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七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三

      明太祖吴元年一则 洪武十五则

    祥刑典第二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十三

    太祖吴元年十一月命中书省详定律令

    按《明通纪》,吴元年十一月,命中书省详定律令。先是, 上以唐宋以来,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 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弊,自平武昌以来, 即议定律。至是台谏已立,各道按察司将巡历郡,欲 颁成法,俾内外遵守。命相国李善长、参知政事傅𤩽、 杨宪,太史令刘基,翰林学士陶安,同详定律令,谕之 曰:“立法贵在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 两端,可轻可重,奸贪之吏得以夤缘为奸,则所以胜 残暴者,反以害良善,非良法也。卿等宜尽心参究,凡 刑名条目,逐日来上,吾与卿等面议斟酌之,庶可以 为久远之法。”

    洪武元年正月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又定真犯死罪杂犯死罪及一切赋税朝仪盐茶等律令

    按《明通纪》:洪武元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臣,进所修 大明令,命颁行天下。谕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 以告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 果能遵令而不犯于律,刑措斯亦不难,故命颁行四 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怀。

    按《明会典》:“洪武元年令:凡斗殴词讼,犯人依律保辜, 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监禁,罪轻者保管在外,其馀原 告证佐干连人等,毋令随衙,妨废生理,违者究治。 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锻 链成狱,违者究治。”

    凡差使人员、不许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 论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告人兄,不 得指其弟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为证。告人本使, 不得指其驱奴婢为证。违者治罪

    凡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为律令者、大小衙门、不 得引此为例。若辄引此律、致令罪有轻重者、以故出 入人罪论

    凡诸奸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虽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系干钱粮、 婚姻田土,事须追究,虽已经赦,必合改正征收者,不 拘此例。

    凡年老及笃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 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馀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 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又令:凡计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若计佣赁器物 为赃者,亦依犯时价值。其佣赁虽多,不得过其本物 之价。

    一金银铜锡之类,金一两四百贯,银一两八十贯,铜 钱一千文八十贯,生熟铜一斤四贯,铁一斤一贯,锡 一斤四贯,黑铅一斤三贯。

    一,珠玉之类。玉一片,长二寸,阔一寸,厚五分,八十贯; 珍珠一颗,重一分,十六贯;宝石一粒,重一分,八贯;翠 一个,一十贯。

    一。罗缎布绢丝绵之类。纱一疋八十贯;绫一疋一百 二十贯;纻丝一疋二百五十贯;罗一疋一百六十贯; 改机一疋一百六十贯;锦一疋八贯。高丽布一疋三 十贯。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贯,大白三梭布一疋 四十贯。中细白绵布一疋二十贯。粗绵布一疋一十 贯。粗苎布一疋二十二贯。细苎布一疋二十四贯。粗 褐一疋四十贯;绵䌷一疋五十贯。大绵布一疋二十 贯;麻布一疋八贯;葛布一疋二十贯;大绢一疋五十 贯。小绢一疋二十贯。细绒褐一疋二百四十贯;毡段 一段五十贯;氆氌一段五十贯;丝绵一斤二十四贯。 净棉花一斤三贯,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麦之类。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贯,小麦一石二 十贯,大麦一石一十贯,芝麻一石二十五贯,薥秫一 石一十二贯,黄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贯,面一斤 五百文。

    一:“畜产之类:马一疋,八百贯;骡一头,五百贯;驴一头, 二百五十贯;驼一头,一千贯;水牛一只,三百贯;黄牛 一只,二百五十贯;大猪一口,八十贯;羊一只,四十贯; 鹿一只,八十贯;小猪一口,一十二贯;犬一只,一十贯; 獐一只,二十贯;猫一个,三贯;兔一只,四贯。虎豹皮每张四十贯;马皮一张,一十六贯;牛皮一张,二十四贯”; 鹿皮一张二十贯;“马骡牛驴猪羊獐鹿肉一斤一贯; 鹅一只八贯;鸭一只四贯;鸡、野鸡每一只三贯;鸽、鹌 鹑每一只五百文;天鹅一只二十贯;鱼鳖虾蟹每一 斤一贯。”

    “一,蔬果之类: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贯,枣栗柿饼每一 斤一贯,菱芡一斤一贯,松子一斤一贯,葡萄一斤一 贯,杨梅一斤一贯,西瓜一十个四贯,桃梨每一百个 二贯,杏李、林檎每一百个一贯,柑橙、橘、石榴每二十 个一贯,柿子每三十个一贯。菜一百斤二贯;姜一十 斤一贯,藕一十支二贯,莲房二十个一贯,冬瓜一个” 五百文。蒜头一百个。五百文。

    一、巾帽、衣服之类:纱帽一顶,二十贯;胡帽一顶,八贯; 貂鼠披肩一顶,四十贯;㯶草帽一顶,八贯;儒吏等巾 每一顶八贯;纻丝绢帽每一顶六贯;毡帽一顶,四贯; 绦一条一贯;毡袜一双,四贯;毡衫一领,四十贯;鹿皮 靴一双,二十四贯;麂皮靴一双,四十贯;牛皮靴一双, 一十贯;凳鞋一双,二贯;靸鞋一双,一贯五百文;纻丝 罗荷包每一个一贯,包头一方一贯,手帕一方二贯, 网巾一顶三贯。绵纻丝被每一床一百贯,绫被一床 四十贯,䌷绢被每一床二十贯,毡条一条四十贯,花 毯一条八十贯,绵纻丝褥一床八十贯,布褥一床十 六贯,细布绵花被一床三十贯,粗布绵花被一床二 十贯。旧纻丝衣服一件三十贯,新纻“丝衣服一件八 十贯。旧罗衣服一件二十四贯,《新罗》衣服一件七十 贯。《旧纱》衣服一件二十贯,《新纱》衣服一件六十贯。旧 绵布衣服一件五贯,新绵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贯。旧 纻丝小袄一件二十贯,新纻丝小袄一件四十贯。《旧 纱》罗小衫每一件一十贯,《新纱》罗小衫每一件三十 贯。旧纻丝裙一条二”十五贯,新纻丝裙一条五十贯。 旧罗纱裙每一条二十贯,新罗纱裙每一条四十贯, 绫䌷衣服每一件二十贯,绫䌷小袄每一件一十贯, 绒褐衣服一件八十贯。旧夏布衣服一件五贯,新夏 布衣服一件一十贯,绵布小衫一件五贯,绵布裙一 条五贯,绵布裤一腰四贯。

    “一:器用之类。门一扇,五贯板壁一扇,一十贯窗一扇, 三贯木板一片,阔一尺,长五尺,厚五寸,四贯桌一张, 一十贯凳一条,四贯杌一面,二贯交椅一把,二十四 贯琴一张,六十贯扇一把,一文木箱一个,八贯大屏 风一个,二十四贯竹帘一个,二贯㯶蓑衣一件,三十 贯笠一顶,一贯雨伞二把,一贯雨笼一个,一贯墙壁 篱笆一丈,一十贯,大瓷瓶一个,一贯,大瓷缸一个,一 十贯;漆盘一个,四贯;漆楪碗每一个一贯,乌木著十 双,四贯竹著十双,五百文瓷楪碗每十个二贯,大木 桶一只,五贯,大木盆一个,三贯,斛一张,五贯斗一量, 二贯升一个,五百文大铁锅一口,八贯,铜锅一口,二 十贯,铁锄一把,二贯铁犁一把,二贯,铁锹一把,二贯 大车一辆,三百贯小车一辆,二十四贯船一只,计料 一百石,五百贯马鞍一副,六十贯鼓一面,五贯碾磨 每一副,三十贯女轿一顶,八十贯秤一把,五百文铁 索一条,一贯锁头一个,五百文弓一张,八贯箭一十 枝,四贯枪一根,四贯大刀一把,五贯小刀一把,五贯 弩一张,八贯鱼叉一把一贯禾叉一把一贯,大罄一 口。二十贯,铙钹一副四贯,柴草一小车一十五贯,木 柴一百斤八贯,灰炭每十斤一贯,煤一石八贯,瓦一 百片。一十贯,砖一百个一十六贯,木一根,围一尺、长 一丈六贯,椽一根四贯猫竹一根二贯,芦席一领一 贯笔竹一根五百文”,秫鞂齐草每一大车四十贯,白 蜡一斤一十贯,黄蜡一斤二贯,香油一斤一贯,茶一 斤一贯,酒醋每一瓶一贯,真粉一斤五百文,盐每十 斤二贯五百文,蜂蜜沙糖每斤一贯,苏木一斤三贯, 胡椒一斤八贯,花椒一斤一贯,银朱一斤一十贯,矾 一斤五百文,朱砂一两四贯,硫黄一斤一贯,榜纸一 百张,四十贯,中夹纸一百张一十贯,奏本纸一百张, 一十六贯。手本纸一百张,七贯。各色大笺纸一百张, 二十贯。墨一斤,八贯。笔一十枝,二贯。

    凡各处城楼窝铺。洪武元年令腹里有军城池、每二 十丈置一铺。边境城每十丈一铺。其总兵随机应变 增置者、不在此限。无军处所、有司自行设置、常加点 视、毋致疏漏损坏。提调官任满得代、相沿交割。违者 治罪

    又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 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 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绵衣一 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 内支放,狱司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 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 “皆散收,司狱官常切拘钤狱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 官不时点视。违者禁子严行断罪,狱官申达上司究 治。”

    又按《明会典》:“洪武初定真犯死罪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胧奏启, 弃毁制书印信, 漏泄军情 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祖父 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先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 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 妖言, 盘诘奸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 奸,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冢见尸, 略人略 卖”人因而伤人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奴婢殴骂 家长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笃疾 奸 家长妻女 强奸 窃盗三犯 诈伪 诬告故入 人罪已决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 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烧人房 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 从军征讨。私逃再 犯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军 师巫 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 伤人。 死囚之子孙为父母等自杀。

    《大诰》, 僧道不务祖风, 说事过钱, 冒解罪人, 逸夫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务阻当者, 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闲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 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关防,勘 合 关隘,骗民 居处,僣上用 市民为吏卒 造 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 法为奸,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赃。过满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越冒渡关津。出外境。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 、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

    人罪。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小、 出京城、 陵虐罪囚致死者

    《大诰》、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又令、“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 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 违者治罪。”

    凡纠举失仪。洪武初,令百官有未娴礼仪新任及诸 武臣,听侍仪官每日午门外演习,御史二员监视,有 不如仪者纠举。百官入朝失仪者,亦纠举如律。 又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 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 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仍量地远近定 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 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馀茶者,并听挐 问。卖茶毕,即以原给引由赴住卖官司告缴。该府州、 县俱各委官一员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纳铜钱一百文,照茶一百斤;茶 由一道,纳铜钱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诸人但犯私茶, 与私盐一体治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 照茶者,同私茶论。一,出园茶主将茶卖与无引,由客 兴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 犯杖八十倍,追原价没官。一,客商贩到茶货,经过批” 验所,须要依例批验,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 行。违越者,笞二十一。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 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又诏:“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 一定不易之所。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 来不系辨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 课去处,其小沟、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 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小人生事, 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 塘养鱼,池泽取鱼,罾网罩笼之类,一概搜挐,声言要 奏,如此虐民。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虾鱼器具者, 许民人挐赴有司。有司不理,挐赴京来,议罪枭令。” 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 面钱者,罪不赦。

    又令:各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将煎到馀盐夹带 出场,及私煎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故纵,或通同货 卖者,同罪。两邻知私煎盐货,不首告者,杖一百,充军。 又凡守御官吏巡检司,巡获私盐,俱发有司归问。犯 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引领牙人及 窝藏寄放者,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充军。挑担驮载者, 杖一百充军。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获者,赏银一 十两。仍须追究是何场分灶户所卖盐货,依律处断。 盐运司挐获私盐,随发有司追断,不许擅问。有司通 同作弊脱放,与犯人同罪。

    又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带耗盐一十斤为二袋,客 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 但有夹带私盐,随发有司追断。客商货卖官盐,自扬 子江至湖南襄、邓,俱系经过官司辨验盐引,如无批 验掣挚印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又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乘坐无引私盐船只, 不服盘验者,杖一百,军民俱发烟瘴地面充军。有官

    者依上断罪罢职
    考证
    又将官运盐货偷取,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

    常盗加一等。如系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 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又凡客商兴贩盐货,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 断。如卖盐毕,五日之内不行缴纳退引者,杖六十。将 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罪。伪造盐引者,处斩。 又起运官盐,并场户往来搬运上仓,将带军器者,并 行处斩。

    又诸人买私盐食用者,减犯“私盐”人罪一等;因而贩 卖者,处绞。

    又凡各处盐运司运载官盐、许用官船转运。如灶户 盐丁、却用别船装载、即同私盐科断

    按《春明梦馀录》:“明太祖洪武元年,定《大明令》百四十 五条,颁天下。制曰:‘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 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 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 犯哉?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 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 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 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唯尔 臣庶,体予至意。

    洪武二年、令官司买物货、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者、 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 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 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 给价。如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 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洪武三年,令天下置义冢,敢有焚弃尸骸者,坐以重 罪。又诏户部籍天下名户,置户帖书,有不同者重其 典刑。

    按《明通纪》:“洪武三年,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 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 城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 重罪,命刑部著之律。”

    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置《户帖》,书各户之乡贯、丁口, 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各部,帖给于 民。令有司点押比对,有不同者,问发充军;官隐瞒者, 处斩。”

    洪武四年、“令官吏通晓律令。违者究治”

    按:《明会典》:“洪武四年令: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 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 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 究治。”

    洪武五年,定《冲突议仗律》。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许与 本类嫁娶,违者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五年定车驾出入,有司肃清道路,官 民不许开门观望行立。所在官员父老合迎驾者,于 仗外路右叩头俯伏,候车驾前行方起。若遇驻跸之 处,合迎驾之人行五拜礼。车驾行处,有冲入仗内者 绞,仗外五十步内观望者杖一百。如于郊野外一时 不能回避者,俯伏行立,观望者杖一百。典仗卫官故” 纵者同罪;“失觉,减二等。”陈诉冤抑,仗外俯伏以听,如 冲入仗内者,如律。合迎车驾之人,仗外不俯伏者,亦 如律。车驾所至,凡文武官非近侍及宿卫护驾,而在 五十步内者,依例“俯伏。”行立观望者,如律。纵放牲畜, 突入仗内者,杖八十。

    又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 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 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洪武六年五月,《祖训录》成。十月命更定《大明律》。十一 月,律成。是年又定钦天监子孙不习天文历算、及亲 王所在地方、有司给俸粮甲仗稽违之律。

    按《明通纪》,“洪武六年五月,《祖训录》成,共目十有三,曰 《箴戒》、曰《持守》、曰严祭祀、曰谨出入、曰《慎国政》、曰礼仪、 曰《法律》、曰《内令》、曰《内官》、曰《职制》、曰《兵卫》、曰营缮、曰《供 用》,上自为序,仍命宋濂序之。”十月命刑部尚书刘惟 谦及宋濂等更定《大明律》。先是,上念律令尚有轻重 失宜,有乖中典,命儒臣同刑部官讲唐律,日写十条 “取进,上择其可者从之。其或轻重失宜,则亲为损益, 务求至当。”至是复有是命。十一月律成,宋濂撰表以 进。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钦天监子孙,只习学天文历 算,不许习他业。其不习学者,发海南充军。”

    又定:“凡亲王每岁合得粮储,皆在十月终一次尽数 支拨。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士粮储,皆系按月 支给,每月不过初五。其甲仗按缺拨付所在有司,照 依原定数目,不须每次奏闻。敢有破调稽违者斩。”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六年,命中书省详定律法,谕之 曰:“凡立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 两端,可轻可重,奸贪吏得因缘为奸,则所为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也。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 日上,朕亲酌议焉。”律成,宋学士濂具表言:“皇上登大 宝而来,保乂臣民,孳孳弗怠。训迪群工,谆复千言,唯 恐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溢于意表,是大舜惟刑之恤 之义也。矜悯愚民,陷于罪戾,法司奏谳,恻然弗宁,多 所宽贷。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唯贪墨吏承踵元 弊,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绳之。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 臣更定新律,至五六易弗倦。兹特敕臣刑部尚书刘 惟谦等,会众律重修,以协厥中。近代比例之繁,奸吏 可资以出入者咸革。臣以洪武六年冬十有一月受 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唐旧,自《名例》以至《断狱》 十九篇中,来用已颁旧律二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 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补遗百二十 三条,合六百有六条,为三十卷。每一篇成,辄缮写上 上,揭之西庑壁端,亲御翰墨,为之裁定,成百代之宪, 具《易》书之奥。俾日月所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 改过迁“善,臻雍熙之治,何其盛哉!”诏颁行已定,设六 部,复更定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类,析篇目为十九, 约条为四百六十。析户婚为户役婚姻,分斗讼为斗 殴诉讼,分厩库为厩牧隶兵,仓库隶户,分《职制》为公 式,改属吏受赃隶刑。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 流,曰死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各五等,死刑最重者, 曰陵迟徒、流。重者,曰迁徙,曰充军。凡憝恶之戮十:曰 谋反,曰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 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凡贪墨之赃六:曰监守盗, 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名虽沿 唐,而因时定制。缘情制典,自有法律,来所未有。 洪武八年三月,诏:给由赴京,无农“桑学校者,论拟违 制。”十一月,《令》定杂犯工役年限,

    按《明通纪》:“洪武八年三月诏曰:‘农桑衣食之本,学校 道理之原。朕尝设置有司,颁行条章,使敦笃教化,务 欲使民丰衣足食,理道畅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 给由赴京者皆无桑株数目?学校缘由,甚与朕意相 违。特敕中书,令有司,今后敢有无农桑学校者,论拟 违制。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

    按《明会典》:“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 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 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 屯种。”

    洪武十一年,诏“朝参官无牙牌者,依律论罪。”又令:“内 官出入,以兵器杂药进者,论如律;守门军士失觉察 者、罪同”

    按《明会典》:“洪武十一年,诏朝参文武官,给领牙牌,悬 带出入,无牌者依律论罪,借者及借与者,罪同在外; 来朝官,于各门附名出入。”

    又令:守门指挥,千、百户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 凡内官内使出入,皆用号牌。若有以兵器杂药进者, 论如律。守门军士失于觉察者,罪如之。若奉驾出入, 则以御史一员临门察视。

    洪武十二年十月,诏定:“庶民有陵侮致仕官者,论如 律。”

    按《明通纪》:“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处乡党之礼, 惟于族内序尊卑,如家人礼。其于外祖及妻家亦序 尊卑。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 异姓致仕官会,则序爵,爵同则序齿。其与异姓无官 者相见,不须答礼。庶民以官礼谒见,敢有陵侮者,论 如律。”

    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命“有诸司径行通政 者,论违制。”又定监规,违者制罪。军士替役留难者,坐 所管官旗。民犯大辟者,减死。

    按:《明会典》,“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 司职掌出纳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 违制论。

    又定《监规》:“一,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职专教诲,务 在严立工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 立,以致生员有戾规矩者,举觉到官,各有责罚。 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体适用,以须仕进。各宜遵 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 学规,违者痛治。”

    一、掌馔职备廪食供给师生,须要恪恭乃事,务在丰 洁,毋得通同膳夫厨役人等,因而克减,以致不充。违 者依律问罪。

    一、典簿职专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季报课 业文册等项。皆须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典吏人等、侵 损漏落作弊。违者并依律处治施行。

    又定“一,在学生员当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本,必 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心,以为他日之用。敢有毁 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 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

    一、开设大学,教育诸生,所以讲学性理,务在明体适 用。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长短,因而交 接为非。违者,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

    一、师生廪膳,既设掌馔以专其职,厨役人等以任其 役,升堂会馔,已有成规,今后不许再立“监馔。”生员每 日诸生会食,务要赴会馔堂公同饮食,毋得擅入厨 房议论饮食美恶,及鞭挞膳夫,违者笞五十,发回原 籍亲身当差。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饬。应用什物皆以备具。务在常 加洁净。闲杂人等、不许辄入。其在学人员敢有毁污 作践者从绳愆厅纠察惩治。

    一本监官员、及官民生,不许将带家人僮仆、辄擅入 学、纷扰污杂。违者从《绳愆》厅纠治。

    一、除三饭之后,并不许另外茶饭及澡浴汤水,敢有 刁蹬索取者,绳愆厅纠治,仍将本名附《集愆册》纪录 之。

    一、监丞置立《集愆册》一本。各堂生员凡有不遵学规, 即便纠治,仍将所犯附写文册,以凭通考。初犯纪录, 再犯决竹笓五下,三犯决竹笓十下,四犯照依前例 发遣安置。

    一、在学生员,或千数之广,或七八百人以为中,或百 人以为下。《体知有》等无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师问道, 专务结党恃顽,故言“饭食污恶。”切详此等之徒果系 何人之子,其所造饮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独尔以为 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后必有此生事者,具实奏 闻,令法司枷镣禁锢终身,在学役使,以供生徒。 又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丁男者、许替役。所管 官旗留难者坐罪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五年正月,谕刑部曰:‘方春,万 物发生,而无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 时之律,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减死论。 洪武十六年,令社祭会饮,坐次搀越者,以违制论。如 有过犯,人无少长贫富,胥下坐。违者坐其主席,众推 让者,与同罪’。”又定力役赎罪法。

    按《明会典》,“洪武十六年颁行图式”:一里社每岁春秋 社祭会饮毕,行乡饮酒礼。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 办,毋致奢靡。百家内除乞丐外,其馀但系年老者,虽 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 违者以违制论。其有过犯之人,虽年长财富,须坐于 众席末听讲。律受戒谕共饮酒毕同退,不许在众宾 上坐。如有过犯之人不行赴饮及强坐众宾之上者, 即系顽民。主席及诸人首告,迁徙边远住坐。其主席 者及众宾推让,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 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洪武十七年令举秀才不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赋 役不均者罪之。又定《御史犯罪法》。

    按《明通纪》:“洪武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隶府州县举 秀才人才必由乡举里选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 耆宿长者,访求德行声名著于州里之人,先从乡里 保举,有司再验言貌书判,方许进呈。若不行公同精 选者坐以重罪。”

    按:《明会典》:“洪武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 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七年,又定御史犯罪加三等, 有赃从重论。”

    洪武十八年,定贡不如期、岁贡不中式罪,例令揽纳 户不行完纳,隐匿者,极刑籍没。灾伤去处,有司不奏 者,极刑不饶。是年,颁《大诰》于天下。

    按《明会典》:“洪武十八年,令贡不如期者,以违制论。 又令岁贡不中式者,遣复学肄业,提调官吏论以贡 举非其人律,教官训导罚俸一年。”

    又令:“凡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料粮米等项,不行 赴各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 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又“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 司极刑不饶。”

    又《大诰》:天下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 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 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 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 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发觉,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 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又颁行《大诰》令:“一切官吏诸色人等,户有一本,若犯 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颁《大诰》于 天下。序曰:‘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闵生 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当是时,君 臣同心,志同一气,所以感皇天后土之监,海岳效灵。 由是雨旸时若,五谷丰登,家给人足,斯君臣之道遐 且久矣。育民之功,载诸方册,犹如见存’。”君子读诵至 斯,陡然情怀感激,仰慕于千万古之下,恨不目击耳闻,乐此升平,以为庆幸。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 仪,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学者以经书专记 熟为奇,其持心操节,必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 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 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 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果朕不才而致 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旷由人心不古,致使 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 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 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作“《大诰》三篇,示天下。”是年又定 游惰民罪制。

    按《明通纪》:“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御制《大诰》三篇成,颁 示天下。初,上以天下臣民染元之污俗,往往不安职 业,触罹宪章,欲仿成周乃法《大诰》治之制,以训化之, 乃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 诰天下。既而又虑诰条所载,未能尽天下之情,续为 一篇,以申其意,使民观感,知所劝惩。自是民之作非” 者鲜,从化者多,故又作“三篇《大诰》”,其意益切至详尽 焉。上亲为之序。

    按《明会典》:“洪武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 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 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 化外。”

    洪武二十年令、“定监规违者制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仪诸 生。必当躬修礼节,正其衣冠,率先勤谨,使其有所观 瞻,庶几模范后学。今后故妆阘茸怠惰,有失威仪者, 许监丞纠举,以凭区处。若监丞故不觉举,及怀私,纠 举不当者,从监官奏闻区处。”

    一、诸生衣巾,务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许穿戴常人巾 服,与众混淆,违者痛决。

    一、三日一次背书,每次须读“《大诰》一百字、《本经》一百 字,《四书》一百字”,不但熟记文词,务要通晓义理。若背 诵讲解全不通者,痛决十下。

    一、每月务要作课六道,本经义二道,四书义二道,诏 诰表章策论判语,内科二道,不许不及道数。仍要逐 月作完送改,以凭类进,违者痛决。

    一、每日写仿一幅,务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 或羲、献、智、永、欧、虞、颜、柳,点画撇捺,必须端楷有体,合 于书法。本日写完,就于本班先生处呈改,以圈改字 小为最,逐月通考,违者痛决。

    一朔望行释菜礼。各班生员务要一名名赴庙。随班 行礼。敢有怠惰失仪。及点闸不到者痛决

    一、生员凡遇师长出入,必当端拱立俟其过,有问即 答,毋得倨然轻慢,有乖礼体,违者痛决。

    一、生员讲解,如有疑难,即当再三从容请问,毋得轻 慢师长,置之不问,蓄疑于心,违者痛决。

    一、各班生员凡有一应事务,先于本堂教官处禀知, 令堂长率领赴堂禀覆,毋得径行烦紊,违者痛决。 一每班给与“出恭入敬”牌一面,责令各班值日生员 掌管。凡遇出入,务要有牌。若无牌擅离本班,及敢有 藏匿牌面者,痛决。

    一生员果有病患无家小者许于养病房安养。不许 号房内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无病而称 病出外游荡者验闸得实。痛决即令到班。

    一、生员于各衙门办事者,每晚必须回监,不许于外 宿歇,因而生事。若尽酉不到及点闸不在者痛决。 一凡会食务要礼仪整肃,敬恭饮食不许喧哗起坐, 仍不许私自逼令膳夫打饭出外冒费廪膳,违者痛 决。

    一凡早晚升堂。务要各人亲自放牌点闸。及要衣冠 严肃步趋中节。不许搀越班次。喧哗失礼。违者及点 闸不到者痛决。

    一、凡坐堂生员,务要礼貌端严,恭勤诵读,隆师亲友, 讲明道义,互相劝勉为善。不许燕安怠惰,脱巾解衣, 喧哗嘻笑,往来别班,谈论是非,违者痛决。

    一凡赴堂背书。务要各照班次序立。以凭抽签背诵。 若前后搀越。喧哄杂乱者。痛决。

    一生员每夜务要在号宿歇。不许酣歌夜饮。因而乘 醉高声喧哄。违者及点闸不到者各加决责。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饮,倒街卧巷;及因而生事, 互相斗殴,有伤风化,违者痛决。

    一内外号房。务要常川洁净。如是点闸各生号房前。 但有作秽者痛决。

    一、内外号房各生,毋得将引家人在内宿歇,因而生 事,引惹是非,违者痛决。

    一生员拨住号房,俱已编定号数。不许私下那借他 人住坐。违者痛决。

    一、凡选人除授及差使办事等项,敢有畏避躲闪不 行赴堂听选者,奏闻区处一、凡生员于各衙门办事完结,务要随即回监肄业, 不许在外因而生事,违者痛决。

    一、凡生员省亲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辄自 奏启者治罪。

    一、丁忧成婚,人伦大节,假托诈冒,非惟明有定律,其 人不堪教养可知。今后生员如有丁忧成婚等事,许 于本监告知,具呈礼部。除“丁忧已有定制外,其成婚 者定立限期,给引回还,随即移文照勘。如有诈冒,就 便依律施行。”

    一、生员所有一切事务,合先于本监告知,本监具呈 礼部定夺,奏闻区处。所告是实,本监不准,方许赴礼 部陈告,毋得隔越。

    一、生员但有违犯前项学规,决毕即送“绳愆厅”记过。 若累犯不悛者,奏闻区处。

    又“是年,令百官于奉天、华盖、谨身、武英等殿筵宴奏 事,须穿履鞋方许上殿。违者从礼部官、监察御史、仪 礼司纠举,送法司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