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五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十五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一则

      周一

    戎政典第十五卷

    兵制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始用干戈以征不享以师兵为营卫

    按《史记五帝本纪》:“轩辕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 轩辕。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 而神农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 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 使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教熊罴貔貅䝙 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 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 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 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 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 宗;西至于崆峒,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 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 兵为营卫。

    周一

    周制,天子六军,大司徒率比、闾、族、党、州、乡之属,以旗 致万民,而听命于大司马。大司马定军旅卒伍之制, 以九伐正邦国,起军治,守《春官》典瑞以牙璋发之。 按《书经周官》,“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

    《夏官》卿主戎马之事,掌国征伐,统御六军,平治邦国。平谓强不得陵弱,众不得暴寡,而人皆得其平也。军政莫急于马,故以“司马”名官。何莫非政,独戎政谓之政者,用以征伐而正彼之不正,王政之大者也。

    按《诗经小雅·采芑》:“方叔莅止,其车三千。”

    《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宣王承乱,羡卒尽起。正义天子六军千乘,今三千乘则十八军矣。所以然者,宣王承厉王之乱,荆蛮内侵,众少则不足以敌之,故羡卒尽起,而有此三千也。《地官小司徒职》曰:“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者家二人。”以其馀为羡卒。唯田与追寇竭作起军之法,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唯田猎与追寇皆尽行耳。今以敌强,与追寇无异,故羡卒尽起。羡,馀也。以一人为正卒,其馀为羡卒也。若然,彼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纵令尽起,唯二千五百乘,所以得有三千者,盖出六遂以足之也。且言“家二人三人”者,举其大率言耳。人有死生,数有改易,六乡之内,不必常有千乘,况羡卒岂能正满二千五百也?当是于时出军之数有三千耳,或出于公邑,不必皆乡遂也。朱注“其车三千”,法当用三十万众。盖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又二十五人,将重车在后,凡百人也。然此亦极其盛而言,未必实有此数也。大全安成刘氏曰:“兵车,战斗之车;驾马,所谓小车也;重车,辎重之车;驾牛,所谓大车也。兵车一乘,则士卒共七十五人;重车一乘,则将之者二十五人。其中炊家子十人,固守衣甲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朱子曰‘三千’,孔氏以为兼起乡、遂之兵,王氏谓会诸侯之师。此皆以辞害意之过,诗人但极其盛而称之耳。”

    《大雅》“笃《公刘》”,其军三单。

    《三单》相袭也。邰,后稷上公之封。大国之制,三军以其馀卒为羡。今公刘迁于豳,民始从之,丁夫适满三军之数,单者无羡卒也。正义重衣谓之袭。“三单相袭”者,谓三行皆单,而相重为军也。此谓发邰在道,及初至之时,以未得安居,虑有寇钞,故三重为军,使强壮在外,所以备御之也。知“后稷,上公之封”者,《公羊传》曰:“王者之后称公。”后稷本是三王之后,以有大功而改封于邰,明为大国公爵,公刘是其曾孙耳,故知仍为大国,当作三军。《地官·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羡谓家之副丁也。今言其军三单,则是单而无副,故知公刘迁豳,民始从之,其众未多,丁夫适满三单之数,无复羡卒,故称单也。以《周礼》言之,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然则从公刘之迁,其家不满此数,故通取羡卒始满三军也。朱注《三单》未详。大全新安王氏曰:“大国三军之法以治兵,彻田什一之法以储粟。周家军制彻法皆起于此。”

    《鲁颂閟宫》:“公车千乘,朱英绿縢,二矛重弓。公徒三万贝胄朱綅,烝徒增增。”

    朱注千乘,大国之赋也。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左持弓,右持矛,中人御,步卒七十二人,将重车者二十五人,千乘之地,则三百十六里有奇也。徒,步卒也。三万,举成数也。车千乘,法当用十万人,而为步卒者七万二千人。然大国之赋适满千乘,苟尽用之,是举国而行也。故其用之,大国三军而已。三军为车三百七十五乘,三万七千五百人。其为步卒不过二万七千人,举其中而以成数言,故曰“三万”也。大全三山李氏曰:“按《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出革车一乘”,则千乘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奇。若以《孟子》所言,周公封鲁,地方百里,则无缘有千乘,《司马法》之言,不足信也。包氏注《论语》,以为古者井田,方里为井,十井为乘,百里之国,通计万井,则鲁地百里,当有千乘矣,合从包氏说。安成刘氏曰:“《王制》谓公侯之田皆方百里,以《武成》列爵分土之说推之,与《王制》合,是鲁当有百里之土田明矣。而古者以田赋出兵,据《司马法》及《小司徒》之说推之,则成方十里为田,百井,出车一乘,每乘马四匹,甲士步卒合七十五人外,牛十二头,驾重车在后,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装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合二十五人也。同方百里,为田万井,止出车百乘。积十同为十万井,始得出车千乘。其十万井开方,则方三万一千六百井,馀一万八千亩有奇,为方三百十六里,馀六十步有奇。然其里数曾多不合于侯封百里之制,故李氏以为当从包氏之说。虽与《集传》不合,然朱子注《孟子》“千乘之国”,亦尝以为地方百里,出车千乘矣。华谷严氏曰:“《鲁颂》多夸大之词,曰‘千乘’,曰‘三万’,不必求其数之尽合也。”正义《明堂位》云:“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今复其故也。《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计鲁方七百里,为车多矣。而云千乘者,《坊记》云:“制国不过千乘。”然则地虽广大,以千乘为限,故云大国之赋千乘。《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计千乘,有七万五千人,则是六军矣。与下公徒三万数不合者,二者事不同也。礼,“天子六军,出自六乡,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乡为一军。此出军之常也。天子六军,既出六乡,则诸侯三军出自三乡。下云“公徒三万”,自谓乡之所出,非此千乘之众也;此云“公车千乘”,自谓计地出兵,非彼三军之事也,二者不同,故数不相合。所以必有二法者,圣王治国,安不忘危,故令所在皆有出军之制。若从王伯之命,则侯国之大小,出三军二军。若其前敌不服,用兵未已,则尽其境内,皆使从军,故复有此计地出军之法,但乡之出军是正,故家出一人,计地所出则非常,故成出一车;以非其常,故优之也。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正义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皆《夏官》叙文也。举成数者,谓略其七千五百,直言三万耳。如此笺以为僖公当时实有三军矣。答临硕云:“鲁颂公徒言三万”,是三军之大数。又以此为三军者,以周公受七百里之封,明知当时从上公之制,备三军之数。此叙云“复周公之宇”,故此笺以三万为三军,言其复古制也。又以凡举大数,皆举所近者,若是三万七千五百人数,可为四万。此颂美僖公宜多大其事,不应减退其数以为三万,故答临硕谓此为二军,以其不安,故两解之也。

    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 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 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订义郑康成曰:“此所以劝民使之者,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 吕氏曰:“五家为比,其居甚近,非特同其休戚,亦可察其奇袤,故使之相保。保有二义:有保民而王之保,有不保其往之保。”此盖兼言。 郑氏曰:“闾二十五家,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托也。” 郑康成曰:“族是百家。” 陈君举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与办其葬事,不使五家与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后众轻易举也。” 吕氏曰:“族独以四为数,欲凑成百人故也。” 郑康成曰:“党五百家。救,救凶灾也。” 陈君举曰:“大利害、大患难,非百家所可御,必五百家,然后足以相救。” 郑康成曰:“州二千五百家,赒,谓礼物不备相给足也。” 陈君举曰:“水旱凶荒,欲以相赒,又非五百家所能办”,惟二千五百家,则其地必阔,必无皆水皆旱之理,庶几有无可以相通。 郑康成曰:“乡万二千五百家宾,宾客其贤者。” 郑锷曰:“凡此比、闾、族、党、州、乡之制,载于《地官》,盖王国之六乡,而在近郊百里之内也。平居使之相保相受如此,故有事则用而为《六师余

    考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盖合比、闾、族、党之民以为之,而不见其制。今观此文,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乃知诸侯之邦亦用王畿六乡之制,合为比、闾、族、党也。盖上言“施法于邦国都鄙” ,下文言“使之” ,又言“令之” ,则所使所令者乃邦国都鄙之君也。以是观之,诸侯之国六乡之制,与王国皆同可知。

    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贾氏曰:“凡军旅田猎,所用民徒,先起六乡之众。” 郑康成曰:“旗画熊虎者也。征众,刻日树旗,期民于其下 。” 郑锷曰:“余考周家之制,熊虎为旗。大阅之时,师都载之;治兵之时,军吏载之。盖众之所在,以威为先也。”

    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 下。

    史氏曰:“致民于王门,备不虞也 。” 郑锷曰:“变出于非常,奸雄或将乘之,故致民守于王门。王宫固有宿卫之人,乡遂之众,宜守王门之外 。” 郑康成曰:“节六节,有节乃得行,防奸私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 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 施舍。”

    史氏曰:“国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 《易氏》曰:“稽国中及四郊、都鄙” 者,举王畿千里言之也;不言六乡、六遂、邦甸者,举上下以见其中 。史氏曰:“夫谓其身,家谓其居。如止知其居,则土著之民在尔,僦寓转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 《易氏》曰:“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 地六人,下地五人,则其目也 。黄氏曰:“九比,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 小司徒专掌比法,盖乡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也。故其职又曰:“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考夫屋,以待政令。国中,六乡也;四郊,六乡之馀邑也。六乡,四闾之吏。《司马法》:‘闾方百里三万家,四闾十二万家。六乡为七万五千家,其馀五万五千家为四郊’。” 此亦大约也。乡之民杂,必比而居之者,使各从其类而习其事也。邦国都鄙,皆本司徒乡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数,而邦国则受其比要。内外之势,详略不同。

    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 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 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

    王昭禹曰:“颁比发者,颁校比之度数也 。”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 贾氏曰:“车谓革车及大车,辇人挽行 。” 易氏曰:“六畜以备公家之用,车辇以待师田之役,亦且登之以籍,而辨其可用之物,入其数则众寡、六畜、车辇,皆有一定之数 。” 又曰:“施政教,则据其数而举饮射之类;行征令,则据其数而起师田之类。”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郑氏曰:“《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刘执中曰:“三年则大比,谓简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补其阙落“不成伍者”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 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易氏曰:“会,聚也。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伍两以至军师咸在焉。独言会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于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于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 。” 郑康成曰:“伍、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 。” 郑锷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闾即五伍之两,四闾之族即四两之卒,五族之党即五卒之旅,五党之州即五旅之师,五州之乡即五师之军也。” 万二千五百人为乡,合之以为一军。王之六军,出于六乡,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得而知 。郑锷曰:“说者谓五人为伍,则左右前后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则二十五人矣。两两相比则谓之两,二十五人纵横皆五,何以谓之两耶?盖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为卒,则横纵皆两矣。唯卒之横纵皆两” 也,其法起于五人之伍,故以两名之 。李景齐曰:“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天子六军,大国不过三军。” 此定制也。然尝考《司徒》卒伍之制,而约之以《司马法》,不能无疑。《司马法》曰:“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是则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约而计之,兵车一乘则三两。

    “之数,四乘则三卒之数,百乘则三师之所舍,五百乘则三军之所合,积而至于千乘则六军聚焉” ,是则六军之数,适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军言之,则不足于万乘;以诸侯之千乘言之,则不应有六军。是何也?《大扺》悉天子之畿内以为军,则足以容万乘,而所谓六军者,特寓于六乡,乃天子宿卫之兵尔;其馀六遂都鄙之兵盖不与焉。悉诸侯之国以为军,则大国有千乘,而所谓不过三军者,仅止于五百乘耳,非其不足于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卫之兵数约之,此周人居重驭轻之法。唐人府卫,君子谓其得乡遂之遗者,盖出此 。陈君举曰:“军旅之法,立于伍,成于卒,五夫数也。五人为伍,则手足耳目以相及,不” 待徽帜可以别识,不待旌旗可以指挥。五伍为两,则以人为伍,以卒为旅,以旅为师,以师为军,则手足耳目不相及,而徽帜旌旗用焉。故以两为卒,纵横皆两。参两什伍之法定于此,其为军赋因此而已 。朱氏曰:“出军之制,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到第三便著一个四,成一百人。若又是五,则成” 百二十五人,便有奇零不整齐处。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郑锷曰:“军制已定,则有征伐之时,起之以为军旅,四时之闲,作之使趋田役,有盗之际,比之使作追胥,闲暇之时,令之使出贡赋,无不可也 。” 黄氏曰:“乡之军制,寓于比、闾、族、党、州、乡,故会其卒伍而为伍,两卒旅、师、军,盖常自为六军也。用之于起军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贡赋,皆乡法也。军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 《田役》曰作,田竭作,车少人多。役随事多少,车不出,皆临时作之。田虽为六军,盖不止七万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当时比之,不使临事纷错也。野皆不如此,不会卒伍。大抵乡车人不相须,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会之于卒伍。野车人相得,其用在车,无竭作之事,故合之于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军为车千乘,以《司马法》“三百家共一车” ,约之七万五千家止得车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赋也。大抵六乡皆守兵,会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军备其人而已。车马之赋,不尽出于民,则以公车充之。校人有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车、乡赋,闾师征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 。” 郑锷曰:“上文于岁时入数、大比受要之后而言,乃会万民之卒伍,则民数既定,然后军法可制也。军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何耶?盖会万民之卒伍者,所以起军旅也。此言可” 任之人数者,所以作田役也。将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将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观其所受者上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观其所受者中地,则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观其所受者“下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盖因其受地之优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馀不足也。” 说者谓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为三等者,盖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余以为此言六乡受地之法。学礼者见《遂人》颁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亩” ,至馀夫亦如之,乃谓六乡受田之法与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殊不知经之所载,自王畿之乡、遂、都、鄙,至于诸侯之邦国,凡授田之法,自有四节。《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此一节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又一节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此又一节也。《大司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此又一节也。即是四节。考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乡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马》言诸侯国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 ,而继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与遂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同,非六乡田制而何?何则?上地当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当食七人,六人,下地当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乡在内,不及十人” 、九人,但家有七人,则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则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则授以

    下地,所以然者,将以强内故也。若六遂所授,则不可与乡同,故别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中地,夫一廛,田百亩;下地,夫一廛,田百亩” ,见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 ,不与乡同,则以遂地远而瘠,授之莱乃所以饶远而已。又以爵位考之,乡大夫爵与遂大夫同,乡师爵与遂师同,小司徒爵兴,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则小司徒掌授乡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则小司徒所言,为六乡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则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于大司徒言之;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则大司马事,故邦国之田于大司马言之。以是观之,谓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者,妄说也 。吕氏曰:“《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以小司徒参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马法》之出士徒数,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为不胜计,以虑败也,故不尽用之,虽败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实数也。自此以后,调发者皆用实数,幸而一胜,不幸而一败,则皆不可救矣。晋作州兵,乃是尽数调发,甚非先王之制。他如鲁成作丘甲,曹操案户籍,得三十万众;苏秦以齐王,临淄之中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万。而曹操谓崔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 是皆以实数调发。惟诸葛孔明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过十二万。孔明所用八万,常留四万以为更代。蜀之所以强者,以孔明不尽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万二千,数年之闲,所折者不过二万耳。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惟田与追胥竭 作。

    陈及之曰:“竭作” ,郑氏谓“尽行” ,非也。田猎所以教民习兵事,则不可不皆教之。及其当田也,今日发某甲,明日发某甸,亦不一时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则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 ,若曰尽行,不胜其扰也 。李景齐曰:“因地之上中下以处其民,因民数之多寡以任其力。此周家均民之” 良法。以《司徒》之制约之,三农八家,四十有八,而可任止于二十人者,以一家之中,老幼常居七分之四,少壮常居五分之二也。平居而耕,有故而战者,皆其家之少壮也。曰平居而耕可也,有故而战,而少壮悉任之,则无乃妨农事乎?无乃阙于仰事俯育乎?盖家之可任者,虽或二人,或三人,而凡起役徒无过家一人,则农桑之不废,仰事俯育之无所挠者,以其有羡卒,不之征也。若夫田猎以习战,追胥以捕盗贼,则竭作何也?盖田与追胥其暂耳,则非恶其为尽征也。虽然,《司徒》之制,率三农八家,其可任者二十人,而又有羡卒之法,此其用民力至宽也。以一井八家而任二十人,则甸六十四井,为夫一千二百八十八人矣。《司马法》则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司徒》通籍民数,如彼其众,而征于《司马》,不能十之一。若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则以甸计之,一井八家,则六十四井,为家五百一十有二,宜士徒滋多也,而仅止于七十五人。民尽可以为兵,而不尽以为兵也,不特是耳,《司马法》又曰:“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 此百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加三十六井,宜其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又何耶?籍民以为兵者甚备,而至于征调则不过此耳。然则民之可伍者,不悉以为兵,而隶之以为兵者,比征调则又益损焉,先王之休民力如此。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 罚,诛其犯命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

    郑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灾寇 。” 郑司农曰:“当征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馀子,谓羡也。”

    《大军旅》,帅其众庶。

    郑锷曰:“大军旅,则大司徒以旗致民,小司徒帅其众庶以趋,大司徒之所致。”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

    黄氏曰:役,卒役也。《小雅》曰:‘劳还役 ’。” 贾氏曰:“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大军旅,天子亲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行;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 。” 郑锷曰:“小军旅之时,人徒虽寡,然战危事也,安得无筑军垒、修城堑之役?宜有政令以齐一之。小司徒巡行其役,而治其政令,则人畏威而趋事,无敢慢矣。” 黄氏曰:“六乡不与于《司马之征发,有王命起之,则小司徒帅而致之司徒。司马调发郊军,则其吏帅之,小司徒巡察之而治其政令 。〈王氏详说〉》曰:“小司徒于大军旅帅众庶,而不言治政令,于小军旅言治政令而不言帅众庶,是众庶之事,小司徒可帅而致于大司徒而不可得而治也,政令之事小。”

    《司徒》可用于小军旅,而不可用于大军旅也。

    乡师之职,“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 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军旅、会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乡师,则正治之而已 。” 贾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于乡 。” 郑锷曰:“不有以正之,则所出者或非其夫家众寡之正数;不有以治之,则所聚者或违乎会同、军旅之戒禁。此乡师平日掌戒令纠禁之职也。” 郑康成曰:“輂,驾马;辇人挽行,所” 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曰:“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 《易氏》曰:“戮则不特诛之而已。” 小司徒之用众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诛。而乡师四时之田与此言戮者,军旅会同,事大体重,以肃众志也。

    《乡大夫》之职,“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

    贾氏曰:“大故,谓灾变寇戎之事,警急须人,故乡大夫令州长以下,使民各守其闾 。” 黄氏曰:“征发虽有,号令,无节不达,守法之严如此。乡大夫专行考察行艺,以兴贤能,而令民守闾之事参焉。乡大夫皆卿也,是为军将 。” 郑锷曰:“令出于口,或得以伪为旌节,则有合符之验。《大司徒》所谓‘令无节者不行于天下,则使天下’” 皆不得通。乡大夫所不达者,特乡闾之闲而已。

    《州长》,“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 戒令与其赏罚。”

    郑康成曰:“致之于司徒,掌其戒令赏罚,则是于军因为师帅。”

    《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 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 畜、车辇。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 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 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黄氏曰:“比、闾、党、州皆以五而登,惟闾、四族变其中者,所以为联法也。故五家为比,有联则闾合;四闾为族,有联则党合。如是,则比、闾、族、党无不合者。居则五家为比,十家为联;行则五人为伍,十人为联,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师》曰:‘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是也。乡、合非野法也。四闾为族,八闾为联,八” 闾二百家。军法虽四而调一,要必以是而起。郑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 是也。《大司马》有车有徒,故十人为联,则伍合二伍;二百人为联,则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计之,七十五人共车三伍,百二十五人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则皆什也。晋荀吴毁车为行,而曰“以伍共车为先” ,又曰“困诸” 厄又克,盖当险野,利用徒尽,合车人而用之,故谓之“以什共车。” 此本先王微意,荀、吴窥见之耳。然必素相联合,故仓卒可用。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 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政致事。

    郑鄂曰:“一族之众,居则有比、闾之联而卒伍犹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于作之,而师田、行役,族师遂为一卒之长,欲其师行之有统,则必合为卒伍,欲其攻战之必胜,则必简其兵器。合则使之联而不散,简则使之精而无敝,又用鼓铎旗物率之,至于师田行役之所,犹恐其在军之不肃,复掌其治” 令、戒禁刑罚,既已防之于其前,又有以驱之于其后,孰敢不率哉?至岁终,会其一岁所行之政,而致其事于乡大夫,则一族之政举矣。

    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 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三年大比,则以考 群吏,而以诏废置。”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闲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闲田,若有功则以闲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闲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 郑锷曰:“邦国者,畿外之诸侯;都鄙者,畿内之小都;大都、稍者,大夫之家邑。邑者” ,六乡之井地,郊里则自国中以至六乡,其地域不为不广,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不为不多,其畜车辇不为不众。如使县师尽得而掌之,又从而辨之,从而稽之,非《司徒》而何?然其所掌者,止于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公邑,则知其不同于《司徒》矣。

    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 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 器,以帅而至。

    黄氏曰:“司马主兵,其令不得直行于天下,必有县师关节,此先王微意。兵皆民也,发民为兵,而主民之官,不应全不知,故使其属行《司马》之法。” 作,起也。起其众庶、马、牛、车辇,而后会其车人、卒伍。邦国都。

    鄙、乡法,卒伍虽素定,而车人不相须;甸、稍、县、都、野法,车人相须,而县、鄙居民未尝为卒伍,故于此皆以《司马》之法会之。五人为伍,百人为卒,离则皆伍,联则皆什,百人为卒,乡为四闾,野为四里,车徒异部,多少称事 。王氏曰:“车有车之卒伍,若《司右》所谓‘合车之卒伍是也;人有人之卒伍,若《小司徒》所谓‘会万民之卒伍’’” 是也。

    《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 稼穑。”

    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 黄氏曰:“乡以州党居民,会其卒伍,即为军法,故常自为六军,而田与追胥皆竭作遂,虽以县鄙居民,而其军赋在丘乘。军师田役,皆有司马之法,作其众庶,而后会其车人之卒伍,或多或少,不可预定,是则正卒犹不尽起,况羡卒乎?” 《士师》“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 谓之乡合,则非野法也。常常比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仓卒可用,遂未尝比,安能临时尽起而用之乎?故以为郑之说未尽然也。惟“起徒役无过家一人” 者似是。然野之制军一甸七十五家耕之共一车,则一家一人自有定制,是则《小司徒》所谓无过家一人者,仍为乡法耳。六遂民数,与六乡同,权力相并,事体略等,先王诚有深意也。地之等不同,人之多寡亦异,常有进退,故以岁时稽而授之,皆农民也,故惟教之自卫力穑之事,授之田野。野,盖虞衡欤 王昭禹曰:“兵器不简,则稼穑不可得而教。必先卫其地域而有之,然后斯能致力于稼穑。不然,虽有粟不可得而食。”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辇,辨其老幼 废疾与其施舍者。

    郑康成曰:“登,成也,犹定也;夫家,犹言男女也 。” 王氏曰:“《遂人》既登其夫家众寡、六畜、车辇,遂师又以时登,则遂师登之于遂人,遂人登之于小司徒。” 曹氏曰:“校登必以岁时” ,盖前岁之已登者,逮于今则增损不同矣。一时之已登者,越三时则耗亡不等矣。民自生齿以上皆登于版,耕稼起于一夫,而王畿千里之民无不各任其力;调兵起于伍长,而六军七万五千之众,无不各禀其令;虽车辇器械之琐细,牛马六畜之猥冗,无不素具于籍。一旦有事,随取而足。盖其凡目可稽,而储备有实,此功用在乎《素讲》,所谓“事前定则不困” 者,此也。

    以颁职作事,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

    郑康成曰:“职谓九职,分其农牧、虞衡之职,使民为其事也。《载师》云‘以物地事授地职’,互言矣。贡九贡,赋,九赋,政役出徒役。”

    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

    贾氏曰:“起野役,若《小司徒》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之类。” “令各帅其民而至” 者,谓县正已下。《县正》云“若将用野民,则帅而至” ,是县正受遂人之令也。

    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

    郑康成曰:“遂之大旗熊虎 。” 贾氏曰:“《遂人》虽是大夫,合用鸟隼之旟致众,今遂人掌众,与大司徒同,故得用熊虎为旗 。” 王氏曰:“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谓大旗,亦司徒之大旗,于是建焉。” 于遂言遂之大旗,则乡可知;于乡言司徒之大旗,则遂亦可知。

    凡事,致野役而师田作,野民帅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王昭禹曰:“言事而又言师田,则事乃力政之事。” 郑锷曰:“国有功役之事,又有师田之事,功役则用当役之人,师田则众民竭作,故于事言野役,于师田言野民 。” 黄氏曰:“事谓司空。事典帅而致于稍人,稍人帅而听于司马。”

    《遂师》:“军旅、田猎,平野民,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平谓正其行列部伍 。” 《易氏》曰:“如《大司马》狩田之礼,陈车徒,有司平之。”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 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 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易》氏曰:“众之所集,多寡不等,则移民以执事,治其政令,所以用之、简之、任之也。”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刘执中曰:“稽考其功程,会其群吏所集之事职否而正其诛赏。”

    《酂长》:每酂中士一人,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时校登其 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 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 之。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

    《易》氏曰:“先王寓兵于民,而其器亦出于民。无事则藏之,器无不完;有事则出之,器无不利。” 盖至于百家而后兵器始备。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族师以。

    “旗鼓兵器帅而至” ,“酂长亦以旗鼓兵革帅而至” ,盖以是帅之,以是用之,所谓“不教而殃民” 者无有矣。

    郑康成曰:“简器,简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

    大夫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 器,治其政令。”

    黄氏曰:“一车七十五人,二十五人。一人为甲长,谓之甲士,即里宰也。四丘为甸,三甲七十五人,《春秋》作丘甲,盖一丘二十五人起羡卒矣。”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薛平仲曰:“六乡之法,则曰国中以及郊;六遂之法,则凡曰为邑者,盖国以容六乡,邑以容六遂,甸、稍、县、都皆其邑之所积,则稍人之职,得不继于遂官之后乎 ?” 郑康成曰:“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 黄氏曰:“自甸而往,以稍名官者,甸、稍一法,举稍以包甸,都、鄙、乡法不为” 丘乘之制,其馀则野法,而曰“掌令丘乘之政令” ,盖不为丘乘者,非其所当令也。

    掌令丘乘之政令。

    薛平仲曰:“前乎县师之作众庶,既以其系于公邑者而总之矣,此言稍人之令丘乘,则以其出于公邑者而征之矣,盖遂地车赋之正法也 。《易氏》曰:‘丘即四邑为丘,乘即四丘为甸之所出,总名之曰丘乘,军制之始也。世之言军制者曰五人为伍,至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六乡六军凡七万五千人为千乘。王畿十倍’” 其数,则七十五万人为万乘,是每乘当用七十五人。今以丘乘推之,四丘为甸,甸之为井者凡六十有四,其为夫者凡五百七十有六。以五百七十六夫而使之共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军制亦止于用七十五人,何也?曰:“家出一人为正卒,此徒役之大数;甸出革车一乘,此出军调” 发之数。是知每次调发,则五百七十六家共出七十五人并一革车,其馀未调发者,可以应八次调发之数。所谓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者,非尽发此六乡之人,合诸乘之丘共为一军也。或曰: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有比、闾、族、党、州、乡之名,故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即有伍、两、卒、旅、师、军之数。今合诸“乘共为一军,而亦有伍两、卒旅、师军者,何也?” 曰:“居乡则寓兵之制,出军则部伍之数。古者军国异,容不明言之。六遂之闲,既以伍两卒旅师军为万二千五百人之联,及其用也,亦以诸乘万二千五百人而统之以伍两、卒旅、师军之法。使其战阵行列之际,无异乎平时统率之义,此丘乘之制,政令于” 是乎出 。王氏曰:“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赋,所谓同,则丘地也;所谓徒役、輂辇、蜃车,则乘赋也。其作而帅以至,掌其政令,以听于司马。司徒,则所谓令丘乘之政令也。”

    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 《輂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于司马。

    王氏《详说》曰:“县师既受法于司马矣,稍人又听于司马者,县师所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稍人所掌丘乘之政令,是县师之掌,遍于王畿之闲,稍人之掌,止于三等之采地。县师受法于司马,稍人又从而受司马之法于县师,以见小大之相维也 。” 黄氏曰:“征发之令,司马下之县师,县师下之甸、县都,复以其法” 授稍人,据其法以作其众庶而帅之。稍人下士,得主兴作事而为之帅,其意密矣。以听于司马,听其分隶县师、乡官、稍人,甸官,其作事,县师受法于司马,稍人受法于县师,中外相应。

    《郑锷》曰:“先儒谓同徒者,司马所调之同。余以谓”

    一甸,增二里,二里乃为一成,积至于百里,乃为一同。出车千乘,至于一同,则人徒车辇可足用,故谓之同徒。非《司马》所调之同 。林氏曰:“郑氏谓《司马》所调之同,盖同则丘地,以其地之所聚谓之丘,以赋役之同谓之同 。” 《易氏》曰:“以其同井而耕,同里而居,帅而为役谓之同矣 。” 曹氏曰:“古者不轻用民之力,故曰一岁之役,不过三日而更代” ,则忽去忽来,无乃纷然扰民?是以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夫卒伍而言合,必有抽摘调发之宜,必有更休番戍之道。故先为联法,以为出处之便。使凡出征者有居外之势,而其联则留,以代其更役之事。凡出而有事一乘之卒,皆平昔之相保相受者,是之谓同。徒其昼战“则目相视,夜战则声相闻,行以车为卫,止以车为营,各致死力以相应援,莫敢任意以驱驰” ,此《车战》之良法。

    《春官》小宗伯之职,“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 车。”

    郑锷曰:“古者,大师则先有事于社与庙,然后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不用命,戮于社,故载社主将以行戮;用命赏于祖,故载迁庙之主将以行赏,小。”

    宗伯掌社稷宗庙之礼,宜载以行,乃言立者,盖社本不在军,因用师始立之。立者出于一时之故,庙主为尊,载之以行,不敢忽也,故言“奉。” 奉以言其肃钦之至。“帅有司” 者,盖帅大祝也。《大祝职》曰:“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 故知此所谓有司,为大祝明矣。

    若军将有事,则与祭。有司“将事于《四望》。”

    郑司农曰:“谓军祭、表祃、军社之属,小宗伯与其祭事 。” 郑锷曰:“军将有事则与祭者,主帅奉祭,小宗伯以职当立之,奉之故当与也。小宗伯已与祭于军中,则四望之祭必遣其所属之有司往行事焉,理之宜也。” 先郑知此意,故读“与祭” 以上为绝句。康成以“与祭” 连“有司” 以下读之,恐不成文理。战必祷于神,欲气势之增倍,而四望又山川之尢大者,国家所赖以为阻固,是以将战则祷焉,欲其为兵之捍蔽 。黄氏曰:“《春秋》有事于太庙,有事,祭也。” “‘军将有事,谓将以军旅有事于鬼神也。祭,有司主祭祷者也。与,如字。祭祷自有主者,小宗伯与之偕军事,重将事于四望,谓将其事以往也。” 两“将’字各义。”

    肆师之职,“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

    易氏曰:“师甸者,田而后用。师者必载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 郑锷曰:“大甸猎之甸,乃四时蒐苗狝狩之田。师甸则大用师以对敌之时。” 何以明之?以所祭之神知之,用师则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此用牲于社宗;大战则类造于上帝,封于大神,祭兵于山川。此有类造封祭之事,岂四时之田所宜有耶?故知以《师》甸言。社者主也。宗者迁庙之主。不曰祖曰宗者,宗继祖者也。载主而行,不在国之常位,而祭不可以无位,无位则鬼神无所依,故为位然后祭。《小宗伯》于军旅甸后祷祠,为位则止为位。于肄仪之时,《肆师》于用牲以祭时,则为位者,盖所掌者立祀用牲之礼故也。

    类造上帝,封于大神。祭兵于山川,亦如之。

    郑锷曰:“上帝至尊,不可以渎,因其事类然后告祭,故名曰类。类者上帝之祭;造者祖庙之祭。此曰类造上帝,何也?盖王者出征所至,以事类告天,故兼言之。封者累土增高,非山川之大神,则无累土为坛以封崇之礼,兵之所在,必增高以祭之,非顿兵之山川,则无类祃之祭,兵之所在,则宜有祭。凡此三者非常祭,故” 皆为之位。盖肆师主立国祀之礼耳 。郑康成曰:“造犹即也,为兆以类礼祭上帝也。类礼依放郊祀而为之者 。” 王昭禹曰:“聚其神而祭,则谓之类;至其所而祭,则谓之造。《记》曰:‘类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 《小宗伯》“类社稷,宗庙则为位。” 《大祝》之六祈,一曰类,二曰造。盖造非特祢,上帝亦谓之造,类非特上帝,宗庙、社稷亦谓之类也 。项氏曰:“上帝非祀不造焉,故特类而祭。若祖庙则必造焉。” 此言类造,则在军中类其位而造焉,盖一祭也。

    郑康成曰:“封谓坛也,大神社及方岳也 。” 贾氏

    曰:“山川众多,不可并祭,故祭军旅所依险阻者。” 王氏曰:“祭兵于山川,若《武成》告所过名山大川。” 易氏曰:“以上皆军祭之礼,肆师为之位,无非依神以为之助,而欲民之用命以有功 。” 王昭禹曰:“亦如之,肆师为之位,亦如师甸,用牲于社宗。”

    凡师不功,则助牵主车。

    郑锷曰:“胜败乃兵家之常,王者之师亦有时而不胜,而谓之师不功,战所以全宗社,不功而失乎主车,是失宗社。肆师掌为位,以祭社宗为职。大司马于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肆师为大司马之助而己 。” 李嘉会曰:“牵主车亦所以安神灵也。”

    《典瑞》:“牙璋,以起军旅,以治兵守。”

    郑锷曰:“半圭曰璋,长七寸。瑑为齿牙之形,取牙齿之刚利,能噬啮兵之象,故执以起军旅。若屯兵于外,守要害之地,有不率纪律者,执此以治之 。” 李嘉会曰:“兵者,服人之难服,如牙之噬物,必合而后止。故以之起军旅,所以治外;以之治兵守,所以齐内。牙璋则军旅之大者用之,中璋则军旅之小者用之 。” 林氏曰:“郑康成曰:‘牙璋、中璋,皆有锄牙之饰,于琰则先言牙璋,有文饰也’。” 贾公复曰:“军多以牙璋,军小用中璋,中璋亦有锄牙,但牙璋文饰多,故得牙名,而先言春秋之时,宋司马请瑞,以命其徒攻桓氏;魏有兵符,汉有铜虎符,发郡国兵,皆此类也 。” 《礼库》曰:“古者五侯、九伯,二伯专征,而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 轻出。以《周礼司马法》参考,王有四方之事,则冢宰征师于四方,曰:某国不道,征之。以某月某日,师至于某国,小宰掌其戒,虎贲奉书,以牙璋发之。则畿兵不遽出也。在《易·未济》,高宗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则虽天子亲征,亦用诸侯之师。《诗》:“周王于迈,六师及之。” 则所在皆成六师。刘文公平丘之会,对晋人曰:“天子之老,请帅王赋元戎十乘,则虽王人莅师,无过十乘,以为先行。”

    宣王复古北伐,其制如此。平王东迁,以王人戍申甫,扬之水始刺之。然春秋之时,桓王伐郑,犹有陈、蔡、卫人。二百四十年闲,王人会伐屡矣。《左氏》未尝见车之出,唯“败绩茅戎” ,王师自出,《春秋》深讥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