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五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一

      元英宗至治三则 附刑法志上

    祥刑典第二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十一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丁卯禁越台省诉事七月丙申禁服色逾制八月庚戌以军士贫乏遣知枢密院事铁木儿不花整治仍诏谕中外有敢扰害者罪之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二年三月辛未,禁捕天鹅,违者籍其家。六月癸 酉,申禁日者妄谈天象。九月庚戌,申禁江南典雇妻 妾。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三年二月,颁行《大元通制》。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 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 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 颁行天下。”按《刑法志》: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 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弘纲》。至英宗时,复命 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 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 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 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 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 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 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 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 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焉。盖古 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 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

    《名例》

    《五刑》

    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

    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

    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辽阳,湖广迤北。

    死刑斩。陵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 、“妇为夫之父” 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 、“妇为夫之母” 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室兄弟” 、“为姑姊妹适人者” 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 ;“为再从兄弟” 之类。

    缌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 ,“为族曾祖父母” 之类。

    《十恶》

    《谋反》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 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 魇魅。

    “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 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 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 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 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 父母死。

    “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 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 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 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
    《八议》
    ===《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

    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谓故旧。”

    《议贤》“谓有大德行。”

    《议能》谓有大才业。

    《议功》谓有大功勋。

    《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 品者。

    《议勤》,谓有大勤劳。

    “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 不慎。

    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 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

    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

    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

    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 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 财纵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 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 罪。

    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 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 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 者处死。

    《职制》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 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

    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 行之。

    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 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

    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 之。

    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朱销簿》,按治官以时 考之。

    诸职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 正之。

    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 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 辄代书其名者,罪之。

    诸职官受代听除之处,从所便具载解由,私赴都者, 禁之。

    诸有司案牍藉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 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 都吏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 馀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 首领官吏摄事。

    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馀并置藉轮 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

    诸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 贯。

    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 者,具申礼部,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不 得给由求叙。

    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

    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 杖亦如之。

    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 从大宗正府治之。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 仍没入其家。

    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 听。馀并禁之。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贽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 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 过。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馈遗者,准不枉 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 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 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以《至元钞》

    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
    考证
    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

    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不枉 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 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 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 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 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 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 名不叙。”

    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 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欲告而首,及 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 程,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诡名代首者,勿听。 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 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 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 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事毕而后 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寘人家,指作过度 而诬陷人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 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断。

    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

    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明白,虽死犹责家属纳赃。 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 致罪,不坐。

    诸官吏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

    诸职官犯赃,罪状已明,反诬告临问官者,断后仍徒。 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 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 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财,官吏依 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实不知者,止坐家人。

    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赃者,同见任论。边远 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吏未出职 受赃;既出职,事发,罢所受职。

    诸钱谷官吏受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殿年叙。 诸职官受赃,闻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 论减二等科罪;枉法者降先职三等叙;不枉法者解 职别叙。

    诸职官侵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职官在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 归对。

    诸职官所将亲属傔从,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会 赦,还职。

    诸外任牧守受赃,被问垂成,近臣奏征入朝者,执付 元问官。

    诸职官犯赃在逃者,同《狱成》。

    诸职官受赃,丁忧终制日究问。军官不丁忧者,不在 终制之限。

    诸职官犯赃已承伏会赦者,免罪,征赃黜降。如条未 承伏者,勿论。

    诸职官受赃,即改悔还主,其主犹执告者,勿论。 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计赃论罪。

    诸小吏犯赃,并断罪除名。

    诸库子等职,已有出身,无添给禄米者,不与“小吏犯 赃”同论。

    诸掾吏出身应入流,或以职官转补,但犯赃,并同吏 员,坐除名。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命者,同吏员。

    诸吏员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诸流外官越受民词者,笞一十七,首领官二十七,记 过。

    诸临民官,于无职田州县,虚征其入于民者,断罪,解 职《记过》。

    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断罪罢职。 诸监临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 骑弓手马,笞一十七,并记过名。本管官吏辄应付者, 各减一等。

    诸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者,作阙,期年后仕。

    诸职官连犯二罪,轻罪已断,重罪始发,罪从已断,殿 降从后发。

    诸有过被问,诈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罢职不 叙;赃多者从重论。

    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长官,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 禁之。首领官有过失,听申上司,不得擅问。长官处决 不公,首领官执覆不从,许直申上司。

    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坐罪选待。

    诸职官已受宣敕,以地远官卑,辄称故不赴者,夺所 受命,谪种田。或在任诈称病而去者,三年后降二等 叙。其同僚徇私与文书者,降一等叙。

    诸受命职官,阙期已及,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 私诸务,妨阻不能之任者,许具始末,诣本处有司自 陈保勘,给据再叙,并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实者并坐之。

    诸受除官员阙次未及,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从 本管上司究之。

    诸各衙门、辄将听除、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 禁

    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 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 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 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 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

    诸职官父母亡,匿丧,纵宴乐;遇国哀,私家设音乐,并 罢不叙。

    诸外任官员谒告,应有假故,具曹状报所属,仍置籍 以记之。有托故者,风宪官纠而罪之。

    诸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给假二十日,并除马程日 七十里,限内俸钱仍给之;违限不至者勒停。

    诸职官任满解由应给而不给,不应给而给,及有过 而不开写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损功罪不以实 者,亦如之。

    诸罢免官吏,叙复给由,而匿其过名者,罪及《初给由》 有司。

    诸匿过求仕,已除事觉者,笞四十七,追夺不叙。 诸职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访司纠黜之。 诸职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问停职月日为始。 诸远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许元籍有司保勘,量 注近阙便养,冒滥者坐罪。

    诸职官没于王事者,其应继之人,降二等荫叙。 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进上表章,并以蒙古字书,毋 敢不敬,仍以汉字书其副。

    诸内外百司,凡进贺表笺,缮写誊籍印识,各以式。其 辄犯庙讳御名者,禁之。

    诸内外百司应出给札付,有额设译史者,并以“蒙古” 字书写。

    诸内外百司,有兼设蒙古、回回译史者,每遇行移及 勘合文字、标译、关防,仍兼用之。

    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制。惟执政出典 外郡,申部公文,书姓不书名。

    《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禁之。

    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征政、宣政 诸院许自言所职,其馀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 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 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 诸省部官名隶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

    诸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 省论罚。部吏就录罪名开呈。

    诸行省擅役军人营缮,虽公廨不奏请,犹议罪。 诸行省差使军官非军情者,禁之。

    诸行省长官二员,给金虎符,典军,惟云南行省官皆 给符。

    诸各处行省所辖军官,军情怠慢,从提调军马长官 断遣。其馀“杂犯,受宣官以上咨禀,受敕官以下就断。” 诸行省岁支钱粮,各处正官季一照勘,岁终会其成 于行省,以式稽考,滥者征之,实者籍之,总其概咨都 省台宪官阅实之。

    诸方面大臣受金纵贼成乱者,斩。僚佐受金,或阿顺, 不能匡正,并坐罪。会赦,仍除名。

    “诸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 处者,饥寒不赡,役使不均,代以私人,举债倍息。在家 曰逃,有力曰乏,惟单穷是使,惟货贿是图,以苦士卒, 以耗兵籍。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 万户有罪,从密枢院、行省、帅府以其状闻,随事论罪。” 诸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官严其程期,制其供亿,谨 其钤束之法,以讥察之。其有欺官扰民者,廉访司纠 之。

    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议其槁。其文 卷非边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馀文卷及 所隶内外司存并照刷之。

    诸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旧设诸府司《文卷》,并从台 宪照刷。

    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 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 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 禁张弛,编民惸独、流移强𣊻兼并,悉纠举之。 “诸行台官,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诸军民官吏之作 奸犯科者,穷民之流离失业者,豪强家之夺民利者, 按察官”之不称职任者。馀视《内台立法》同。

    诸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民有冤滞赴诉于台者,咸 著于籍,岁终则会,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诸台宪所察天下官吏,赃污欺诈稽违,罪入于《刑书》 者,岁会其数及其罪状上之,藏于中书。

    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 廉访司官吏臧否。官弗称者呈台黜罚,吏弗称者就 罢之。”

    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劾失 当,并坐之。

    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随入内。在廷有不 可与闻之人,即纠斥之。朝会祭祀,一切行礼失仪越 次,及托故不至者,即纠罚之。文武百官谒假事故三 日以外者,以曹状报之。凡官府刱置百官礼任,及被 差往还《报曹状》,并同。

    诸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 按治,明年孟夏中旬还。其惮远违期、托故避事者,从 监察御史劾之。

    诸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官吏,有过得罪状明白者, 六品以下牒总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闻奏。”

    诸廉访司官擅封点军器库者,笞三十七,解职别叙。 诸官吏受赃,事主虽不告“言,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实者纠之。”

    诸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赂,随省廉访司察知者,上之 台,已下就问。

    诸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廉访司辄逮问者,禁之。 诸职官受赃,廉访司必亲临听决,有必不能亲临者, 摘敌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问之。

    诸被按官吏有冤抑者,诣御史台陈理。所言实,罪被 告,所言虚,罪告者仍加等。其有故摭,按问官吏以事 者禁之。

    诸按问职官赃,毋遽施刑。惟众证已明而不款伏者, 加刑问之。军官则先夺所佩符而问之。

    诸风宪官吏,但犯赃,加等断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诸方面之臣入觐,辄敛所部官吏俸钱备礼物者,禁 之。违者罪之。

    诸湖南北、江西、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诸监临禁 治不严及故纵者,军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并 削所受阶一等,记过。

    诸边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民 官不坐。

    诸军民官镇抚边陲,三年无啸聚之盗者,民官减一 资,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无者,军民官各陞散官一 等。

    诸郡县版籍,所司谨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

    诸劝农官,每岁终,则上其所治农桑水利之成绩于 本属上司,本属上司会所部之成绩,以上于大司农 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 怠其事,隳其法”者,罪之。

    诸职官行田,受民户《齐敛钱》者,以一多科断。

    诸受财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论。

    诸额课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 摄之。

    诸额收钱粮,各处计吏,岁一诣省会之。有齐敛者,从 按治官举劾。

    诸郡县岁以三限征收税粮,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 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并没入,其家财,仍依元 科之数倍征之。若不差正官部粮,而以权官部之,或 致失陷及输不足者,达鲁花赤、管民官同坐。

    诸州县义仓粮数不实,监临失举察者,罪之。

    诸职官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 十七,记过。

    诸有司断诸小罪,辄以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 署官吏。

    诸曾诉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诉官吏勿推。

    诸有司辄凭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笞四十七,解 职,期年后叙。

    诸职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会,并同见任。其婚姻田 债诸事,止令子孙弟侄陈诉,有司辄相侵陵者,究之。 诸职官告吏民毁骂非亲闻者,勿问,违者罪之。 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 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 所犯坐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 降叙。

    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

    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 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 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 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 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 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

    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 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 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 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 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 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诸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赐田土 免纳税粮外,已后诸人布施并己力典买者,依例纳 粮。

    诸管民官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 禁之。

    诸掩骼埋胔,有司之职。或饥岁流莩,或中路𣊻死,无 亲属收认,应闻有司检覆者。检覆既毕,就付地主邻 人收葬。不须检覆者,亦就收葬。

    诸《救灾恤患邻邑之礼》,岁饥辄闭籴者,罪之。

    诸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或申不以实,及按治官不 以时检踏,皆罪之。

    诸虫蝗为灾,有司失捕,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 一十七,县官各二十七,并记过。

    诸水旱为灾,人民艰食,有司不以时申报赈恤,以致 转徙饥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见任, 降先职一等叙。

    诸有司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为不可救。 一顷已上者罚俸,二十顷者笞一十七;二百顷已上 者笞二十七;五百顷已上笞三十七。惟以荒作熟,抑 民纳粮者,笞四十七罢之。托故不行,妨误检覆者,笞 三十七。

    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 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 元举。

    诸赐高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者,正官笞四 十七,解职别叙。

    诸州县举茂异秀才,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 不得开申。

    诸民犯弑逆,有司称“故不听理者”,杖六十七,解见任, 殿三年杂职叙。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变者, 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十七。其不亲临或使 人代之,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复检官相符同 者,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 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

    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 检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职别叙。已代会赦者,仍记 其过。

    诸职官复检尸伤,尸已焚瘗,止傅会初检申报者,解 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诸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委积馆劳,并许于应给官 物内支遣,随申行省知会,或擅移易齐敛者,禁之。 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吏并 免郊迎,妨夺公务,仍不得赆以钱物,按治官常纠察 之。

    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受敕官各路就断,受宣官从 都省、行省处分。其馀公罪,各路并不得辄断。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 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送官笞三十七,还职本处,防 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

    诸有司各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 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诸和雇、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豪因缘结 揽,营私害公者,罪之。

    诸有司和买诸物,多馀估计分受其价者,准盗官钱 论;不分受,以冒估多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 纳者,物价全没之。克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不即 支价者,台宪官纠之。

    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 计其时直,以馀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 各归其主。

    诸职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雇直给其民。 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物,既去 职者,并勿论。

    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四十七,还职。 诸职官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七,降先职一 等,《叙,记过》。

    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 礼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 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 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 府官,无故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

    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诸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 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

    诸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 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 减千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

    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断罪罢职,征《烧 埋》银,给苦主。

    诸管军官擅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以枉法论,除 名不叙。

    诸管军官吏克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 赦克除,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其 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并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 子粒,已招者追没,未招者免征。

    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 并坐之。

    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罪,吓取钱物,而分赃自厚 者,计赃科罪,除名不叙。

    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 从台宪官纠之。

    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 职别叙。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

    诸投下杂职,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论。 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 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 籍。

    《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

    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 考阅之。

    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

    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 禁之。

    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纳税 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 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叙。退闲官吏, 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 石之下,八十七。其部粮官吏知情分受,笞五十七,除 名不叙。“有失觉察者,监临部粮官吏二十七;府州总 部粮官吏,一十七。”若能捕获犯人者,与免本罪。若仓 官人吏等盗粜官粮,与揽纳飞钞同论。知情籴买,十 石以上,杖一百;七,十石之下,九十七。其漕运官吏有 失觉察者,验粮数多寡治罪。其盗粜粮价,结揽飞钞, 追征没官,正粮于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均征还官。 诸仓库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一贯以下决五十 七,至十贯杖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 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 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计 之。

    诸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匿 不举发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犯人罪四等。 诸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 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 陪。任内收支钱粮,正收倒除皆完,方许给由。

    诸典守钞库官,已倒《昏钞》,不用退印,笞五十七。解见 任提调官失计点,笞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钞库官,辄以自己昏钞诡名倒换,笞三十七,记过。 诸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钱,库官知而不 曾分赃者,减一等,并解职别叙。主谋又受赃者,以枉 法论,除名不叙。

    诸白纸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价者,计赃以枉法 论,除名不叙,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

    诸京仓受粮,部官董之;外仓收粮,州县长官董之。收 不如法,致腐败者,按治官通究之。

    诸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致盗粜官粮者,笞五十七, 解职殿叙;同僚相容隐,四十七,解职。

    诸仓官辄翻钉官斛,多收民租,主谋者笞五十七;同 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并解职别 叙。

    诸京师每日散粜官米,人止一斗,权豪势要及有禄 之家辄籴买者,笞二十七,追《中统》钞二十五贯,付告 人充赏。

    诸官局造作典守,辄克除材料者,计赃以枉法论,除 名不叙。

    诸运司办课官取受事发,办课毕日追问受代离职 者就问之。

    诸盐场官勘问人致死者,从转运司差官摄其职,发 犯人归有司。

    诸税务官辄以民到务文契枉作匿税,私其罚钱者, 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存,虽有护持制书,事应纠劾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准法行之。

    诸守库藏军官,夜不直宿,致有盗者,笞三十七,还职。 捕盗不获者,围宿军官、军人追陪所失物货,俟获盗 征赃给还。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 断之限。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

    诸两浙财赋府隶徽政者,掌治钱谷造作,岁终报成, 以次年正月至于二月,从廉访司稽其文书,违者纠 之。

    诸有司桥梁不修,道涂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 治及监临官究治之。

    诸有司不以时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 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 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漕运官辄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者,禁之。 诸漕运官辄受赃,纵水手人等以稻糠盗换官粮者, 以枉法计赃论罪,除名不叙。

    诸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千户已下有罪,万户问 之,万户有罪,行省问之。徇情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察 之。漕事毕,然后廉访司考其案牍。

    诸海道运粮船户,盗粜官粮,诈称遭风覆没者,计赃 刺断,虽会赦,仍刺之。

    诸使臣行李,《脱脱禾孙》及驿吏辄敢搜检者,禁之。 诸使臣行橐过重,压损驿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交 赠为好,不以法称盘者,笞二十七,记过。

    诸急递铺辄开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者,笞 五十七。

    诸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县主簿亲临检视 所递文字,但有稽违、磨擦、沉匿,铺司铺兵即验事重 轻论罪。各路正官一员总之,廉访司察之。其有弗职 亲临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别议。 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无稽违, 仍于各官任满日,解由开写而黜陟之。

    诸使臣辄骑坏驹马者,取与各笞五十七。及以车易 马者,俱坐之。

    诸公主下嫁,迎送往还,并不得由传置。

    “诸使臣在城,辄骑占驿马”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驿使在路,夺回马易所乘马,驰至死者,偿其直。若 以私事故,选良马驰至死者,笞二十七,仍偿其直。 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七,追所多还官《记过》。使还 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日不过三驿。驿官仍于关文标 写起止程期,违者各笞二十七,再犯罢役。

    诸乘驿使臣,或枉道营私,横索祗待;或访旧逸游,饿 损马乘,并申闻断治。

    诸使臣枉道驰驿者,笞五十七。“《脱脱》《禾孙》擅依随给 驿者”,依例科罚。

    诸驿使诈改《公牒》,多起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马, 辄夹带私马,多取草料者,并没入其私马。

    诸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 其馀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 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馀止用“御宝圣 旨。”若滥给者,从台宪官纠察之。

    诸高丽使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中 路郡邑买卖者禁之。易马出界者禁之。

    诸出使官员,所至辄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辄相邀请, 并从风宪纠察。

    诸使臣所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于 公馆安宿。辄宿于官民之家者,从《风宪》纠之。

    诸遣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者,听。非所经 由而辄往者,禁之。若本宗事须亲往者,不在此限。 诸使臣所至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追往者,听。 诸受命出使还,匿给驿文字符节及锡贡之物,久不 进者,杖六十七,记过。

    诸进表使臣,五日外不还职,托故稽留,他有营者,止 所给驿,籍其姓名,罢黜之。

    诸出使郡国,使事之外,毋有所与。有必须上闻者,实 封以闻。

    诸御命出使,辄将有司刑囚审断者,罪之。

    诸奉使循行郡县,有告廉访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常 为风宪所黜罢,则与监察御史杂问之,馀听专问。 诸官吏公差,辄受人赆行礼物者,随事论罪;官还职, 吏发邻道贴补。

    诸捕盗境内,若失过盗贼,却获他境盗贼,许令功过 相补。如获他境强盗,或伪造宝钞二起,各准境内强 盗一起;无强者,准窃盗二起。如获窃盗,准亦如之。如 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若应捕之人及 事主等告指捕获者,不赏。

    诸捕盗官不得差遣,违者,宪台官纠之。

    诸捕盗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境盗准折外,三限 不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盗五起、窃

    盗十起,各笞二十七;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三
    考证
    十七。镇守军官一体捕限者,同罪。亲民提控捕盗,减

    罪二等。其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应赏 者,赏之。

    诸南北兵马司,职在巡警,非违捕逐盗贼,辄理民讼 者,禁之。

    诸南北兵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者,就 刺配之。

    诸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番巡捕,若有失盗,止坐巡 捕官。

    诸职官非应捕之人,告获反贼者,升二等用。

    诸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 十五贯,亲获者倍之。获强盗至五人,与一官。

    诸捕获弑逆凶徒,比获强盗,给赏。

    诸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获强窃盗贼者,减半给赏。 诸郡城失盗一年不获者,勒巡军倍偿所盗财物。其 敢差占巡军者,禁之。

    诸捕盗官,捕获强窃盗贼,不即牒发淹禁死亡者,杖 七十七,罢职。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 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断者,以刑名违错科罚。 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致 囚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叙;正问官六十七,降 先职二等,叙首领官笞四十七,注边远一任;承吏杖 六十七,罢役不叙;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 远。递送匿名文书,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 诸捕盗官搜捕逆贼,辄将平人审问踪迹,乘怒殴之, 邂逅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记过》,征《烧埋银》,给 苦主。

    诸捕盗官受财,故纵贼囚者,与犯人同罪;已败获者, 徒、杖并减一等。

    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 文移宪台,然后监察御史审覆之。

    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 而去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 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 之刑者,悉禁止之。

    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寅夜问事,廉 访司察之。

    诸各路推官所,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冤滞,董理州县 刑名之事,其馀庶务,毋有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 秩满则上其事而黜陟之。凡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 辄离职者,亦坐罪。

    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宪台审录,而后斩于市曹。 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 审录,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冤滞,就纠察之。 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 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馀犯轻重 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

    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有所诛,必迟回 一二日乃覆奏。

    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

    诸累过不悛,年七十以上,应罚赎者,仍减等科决。 诸犯罪,二罪俱发,以重者论,罪等从一。若一罪先发, 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 计前罪,以充后数。

    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 又诱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鞫狱辄以私怨𣊻怒,去衣鞭背者,禁之。 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 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

    诸弓兵祗候狱卒辄殴死罪囚者,为首杖一百七,为 从减一等,均征《烧埋银》,给苦主。其枉死应征倍赃者, 免征。

    诸有司辄收禁无罪之人者,正官并笞一十七,记过。 无招枉禁,致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后叙。 诸有司辄将无辜枉禁庾死者解职,降先品一等叙。 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景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却获 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 叙;首领官及承吏各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 给苦“主通记过名。”

    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 子,御冤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 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 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决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 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 论。

    诸故出人之罪,应全科而未决放者,从减等论,仍记 过。

    诸失入人之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

    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 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

    诸有司辄将革前杂犯承问断遣者,以故入论。 诸监临挟仇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叙。 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 除名,将已刺字去之。

    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 诸斗殴杀人,无轻重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司辄任 情擅断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 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反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七, 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 者,不坐。

    诸罪在大恶,官吏受赃,纵令私和者,罢之。

    诸司狱受财,纵犯奸囚人在禁疏枷饮酒者,以枉法 科罪,除名。

    诸流囚强盗持杖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 贯为从;不持杖不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及窃盗 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不曾伤事主,但曾得财,不曾 得财。“内有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略卖良 人为奴婢一人,诈雕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 支钱粮,干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上,并杖一百七。流 奴儿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 财十贯以下,经断;《再犯》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挑 剜裨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知情买使伪钞,三犯并 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

    诸犯罪流远,逃归,再获,仍流;若中路遭乱而逃,不再 犯,及已老病,并会赦者,释之。

    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 诸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理之。

    诸应徒、流,未行会赦者释之;已行未至会赦者亦释 之。

    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会赦免放。

    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

    诸徒罪,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 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

    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馀并流奴儿 干及取海青之地。

    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

    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 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既断还职。

    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 诸掌刑狱,辄纵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 文字入禁者,罪之。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 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 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杻 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 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 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 头径三分二釐,小头径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上用 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长三尺 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 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臀受,拷讯者臀若股分受,务令 均停。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 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 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

    诸南北兵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 囚禁。

    诸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视,与有司 同。

    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 废。

    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 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 者,以枉法论。诸上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 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陞赏承袭文字,至 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祭令》

    诸国家有事于郊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 之后,散齐宿于正寝,致齐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 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人, 不与秽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馀悉禁之。

    诸岳镇、名山,国家之所秩祀。小民辄僭礼犯义,以祈 祷亵渎者,禁之。

    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祀有常。诸王、公主、驸马,辄 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辄敢馆谷于内,有 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工官辄敢营造于内,并行禁 之。”诸书院同诸每月朔望,郡县长吏率其参佐僚属,诣孔子庙拜 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 德行可为师长者,于农隙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 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学规》

    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 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 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

    诸国子生悖慢师长,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 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违限,执 事失误,忿戾斗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 馀者初犯戒谕,再犯三犯约量责罚。其厨人仆夫门 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责。

    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陞斋,毋或躐等。 其有未应陞而求陞,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 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

    诸国子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 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补高 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 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 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岁者,并除名。除月 假外,其馀告假不用,准算。《学录》岁终通行考较。汉人 “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 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 日,当入宿卫者给假三日。馀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 郎《禀说》附历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 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第三次于学士 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 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 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 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

    诸教官在任,侵盗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 臧,有忝师席,从廉访司纠之。任满,有司辄朦胧给由 者,究之。

    诸赡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 财纵令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 究之。

    诸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 无异,下本学养赡。仍移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 调官改正。

    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粮 者,禁之。教官不称职者,廉访司纠之。

    诸在任及已代教官,辄携家入学,亵渎居止者,从廉 访司纠之。

    诸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 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 提调官罚俸有差。

    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 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 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 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 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 附递以闻。

    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给粮 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

    诸临阵先退者,处死。

    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 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虽会赦罢职不叙。 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 背约失期,形分势格,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 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 其罪罪之。

    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 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

    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 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 等。

    “诸军户告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 司究之。

    诸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 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 户及千、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 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 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 论罪解降。

    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贼 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户婚》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 禁之。

    诸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 投下给使者,论罪。

    诸僧道还俗,兄弟析居,奴放为良,未入于籍者,应诸 王、诸子、公主、驸马,毋拘藏之。民有敢隐藏者,罪之。 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马呈 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罪之。

    诸官吏占人户供给私用者,治罪。

    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 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偿。

    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 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

    诸民户流移,所在有司起遣复业,辄以“阑遗人收之 者,禁之。”

    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 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 治官常纠察之。

    诸被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 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 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既经赈济,复聚党持杖, 剽劫财物,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 居住,有司依前存养。其馀有子弟者,验其家口,计程 远近,支与行粮,次第押还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 所在“有司断遣。”

    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 为奴婢,居外附籍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 者,没入其家财。

    诸收捕叛乱军人,掠取生口,并从按治官及军民官 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公据者, 以“掠良民”之罪罪之。

    诸群盗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 仍还为民。无亲属可收系者,使男女相配,听为民。其 留贼所者,悉纵之。

    诸收到被掠妇人,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 与之嫁聘。所得聘财,与资妆束。

    诸军民官辄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者,罪之。 诸籍没人口,元主私典卖者,追收入官,征价还主。 诸投下官员,招占己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 所占户归本籍。

    诸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馀悉勿与。其有横敛于 民,从宪台究之。

    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 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 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

    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 民同。其无妻子者,蠲除之。

    “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 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 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族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 院收录。

    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 司推收税粮。若买主权豪,官吏阿徇,不即过割,止令 卖主纳税。或为分派别户包纳,或为立诡名,但受分 文之赃,笞五十七,仍于买主名下验元价追征,一半 没官,半付告者。首领官及所掌吏断罪罢役。

    诸典卖田宅,须从尊长书押给据立帐,历问有服房 亲及邻人典主不愿交易者,限十日批退。违限不批 退者,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议价,立契成交。违限 不酬价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亲邻典主故相邀阻, 需求书字钱物者,笞二十七。业主虚张高价,不相由 问成交者,笞三十七。仍听亲邻典主百日收赎,限外 不得争诉。业主欺昧,故不交业者,笞四十七。亲邻典 主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若违例事觉, 有司不以理听断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舍,往来使 臣不归馆驿,辄于民家居止,为民害者,行省、行台起 遣究治,到任官无官舍,出私钱僦居者,听。

    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 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

    诸婚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结绝者, 从廉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经务停而不 结绝者,即与归结,不在务停之限。违者,罪亦如之。其 所争田内租入纳税之外,并从有司收贮,断后随田 给付。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

    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转卖为奴婢者,禁之;奴婢过
    考证
    房良民者,禁之。

    诸守宰抑取部民男女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后 降二等杂职叙。

    诸妄认良人为奴,非理残虐者,杖八十七,有官者罢 之。

    诸诉良得实,给据居住,候元籍亲属收领;无亲属者, 听令自便。

    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诸嫁娶之家,饮食宴好,求足成礼,以华侈相尚,暮夜 不休者,禁之。

    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 众决遣。

    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 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已成婚有子,其 夫虽为盗,受罪,勿改嫁。

    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奸,事觉,夫家欲弃,则追还聘 财,不弃,则减半成婚。若夫家辄诡以风闻奸事,恐胁 成亲者,笞五十七,离之。

    诸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者,杖八十七,离之。有官 者罢之,仍没其聘财。妇人不坐。

    诸服内定婚,各减服内成亲罪二等,仍离之;聘财没 官。

    诸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私约,或已受聘财而辄悔 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 七。后娶知情者,减一等。女归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 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

    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 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

    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 记过,不追聘财。

    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为妻妾者,虽生男女,犹离之。 诸转嫁已归,未成婚男妇者,杖六十;七妇归宗,聘财 没官。

    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 情,不坐;“妇人归宗。”

    诸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复受财转嫁他人者,笞五十 七;聘财没官,妾归宗,有官者罢之。

    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 聘财没官。

    诸典卖佃户者,禁佃户嫁娶,从其父母。

    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 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 除名。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 之。

    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 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诸受财强嫁所监临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 财没官,妻还前夫。

    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娶良家女为 妻,以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 没官。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 宗”,不追聘财。

    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 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

    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

    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 不坐。

    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 之。

    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 诸卖买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 没官,半付告者;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 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娼优亲属愿为娼者,听。 诸娼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娼放为良。

    诸勒妻妾为娼者,杖八十七。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 舞,给宴乐及勒为娼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勒奴 婢为娼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 七,离之。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 首者,勿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