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三十七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目录

     兵饷部汇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六则 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九则 英宗

      正统十四则 代宗景泰五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七卷

    兵饷部汇考三

    明二

    太祖洪武元年定在京在外卫所马步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卫所马军, 曾经出塞三次,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步军 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

    洪武二年、以太仓粮储给辽东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年令户部于苏州府 太仓粮储三十万石,以备海运,供给辽东”

    洪武三年、给赏四川盐井等六卫军士。

    按“《明会典》、凡赏赐,洪武三年给赏四川盐井等六卫 军士。每名绵布二疋,绵花一斤,仍加绢一疋”

    洪武四年,以山东粮储给辽东、定辽边卫、西安府、转 运陕西各府军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四年令青州府官军运 山东粮储给辽东、定辽边卫。议准兰州、凉州、河州、岷 州、洮州、宁夏、庄浪、西宁、临洮、甘肃山丹、永昌等卫军 粮,每岁令西安等府送纳大路官仓,转运边卫。” “洪武六年定给赏则例,及会在京官军俸粮。”

    按《明会典》:“凡赏赐,洪武六年又定给赏则例:北平军 士,永平、居庸、古北口为一等,密云、蓟州为一等,北平、 在城为一等,通州、真定为一等。”

    按《大政纪》,“洪武六年三月庚午,诏会计在京大军月 粮,官吏俸给月支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六十石有奇。 洪武二十一年,定民匠充军及牧马军士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军者,月 支粮八斗。又令牧马千户所军士,月支粮一石。 洪武二十二年,定民丁编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二年、令民丁编军操练 者,月支粮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贵州诸卫军家小月粮。及广洋军 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三年,令普定、贵州、平越 三卫,乌撒、毕节、永宁、黄平四千户所,兴隆、普安、层台、 赤水四卫军士,有家小者,月支粮一石,无家小者五 斗。又令广洋卫安插达军成户者,月支粮一石,不成 户只身妇女幼男五斗。”

    洪武二十四年、拨运陕西各府军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十四年,令兰州、岷州、 临洮、宁夏四卫官军,以平凉、巩昌等府民纳米麦对 拨供给;其洮州、凉州、河州、西宁、庄浪、甘肃山丹、永昌 八卫,以各府见在仓粮陆续攒运供给。”

    洪武二十五年定、“各处极边军粮。及宁夏左屯卫未 入伍家口粮。”又拨运辽东军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五年,令各处极边军士, 不拘口数多少,月支粮一石。又令陕西宁夏左屯卫 未堪入伍纪录旗军,有家小者,月支粮五斗,只身月 支三斗,俟出幼补役屯种之日住支。” 凡拨运本色: “洪武二十五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米六十万石,供 给辽东官军。”

    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月粮”、及盐粮、赏赐、行粮、 马草诸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卫所正 伍旗军岁用粮米,已行各该有司编置勘合对拨,著 令人户自行依期送纳外,其在京有未对军人,及未 入正伍等项带支人数,如遇按月支粮,百户所将所 管军人造册申缴,千户所本所类总缴申本卫,该卫 类总具解申缴,合于上司转达户部,磨算相同,明立” 文案、编给年印勘合字号。仍定旧合于本卫仓某年 分某字廒某粮米内给将文册缴回原行衙门、转下 该仓。眼同该卫委官、及本仓官攒、照数支放。如有事 故扣除还官。支毕将实支扣除数目、申达本部知数。 仍于原编字号底簿内、注写“实支扣除”数目以凭稽 考其支过粮数、另于内府粮册内明白注销。其在外 卫所军人支粮,亦合一体造册,编给勘合支放。又令 指挥千百户管军官吏酷害军人,克减月粮,将无作 有,以有为无者,许旗首军人奏闻,即将害人的官吏 抄没家财,就与告人,再加重赏。若旗首通同官吏害 军者,许军人自告。 又定:“凡内外卫所军粮不敷,于 有粮仓分照数盘拨。如”是在仓粮储正数支销尽绝 或蓄积预备腐烂亏折、必须委官盘点见数、仍将盘过数目、分豁某字号廒若干间报合上司、以凭稽考 追究 凡月盐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大军关支 月盐有家小者、月支二斤无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 京卫分、如遇按月支盐、将该支军名盐数造册申缴 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磨算相同立案。将原缴文册出 给“勘合”字号,坐定军名盐数,札付龙江盐仓放支。如 有事故,就便扣除。支毕,将实收扣除数目申报户部, 于原编“勘合”字号底簿内注销以凭稽考,仍立案备 照。其在外卫所军士月盐亦有支钞去处。每盐一斤 折钞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于官钱内支给。如“有事 故,一体扣除。” 军士盐粮,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马步 军士,月支盐粮,并典牧所养《马象》人,冬夏布疋,月支 盐粮。遇有公文到部,总具名数,行移该部支放。 凡 赏赐,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赏赐,该用钞锭,户部查数 具奏,于内府关支。凡有钦赏官军人等,当该衙门将 该赏人名钞数,于户部委官处磨算,“相同,该赏数目 附簿验名给散。其委官仍将日逐各起赏过钞数,开 呈户部,立案备照。候季冬户部将原关并赏过钞数 通类具奏。及赏赐胡椒、苏木、铜钱等项亦如之。其在 外,如有钦依赏赐官军及赈济饥民等项,户部酌量 会计,钞定具奏,委官赴内府照数关领,点闸明白,于 户科给批,差人管运。”仍行移所在官司。如运钞到彼, 照依坐去则例,眼同验名给散,造册回报户部,以凭 稽考。 凡行粮马草:二十六年定,“凡遇行军马匹,日 支粮草,已有定例。其应付”一节,该卫先具军马数目 开呈户部主案,出给批文,差官赍领。经过官司并驿 分,照依坐去军人马匹数目,照例验程支给。其有为 事编发应支行粮人数、亦合照例关支。仍仰所在官 司、将支过数目、申达上司作数。其所赍批文、候至所 止地方、随即赴官告缴、递回本部、于原编底簿内注 销

    洪武二十七年,定“江阴、绍兴卫水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七年,令江阴、横海水军 右等卫梢班碇手,月支粮一石五斗。又令绍兴卫三 江千户所驾海船民兵月支粮一石。”

    洪武二十八年、分别阵亡病故者月粮。及陕西新发 充军者给赏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八年,令阵亡病故军,月 支粮一石,在营病故者五斗。” 凡赏赐:“二十八年,令 陕西行都司、甘州等卫,新发充军者,照旧军事例给 赏冬衣布花,一年以后减半。”

    洪武二十九年,置“陕西粮仓。转运边饷。”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十九年,以陕西各府 州县民转运边饷,道远,于驿道有军民处置仓,各就 近地计程接递。”

    洪武三十年,以死罪囚人、转运陕西军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将徒流 迁徙死罪囚人,先自平凉起摆到西凉。”将运去粮米, 就西凉收贮,候摆到甘肃完讫,即从西凉起摆至平 凉接递。每囚二名,共买车一辆,牛二只,运米四石。后 每车一辆,再贴囚人两名共当。

    洪武三十五年定亲王随行军马口粮草料、及大同 守边军行粮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洪武三十五年令亲王之国, 随行内外官员,及有执事旗校厨役人等,沿途有司 应付口粮。”本府驾马并随驾马骡,及护卫官军下随 侍马匹应付草料。随侍官军回还、亦准支。 又令大 同守边军士,出哨、巡边、守墩、了高等项公差,验日计 程关给行粮。

    成祖永乐元年定松潘等处旗军口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永乐元年,令松潘等处旗军十口 之上,月支粮一石;九口八口八斗,七口六口七斗,五 口四口六斗,三口以下五斗。”

    永乐四年定“从征旗军,日关行粮一次。”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永乐四年、令从征旗军人等、 沿途给与行粮。日行一程、止关一次”

    永乐五年,定“北平各卫军士奉天征讨旗军赏赐,及 陕西临边旗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五年,令赏赐北平各卫军士 冬衣布花,该布绢三疋者,内绢一疋折与苏木一斤 八两。该布二疋者、一疋折苏木一斤。该布一疋者仍 旧。奉天征讨旗军,原卫无家小并全家在京者全赏。 其北京有家小者,在京赏绵布一疋,原卫家小布二 疋、绵花一斤八两。为事发充局匠,布一疋。”牧马千户 所养马幼军、于赃罚库关赏旧衣三件。 凡月粮。《永 乐》五年、令陕西临边卫分守城征哨旗军、俱全支米。 永乐八年、定充军给赏、及山东各卫口粮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八年,令甘州等卫,洪武三十 二年以后充军人数,照旧军例给赏冬衣布花。” 凡 月粮:“永乐八年,令山东都司各卫所守城馀丁,月支 口粮三斗。”又令粮多地方,旗军月粮八分,支米二分支钞少者照旧

    永乐九年,分别各省都司卫所旗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永乐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 江、湖广都司各卫所守城旗军,照旧全支米;山西都 司各卫所、陕西都司、腹里各卫所八分米二分钞,福 建、广东、广西、四川都司各卫所七分米三分钞,江西 都司各卫所米钞中半兼支。”又令小河、叠溪、茂州、威 州四卫马军月支粮一石四斗,步军七斗,馀折钞。 永乐十年、令递运陕西临巩等府税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永乐十年,令陕西巩昌、临洮 等府税粮,以附近府县民运纳。兰县抵甘州,每五十 里设一站,令囚人及官军转递。”

    永乐十一年,给赏南京军丁。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一年,令南京操练民间子 弟并馀丁幼军,照例给赏夏布”

    永乐十三年,定“给散在京官军俸粮钞锭,及山东诸 省运粮民丁行粮脚价。”

    按《明会典》。“凡月粮,永乐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门官军 该支俸粮钞锭,按月总关,至卫给散。若有事故不到 者,将钞封收,候到给与。若在乡里随屯住者,运钞至 屯支给。” 凡拨运本色,“永乐十三年,发山东、山西、河 南及凤阳、淮安、徐邳等处民丁十五万,运粮赴宣府, 各给行粮脚价,仍免差役一年。”

    永乐十四年定,折赏在京卫军。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四年、令在京各卫军士。该 赏夏布三疋。”及二疋者、内各一疋折新钞三锭。 永乐十五年、分定各卫所军士赏赐例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五年,令北京所属卫所军 士,全赏本色布花。辽东都司所属卫分正军,恩军,有 家小者,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只身”旗军,并养羊 小厮,及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及三年逃军,并习学 军匠,绵布一疋,绵花一斤八两。幼军,一岁至五岁只 身在营有一母、伯叔父母、一姐者,并六岁至十四岁 只身者,各绵布一疋,绵花一斤。若在营有一母、一伯 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照养羊小厮例

    永乐十六年,给“出差舍人馀丁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永乐十六年、令差往撒马儿罕舍 人馀丁,原无月粮者,支米一石。以起程日为始、回日 住支”

    永乐十七年定“京运年例,及山西各卫所布花,在京 各卫折布钞锭。”

    按《明会典》,凡京运年例。永乐十七年,以口外粮料数 少,令于京仓支拨,选取营造,次,拨旗军攒运。其摆堡 运粮及坐堡管堡官,除军职外,仍于吏部听选方面, 府州县官内选取一百员差用,以文职大臣把总管 运, 凡赏赐。十七年,定赏山西都司所属卫分布花 则例。振武卫正军,有家小绵布四疋,绵花一斤八两。 太原左、右、中三护卫,太原左右、前三卫,镇西卫,宁化 千户所正军校尉,续添校尉,并各护卫牧养马匹军 人,有家小绵布三疋,绵花一斤八两。山西行都司所 属,大同左、右、前、后,朔州、天城、阳和、安东、中屯等卫正 军恩军校尉,并旗手等卫调去入伍军匠,有家小者 绵布四疋,绵花一斤八两。凡各卫所只身旗军校尉, 巡营、守门铺养马、看仓、看草、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 及三年逃军,及沈阳中护卫、平阳潞州卫、沁州、汾州 千户所正军校尉,并旗手等卫调去入伍军匠,俱各 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 又令在京各卫军士,该 赏布一疋者与本色。二疋者,内一疋折新钞五锭。三 疋、四疋者,各支二疋,馀每疋、折新钞五锭

    永乐十八年,定“各卫军冬衣折色。”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八年,令赏赐各卫军士冬 衣,布花,绢每疋折与苏木一斤六两、胡椒四两,布每 疋、折苏木一斤、胡椒三两。”

    永乐十九年,令法司分别囚人,运粮赎罪。又定两京 军士折布、及锦衣各卫月粮。

    按:《明会典》,“凡京运年例。”“永乐十九年,以宣府等处缺 粮,令法司囚人运粮赎罪。”杂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 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凡赏赐。十九年,令 在京各卫军士,该赏布三疋者,内一疋折苏木一斤, 一疋折新钞三锭。该布二疋者,内一疋折苏木一斤, 该布一疋者仍旧。在北京者与绵布,南京者与夏布。 其南京随住北京者、仍于南京给之 凡月粮。永乐 十九年、令锦衣卫将军、月支本色米一石、馀折钞。各 卫旗军力士、校尉厨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 六斗。无家小者四斗五升。馀折钞

    永乐二十年,遣官盘点直省卫所仓粮,及免民丁运 粮者差。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年,令两京各卫所应天、苏、松、顺 天等府州卫所及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 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属,及

    都司卫所并辽东都司所属仓粮,俱差官盘点, 凡
    考证
    拨运本色。二十年,令各府州县民运边粮者,各免差

    一年。”

    永乐二十二年,定“两京卫所军士绢布折色。及《锦衣》 各卫月粮。”

    按“《明会典》、凡赏赐,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各卫军士 该赏布三疋;绵花一斤半者、与绢二疋;胡椒一斤;该 布二疋;绵花一斤半者与绢二疋;该布一疋;绵花一 斤半者、与绢一疋、胡椒半斤。其南京卫所军士,止赏 布疋。该三疋者:内二疋折绢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 该二疋者、折绢一疋;该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凡月 粮:永乐二十二年、令锦衣卫将军总小旗、每月添支 米五斗。各卫总小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 斗。无家小者一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定大同操备官军营造人匠月粮及勘贵州直隶仓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备官军, 月支粮四斗 ;又令大寿山营造人匠,有家小者,月 添米三斗 ;又令差官于贵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 隶府州卫所取勘仓粮,分豁旧管新收实在,同下年 该收该用之数,造册开报”

    宣宗宣德元年分给边军月粮及定解军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元年,令铜鼓卫边军,有家小 者,月支粮八斗,无家小者五斗。” 凡解军行粮,宣德 元年令,凡起解自首并补役军丁出一千五百里之 外者,经过有司每人日给行粮一升,过期不与,不首 逃军及腹里卫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在此例。 宣德三年,差官于九月终运粮遵化,及定各处镇守 出征官军行粮。并在京操备军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宣德三年,令行在户部差官, 以九月终发永平府属县民及东胜诸卫军,兼运林 南、东店仓粮,于遵化城内,供给官军。 凡行粮马草, 宣德三年奏准,“各处镇守总兵等官带去官军,皆按 月支行粮四斗五升。边卫军士,随总兵官出境征进 追剿贼者,准验日支行粮。”其馀不时差遣,沿边探听 声息、及境外巡逻了哨者、不支。 又令各处选调在 京操备官军、月支行粮三斗。民匠民夫四斗

    宣德四年,严“在京旗军月粮迟误”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四年,令在京旗军该支月粮, 如过期三月不关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数。各衙门经 该迟误造册官吏,参奏拏问。”又令在京各卫军士月 粮,每卫选委指挥一员提督关给。委官通同作弊者, 许监察御史纠举。又令在京在外各卫所总小旗军, 有马者,止给本等月粮。

    宣德五年定、南京军士全给绵布。又选员督运开平 粮米

    按《明会典》,凡赏赐,“宣德五年,令南京各卫军士,全给 绵布,不支绵花。” 凡拨运本色,“宣德五年,令岁运开 平粮四万石,自京师至独石,立十一堡,每堡屯军一 千名,各具运车,以六十日为限。其开平备御官军,轮 班于独石搬运,仍令都督一员领军防护,伯一员总 督。” 又按《明会典》,凡军士盐粮,“宣德间,凡在京军士 关支”月粮。每卫委公正指挥一员、专理其事、依期关 给。其新至军、仍令亲管头目、即与监支。若冒支及容 情作弊者、纠举究治。其各卫军士关领赏赐冬衣布 花。兵部委官、会同户部委官、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给 散

    宣德六年,差官提督军士攒运粮料。

    按《明会典》、“凡京运年例。宣德六年、令五军操备并彭 城、永清左右三卫旗军摆堡攒运粮料一十万石赴 独石等处,差武职一员把总提督”

    宣德七年准户部差官押囚运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宣德七年奏准、法司囚犯、送 户部通类差官押赴通州各卫仓支粮、自备车辆运 赴山海卫仓”

    宣德八年,定关支旗军月粮,及给梁城守御冬衣。 按《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八年,令旗军月粮文书到仓, 一月半月不关者,住支扣除。” 凡赏赐:宣德八年,令 梁城守御千户所军士,照例给赏冬衣布花。

    宣德九年定“关支旗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宣德九年令各都司卫所旗军月 粮文书到日,过三月不支者,折支钞锭”

    宣德十年,定“四川、山西、陕西各卫所军士口粮,又耑 官给散冬衣布花及大同操备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十年,令四川松潘旗军,验口 给粮,小河、叠溪、茂州、威州四卫所马军,支粮一石,步 军有家小者七斗,无家小者五斗。又令山西行都司 卫所旗军,有家小者月支粮八斗,无家小者六斗,调 来操备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又令陕西行都司卫 所旗军,月粮每石月支本色五斗,馀五斗折支银布。 备御官军、月支米五斗。又令居庸等驿甲军、照军士 例支月粮, 凡赏赐。十年、令军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监察御史、给事中会户部官、在外巡按御史等官、会 户部委官给散 凡行粮马草。十年、令各卫旗军调 于大同操备者,月支行粮五斗

    英宗正统元年令陕西递运各卫税粮又复湖广五开卫旗军月粮及给西安辽东等军绵布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正统元年、令陕西各府、岁纳 甘州各卫税粮,民运至兰县,自兰县起发军夫,运至 凉州,自凉州运至各卫。” 凡月粮,“正统元年、令湖广 五开卫守城旗军,月粮先减五斗者,仍全支一石。” 凡赏赐:“正统元年、令西安左等卫旗军调宁夏各边” 备御者,全支绵布三疋、绵花一斤八两 ;又令增给 辽东操备军士绵花各三斤。

    正统二年,改“山西岁运税粮,及各处行粮、月粮、月盐” 之例。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正统二年,令山西岁运宣府 税粮,一半改运大同, 凡行粮马草”,“正德二年,令大 同巡边军士,月给行粮五斗,料豆一石二斗。” 凡月 粮:正统二年,令在京并外卫修盖城楼旗军人匠,旗 军每名月添支米一斗,军匠每名月支米三斗。民匠 原无月粮,月支米五斗。馀丁匠三斗。又令陕西肃州 卫境外墩军、月支粮八斗。 凡月盐。正统二年、令修 盖德胜等门做工军馀人匠、每名月支食盐一斤。 正统三年,奏准各卫所官军月粮。又令甘肃官军、用 本地食盐及报效家人等赏布折色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三年奏准,宁夏等四卫征操 官军月粮,照见行事例,各月支一石。”有家小者,本色 米麦五斗,折色绢布五斗;无家小者,本色三斗,折色 支钞锭。守墩军,有家小,本色八斗、折色二斗;无家小, 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又令湖广、浙江都司 卫所旗军月粮照金山等卫所旗军例,有家小原支 “本色米六斗者添二斗,无家小原支四斗五升者添 一斗。”又令浙江观海等卫安插回回,月支粮四斗。又 令各边夜不收军士,每月添支口粮二斗。又令广东 所属卫所旗军,月粮全支。又令四川盐井、宁番、会川、 建昌二卫,茂州越嶲卫并小河威叠三千户所,贵州 赤水等卫所,湖广瞿塘卫、忠州千户所、四川成都左 护卫、成都右等一十卫并雅州等千户所旗军,每月 各添支米二斗。又令陕西西安等卫边军,有家小者, 月支粮六斗,无家小四斗五升,馀折钞。又令各营报 效甲军,月支粮一石。又令征进麓州旗军,自起程日 为始,月给本色米一石,事完照旧。又令陕西边卫仓 所收青稞,支旗军月粮,每六斗准作五斗,大绢一疋 折粮一石二斗,大布一疋折六斗,小布一疋折四斗。

    凡月盐。三年、令甘肃等处官军、于本地出盐去处

    自行捞取食用。 凡赏赐三年,令报效家人、义男、女 婿、民人、馀丁,各赏布三疋,本色二疋,折钞一疋,逃囚 布一疋,逃军布二疋,内折钞一疋,绵花一斤八两。 正统四年,定滁州、北直、陕西添给月粮,京卫沿边月 盐行粮之例。又定广东、甘肃军士口粮,及两京卫所 散给布花。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四年,令滁州卫旗军原支粮 六斗者,今添为八斗。北直隶并大宁都司旗军,有家 小原支五斗者添一斗;无家小原支四斗者添五升; 老幼原支二斗者添一斗。又令陕西宁夏等四卫守 墩军士月粮,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斗、折色二斗;无 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凡月盐。四年, 令京卫调出辽东操备军士,照彼处例、每名月给食 盐二斤, 凡行粮马草。四年、令沿边各卫砌关口旗 军离卫四百里以上者,准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广 东往来伴送使臣赴京公干。旗军人等回还口粮、每 名日支一升。若一日经过两处者,不许重支。 又令 甘肃宁夏等处各卫征操军士,若遇警随总兵官出 境征进,追剿寇贼,及差出探听声息、巡逻哨了者,每 月行粮三斗,验日支给。 凡赏赐四年奏准:北直隶 卫分军士,冬衣布花,每岁七月中,差官给散,俱限十 二月终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卫所旗军力士 校尉将军人等,该赏布花。见在并征差在营有家小 只身及年十五岁以上矮小军人,在营有家小并年 十四岁以下幼军在营,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 一妹、一弟者,征差运粮阵亡,失陷伤故,落水渰死、病 故,但有长幼儿男同家小在营者,在营亡故,有儿男 家小在营者,初年下屯,关支月粮,未收子粒。有无家 小者,年老残疾,还乡换丁。在营有家小者,王府随侍 旗军校尉并养马军人,医兽操练、民间子弟并馀丁, 俱布三疋,为事发遣征进在京,有家小者,年老残疾, 无丁代役,并习学局匠,及赦前为事,发充局匠,俱有 家小及年十五岁以上矮小军人,在营只身者,各卫 烧窑、挑柴、看桐漆树、种苜蓿,及四门厨房做饭并食 粮。恩军,赦前收役在营有家小者,俱布二疋,征差运 粮。阵亡,失陷伤故,落水渰死,在营止有老军与只身

    妻女,并年六岁至十四岁只身男,及同籍只身弟婿
    考证
    等项,在营者,为事食粮。恩军在营只身者,在营亡故,

    止有六岁至十四岁只身男,在营者,为事发遣征进, 在彼病故。在京有儿男者。旗军年老残疾无丁代役 者,习学局匠,及赦前为事,发充局匠,在营俱只身者, 赦后为事,发充局匠及王府养羊幼军小厮,俱布一 疋。牧马千户所养羊幼军,旧衣三件,征差只身,并在 营止有幼男女,年十岁以下,候本军回还,照例补赏。 为事被监,有无家小,候复役补赏。

    正统五年定添给中都、贵州、大河、淮安等各卫月粮 行粮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五年,令中都留守司、凤阳右 等卫所旗军,有家小支米六斗者、添支二斗;无家小 支四斗五升者、添支一斗五升。残疾并幼军,月支米 三斗。如旧所添粮,俱于折色内扣除。 又令贵州各 卫选操旗军总旗,月支粮七斗五升,小旗六斗。军人 有家小者五斗,无家小三斗。馀俱于四川布政司官 军折支钞。 又令大河、淮安二卫及凤阳各卫所旗 军,月粮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斗;无家小者,添支 一斗五升,于折色内扣除。 又令辽东广宁等卫及 定辽左等卫军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斗,只身 二斗,纪录幼军一斗。 又令直隶梁城守御千户所 旗军,月支粮三斗, 凡行粮马草。五年,令梁城守御 千户所官军在京操备者,月支行粮四斗。陕西都司 都指挥管领旗军于甘肃宁夏及绥德等寨堡备御 者,照甘肃备御旗军例,月支米五斗

    正统六年,给大同出境墩军及辽东各边军行粮。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正统六年,令大同境外冲要 守墩官军,及离城百里之外者,给行粮,其内地不及 百里者不给。 又令辽东沿边城堡守墩了哨官军 行粮,每人月给四斗五升。 又令各边哨备官军,在 边者月给行粮,回卫即罢支。

    正统七年令南京折粮银,运籴陕西军粮。及定“各卫 所行粮月粮。”

    按《明会典》、凡解运折色,“正统七年令直隶苏州等府、 起运南京粮折银五万两,运赴陕西布政司、转运甘 肃等处籴粮给军。” 凡行粮马草:七年、令密云各卫 边军出境巡哨,夜不收人等,验日于古北口日支行 粮一升。守关操备非出境外者不支。 又令各处进 贡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 又令各处草场每 岁牧放马匹官军,沿途官司日支口粮一升,一日经 过两处,不许重支。 凡月粮,正统七年,令密云中后 二卫守关操备旗军,有家小者,并兴州后屯等卫调 去官军,每月俱支米八斗,行粮住支。 又令陕西宁 夏等卫旗军,每月添支米一斗,馀折布绢。 又题准 太原左等卫旗军,递年调偏头关御冬守夏,分为两 班,轮流回卫,取讨衣鞋。沿途日用口粮,照大同操备 官军事例,每名日支一升,回卫住支。 凡赏赐,正统 七年、令陕西都司调去甘肃沿边操备腹里屯军。每 名给赏绵布三疋。内折钞一疋、绵一斤八两

    正统八年定添给陕西、直隶等各卫所月粮行粮及 赏赐布花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八年,令陕西西安左等卫调 拨甘肃延绥等处操备旗军,有家小原支本色六斗 者,添支一斗;无家小原关四斗五升者,添支五升。 又令天寿山上工官军,每月行粮四斗外,添支口粮 二斗。 又令陕西卫所腹里旗军,三个月全支米一 石,馀月米钞兼支。甘肃操备旗军,四个月全支米一 石,馀月照旧。 又令陕西肃州卫为事问发立功守 了犯人,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直隶苏州、松江、浙江 沿海等卫所旗军,月粮有家小者,添为一石。 又题 准:宣府旗军,在卫月粮一石。内有家小者,月支本色 六斗,折钞四斗。夜不收并守墩军,再关行粮本色三 斗,共米一石三斗。 凡行粮马草。八年,令河南、山东 等处在京操备官军、月给行粮四斗 凡赏赐八年、 令甘肃延绥等处操备旗军,有家小者、每名给赏布 三疋只身。布二疋、绵花俱一斤八两。 又令陕西都 司所属宁夏中护卫,河州、洮州、岷州、宁夏左右前屯 卫,宁夏中靖卤等卫,宁夏群牧千户所正军恩军校 尉,有家小者、每名给赏布四疋只身。旗军“校尉并养 羊小厮、巡营、守门铺、养马、看仓、看草、老幼久病、残疾 复役未及三年,逃军布二疋:绥德卫,庆阳、延安、西安 右护卫,西安左、西安后,巩昌、汉中、秦州、平凉等卫,凤 翔守御千户所,西固城、礼店千户所,阶州守御千户 所,平凉中护卫,兰州、西安前,甘州中护等卫,甘州群 牧守御千户所,郑府仪卫司,群牧千户所正军校尉, 有家小者布三疋。宁夏在城驿并宁夏递运所及高 桥儿等各驿递运所恩军布花,各照彼处附近卫所 军士,原定腹里口外事例给赏。”陕西行都司所属甘 州左、甘州右、中、前、后,凉州,西宁、永昌、山丹、庄浪、镇番 等卫,古浪城镇裔守御千户所正军、恩军并镇裔守 御千户所,京卫犯罪旗军,并凉州、庄浪二卫自买马匹充军报效士民,有家小者布四疋。自绥德卫以下、 凡只身旗军校尉并养羊幼军,巡营守门铺、养马看 仓看草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及三年逃军,俱各布 二疋,绵花一斤八两

    正统九年,定“大同、陕西军士口粮,及起运山东等处 税粮折色,赏给军士布花”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九年,令大同、宣府军粮,有家 小者,月支本色八斗,折钞二斗;无家小者,月支本色 六斗,折钞四斗。” 又令陕西、延绥守边旗军,有家小 者,月支米五斗,豆二斗,馀三斗折布。 又令行都司 卫所,夜不收,月粮全支。 凡解运折色:九年,令山东 等布政司、直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俱运赴永平、山 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隶苏常等府州税粮折银、运山 海、辽东籴买粮料。 凡赏赐。九年、令各卫军士该赏 布花、许在卫家人妻子代领。只身无亲者、照数印封。 著亲管官旗领送本军

    正统十年定“各卫所月粮、行粮及赏给冬衣。”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年,令各处起取军匠,定拨 立功中卫,带管支粮。 又令福建沿海卫所备倭旗 军,月支米。 又令辽东属卫守城军,月粮六斗,内本 色三斗折钞二斗;守边者,月支本色米五斗。其沿边 操哨军,月支本色米五斗,一斗折钞。 凡行粮马草, 十年议准宁夏沿边修砌军,查照离城百里,日支行 粮一升;不及百里者,就于本等月粮内食用,不许再 支行粮。 凡赏赐十年,令陕西延庆、西安秦巩凤翔 等卫所屯田旗军,分调定边等营备冬者,每名给赏 布二疋,内折钞一疋、绵花一斤八两。 又令聚落、阳 和、天城三驿摆站囚军,每名给赏绵布二疋、绵花一 斤八两。

    正统十一年,定“陕西旗军月粮折布及壮丁带操者 口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一年,令陕西、甘肃旗军月 粮,折河南起运阔白绵布,每疋八斗;陕西绵布,每疋 仍折六斗。 又题准陕西行都司、肃州等卫旗军月 粮一石,前月关支本色四斗。河南大布一疋。后月关 支本色六斗;陕西小布一疋,相兼放支。 又令陕西 猎户土民选出壮丁本卫所带操者,月支口粮四斗。 正统十二年定万金所属卫分本折间支、及运籴辽 东军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二年,令万全都司所属卫 分,不分旗军,月支米一石”,米与折色银布间月关支。 如遇闰月,全支米 凡拨运本色,“正统十二年,令直 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卫罪囚,运山海仓粮赴辽东 宁远等仓赎罪。” 凡京运年例,正统十二年,令每岁 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又令每岁运银十五 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

    正统十三年定“给山西、陕西等卫所军士口粮,及辽 东操守馀丁舍人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卫所 屯军,马队操练者,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陕西、甘肃 选操屯军,有供丁者,月支米三斗。 又题准宣府右 等卫所旗军,选充马步队,沿边营堡操备馀丁,每名 月给口粮三斗, 凡行粮马草:十三年,令辽东各营 堡操守馀丁、舍人,原无月粮者,准支行粮。

    正统十四年、分别给发各项馀丁、及大同旗军家小 口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四年,令通州等卫充斗级 馀丁,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神机营牌刀馀丁,月支 米六斗。 又题准:大同旗军,不分头拨次拨,有家小 关支八斗,无家小六斗。夜不收原关月粮一石,添与 行粮三斗。敢勇旗舍并简选馀丁,除老疾外,其见在 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粮三斗。选操屯军,照依守城军 士,有家小八斗、无家小六斗。 凡行粮马草。十四年、 令宁夏官军、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粮一升

    代宗景泰元年定在京各项官军支给月米

    按《明会典》:凡月粮,景泰元年,令在京将军旗校操备 报效等项官军人等,该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 本色米一石,馀折钞。 又令京营头拨官军月粮,每 月各添一斗,次拨五升。 又题准:召募勇敢并报效 舍馀人等,照操备官军事例,给赏冬衣布花,将口粮 每月再加一斗,共作四斗关给。

    景泰三年,定“京营、京卫各项军人口粮,及五军营运 粮脚银,松潘巡哨官军,南京驾船水军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三年,令京通各卫仓军斗月粮,有 家小支六斗者,添为一石;无家小支四斗者,添为六 斗。” 又令神机营操练馀丁,月粮仍支六斗。 又令 寺子峪等二十六营操守军士,大安口等驻操八营, 巡哨听调军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无家小六斗, 行粮住支。 又令各营报效舍馀,有冠带者,月支米 一石;无冠带有家小八斗。无家小六斗。外卫官旗头 拨五斗。 又令各营舍馀选出操练者,月支米三斗

    又令各处“老幼残疾屯军。俱令守城把门” ,月支米

    三斗。 又令口外旗军,照旧支月粮一石, 凡京运 年例。景泰三年,令五军等营拨军七万,运粮七万石 于怀来,每人给脚银三钱, 凡行粮马草。景泰三年, 令松潘等卫所官军差出三百里之外巡哨贴守,经 五日之程者,支行粮。 又令南京各卫驾船军馀,往 来经两月之程者,人支行粮八斗;半年者,二石八斗。 景泰四年,拨运通州隆庆仓米。又加给内外诸营粮 米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景泰四年,令法司发直隶罪 囚,于通州仓支豆运赤城;直隶并万全都司等处罪 囚,于隆庆卫仓支米运龙门。”又令召人自通州仓支 米赴独石,每石给脚银六钱,马营五钱五分, 凡月 粮。景泰四年,令神机、敢勇、报效等营并御马监操备 舍人馀丁,原支三斗及今加六斗者,俱支四斗。内有 冠带者八斗。遇有调用,各加行粮二斗。 又题准:将 延庆卫、白羊口,及在京拨去守备,并居庸等四驿官 军俸粮,行粮廪给,著令来京仓关支。愿支银者,每粟 米一石折银三钱,不愿者支粮。 又题准:将万全都 司所属卫所,选拣在官舍人馀丁,有马常川操练者, 照例关给口粮。其无马舍馀,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 终止,给与口粮操备。其馀务农月日,俱各住支。遇有 警急声息,果妨农种,照旧给与口粮。

    景泰五年,定“倒马关旗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景泰五年,倒马关旗军月粮,有家 小者八斗,无家小六斗”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领运仓粮。又定“土木、榆林站 军、修城官军及四川征守军口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领运 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发巡抚官处,减半自备米 纳宣府。”斩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 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 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凡月粮:景泰六年,令土木、榆 林二驿摆站军士月粮,有家小者八斗,无家小六斗。

    又令修理城垣官军、每月添支口粮一斗 。又令

    四川征进守备旗军、每月支米八斗。守城旗军五斗。 老疾纪录三斗

    英宗天顺元年定边军土军口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天顺元年、令各边军人不分马步 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处土兵、秋冬操练支口粮,春 夏住支”

    天顺二年,定“仓军囚徒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天顺二年、令通州添盖仓廒。旗军 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守了囚徒。月支粮二斗。” 天顺五年、奏准、都督征剿官军行粮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天顺五年奏准,凡都督等官 率领达官军人征剿者,都督都指挥日支行粮三升, 指挥、千百户、镇抚头目、旗军一升五合,舍人、儒士家 人一升。”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南京达官军人 等,亦照此例。

    宪宗成化二年令添给各卫旗军月粮又派定四川各卫本折军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年,令各卫旗军月粮添支 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卫旗军月粮照贵州 卫所新定事例,俱米钞中半兼支。军人无家小者,月 粮六斗,本色四斗,折钞二斗;老疾并纪录,各支本色 三斗。松、茂、威、叠、小河五卫所总旗,本色一石,折钞五 斗;小旗,本色九斗,折钞三斗;有家小军人,本色八斗, 折钞二斗;无家小者,本色四斗五升,折钞一斗五升。 其拨堡贴守总旗,本卫支本色五斗五升,该堡支四 斗五升。小旗,本卫支四斗五升,该堡支四斗五升。有 家小正军,本卫支米三斗五升,该堡支四斗;无家小 者,该堡支米四斗五升,不支行粮。续令松潘等卫所 旗军,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无家小支八斗者、减 去三斗。老疾纪录俱支三斗。 又令四川各卫所旗 军月粮、添支本色五斗

    成化七年定“陕西、延绥旗军月支本折米钞,又添给 贵州军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七年,令陕西、延绥二卫旗军, 照庆阳卫例,总旗月支本色八斗,折钞七斗;小旗月 支本色六斗,折钞六斗;有家小军人月支本色六斗, 折钞四斗。 又令贵州军粮,总旗八斗三升者,添为 九斗;六斗八升者为八斗;军士有家小五斗八升者, 为七斗;无家小四斗八升者,为五斗五升。如粮不敷, 折给银布。

    成化八年、令大同操班舍人粮照操军。又令征进官 舍军馀、每日给米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八年、令大同、宣府选操上班 舍人,照操军例、月支粮一石。 凡行粮马草,成化八 年、令征进达官军舍,不分官舍军馀,沿途每人日给 米二升半。如一日经过两站者,不许重支到边仍照行粮常例。”

    成化九年,添给边民“夜不收月粮。”又定宣府、陕西等 边军粮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九年,令各边民夜不收月粮, 添为五斗。 又令宣府选操旗军,照边军例支粮。 又令陕西延绥、庆阳三卫,在榆林边备者,月支本色 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银钱”

    成化十一年,定陕西洮、河、岷州三卫边备守城军粮, 又严直隶卫所支放,及增河南等处折色。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一年令陕西洮河岷州三 卫在边操备旗军,照洮州卫例、月支本色米一石。在 卫守城杂差等项,照临洮等卫例、月支本色六斗、折 钞四斗。 又令在京并直隶涿鹿左等卫所及该关 粮米衙门,并各营关粮军人,俱照原定月分、预先造 册送部定仓。及将寄囤粮米俱各预先支放。如有事 故,就便扣除。勘合到仓,不行依期赴支者,听巡仓御 史拿问,粮米照例扣除。若各该关粮文册造报稽迟 者,户部将迟慢官吏通查送问。 凡解运折色,成化 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递年坐到山西、河南、山东、北直 隶粮料,除山西每石征银八钱外。其河南等处,自今 年为始,每粮一石征银八钱五分

    成化十二年议定“三年一次差官查盘各边粮草,及 定营造军匠食盐。”

    按《明会典》:“成化十二年议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户 部官查盘各边粮草,如有亏折短少浥烂等项,将总 理盘督等官一体究问参奏。” 又按《明会典》,“凡月盐, 成化十二年,令见今营造军民人匠,每名月给食盐 一斤。”

    成化十三年定“月粮支放诸例”、及军士月盐。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三年,令长陵等卫洒扫宝 山做工旗军,月支粮一石。” 又令:今后遇有官吏旗 军事故调用等项遗下,并预支应得俸粮。五斗以上, 失于还官者,事发不问罪,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 追问。 又令京通二仓支粮卫所并各营局等衙门, 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 仓关支、三月至八月、京仓关支。如遇兼支粟米、小麦 时月。及京城米贵、临时酌量奏请。 凡月盐。成化十 三年、令南北二京锦衣等卫军校尉、各处旗校军士 月盐一体住支

    成化十四年、令给在京操练馀丁月米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四年、令在京各卫馀丁。选 取在营操练者。月支米六斗

    成化十五年令边军远者许支行粮马草。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成化十五年令各边防护修 墩烧荒官军,若在百里及五日之内,堪自备粮料者, 不许关支行粮马草。若五日及百里之外者,听令关 支,仍将支过数目,于在营下月册内扣除。其遇警截 杀探贼按伏官军不能自带粮料者,并听随处关支。 镇守等官于无事点视边防等项,许本镇城堡军马” 护送。不得多带人马、滥支草料

    成化十六年,令苜蓿军支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六年、令种苜蓿旗军。照养 牛种菜等例、月支粮一石

    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等墩军及军匠、俱支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绥、宁 夏、甘、凉、辽东沿边墩军、月支米三斗。又令六科廊裁 缝军匠、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八年,定“锦衣女户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八年,令锦衣卫女户月支 粮一石”

    成化十九年令“宣府舍馀照在城例支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选操舍 馀照在城例、月支粮一石”

    成化二十年,定京、通月粮、分月关支,辽东本折各半。 又令各卫罪囚运送军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十年,令在京各卫军人月 粮,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京仓关支,正 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关支。 又奏准,辽 东军士月粮,上半年放与本色,如遇粮缺,下半年支 与折色,每石照例二钱五分。 凡拨运本色,成化二 十年,令辽东管粮官会同抚、按等官,将附近永顺二 府所“属州县并永平、卢龙卫所见问罪囚,内有杂犯 死罪以下,酌量地里远近,定拟则例,发山海卫仓关 领粮米,送广宁、前屯、广远二城”仓收贮。及将辽东所 属官吏人等,有犯各项罪名者,亦照例于《辽阳城》六 仓关领粮米,运送东州、叆阳、清河、碱场、马根单五堡 各备用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项军人月粮”,及严官吏“朦胧侵 欺”之弊。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十一年,令永清等卫所馀 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漕运军馀,月粮八斗,俱支本色。 又令各处沿边沿海军士,月支粮八斗。 又议准:今后管军官吏总小旗关支逃故等项军粮, 与承委放粮官员人等,将应扣还官钱粮朦胧关支 者,俱照常人盗仓粮拟断。其承委收粮官员人等,侵 欺应放官军俸粮者,仍依监守自盗仓粮论。若管军 官吏冒支见在军粮一名,不拘粮数多寡、照依律例 科断。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盗仓粮问罪。

    成化二十二年,减边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守了及为 事问发各边墩台囚徒,月支米一石者减为四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