸舅以无实之罪故杀其甥者,与《杀常人》同论。 诸因争挟仇殴死其婿者,与《杀常人》同。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

    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杀之者,减一等。 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诸谋杀已,放良奴婢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良人以斗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良人戏杀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奴殴死其弟,弟亦为同主奴,主乞贷死者,听。 诸异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 仍依例结案。

    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 诸奴受本主命,执仇杀人者,减死流远。

    诸挟仇杀人,会赦:“为首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曾下手 者免死,徒一年。

    诸以老病杀人者,不以老病免。

    诸谋故杀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归勘结案。

    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伤致 死者不坐。仍征钞五十两给《苦主》。

    诸十五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征烧埋银。 诸十五以下小儿,因争毁伤人致死者,听赎,征烧埋 银,给苦主。

    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

    诸庸医以针药杀人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

    诸飏砖石《剥邻》之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烧 埋银。”

    诸军士习射,招箭者不谨,致被伤而死,射者不坐,仍 征“烧埋银。”

    诸过误踏死小儿,杖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昏夜驰马误触人死,杖七十七,征烧埋银。

    诸驱车走马致伤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 诸昏夜行车,不知有人在地,误致轹死者,笞三十七, 征烧埋银之半,给苦主。

    诸幼小自相作戏,误伤致死者,不坐。

    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

    诸两人作戏争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势跌死,放者不 坐。

    诸以物戏惊小儿,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烧埋 银”五十两。

    诸以戏与人相逐,致人跌伤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烧 埋银》,给苦主。

    诸骆驼在牧,啮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骆驼给 苦主。

    诸驿马在野,啮人而死者,以其马给苦主,马主别买 当役。

    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

    诸因争,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诬赖人者,以故杀论。 诸后夫置毒饮食,与前夫子女食而死者,与药死常 人同。

    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 诸杀人无苦,主者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 其妻子,仍为民当差。

    诸杀有罪之人,免征烧埋银。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皆陵迟处死。验各贼所杀人 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同居相殴而死,及杀人罪未结正而死者,并不征 “烧埋银。”

    诸杀人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 籍,得其家属给之。

    诸斗殴杀人,应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 其馀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

    诸致伤人命,应征烧埋银者,止征银价中统钞一十 锭。

    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征烧埋银者,为首致命, 征《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征一十锭。

    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 诸僧道杀人,烧埋银于常住追征。

    诸庸作殴伤人命,征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

    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 主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禁令》

    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县正官,初犯 罚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 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再 犯别议。

    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国”字,其有袭用“畏兀”字者, 禁之。

    诸但降诏旨条画,民间辄刻小本,卖于市者,禁之。 诸内外应佩符职官,辄以符付其傔从佩服者,禁之。 诸官员朝会,服其朝服,私致敬于人臣者罚。

    诸随朝文武百官,朝贺不至者,罚《中统》钞十贯。失仪 者,罚《中统》钞八贯。

    诸宰相出入,辄敢冲犯者,罪之。

    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馀并 不禁,谓“龙五爪二角”者。职官一品、二品许服浑金花, 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云袖带襕,六品、七品服 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职事散官从一。高命妇,一品 至三品服浑金,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 销金,并金纱答子首饰,一品至三品许用金珠宝玉, 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环用珠 玉。同籍者不限亲疏,期亲虽别籍,并出嫁同,车舆并 不得用龙凤文。一品至二品许用间金妆饰,银螭头、 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 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内外有出身考满应入流,见 役人员,服用与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钧旨有印信, 见任人员亦与九品同。庶人惟许服暗花纻丝丝绸 绫罗毛毳,不许用赭黄,冒笠不得饰以金玉。靴不得 裁置花样,首饰许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事,惟耳环许 用金珠碧甸,馀并用银车舆,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诸 色目人,除行营帐外,馀并与庶人同。”职官致仕,与见 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者,与庶人同。父祖有 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妇及子孙,与见任 同。诸乐人工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妆扮之 物,不拘上例。皂隶、公使人惟许服绸绢。倡家出入,止 服皂背,不许乘坐车马。应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 得僭上,违者职官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馀人笞 五十七。逮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赏。御赐之物,不在禁 限。

    诸官员以黄金饰甲者,禁之,违者,甲匠同罪。

    诸常人鞍韂画虎兔者听。画云龙犀牛者禁之诸段匹织造周身大龙者禁之。胸背小龙者勿禁。 诸市造鞍辔、箭镞靴履及诸杂带,用金为饰者禁之。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 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纸彩代之,用真兵器者禁。 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 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

    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馀悉 禁之。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

    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

    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 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 零散甲片不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 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 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 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 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 一副。

    诸岳渎祠庙,辄敢触犯作践者,禁之。

    诸伏羲、娲皇、尧、舜、禹、汤、后土等庙军马使臣敢沮坏 者,禁之。

    诸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并前代名人遗迹,敢拆毁者, 禁之。

    诸改寺为观。改观为寺者,禁之。

    诸祠庙寺观,模勒《御宝圣旨》及诸王令旨者,禁之。 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 止之。

    诸民间丧葬,以纸为屋室,金银为马,杂彩衣服帷帐 者,悉禁之。

    诸坟墓以砖瓦为屋,其上者禁之。

    诸家庙春秋祭祀辄用公服行礼者,禁之。

    诸民间祖宗神主称“皇”字者,禁之。

    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 七,陶人二十七。

    诸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 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毁之。

    诸《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 听人行。违者笞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务急速及 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

    诸有司晓钟未动寺观辄鸣钟者,禁之。

    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 后,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其集众祠祷者禁 之。

    诸犯夜拒捕,斮伤徼巡者,杖一百七。

    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家设火 具,每物须备。大风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 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

    诸遗火延烧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 十七,因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毁房舍,财畜公私 俱免征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 诸煎盐草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因致阙用 者,奏取圣裁,邻接管民官,专一关防禁治。

    诸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者,断罪勒偿;偿未尽 而会赦者,免征。

    “诸故烧太子诸王房舍”者,处死。

    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小, 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 命,同“杀人。”其无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 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因盗取财物者,同《强 盗》刺断,并追陪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征烧埋银;再 犯者,决配役,满徙千里之外。

    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 人”,“不得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 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

    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 朔日为始,禁杀三日。

    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 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 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

    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 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 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若老 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 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 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

    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

    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人二等论罪。

    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 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 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

    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铃者禁之。

    诸诸王、驸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场,阻民樵采者, 罪之。

    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之。

    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 钱,淹延不渡,以致中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 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 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发元籍。

    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

    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行抄化者,禁之。 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 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

    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

    诸军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 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并记过。

    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 诸阴阳家伪造图谶,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 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及主 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诸妄言《禁书》者,徒。

    《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 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

    诸“《阴阳法师》辄入诸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

    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术,惑乱人听,希 求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写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其妻子,与 捕获人充赏。事主自获者,不赏。

    诸写匿名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 诸投匿名文字,于人家,胁取钱物者,杖八十七,发元 籍。

    诸见匿名文书,非随时败获者,即与烧毁;辄以闻官 者,减犯人二等论罪。

    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讦人罪者,如所讦 论。

    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 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

    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钹、倒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 以卖伪药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诸弃本逐末,习用《角抵》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 并杖七十七。

    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 年后杂职内叙。开张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 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纵令攀 指平人及在前同赌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 诸赌博钱物,同赌之人自首者,勿论。

    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 本法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

    诸故纵牛马食践田禾者,禁之。

    诸所在镇守蒙古、汉军,各立营所,无故辄入人家求 索酒食,及纵头匹食践田禾桑果,罪及主将。

    诸藩王无都省文书,辄于各处征收差发,强取饮食 草料,为民害者,禁之。

    诸有虎豹为害之处,有司严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 方捕之。其有不应捕之人,自能设机捕获者,皮肉不 须纳官,就以充赏。

    诸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服用鞍马衣服,没官。 诸所拨各官围猎山场,并毋禁民樵采,违者治之。 诸年谷不登,人民愁困,诸王达官应出围猎者,并禁 止之。

    诸田禾未收,毋纵围猎。于迤北不耕种之地围猎者 听。

    诸军人受财,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盗换与人者,杖 九十七,追赃没官。

    诸年谷不登,百姓饥乏,遇禁地野兽搏而食之者,毋 辄没入。

    诸打捕鹰坊官,以合进御膳野物卖价自私者,计赃 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舟车之靡,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锡贡不得擅进。 诸阑遗人口到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识认。半年之 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户,付有司当差。残疾老病,给 以文引而纵遣之。头匹有主识认者,征还已用草料 价钱,然后给主;无主识认,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 诸阑遗奴婢,私相配合,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 归“其主;无本主者,官与收系。”

    诸隐藏阑遗鹰犬者,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其收 拾阑遗鹰犬之人,因以为民害者,罪之。

    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地内者即同“业主。”得古器珍 宝之物者,闻官进献,约量给价。若有诈伪隐匿,断罪 追没。

    诸监临官辄举贷于民者,取与俱罪之。

    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赢于 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 女以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 官。

    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 诸关厢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 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

    诸官户行钱,商船辄竖旗号,置弓箭锣鼓,揭钱主衙 门职名,往来江河者,禁之。

    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 违者究治。

    诸投下并其馀有印信衙门,并不得滥给文引。 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人命者,买者卖 者皆处死。不曾伤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钞一 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术,制合伪药,于市井货卖 者,禁之。”

    诸下海使臣及舶商,辄以中国生口、宝货、戎器、马匹 遗外番者,从廉访司察之。

    诸商贾收买金银,下番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海滨豪民辄与番商交通、贸易铜钱下海者,杖一 百七。

    诸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 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坠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 之。

    诸娼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娼,而有司不审,滥给公据, 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

    《杂犯》

    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

    “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

    “诸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口乱言。”别无情理 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轹善良,故行斗争,相与罗 织”者,与木偶连锁,巡行街衢,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 遣。

    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市中欲杀本部官长者,杖 九十七。

    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 “红泥粉壁,识过其门”,免徒。

    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 置红泥粉壁,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乡井,淫暴贪虐,累犯不悛者, 徙远恶之地屯种。

    诸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流远。

    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子去势绝灭人,后幸获生 免者,杖一百七,流远。

    诸贵势之家奴隶有犯,辄私置铁枷钉项禁锢,及擅 刺其面者,禁之。

    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

    诸无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户陪偿事主财 物者,罚俸两月,仍立限追捕。

    诸强盗杀人,三限不获,会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 仍令捕盗。任满不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黜降。 诸他境盗入境逃藏,捕盗官辄分彼疆此界,不即捕 捉者,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 处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发已拟流所。

    诸发解囚徒,经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 监系,以致脱监在逃者,长押官笞二十七,还役,防送 官四十七,记过。

    诸囚徒反狱而逃,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 主守四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月。

    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 人、社长、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关讥》应捕人 受赃脱放者,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蔽及投下 冒收为户者,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

    诸告获逃奴者,于所将财物内,三分取一,付告获人 充赏。

    诸逃奴拒捕,不曾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恤刑》

    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 慎,狱卒去其虐,提牢官尽其诚。

    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 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 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其饥寒而衣粮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

    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

    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 诸在禁无家属囚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 披盖裤。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 诸狱讼有必听候归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 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民家。

    诸流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 愈,随时发遣。

    诸狱,医囚之司命,必试而后用之。若有弗称,坐掌医 及提调官之罪。

    诸狱囚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九分,为死证。若以重 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

    诸狱囚有病,主司验实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听 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侍。犯恶逆 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

    诸有司在禁,徒囚饥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 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 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 职,别叙记过。”

    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 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 入侍。

    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 奏裁。

    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 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

    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平反》

    “诸官吏平反冤狱应赏者,从有司保勘,廉访司体覆, 而后议之。其有冒滥不实者,罪及保勘体覆官吏。 诸路府军民长官,因收捕反叛,辄罗织平民,强奸室 女,杀虏人口财产,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 冤,正犯人之罪,归其俘虏,活其死命者,于本官上优 陞一等迁用。”凡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陞等同。 诸“职官能平反冤狱一起之上,与减一资。”

    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狱者,于各道宣慰司,部令史 补用。

    泰定帝泰定元年三月乙未给蒙古流民粮钞遣还所部敕擅徙者斩藏匿者杖之七月己亥赈蒙古流民给钞二十九万锭遣还仍禁毋擅离所部违者斩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泰定二年正月乙未,禁后妃、诸王、驸马毋通星术之 士,非司天官不得妄言祸福。七月辛未,申禁汉人藏 执兵杖,有军籍者,出征则给之,还即归于官。九月甲 寅,禁饥民结扁檐社,伤人者杖一百,著为令。十二月 丁亥,申禁图谶私藏,不献者罪之。癸巳,京师多盗,塔 失帖木儿请处决重囚,增调逻卒,仍立《捕盗赏格》,从 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泰定四年七月丁未,诏谕宗正府决狱遵世祖旧制。 九月丙申,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甲子,御 史言:“广海,古流放之地,请以职官赃污者处之,以示 惩戒。”从之。十二月庚子,定《捕盗令》,限内不获者,偿其 赃。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正月乙亥诏谕百司凡不赴任及擅离职者夺其官避差遣者笞之己卯禁僧道匿商税二月癸卯弛汴梁路酒禁四月戊午禁伪造金银器皿五

    月。甲子。遣官分护流民还乡。禁聚至千人者。杖一百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元年九月谕诸司有隔越中书省奏请者以违制论又敕逃军及游民攘民财者斩十月中书省言罪人勿没其妻子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九月壬戌,宣谕中外曰: “昔在世祖以及列圣临御,咸命中书省纲维百司,总 裁庶政,凡钱谷、铨选、刑罚、兴造,罔不司之。自今除枢 密院御史台,其馀诸司及左右近侍,敢有隔越中书 奏请政务者,以违制论。”戊寅,又敕军中逃归及京城 游民,敢攘民财者斩。十月丙午,中书省臣言:“凡有罪 者,既籍其家赀,又没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 今后请勿没人妻子。”制可。

    天历二年正月,中书省奏请臣僚有罪,毋没其妻子。 二月,禁诸佣雇者,毋以不干己事告讦主家。六月,陕 西行台御史奏请大臣有罪就刑,毋以妻妾断付他 人。七月,更定《迁徙法》。八月,敕以恩赐受金币者,以赃 论。又敕以朝贺敛钞者,依枉法论罪。九月,敕颁赦诏, “逗留稽期者治罪,取赂者论枉法。”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春正月“辛未,中书省臣 言,近籍没钦察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 请继。今臣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为官口。”从之。二月戊戌,诸佣雇者,主家 或犯恶逆及侵损己身,许诉官。馀非干己,不许告讦。 著为制。夏六月辛亥,陕西行台御史孔思迪言,“人伦 之中,夫妇为重。比见内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 即断付他人,似与国朝旌表贞节之旨不侔,夫亡终 制之令相反。况以失节之妇,配有功之人,又与前贤 所谓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之意不同。今后凡 负国之臣,籍没奴婢财产,不必罪其妻子;当典刑者 则孥戮之,不必断付他人,庶使妇人均得守节,请著 为令。”秋七月,更定《迁徙法》。凡应徙者,验所居远近,移 之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 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 土著。著为令。八月癸卯,禁凡送诸王、驸马恩赐者,毋 受金币,犯者以赃论,或以衣马为赠者听。庚戌,河东 宣慰使哈散托朝贺为名,敛所属钞千锭入己,事觉, 虽会赦,仍征钞还其主。敕:“自今有以朝贺敛钞者,依 枉法论罪。”九月戊辰,敕:“使者颁诏,赦率日行三百馀 里,既受命,逗留三日,及所至饮宴稽期者治罪,取赂 者以枉法论。”

    至顺元年闰七月诏征戍军逃亡者罪杖流八月奏定宿卫容匿滥充罪九月敕有弟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十月御史台奏依十二章计赃论罪十一月诏

    “受馈禽鸟者,勿以赃论。”十二月,诏“诸境内捕猎者坐 罪。”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闰七月,“行枢密院言,征 戍云南军士二人逃归,捕获当死。诏曰:‘如临战阵而 逃,死宜也。非接战而逃,辄当以死,何视人命之易耶 其杖而流之’。”八月壬申,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言,“臣 等比奉旨裁省卫士,其汰去者斥归本部,著籍应役。 自裁省之后,各宿卫复有容匿汉南、高丽人及奴隶” 滥充者,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 皆杖七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 令监察御史察之。制可。九月己亥,敕:“诸人非其本俗, 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十月壬申,御史台 臣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财,以其干名犯义,罪止四 十七解任。今贪污者缘此犯法愈多,请依《十二章》,计 赃多寡论罪。”从之。十一月辛巳,御史台臣言:“陕西行 省左丞怯列坐受人僮奴一人及鹦鹉,请论如律。”诏 曰:“位至宰执,食国厚禄,犹受人生口,理宜罪之。但鹦 鹉微物,以是论赃,失于大苛。其从重者议罪。今后凡 馈禽鸟者,勿以赃论,著为令。”十二月癸酉,诏:宣忠扈 卫亲军都万户府,凡立营司,境内所属山林川泽,其 鸟兽鱼鳖,悉供内膳,诸猎捕者坐罪。

    至顺二年六月,诏定官吏为人行赇关说罪。十二月, 奏请“职官给假省亲,宜计道里远近,其匿而不省者 坐罪,其诈冒掩罪,与诈奔丧者同科。”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六月“癸亥,诏诸官吏在 职役或守代未任,为人行赇关说,即有所取者,官如 十二章论赃吏罢不叙,终其身虽无所取讼起灭由 已者,罪加常人一等。”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访 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 朝者十年,不省亲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朝廷 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诸职官 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一给定省假二十日;无父 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 百里以至万里,宜计道里远近,定立假期。其应省亲 匿而不省亲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规避以掩其罪, 与诈奔丧者同科。”御史台臣以闻,命中书省、礼部、刑 部及翰林、集贤、奎章阁议之。

    至顺三年八月己酉,文宗崩。十月庚子,帝即位于大 明殿。壬子,定妇人犯私盐罪,著为令。

    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按《宁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二年七月壬寅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

    至元元年六月癸酉禁服色不得僭上

    按:以上俱《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二年四月,禁私造格例及服色违制者。八月,定 强盗法。十一月,禁弹弓、弩箭、袖箭。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二年四月丁丑朔,禁民间私 造格例。丁亥,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五爪龙、 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八月庚子,诏强盗 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 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 数估价。省、院、台五府官三年一次审决。著为令。”十一 月辛未,禁弹弓、弩、箭、袖箭。

    至元三年七月庚申,诏:“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盗贼诸 罪,不须候五府官审录,有司依例决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 器弓矢之禁。”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至元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七月,禁色目人 勿妻其叔母。九月丙寅,诏今后有罪者,毋籍其妻女 以配人。十一月甲寅,监察御史世图尔言:“宜禁答失 蛮、回回主吾人等叔伯为婚姻。”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元年六月戊午禁高丽及诸处民以亲子为宦者因避赋役

    至正二年十二月壬寅,申服色之禁。

    至正十二年三月。诏定军民官不守城池之罪。 至正二十年九月丁未。禁军人不得私杀牛马 按以上俱《元史顺帝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