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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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十六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

      周二

    戎政典第十六卷

    兵制部汇考二

    周二

    按:《周礼》夏官司马。

    订义薛平仲曰:“《春官》掌礼,所以为厚天下之仁。礼不足而后政及之,所以为正天下之义。仁以起天下,不忍不由礼之心;义以制天下,不敢不由礼之心。政典所以有法于夏。” 王昭禹曰:“马者,甲兵之具,王政所重,故自《夏官》卿一人至中士十有六人,皆以司马名官。” 李景齐曰:“政莫大于军,军旅之事,以马为急。大司马之职”,虽不言及于马,以名官观之,其意默寓。若夫马质、《校人》《圉师》之类,属于《夏官》者,马政之详可覆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

    郑锷曰:“注谓政者,正也,上之所以正下也。《夏官》独谓政官。司马有九法、九伐之制,所以正其不正,斯可谓之政矣。王者之于邦国,欲使各得其平,司马佐之以政,则平也易矣。然政以平邦国,治职亦以平邦国,何也?治出于大宰,则平之以道;政掌于司马,则平之以政;治典则平于顺治之前,政典则平于叛违之后 。吕” 氏曰:自夏后氏命引侯掌六师,举政典以誓众,则邦政之掌于《司马》旧矣。国之大事,何者非政,独戎政谓之政何也?天下无事,寓兵于农,然后赋役百为,始有所施,是政之所从出。天下有事,举兵讨乱,邦之存亡安危系焉,以为政之大,又不待论,此戎政所以独谓之政,统六师而谓之平邦国,王者用师之本旨,特为邦国之不平者设耳。

    政官之属:“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 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 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 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黄氏曰:“司马” 置属,与五官稍异。小司马而下有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舆司马掌车、行司马掌卒,军司马兼掌之。军司马,如《天官》宰夫、地官乡师,以军名官,其职可知 。《易氏》曰:“鲁会晋师于上鄍,舆师受一命之服。晋享六卿于蒲圃,舆尉受一命之服。所谓舆者,车也。晋作三行以御狄。其后晋中行穆子与无终及群狄” 战于太原,毁车为行。所谓行者,徒也。成周师田之法,险野徒为主,易野车为主,于是设二司马之属,专掌车与徒之任,异于五官。李嘉会曰:“自小司马以下,皆不见其职掌,岂用兵之时他官兼权,故职不见邪?抑兵事尚密,不当载之书邪?二者皆是也。先王不以兵机示天下,五官、治、教、礼、刑、事,法无不” 著,惟兵法不传后世。《司马法》与孙吴、尉缭等兼著,皆先王所未有 。陈君举曰:“《仪礼》阙军礼,盖《司马法》即古军礼也。古者百五十五篇,今亡其百五十篇,以其有者求之,必非衰世权谋变诈者所能为也。而谓之《司马穰》苴兵法” ,非也 。贾氏曰:“‘《诸官》皆云: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独此言史、胥、徒多” 者,司马大总军,军事尚严,特须监察故也。

    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 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 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 卒,卒长皆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 人为伍,伍皆有长。一军则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薛平仲曰:“《周官》序官之例,未尝有序事之法,惟司马所载制军之事为详,而后官属之缓急始次第而举。岂非兵者国之大事,政典所用以平邦国者,其规画固当蚤正欤?自调民之法立,民之从事于军者,劳逸出入之相权,而力常有馀矣,于是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有不容损益者。自制军之数立,国之有军者,内” 外轻重之相制,而势可得合矣,于是王六军以至小国,一军有降杀之逾倍焉。军有定制,帅其军者,非威令素孚不行也,于是大为之将,而将皆命卿,小为之长,而长皆上士,有以定尊卑上下之志焉。军有帅,则文移之往来,政令之征召,有不可略,于是一军则二府、六史、十胥、百徒,有以为文书调度之备焉。举军政之要,莫先斯四者。先王规画,实为之“井井绳绳而不紊” ,观叙事之法,

    可考 。黄氏曰:“凡制军,谓有征行之事则制之。《县师》,所谓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乡、遂各为一军,而都鄙不与。及制军,或取于乡,或取于遂,或取于都鄙,或征兵诸侯,所谓及师,大合军是也。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多则增隶孟津之会。诸侯八百,犹六师耳。”《泰誓》:“王乃大巡六师。” “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平居民籍,足充其数,非天子命伐有司马之法,未尝作军也。鲁作三军,《春秋》讥之。侯伯专征兵,诸侯亦分属于其军。城濮之战,楚为三军,陈、蔡属右军,卫属左军。盖古法自军将以下,爵秩与乡官同,诸儒遂谓皆六乡之吏,非也。伍、两、卒、旅、师、军,于乡为比、闾、族、党、州、乡,于遂为邻、里、酂、鄙、县、遂、遂之爵秩递降于乡一等。邦国、都、鄙亦有乡、有遂,其爵秩亦当有高下,及在军皆陞之,使与六乡等。大扺军吏无小大,皆主号令,当使其人尊敬之。“二十五人之长,爵中士”意可见艺祖阶级之法与三代暗合。伍皆有长,不必尽有爵,以此见不皆为六乡比长,《疏》谓“众多官卑,略而不言”,非也。“五人”之长号令狭,虽无爵可也。众多不置则或然,官卑略而不言则不。李嘉会曰:“先王兵制,自五人以上必用命士一人为之长,至二千五百人则用中大夫。故一军之闲卿一人,中大夫五人,下大夫二十五人,上士百二十五人,中士五百人,下士二千五百人。既是士大夫命士如此之多,故各自爱,不致”冒昧邀功以自伤。所以古者兵败止曰败绩,不至甚斩首也。后世止以首级为贵,可伤也。伍皆有长,不曰下士而曰长长,则功罪皆有所归。 薛平仲曰:“军将命卿”,其来尚矣。启于甘之战,乃召六卿,《常武》之诗,“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太师皇父,整我六师”,皆以卿而帅军也。经谓“军将命卿”,说者以为天地四时六官之六卿。今考六官中,特司马掌兵,馀卿无与。虽田役军旅之事,互见六官,然特为治事条目云耳,初非为军将。乡大夫掌六乡之政教禁令。《序官》则曰:“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则乡大夫亦谓之卿。先王于六乡之中设为六卿,亦于六军之中设为六将,无事之时总万二千五百家为之长,有事之“际又总万二千五百人为之将帅。此六军之将则六乡之卿,非特此也,以六乡言之,自五家之比积而至于万二千五百家之乡,以六军言之,自五人之伍积而至于万二千五百人之军,亦犹是耳。”五家比长以下士为之五人之伍,其长亦下士,则伍长者即向之比长。二十五家闾胥,以中士为之,二“十五人之两,其司马”亦中士,则两司马即向之“闾胥。”“百家之旅师”以上士,百人之卒,其长亦上士,百家之党正为下大夫,五百人之旅师亦下大夫,二千五百家之州长为中大夫,二千五百人之师帅亦中大夫,然则军将之命即向之乡大夫明矣。惟乡之政教禁令素行于无事之时,而斯民之观感甚深,服从甚久,一旦起而为军,而将军者又前日之乡大夫,则前日观感服从之人,皆为今日死节犯难之事。郑氏谓“凡军帅不特置选于六官,六乡之吏自卿以下使兼官焉”,谓六乡之吏兼官可也,何为复曰“置选于六官?”彼盖无一定之见,岂知成周之时,六乡六军之无异官乎?晋悼公时,魏绛为司马,张老为候,奄铎遏寇为上军尉,籍偃为司马,使训卒乘,注以为军将皆命卿,犹有先王之遗意。 王东岩曰:“此说以军将为乡之卿,固然。谓命卿非王朝之卿,恐未然。古者畿兵不出境,若以王朝六卿兼掌六乡之军,何害?至邦国之军,《王制》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一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经以“二卿皆命于君者,注以为误,则命卿”者非是。命卿不使之将,欲为将者皆出于天子所命之卿,以见兵制虽备于邦国,兵权不属于私人,此是圣人统御诸侯防患之深意。 又曰:“天子诸侯兵制,已见《司马序官》,惟周家起民为兵之制,散见于经”传,《周礼》亦无明说。说家注解,杂见于司徒、司马,今并类聚于《司马序官》云:“其一小司徒,《大司马》所谓可任者家三人二人者也;其二小司徒,所谓起徒役无过家一人者也;其三《汉志》《司马法》所谓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者;其四《郑氏注小司徒》引《司马法》成十百井,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者。” 陈君举曰:“《司马法》曰:‘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出马一匹,牛三头,是为匹马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然则小司徒所制,大约民数,以中家计之,二家有十二人,可任用者五人;一井八家四十八人,可任用者二十人。《司马法》谓甸出七十’”五人者,盖于一甸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内,一千二百八十人可任用者,择七十五人备征伐,籍于司马。 陈及之曰:“班固《汉志》谓天子畿方千

    考证

    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兵车万乘,是为万乘之主。一井之田,八家耕之,总计六十四万井之田,为五百一十二万夫。耕者五百一十二万家,以此夫家之众,而供万乘之赋,盖七家赋一兵,则是甸出七十五人,亦七家赋一兵,如《司马法》之言无疑。列国之赋,皆同此数 。王氏《详说》曰:“车一乘,合士卒七十五人,则一卒所馀在后卒;复以五十人合二十五人为一车之士卒,则所馀五十人又在后。车凡三卒四乘,三旅为车二十乘,三师而车百乘,三军而车五百乘,六军而车千乘,此车人参两以相纠联之法 。” 王东岩曰:“《司马法》,天子地方千里,出车万乘。今六乡之车已及千乘,总王畿之内可具万乘,而有都鄙采地。天子六军,出于六乡,故千乘。因是推之,诸侯三军,止及三万七千五百人,有车五百乘。《司马法》云千乘者,亦此意也。故说者谓五百乘,三乡所出;千乘,阖境所出 。” 陈君举曰:“《司马法》又曰:‘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与前” 数差错者,前言“总籍民兵” ,今言“谓发民兵” ;前言“四井为邑,四邑为丘” ,今言“井十为通” ,促零就整,以什起数耳。《田制》以八家为井,起算,《兵制》以十人为什,起算,各从其宜。前四丘为甸,为六十四井,五百十有二家,其籍于《司马》者七十五人。今通十为成,加三十六井,二百八十八家,则一成之中,百井八百家,调发者止三十人。以中家计之,百井八百家,约为丁四千八百人,堪任使者二千人,籍于司马者四百人有奇,四分当兵之数,发其一分之强。故八百家止言三百家,番休者常五百家,可见周家优民之至 。陈及之曰:“《司马法》言‘通十为成’者,亦并其地言之,于一成百井之中,三分去一,只有六十四” 井,成地与甸地等耳。何以明之?《左氏记》:“少康在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旅五百人。” 一成之田百井。夏氏地政,三分去二而治其一,则可耕,凡三十三井,井九百亩,除庐舍百亩,而十六家耕之。《孟子》谓夏后氏五十而贡,则颁田以五十亩为制。如此则三十三井,凡耕者五百二十八家,家各赋一人,举其全数而用有众一旅。由是言之,则通十为成者,亦并其地言之。若然,周制于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内,每七家赋一人,凡七十五人,故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额调发从车,则十七家而遣一人,凡三十人,故曰“成百井。” 士十人,徒二十人,而言三百家者,盖一人行而十家合资之,则行者三十人,而三百家被其征调也。故五百十二家止言三百家,馀二百十二家又留以须后。如是则兵籍甚具,行者益少,所以壮国势,休民力。及其后王制败坏,遂以甸出七十五人者尽调发之。晋之成县,县方百里,而出革车百乘,《孙子》谓“兴师百万,日费千金,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 是一人行而七家奉之。或者见此,以为先王之制,则失之 。陈君举曰:“周制,每一车七十五人,今甸出长毂一乘,而止发三十人,无乃车多而人少乎?” 曰:“古者军行,凡革车一乘,七十五人之外,又有重车一乘,载衣粮之属。其士卒则有固守衣装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炊子家十人,凡二十五人,与正车为百人,又备副车为补阙,是车不得不多。以一同之地论之,车百乘,士三千人。每革车一乘,重车一乘,通百人则三千人,凡用车六十乘,馀四五百人。今依《司马法》,籍者七千五百人,调者三千人,若是差舛,何也?” 曰:大国三军,盖天子六乡之地,每家赋一人以足三军之数,取其近地为之,以为国家武“备。若其调发,则依《司马法》之制 。” 又曰:“古者五侯九伯专征,而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出。案《诗·文王出车》云:‘我出我车,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谓我来矣’。幽王大东渐渐之石,为东劳西逸,而有不遑朝处之叹。更以《周官司马法》参考,王有四方之事,则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不道,征之。以某年某日’” ,师至于某国,小宰掌其戒具,虎贲氏奉书,以牙璋发之。《诗常武》:“王命卿士,太师皇父,整我六师。” 冢,宰也。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 小宰,戒司马出征也。程伯时为司马。然则畿兵不远征,故刘文公平丘之会对晋人曰:“天子之老,请率王赋元戎十乘,以先启行。” 至平王东迁,以王人戍申甫,而扬之水始刺之矣。《春秋》之初,从王伐郑,犹有陈、蔡、卫之兵。二百四十二年之闲,王人会伐屡矣。《左氏》未尝见王师之出,惟“败绩茅戎” ,王师自出,《春秋》讥焉。至战国时,京师益弱,诸侯强大,往往犹畏之。西周武公生楚,犹曰“一周当二十晋,不百韩,不足以伐周。” 说辞虽或过实,而事情亦略可据。赧王伐秦,尚从“锐师” ,以此知“畿兵不用” ,其力尚宽。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

    贾氏曰:“此《九法》” 以下,皆言邦国以施于诸侯为主。

    郑锷曰:“《九法》皆佐王平邦国之典,然建牧立监。”

    大宰之事,设仪辨位。《大宗伯》之事,制畿封国。《大司徒》之事,《大司马》之所谓建者,特明其法,以布告之。

    郑康成曰:“平,成也,正也 。” 王昭禹曰:“平邦国,使”

    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以《九伐》所以正之、等之,作之、维之、纠之、任之、用之、安之、和之。如此,苟戾乎此,然后《九伐》施焉,则王之平邦国,岂遽加以刑辟之威?

    制“畿封国,以正邦国。”

    陈君举曰:“九畿、九服,周制也。要之法度所及,止于《六服》。《书》云‘六服群辟,罔不承德’,其朝贡尽如礼,止于《五服》,《书》云‘六年五服一朝’是也 。” 郑康成曰:“封谓立封于疆为界 。” 郑锷曰:“制畿封国者,下文所谓侯畿、甸畿、男畿以下是也。既制为九畿之域,乃于其中或封为五百里之公、或封为四百里之侯、或封为三百里之伯、或封为二百里、一百里之子男。” 唯畿有定域,国有定制,则远近不相侵,小大各相比,邦国可正。

    设仪辨位,以等邦国。

    郑康成曰:“仪谓诸侯及诸臣之仪。辨,别也。别尊卑之位 。” 郑锷曰:“设仪者,自上公九命以至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或以九或以七,或以五为节是也。既设为九等之仪,因其仪而为之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以至子男同一位。仪见于设饰之闲而有隆杀,位见于著定之际而有高下。其法已定,则等差以” 明,名分以叙,邦国可等。

    进贤兴功,以作邦国。

    郑康成曰:“兴犹举也。作,起也 。” 郑锷曰:“见于德行之谓贤,见于事业之谓功。贤可尊也。受七命者进为八命之牧,受八命者进为九命之伯,功可录也。或加之以地,或进之以律,进其贤者则不贤者自砺,兴其功者则无功者知奋,邦国可作。”

    建牧立监,以维邦国。

    郑康成曰:“此即《大宰》‘建其牧、立其监 ’。” 林椅曰:“监乃属长、连帅之比 。” 王昭禹曰:“九州之牧建之于上使有所统,诸侯之监一国者立之于下使有所承,则万国由此而相比维,与《诗》所谓‘绋纚维之’同。”

    《郑锷》曰:“二百一十国为州,州有伯,是之谓牧天。”

    子使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三人,是之谓“监。” 既建其牧,又立其监,大邦小国,丝牵绳连,各相系属,邦国可维。

    制军诘禁,以纠邦国。

    郑康成曰:“诘犹穷治也;纠犹正也 。” 贾氏曰:“制军,上文大国三军等是也。诘禁者,士师有五禁,天子礼,诸侯亦当有 。王。” 昭禹曰:“诘禁或施于国,或施于军,或施于刑,或施于誓,随事以言诘之 。” 郑锷曰:“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无以妾为妻,是谓诘禁。有军以驭其乱,有禁以诘其违,则邦国可纠矣。”

    施贡分职,以任邦国。

    王昭禹曰:“贡以物言,施贡则各以其所有,职以事言,分职则各以其所能,施贡以任其财,分职以任其力,此之谓任邦国 。” 郑锷曰:“侯贡祀物,甸贡嫔物,男贡器物,采贡服物,是谓施贡。甸服者日祭,侯服者月祀,宾服者时享,要服者岁贡是谓分职。贡已施则土地所有不敢不入,职已分则职事所效不敢不共,则邦国” 可任矣。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

    王昭禹曰:“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大国三乡,次国二乡,小国一乡,所以处民也。简,选也。稽,考也。简其强弱,稽其多寡,然后众可用,故曰‘以用邦国 ’。” 郑锷曰:“王国简稽六乡之民以为军旅,诸侯之国盖亦同之,特无六乡。《书》云‘鲁人三郊三遂’,既有郊法,则简稽其民而用之可也。有民斯有兵,有兵斯有节,邦国可用 。” 黄氏曰:“邦国民籍皆在《司徒》,军籍皆在《司马》。乡民其精兵也,即其籍稽而用之。三代中外,皆有精兵,无过防偏失之患,所恃者其兵皆知仁义礼乐之训,不可与为乱而已。”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

    郑锷曰:“城郭沟池,任其万民,便其守御,无使国大而所守者狭,国小而所守者广,匡人达法则以匡邦国,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无使职贡宜轻者或过乎则,宜重者或不及乎,则,守均则力不困,则平则心不疑而邦国可安 。” 王昭禹曰:“诸侯为天子守土则均。守者,均其地守也。匡人达法则正邦国则平则者,平其八” 则也。都鄙非无守也,以邦国为主。邦国非无则也,以都鄙为主。地守既均,则远近无相侵夺之患。八则既平,则高下无或僭忒之愆,邦国于是安而无危。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郑康成曰:“比犹亲,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 《易?比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 郑锷曰:“大国恃其强,足以吞并;小国忘其微,敢于倔强。使大者不恃其强而绝之,小者能尽其礼以承之,则邦国可和 。” 孙氏曰:“《天官》,经理邦国者也,故曰治;《夏官》,董正邦国者也,故曰政;《司马》统六师,则九伐之法莫先焉。先王” 姑后之首,欲建邦国之九法,何也?盖九法皆政之大者,所当修明于国家闲暇之时,九法常明,诸侯皆归于康乐和亲之域,奚以《九伐》为?《九伐》特不得已而用之。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

    郑锷曰:“诸侯有罪,轻重不一,至用兵以诛讨之,必声其罪。《左氏》曰:‘有钟鼓曰伐’,言声其罪也。”

    冯弱犯寡则眚之,

    郑康成曰:“冯犹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 。” 郑锷曰:“王氏本《注》说‘眚’字,谓诎其爵命,削其土地,使强更弱,众更寡,若人之眚瘦然,未免与下文削之相似。眚宜如‘《易》有灾眚’之眚,用兵治之,使若灾眚然,不能逃其患也 。” 李嘉会曰:“眚之谓宣扬辞令,以明其恶,使之自眚。”

    贼贤害民则伐之。

    《郑锷》曰:“伐如伐木之伐,去其根本,勿使再生之理。贤足以长民,贼之是不义;民者邦所恃,害之是不仁。声罪而伐,翦夷去之。”

    暴内陵外则坛之。

    郑锷曰:“暴内则为恶于国中,陵外则肆侮于四邻,不可以为君,宜除而去之,如除地为𫮃之坛 。” 郑康成曰:“‘坛读如同𫮃之𫮃’。《王霸记》曰:‘置之空𫮃之地’,置之空𫮃,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贤者。”

    野荒民散则削之。

    郑锷曰:“王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为诸侯者,有田野不能治,至于荒芜;有人民不能聚,至于离散,则不能保有其大也,故削之使小,如汉削诸侯王郡是也。” 谯郡张氏曰:“先王知礼义本原,起于稼穑之际,故于农事常先天下之政。诸侯助成王祭臣工之诗,因其归而戒以农事,由此故也。先王巡四岳,较诸侯之” 善恶,其庆始于土地辟田野治,其罚始于土地荒芜,田野不治。夫戒诸侯之事,莫急于新畬之勤;制诸侯之赏罚,莫先于田野之政。先王之意可知矣。

    负固不服则侵之。

    郑康成曰:“负犹恃也。固,险可依以为固也。不服,不事大也 。” 郑锷曰:“侵如‘侵千之疆’之侵。说者以为粗曰侵,又云浅曰侵,谓略以兵加之。盖恃险者必坐而困敌国,攻险者必至于多杀人。侵之以兵,使知险之不足恃,乃控制负固之良策。”

    贼杀其亲,则正之。

    郑康成曰:“正之者,执而治其罪。《王霸记》曰:‘正,杀之也 ’。” 郑锷曰:“正者,正也。贼杀其亲,则是不知有人伦者也。正者,明其尊卑之序,定其昭穆之等,执而杀之可也。”

    放弑其君,则残之。

    郑康成曰:“放,逐也;残,杀也。” 《王霸记》曰:“残灭其为恶。”

    犯令陵政则杜之。

    郑康成曰:“令犹命也。《王霸记》曰:‘犯令者违命也。陵政者轻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与邻国交通 ’。” 郑锷曰:“犯令以诸侯而抗天子之命,陵政以诸侯而侵天子之权。”

    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郑康成曰:“《王霸记》曰:‘悖人伦,外内无以异于禽兽,则诛灭去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 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

    易氏曰:“政,谓九法九伐之类。”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 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蕃畿。”

    郑康成曰:“畿犹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为界,其有分限者九 。” 王昭禹曰:“九畿又谓九服,畿言其有界画,服言其服王事 。” 郑康成曰:“籍《礼差》之书。”

    黄氏曰:“政职,司马政典所当奉行者也,其主在。”

    “兵,故令赋在其下 。” 郑锷曰:“政职者,岁事之常。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则政职之施本于大宰。乃使大司马以九畿之籍而施之者。先王之意以为列天下为九畿,载于籍以为典故,施之以职,使奉承而无替,不可不使畏王朝之威也 。” 贾氏曰:“侯,候也,为天子伺候。非常甸者,为天子治田以出赋贡。男者,任也,任天子” 之职事。采者,采取美物以共。

    “天子卫” 者,为天子卫守。蛮者,縻也,以近外裔,縻系之以政教。自此以上,六服,是中国之九州。自此以外,是外裔之诸侯。此蛮服与《大司徒》要服亦一也。要者,要束以文教也。夷者,以外裔而称也。镇者,去中国稍远,理须镇守也。称此三者,总号蕃服。《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 。” 王昭禹曰:“侯畿者,以言捍外而蔽内。甸” 畿者,以言井牧其地,什伍其民。

    《郑锷》曰:“男畿者,言于此建子男之国,天子千里。”

    之外曰《采地》。蛮之为言缗也,远王国者羁縻之足矣。夷之为言易也,又其远者当以简易之道处之。

    王昭禹曰:“镇如四镇之镇,以安镇中国为主。”

    “自侯畿至卫畿谓之中国,所谓疆以周索也;自蛮畿至蕃畿谓之四裔,所谓‘疆以戎索也 ’。” 陈君举曰:“曹去王城八百里,乃为甸服;郑去河北密县百七十里,乃为男服。曹顺流极便,郑有城北虎牢之险。” 然则五服惟以便不便为义,非若画为棋局然也 。王氏曰:“方千里曰畿” ,则《禹贡》所谓甸服也。甸服面五百里,则为方千里矣。其外侯畿、甸畿,《禹贡》所谓“侯服” 也。又其外男畿、采畿,《禹贡》所谓“绥服” 也。又其外卫畿、蛮畿,《禹贡》所谓要服也。又其外夷畿、镇畿,《禹贡》所谓“荒服” 也。又其外蕃畿,在《禹贡》五服之外 。易氏曰:“此言外方五百里” ,则以方言之,非言面也。以方言之,是每面面二百五十里,两面之方为五百里。自侯畿至蕃畿通为二千五百五十里,两面相距通为四千五百里,并王畿千里,通为五千五百里。其增于禹者,五百里之蕃服耳。然周之蕃服,虽不列于《禹贡》九州之外,而《禹贡》九州之外或建五长,东渐西被,即成周蕃服之域。是周之蕃服,其名虽增于禹,而地未尝增也 。陈及之曰:“周九州之闲虽方七千里” ,大概与四裔、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并言之,其实诸侯封守之地不如是广也。然必兼外裔而言者,以见当时王化所被者广,九州之闲悉奉正朔朝贡,与内诸侯无异,故《职方氏》并言之。或者泥《大行人》之说,谓九州之外谓之蕃国,自要服以上,朝觐有常节,贡赋有常职,为内诸侯无疑也。不知《大行人》亦要言之耳,非必九州之内皆诸侯,九州之外皆边裔。以《王制》考之,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是天子壤地之实,其闲亦有戎狄错居,其闲如鲁、徐戎之类是。又荆楚之地在江汉之闲,自楚以南,悉百越之地,而衡山在楚之极南,安在天子之封内邪?推一边而言,则四旁可知矣。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 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 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李嘉会曰:“《司马令》赋必兼地与食言之,酌民之力而后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数 。” 黄氏曰:“军赋,小司徒令之;大司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于军赋;大司马掌兵,而军赋所出不可不知。言凡自乡、遂达于邦国都鄙矣。康成独言‘令邦国之赋’,非也。六乡亦以地之媺恶、人之多寡授田,郑独曰‘如遂’,亦非也。国野赋税异制” ,而百亩之利必均。上中下地媺恶虽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岁入多寡,亦不甚较。据百亩计之,上地入虽多而食者众,故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为三之一。令赋必先使民食不阙而后共赋,先足其食而后馀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 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马主赋,而民食先之,异乎后世之为兵矣 。郑锷曰:“说者谓上地、中地、下地,非上农夫、下农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义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则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亩,莱五十亩,故得以食其半。一人为家长,可任者当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 ,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数。故说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义,以为诸侯之国,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为主 。刘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数。” 盖与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 胥竭作,则《司马》令赋以地与民制之者,竭作其羡于四时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战也。“伍、两、卒、旅、师、军为正兵” 者,乡遂十有五万人,而羡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军制其师,师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两,两制其伍,而《大司马》总其军而律以为用也。既习之以田猎,又试之以追胥,驰骋之而队伍罔差,发刺之而进退用命,为其可以起六军而行九伐也,则家选一人而精强可获矣。军无阙数,战无败军,由教之者众,而用之者寡焉。圣人之虑精密如此,此《司马》所以肃诸侯而正

    “邦国也,乃因四时之田以教战也 。” 林椅曰:“制军与令赋,自是二事。制军以夫家众寡为之,施舍,令赋视其地之可任之数。且如一军万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丰年计之,役之三月而毕,计当可任者一百十二万二千人,盖力政、财政自是二事故也。尝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军,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国三军” ,是十有二军也。况小大之国参错而居,则举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军,则封建为不利于王也;又国益小而赋役益繁,则封建为不利于民也。然当时行之,后世颂之,何哉?盖制军以命卿,命卿所以简习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丰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万二千人之赋,可役万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毕。故侯国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国之兵,则不能成兵车之会。至其盛者,亦不过成师以出。其受伐者,则有悉境内之兵以应之者矣。是列国之兵,可以守而不可用以行也。故天子曰“万乘” ,诸侯曰“千乘” ,与夫三军六军之数,亦数赋而约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郑康成曰:“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春习振旅,兵入收众,专于农。”

    王氏曰:“春阳用事,非兵之时 。” 郑锷曰:“是时兵。”

    当,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领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则治之以行陈之事,均服同食,以一众心,无暇整其仪饰。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贵贱,此所以整之也 。” 李嘉会曰:“一岁之功,必因春之兴作发生而后万物成。振旅必于春,示一劳而永逸也。”

    《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

    郑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 。” 贾氏曰:“熊虎之旗 。” 郑锷曰:“《司徒》于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六乡之民;《遂人》于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于熊虎之状久矣,及是时乡遂之官致之而来,司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习熟者,使之易知尔 。” 王昭禹曰:“田猎所习,无非军事,故平列陈如战之阵。平者,高” 下如一之谓 。《易》氏曰:“合其众以成列,陈其列以为陈。”

    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 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 马执镯。”

    贾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铎者。郑锷曰:“春阳用事,雷始出地,于卦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启蛰之日,教以此时,从其类也 。” 黄氏曰:“有节制而后能胜,金鼓所以节制也,故于教振旅辨之。王虽亲征,六卿分将,元帅居中。” 《甘誓》“常武、城濮陈有古法 。” 郑锷曰:“路鼓,四面之鼓,王于军中自鼓,军事宜执鼖鼓乃使” 诸侯执之。自执《路》鼓,何邪?王道之大,无所不通,以道统众,不必自执军中之事,诸侯从王,欲使军将以下皆听命,故尚之于诸侯。

    《李嘉会》曰:“路鼓非军事所宜用,盖象人君声教。”

    “当四达而无闲 。” 王昭禹曰:“鼓之大谓之鼖。诸侯以敌,王忾为事,则执贲鼓 。” 郑锷曰:“军将者,卿六,各为一军之将 。” 王昭禹曰:“晋以进为义,将以统众而役敌,有进而已,故执晋鼓 。” 郑司农曰:“提读如摄提之提,谓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马髦上者,谓之提 。” 项氏曰:“提,鼓之有柄者 。” 郑锷曰:“使师帅执之者。五百人之众,左提右挈” ,在掌握之意。

    陈氏曰:“鼙,应鼙也。” 大鼓谓之鼖,小者谓之应。

    郑锷曰:“旅帅视师帅为卑,故执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 项氏曰:“鼙以令鼓,故旅帅执之 。” 王昭禹曰:“军法自旅而上然后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后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众故也 。” 黄氏曰:“进则患怯,退则患纷。军将执晋鼓以锐其进,卒长执铙以肃其退 。” 郑锷曰:“百人之卒长,知其当止则止,故使执” 铙以止鼓。二十五人之两司马,知其当进则进,故使执铎以通鼓。五人之长曰公司马,军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节制,则众皆无节矣,故使执镯以节鼓。其职至卑,其名乃同于司马,欲重其权以服人也 。王氏曰:“谓之公,以别于私,亦称司马,所谓家司马是也。” 鼓,阳也,尊者执之金,阴也,卑者执之铙以止鼓,与阳更用事焉,故卒长执之。通鼓、节鼓,佐阳而已,故两司马公司马执之 。李嘉会曰:“贲鼓、晋鼓,提鼙铙镯铎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节鼓,或止鼓,相杂成声,以起其欢喜鼓舞之心,而寓其进退作止之节,踊跃感动,而知所防范,此金鼓相闲而作之意。”

    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郑康成曰:“习战法 。” 李嘉会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进退疾徐疏数教民者。观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兵在于结陈之固,进退之齐,武侯八陈,进则皆进,止则皆止,所以不可破齐之技击。魏之武卒,秦之锐士,终不可以当威文之节制者。”

    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 社。

    王昭禹曰:“攻斗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驰骋而逐禽兽,人情之所同欲;以情之所不欲者,万于所同欲之闲,此人情乐为之用,而四时教战所以皆寓于田 。” 项氏曰:“春田谓之蒐。蒐,择也。春恐害物,故择而取之。不围泽,不杀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礼,蒐而取之,敬” 且有礼矣 。郑锷曰:“将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马以军法誓民。” 所谓有司者,肆师、甸祝也。肆师,大田猎,祭表貉则为位。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则有司谓此二官明矣。郑康成以为大司徒,考《大司徒》无表貉事,其说非也。

    郑司农曰:“貉读为祃,祃谓师祭也,《书》亦或为祃。”

    郑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 薛平仲曰:“表貉而后誓,可以肃众 。” 李嘉会曰:“要之以神,则民知敬而节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 郑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 誓曰:“无干车,无自后射。立旌遂围禁,旌弊,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 。” 贾氏曰:“无干车、无自后射者,据汉《田律》而言也。假马,谓获禽所算之筹,争禽不审,即罚去其筹 。” 郑锷曰:“虽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临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马》所以誓之也 。” 贾氏曰:“誓民即大阅,群吏听誓于陈前。鼓者,即中军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 郑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既誓令,鼓而围之,遂蒐田 。” 吕大临曰:“春者,鸟兽孳尾之时,君子养其仁心,重伤生物之” 类,至不得已而后取,则多取之为暴,不如寡取之。围泽,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伤未成之物也。《大司马》“春蒐田,遂围禁” ,则天子合围矣。此言国君不围泽,下于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则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又云:“不麛不卵。” 与此异者,《王制》所言,不纯用《周礼》也 。郑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献犹致也,属也。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诗》云:‘言私其豵,献豜于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郑锷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马乃用火田。盖春而焚莱,将以田也;春而焚山林,伤生意也。此所以有无焚之令 。” 贾氏曰:“此祭社因田猎而” 祭,非《月令》“仲春祭社” 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

    郑锷曰:“《诗》曰‘召伯所茇’。又《左传》言‘晋大夫茇舍’,从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军行而草止,未有营垒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尢严?防患之道。夜事尢急,教之无素,则是以众予敌矣。” 教茇舍独于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动,季春生气方盛,惟夏之时,生于春者至是益长,长于春者至是益茂。军屯其中,患生不虞。又况莫夜之时 。贾氏曰:“草” 字释“茇。” “止” 字释“舍。”

    群吏撰车,徒读书契。

    贾氏曰:“群吏,谓军将至伍长,各有部分,皆选择其甲士步卒之等 。” 郑锷曰:“昼而战,目足以相识;至于夜,则惟以耳相闻。苟不辨其号名,则无以为别。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车徒之数,以知多寡之目。又读诵其书契之文,以辨名号之用。军中之书契,如后世所谓尺籍伍符。先儒谓师田之简稽,疑简稽不可谓之书契。撰” 者述陈之义,读其簿书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号以为别。目见耳闻,名已习熟,则草舍虽在深丛翳荟之中,闻其号名,皆知其为某人。

    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 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

    贾氏曰:辨名者,此帅以门名以下是也 。黄氏曰:“号名为夜事。今军夜有号,康成以为徽识披之以备死事。夫徽识缀于膊上,夜事将何以辨 ?”郑锷曰:“帅为六军之帅。”郑康成曰:“谓军将及师帅至于伍长。” 公邑闲田谓之县,小都谓之“鄙。”郑康成曰谓县正鄙师至邻长大夫谓之家。郑康成曰谓食采地者之臣“乡”谓六乡。郑康成曰谓州长至此长野六遂也。郑康成曰谓公邑大夫或以门,或以号,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称。为主将者名号若此,为卒伍者从而称之,耳闻而心知,心存而意属,莫夜之闲,亦识所从矣。帅,以门名,盖门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帅者人所由以进退,取象犹门也。县与鄙,一为天子之吏,一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别异。其为某县某鄙之人。大夫用号者,则为美称也。郑谓“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扰之类,是以家号为名也。”项氏曰若费若成易氏曰以见平日训治之素六乡有六州长,乡之军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师也。六遂,于邻长言邑中之政,于里宰言“掌比其邑之众寡”,于《遂大夫》言“凡为邑者。”此六遂

    为邑之证也,故言“某邑之师 。” 黄氏曰:“帅皆卿也。王城十二门,自国中以达于郊,分为乡,六卿治之” ,是则一乡二门,故以门为号,所引东门、襄仲、桐门、《右师》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门名之,见平日统御之方 。” 黄氏曰:“县、鄙遂兵,州六乡,馀兵居四郊者,比、闾、族、党。州犹乡法也,独不为乡耳,故称州焉。” 甸、稍、县、都皆野也,甸以县、鄙见,稍以家见。稍不为家,县、都不为鄙,则亦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称为野。王畿之兵尽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黄氏曰:“百官有军事,在军者各象其事以为号名 。” 郑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谨于夜。于是主别其部职 。” 王东岩曰:“茇舍之教,乃下寨法,专以辨军之夜事。盖休兵偃师之时” ,宿火而寝,目固无见也;衔枚而处,耳固无闻也。将以鼓铎而声之,则所闻必乱;将以旗物而徽之,则所见必昧。于是专以号名为尚。而号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奸细及闲谍等事。先儒不知夜事与夜战不同,多以管仲内政之作,“使之昼战目相视,夜战声相闻” ,引证司马夜事在于休兵,管仲夜战所以用兵,岂可同日而语?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陈与夫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车弊献禽以享礿。

    王昭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为苗除禽兽之害故也。” 如蒐之法,则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围禁之类,皆与蒐同 。郑康成曰:“车弊,驱兽之车止也。夏田主用车,所取物希,皆杀而车止 。” 贾氏曰:“车行迟,故取兽少 。” 王昭禹曰:“夏田以车为主,以物生于春,长于夏,以车驰逐而取之,其利密于春之用火矣。” 以《东山》之诗考之,其言曰“敦彼独宿” ,亦在车下,则茇舍夜事,宜用车矣 。郑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 贾氏曰:“引《王制》者,据始杀讫而言。《毛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据始杀而言也。《王制》注:‘佐车,驱逆之车’。” 案田仆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则佐车与驱逆之车异。但《王制》佐车与田仆驱逆之车为一,田仆佐车,自是田车之贰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 ,则所谓以禴夏享先王 。郑锷曰:“礿以饮为主,四时之享皆用孟。” 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盖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则归而享祀,犹战而得隽则归而告庙也。然四时之田,春秋祭社与祊,惟冬夏享“庙何邪?春田为民祈,秋田为民报。田以民事为主,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 侯载旗,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 官载旟”,各书。音画其事与其号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阴气始肃,在于杀物,故用治兵为称。”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战也,故于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郑锷曰:“九旗曰常、曰旗、曰旃、曰物之类,其义不一。自王而下以至于百官,分而载之,各寓意义于其闲,非苟然也。”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载大常,所以见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画皆二物,旗独画龙相交,非也,交与蛟同。诸侯于国有君道,龙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载蛟龙之旗。“熊虎之噬,百兽畏之。”军吏者,六军之帅,当以威武为先,载熊虎之旗,使将卒畏威而趋令也。通帛,则不画他物,纯而不杂也。师都,则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载通帛之旃。此言乡遂,又言郊野,则师当为都鄙之吏明矣。杂帛为物,则杂而不一也。乡之分而为六,其民散而为比、闾、族、党之名;遂之分而为六,其民散而为邻、里、都、鄙之号,可谓杂而不一矣。所以载杂帛之物,龟有甲以自卫,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属也。天地之气,始于北方,幽隐之所聚,而龟蛇者,至幽阴之物,画之于旐,以示夫杀气之所始也。先能自卫者,然后可以杀敌,所以载龟蛇之旐。《书》曰:“我则鸣鸟。”不闻谓凤也。隼之物,贪贱之鸟也。鹰鹯之类,安可与凤为伍?说者皆以为凤及隼,疑当为鹰隼也。蛟龙取其能变化,熊虎取其有威,龟蛇取其能自卫,则鹰隼取其劲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属,欲其临事之劲疾,所以载鸟隼之旟。凡行,左青龙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后元武,谓此四者然军法正成于乡、遂,而乡、遂大夫乃不预四旗之列。而“载物”者,说者谓其象已属于军吏,己无所将故也。“凡旗皆谓之载”者,言载之于车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识之上,各书其事与号,以为别识也。郑康成曰:“书’当为“画” ,事也,号也,皆画以云气。司常谓之画,此谓之书。王安石谓“书详于画,既书又画,使人易辨而已。”余以为司常指大阅而言,此指治兵而言

    大阅,画治兵书,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薛氏曰:“大阅,阅军实而已。治兵则军法在焉。军法行,前朱雀,后元武,左青龙,右白虎,则诸侯载交龙之旗于左,军吏载熊虎之旗于右,百官载鸟隼之旟于前,郊野载龟蛇之旐于后,乡遂师都载旃与物于其旁,然后王载大常于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摇在上。此治军所以有军’” 法也。大阅则阅军实而已。“孤卿建旃” ,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际,向之孤卿,即谓之师都,故师都亦载旃。“大夫士建物” ,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际,向之士大夫,即谓乡遂大夫。士之师众者矣,故乡遂亦载物。大阅之师都建旗,治兵之军吏载旗者,盖师都军吏,皆以孤卿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阅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载旟” 者,盖州里之长即为军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阅则县鄙建旐,治兵则郊野载旐,盖田役军旅皆王之事,虽命服不同,而同于四斿,其所辨者,有名号存耳。若夫大阅有师都而无军吏,治兵有军吏又有师都,盖师都所以治徒者也,军吏所以将卒伍者也。大阅以治徒役为主,特有师都而已;治兵以将卒伍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军吏、师都并立焉。大阅,师都之所建,治兵,军吏之所载,皆熊虎之旗,则大阅所以威众者,师都也,治兵所以威众者,军吏也,皆以孤卿为之,故其序在州、里、乡遂之上。谓之吏,则任以事也;谓之师,则帅其众也;谓之都,自采地言之也 。《王氏详说》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将者有所画,则日月、交龙、熊、虎、鸟、隼、龟、蛇是也。无所将者无所画,通帛、杂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阅之时,孤卿、大夫、士与夫,六乡、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师都,将都鄙之兵,州里、县鄙将乡遂之兵。此师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鸟隼之旟,县鄙所以有龟蛇之旐。” 孤卿大夫士则从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时,孤卿大夫士不必尽出,所以从王者百官也。命卿之为军吏者,三等采地及乡遂之兵皆属于命卿矣。虽师都不过载通帛之旃,乡遂不过载杂帛之物,至于郊野,虽有龟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将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属命卿故耳。是以司徒于“军旅田役,以旗致万民” ,《乡师》于四时之田,以“司徒之旗致众庶。” 而郑氏皆以为“熊虎之旗。” 且司徒卿也,卿当建旃而必建旗,以其于师田则为军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则列于旃物之下,在《司马》则列于旃物之上,岂非以所将为主乎?

    郑锷曰:“司常之大阅,自王与诸侯而下有孤卿。”

    有大夫,士有师都,有州里,有县鄙。先儒之说曰:“师都者,六乡六遂之大夫也;州里县鄙者,乡遂之官。” 互见约而言之也。且大阅之时,内而国中,外而乡遂,远而都鄙,公邑之兵宜无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尽出,而下则六乡六遂之大夫不出焉?又其下则止于乡遂之官而已矣。乡遂大夫与乡遂之官,不过皆乡遂之吏。既曰“师都” ,又曰“州里” ,又曰“县鄙” ,宁非杂而无辨乎?《大司马》之茇舍,自帅而下有县、鄙,有家、有乡、有野、有百官。先儒曰:“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也,家谓食采地之臣,乡谓州长至比长,野谓公邑大夫。” 且自内而外,则六乡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县鄙,后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后乃及六乡,又其后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后乃及百官,而都鄙不与焉。又所谓“县鄙” 者,不过六遂之属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众,反不以名言之,岂非杂而无辨欤?《大司马》治兵,自王与诸侯而下有军吏,有师都,有乡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说曰:“师都者,遂大夫也;乡遂者” ,乡大夫也。郊者,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且师都之名一耳,于《大阅》以为六乡六遂大夫,至是又专指为遂大夫,何也?六乡有乡大夫,《经》之明文也。至是又以乡遂皆为乡大夫,何也?乡遂可谓之郊野,公邑闲田亦可谓之郊野,至是分郊以为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分野以为公邑大夫,何也?岂非杂而无辨欤?盖成周法制,如织有经,《司常》之大阅,王也,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谓师都者,都鄙之长耳;所谓州里者,六乡之吏耳;所谓县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谓师都为都鄙之长?盖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众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言之曰都,自其人民为甚众;言之曰“师” ,则师都者,非六乡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谓州里为六乡之吏?盖一乡者五州之积,里者即民所居之称,州长言“大考州里” ,乡师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乡言之,则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谓县鄙为六遂之吏?盖一遂者五县之积,遂有县正,有鄙师,故通以县鄙称之。遂为县鄙,犹称“州里” ,知其为乡也,则县鄙者非乡之官又明矣。大阅之际,内而六乡,外而

    六遂,远而都鄙皆以兵从,其为法制,真不乱也。今谓师都为六乡六遂,大夫安得不杂而无辨欤?虽然,《大阅》有县、鄙,茇舍亦有县、鄙,其名则同,其人则异。夫茇舍与大阅,法制如一,所谓师都即孤卿耳;“百官” 即大夫、士耳;乡以州名,即六乡耳;野以邑名,即六遂耳;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县鄙,则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与《大阅》之县鄙异也。经称县鄙,固有二说,以六遂之中有县正,有鄙师,故举县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县鄙名之,是其名则同,其人则异。今考《大阅》之县都,知其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乡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观《经》言“各象其名” ,亦可以见。何则?遂之县、都统于一遂,不当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后可以谓之“各。” 盖各象其名,则知所谓县者自是小都,所谓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与大阅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则?治兵所谓军吏,即大阅之孤卿与茇舍之帅也;所谓百官,即大阅之大夫士与茇舍之百官也。所谓“师都” ,即《大阅》之师都与茇舍之县鄙也;所谓“乡遂” ,即大阅之州里、县鄙与茇舍之乡及野也。若夫“郊野” ,则指公邑闲田之吏而已,与乡遂之郊野异矣。盖内而乡遂,外而都鄙,皆有闲田,天子使吏治之,谓之“公邑。” 《县师六官》所谓“甸、稍、郊、里之地域” 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总而名之耳。然于“大阅” 、于茇舍皆不预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听乎役也。盖内而乡遂,外而都鄙,众无所不起,则公邑之师,理无不起。而《经》俱不言者,举内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数,未尝杂而无辨。

    遂以狝田,如蒐之法,罗弊致禽,以祀祊。音方

    郑康成曰:“秋田为狝。狝,杀也。罗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罔止。祊当为方,声之误也。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诗》曰:‘以社以方 ’。” 郑锷曰:“秋气肃杀,故田以杀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于秋,所取者众故也。” 《王制》曰:“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 则秋用罗宜矣 。贾氏曰:“郑以祊为误者,祊是庙门之外,惟祭宗庙” 及“绎祭” ,乃为“祊祭。” 今因秋田而祭,当是祭四方之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