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象汇编 历法典 第九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历象汇编 第九十八卷
历象汇编 历法典 第九十九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历法典

     第九十八卷目录

     漏刻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周总一则

      汉武帝太初一则 哀帝建平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一则 章帝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晋成帝咸和一则 孝武帝太元一则

      宋文帝元嘉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大同一则

      陈文帝天嘉一则

      隋高祖开皇二则 仁寿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总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宋总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皇祐一则 神宗熙宁

      一则 元丰一则 孝宗淳熙一则 理宗端平一则

      金章宗承安一则 泰和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世宗嘉靖一则

    历法典第九十八卷

    漏刻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设灵台浮箭为泉孔壶为漏

    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按《路史》。“黄帝有熊氏。浮箭 为泉。孔壶为漏。以考中星。”

    肇于轩辕。见梁《刻漏经》。《隋志》云。“黄帝创观漏水。制器取则。以分昼夜。”

    周制,置“挈壶氏”,司漏刻之事。

    按:《周礼夏官》挈壶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订义郑康成曰:“挈,读如絜发之絜。壶,盛水器也。世主挈壶水以为漏。”易氏曰:“挈壶之制不可考。”以唐制推之,水海浮箭四匮,注水始自夜天池入于日天池,自日天池入于平壶,以次相注,入于水海。浮箭而上,以浮箭为刻,分昼夜计十二时,每时八刻二十分,每刻六十分,箭四十八,二箭当一气。岁统二百一十九万一千五百分,悉刻于箭上。铜乌引水而下注,浮箭而上登,至于昼夜之刻,分至之候,冬夏长短,昏晓隐见,与《周官》晷影无差。郑锷曰:“或谓挈壶氏司漏刻,以分阴阳昼夜,宜与保章、冯相同列。”乃列于夏官,何耶?以《齐国风》考之,襄公之时,朝廷兴居无节,东方未明,而召群臣至,使之颠倒衣裳,不顾时之早晚,为挈壶氏者不能晨夜,不夙则莫若是类,正司昼夜之事。若夫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此行师用兵之时,举以示师徒,安得不列为《司马》之属哉?

    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

    订义郑锷曰:“军之所聚不可无井,穿井及水则举壶示人,使见壶者知其地有井,盖壶者所以盛水故也。乘车马者必执辔,止则解焉,军之所至,或当舍止,则举辔示人,使见辔者知当解鞍息马,盖舍则不执辔故也。盛粮者必用畚,军于其地或当廪给,则举畚以示人,使见畚者知其下有粮,盖畚者盛粮之器故也。是三”者非挈壶之职,皆有取于挈壶之义。盖军旅所屯,号令难与相闻,各以其物表之于事,便于力省也。《易氏》曰:“饮食居处,人之大欲存焉,故因其令军井而兼以令之。”是三者皆挈于竿首而表之,虽军众不齐,莫不目击而心会,郑氏所谓省烦趋疾是已。

    凡军事,县壶,以序聚𣝔。凡丧,县壶,以代哭者。皆以水 火守之,分以日夜。

    订义王昭禹曰:“县壶以盛水,分刻漏也。”郑康成曰:“击𣝔,两木相敲,行夜时也。”郑锷曰:“军中之守,尤严于夜。故行夜者必聚而击𣝔,以戒非常,必更代而次序之,使之适平。县壶为漏,时至则代,先后有伦,非唯无独贤之叹,且使击柝者不倦,而事益严也。”野庐氏于宾客至,则令其地之人聚𣝔之。修闾氏掌比国中之互𣝔者。《秋官·环人》:宾客所舍,则令聚𣝔。宫正于宫中,则击柝而比之。防患之术,尤戒于夜,况军中乎?郑康成曰:“代亦更也。礼未大敛,代哭。”易氏曰:“守之以水,则均其晷刻之多少;守之以火,则知其漏箭之迁易。”郑康成曰:“分以日夜者,异昼夜漏也。漏之箭,昼夜共百刻,冬夏之时

    间有长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贾氏曰:“此据汉法而言,以器盛四十八箭,各百刻,以壶盛木,悬于箭上,节而下之水,水掩刻则为一刻。四十八箭者,取倍二十四气也。”

    及冬,则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订义郑司农曰:“冬水冻,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谓沃漏也。”薛氏曰:“以火爨鼎,使之不凝;以火守壶,使之不差。施之于军事,所以严守警;施之于丧事,所以严凶哀。朝廷朝夕之礼,亦常以是为节。然《春官鸡人》卜国事为期,则告之时,而此复特掌之挈壶氏者,盖天子备官,挈壶掌漏,鸡人告时,诸侯则掌漏告时,一于‘《挈壶氏》’”而已。

    《秋官》司寤氏:掌夜时,以星分夜。

    订义寐而觉,谓之寤,使掌夜时,非觉而不寐者,安能定其漏刻之早晚哉?郑锷曰:“夜虽有时,其分则以星。晚而见星则为夜,早而星没则非夜。仰观天星之没,见以分之,不分以月者,月出有早晚,唯星丽乎天,至夜必见故也。”

    武帝太初元年始复定漏刻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律历志》,元封七年,诏以 七年为元年。李奇曰改元封七年为太初元年遂诏议“造《汉历》,遒定 东西,立晷仪,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 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

    按《隋书天文志》:“昔黄帝创观漏水,制器取则,以分昼 夜,其后因以命官。《周礼》挈壶氏则其职也。其法总以 百刻,分于昼夜。冬至昼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 昼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二分,昼夜各五十刻。 日未出前二刻半而明,既没后二刻半乃昏,减夜五 刻以益昼漏。谓其昏旦漏刻,皆随气增损,冬夏二至 之间,昼夜长短,凡差二十刻。每差一刻为一箭。冬至 互起其首,凡有四十一箭。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 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有其数,皆 所以分时代守,更其作役。”汉兴,张苍因循古制,犹多 疏阔。及孝武考定星历,下漏以追天度,亦未能尽其 理。刘向《鸿范传》记武帝时所用法,云“冬夏二至之间, 一百八十馀日,昼夜差二十刻,大率二至之后九日 而增损一刻焉。”

    哀帝建平二年六月改漏刻为百二十八月复诏罢之

    按《汉书哀帝本纪》,建平二年夏六月,待诏夏贺良等 言,“赤精子之谶,汉家历运中衰,当再受命,宜改元易 号。”诏曰:“汉兴二百载,历数开元,皇天降非材之佑,汉 国再获受命之符,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基事之元 命,必与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为太初 元年,号曰陈圣刘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八 月,诏曰:“待诏夏贺良等建言改元易号,增益漏刻,可 以永安国家。朕过听贺良等言,冀为海内获福,卒亡 嘉应。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六月甲子制书,非赦令 也,皆蠲除之。贺良等反道惑众,下有司,皆伏辜。” 按《隋书天文志》,哀帝时又改用昼夜一百二十刻,寻 亦寝废。至王莽窃位,又遵行之。

    后汉

    光武帝建武 年以百刻九日加减为常符漏品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天文志》。“光武 之初。亦以百刻九日加减法。编于甲令。为常符漏品。”

    章帝   年审正晷漏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孝章皇帝历 度审正,图仪,晷漏与天相应,不可复尚。”

    和帝永元十四年诏太史令按定漏刻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永元十四年, 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 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诏书下太常 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太史令舒承梵等 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 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诏书,施行漏 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 一气俱十五日,日去极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 一刻,不随日进退。《夏历》漏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 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告司徒、司 空,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 近,日道周,不可以计率分,当据仪度,下参晷景。今官 漏以计率分昏明,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至为疏 数以耦法。”太史待诏霍融上言“不与天相应。太常史 官运仪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为刻,少所 违失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 府当用者,计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 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 下。昔《太初历》之兴也,发谋于元封,启定于天凤,积百 三十年,是非乃审。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讫

    于永元,七十馀年,然后仪式备立,司候有准,天事幽
    考证
    微,若此其难也。”中兴以来,图谶漏泄,而考灵曜命历

    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后,百一十四 岁朔差却二日。学士修之,于草泽信向,以为得正。及 《太初历》以后,大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岁,而太 岁超一表,百七十一岁当弃朔馀六十三,中馀千一 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 七十一当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阔。此二家常挟 其术,庶几施行。每有讼者,百寮会议,群儒骋思,论之 有方,益于多闻识之故详录焉。

    成帝咸和七年山阴令魏丕造漏刻以献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萧子云《东宫杂记》。梁天 监六年造新漏。以台旧漏给官。《漏铭》云。“咸和七年会 稽山阴令魏丕造。”即会稽内史王舒所献漏也。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增储宫漏刻并置史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晋起居注》,“太元十二 年,有司奏储宫初建,未有漏刻。宜参详永安宫铜漏 刻。置漏刻史。”

    文帝元嘉二十年何承天以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元嘉二十年,何 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 应改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 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且长短增减,进退无 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 其正,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 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 从之。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 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 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 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 南从赤道;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 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 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 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 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 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 术,令太史施用之。

    按《隋书天文志》:“宋何承天以月蚀所在,当日之衡,考 验日宿,知移旧六度;冬至之日,其影极长。测量晷度, 知冬至移旧四日。前代诸漏,春分昼长,秋分昼短,差 过半刻,皆由气日不正,所以而然,遂议造漏法。春秋 二分,昏旦昼夜漏各五十五刻。齐及梁初,因循不改。”

    武帝天监六年始以百刻分配十二辰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天文志》:“天监六年, 武帝以昼夜百刻分配十二辰,辰得八刻,仍有馀分。 乃以昼夜为九十六刻。一辰有全刻八焉。”

    按梁《漏刻经》,漏刻之作,盖肇于轩辕之日,宣乎夏商 之代。又云:“至冬至昼漏四十五刻。”冬至之后,日长九 日加一刻,以至夏至昼漏六十五刻,夏至之后,日短 九日减一刻。或秦之遗法,汉代施用。

    按《通典》:“天监六年,以旧漏乖舛,敕员外郎祖常制之。 漏刻成,太子中书舍人陆倕为文焉。”

    按陆倕《新漏刻铭》注:“梁天监六年,上造新漏,以旧漏 给官。”

    大同十年改漏为一百八刻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天文志》,“大同十年 又改用一百八刻。依《尚书考灵曜》昼夜三十六顷之 数,因而三之。冬至昼漏四十八刻,夜漏六十刻。夏至 昼漏七十刻,夜漏三十八刻。春秋二分,昼漏六十刻, 夜漏四十八刻。昏旦之数各三刻。”先令祖暅为《漏经》, 皆依浑天黄道日行去极远近,为用箭日率。

    文帝天嘉 年命中书舍人朱史定漏刻

    按《陈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天文志》:“陈文帝天 嘉中。命舍人朱史造漏。依古百刻为法。周齐因循。魏 漏。晋、宋梁大同。并以百刻分于昼夜。”按《经籍志》:“《漏 刻经》一卷。梁中书舍人朱史撰。《漏刻经》一卷,陈太史 令宋景撰。”按宋史天文志作陈代人经籍志作梁代人大约自梁历陈皆官中书而造漏刻则

    在陈时也

    高祖开皇十四年鄜州司马袁充上晷影漏刻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天文志》,“隋初用周朝尹 公正、马显所造《漏经》。至开皇十四年,鄜州司马袁充 上晷影漏刻。充以短影平仪,均十二辰立表随日影 所指辰刻,以验漏水之节。十二辰刻互有多少,时正 前后,刻亦不同。其二至二分用箭辰刻之法,今列之 云。”

    “冬至,日出辰正, 日入申正”, 昼四十刻, 夜六十刻, 子、丑、亥各二刻, 寅、戌各六刻, 卯、酉各十三 刻, 辰、申各十四刻, 巳、未各十刻, 午八刻。

    右十四日改箭

    春秋二分:日出卯正, 日入酉正, 昼五十刻, 夜 五十刻, 子四刻, 丑、亥七刻, 寅、戌九刻, 卯、酉 十四刻, 辰、申九刻, 巳、未七刻, 午四刻。

    右五日改箭

    夏至,日出寅正, 日入戌正, 昼六十刻, 夜四十 刻, 子八刻, 丑、亥十刻, 寅、戌十四刻, 卯、酉十 三刻, 辰、申六刻, 巳、未二刻, 午二刻。

    右一十九日,加减一刻,改箭。

    按《唐六典》:“隋置漏刻生,掌习漏刻之节,以时唱漏。” 按《文献通考》:“隋大驾钟车、鼓车,皆刻木为屋,中置钟 鼓,下施木台,长竿如钲鼓,与舆士各二十四人。” 开皇十七年,张胄元议改漏刻。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天文志》,“袁充素不晓浑 天黄道去极之数,苟役私智,变改旧章,其于施用,未 为精密。开皇十七年,张胄元用后魏浑天铁仪,测,知 春秋二分,日出卯酉之北,不正当中。与何承天所测 颇同,皆日出卯三刻五十五分,入酉四刻二十五分, 昼漏五十刻一十分,夜漏四十九刻四十分,昼夜差 六”十分刻之四十。

    仁寿四年刘焯议改漏刻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天文志》。“仁寿四年。刘焯 上《皇极历》。有日行迟疾。推二十四气皆有盈缩定日。 春秋分定日。去冬至各八十八日有奇。去夏至各九 十三日有奇。二分定日。昼夜各五十刻。又依浑天黄 道验知冬至夜漏五十九刻一百分刻之八十六。昼 漏四十刻一十四分。夏至昼漏五十九刻八十六分。 夜漏四十刻一十四分。冬夏二至之间,昼夜差一十 九刻一百分刻之七十二。”《胄元》及焯,漏刻并不施用, 然其法制皆著在历术,推验加时,最为详审。

    炀帝大业 年令耿询宇文恺等造诸漏刻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天文志》:“大业初,耿询作 古欹器,以漏水注之,献于炀帝。帝善之。因令与宇文 恺依后魏道士李兰所修道家上法称漏,制造称水 漏器,以充行从。又作候景分箭上水方器,置于东都 乾阳殿前鼓下司辰。又作马上漏刻,以从行,辨时刻; 揆日晷,下漏刻。”此二者,测天地,正仪象之本也。晷漏 沿革,今古大殊。故列其差,以补前阙。

    按《文献通考》,“隋大业行漏车,制同钟鼓楼,而大设刻 漏。如桶,衡首垂铜钵,末有钵象。漆柜贮水,渴乌注水 入钵中。长竿四,舆士六十人。”

    唐《漏刻职掌之制》。

    按《唐书百官志》:“五官挈壶正二人,正八品上;五官司 辰八人,正九品上;漏刻博士六人,从九品下。掌知漏 刻。凡孔壶为漏,浮箭为刻,以考中星昏明。更以击鼓 为节,点以击钟为节。”按《车服志》:“太极殿前刻漏所, 亦以左契给之,右以授承天门监门,昼夜勘合,然后 鸣鼓。”

    元宗开元十三年为覆矩图定昼夜刻之长短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天文志》,开元十三年,南 至岱宗,礼毕,自上传呼“万岁”,声闻于下。时山下夜漏 未尽,自日观东望,日已渐高。据历法,晨初迨,日出差 二刻半,然则山上所差,凡三刻馀。其冬至夜刻同立 春之后,春分夜刻同立夏之后。自岳趾升泰坛,仅二 十里,而昼夜之差一节。设使因二十里之崇,以立句 股术,固不知其所以然,况八尺之表乎?原古人所以 步圭影之意,将以节宣和气,辅相物宜,不在于辰次 之周径;其所以重历数之意,将欲恭授人时,钦若干 象,不在于浑盖之是非。若乃述无稽之法于视听之 所不及,则君子当阙疑而不议也。而或者各守所传 之器以述天体,谓浑元可任数而测,大“象可运算而 窥。”终以六家之说,迭为矛楯。诚以为盖天邪?则南方 之度渐狭;果以为浑天邪?则北方之极寖高。此二者, 又浑盖之家尽智毕议,未能有以通其说也。则王仲 任、葛稚川之徒,区区于异同之辨,何益人伦之化哉? 凡晷差冬夏不同,南北亦异,先儒一以里数齐之,遂 失其实。今更为《覆矩图》,“南自丹穴,北暨幽都,每极移 一度,辄累其差,可以稽日食之多少,定昼夜之长短, 而天下之晷,皆协其数矣。”

    后晋

    高祖天福三年造悬壶爨之以火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辽史律历志》。晋天 福三年。造周官“挈壶氏。悬壶必爨之以火。地虽冱寒。 盖可施也。”

    宋漏刻之制:

    按《宋史·律历志》漏刻:“《周礼》挈壶氏,主挈壶,水以为漏, 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所以视漏刻之盈缩,辨昏旦之短长。自秦汉至五代,典其事者,虽立法不同,而皆 本于《周礼》。惟后汉隋五代著于史志,其法甚详,而历 载既久,传用渐差。国朝复挈壶之职,专司辰刻,署置 于文德殿门内之东偏,设鼓楼、钟楼于殿庭之左右。” 其制:“有铜壶、水称、渴乌、漏箭、时牌、契之属。壶以贮水, 乌以引注,称以平其漏,箭以识其刻,牌以告时于昼。” 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刻字填金《契》以发鼓于夜, 常以卯正后一刻为禁门开钥之节,盈八刻。

    后以为辰时,每时皆然,以至于酉。每一时直官进牌 奏时,正鸡人引唱,击鼓一十五声。惟午正击鼓一百五十声至昏 夜鸡唱,放《鼓契》出,发鼓击钟一百声,然后下漏。每夜 分为五更,更分为五点,更以击鼓为节,点以击钟为 节。每更初皆鸡唱,转点即移水称,以至五更二点止, 《鼓契》出。凡放鼓契出禁门外击鼓然后衙鼓作止鼓契出亦然而更鼓止焉五点击钟 一百声,鸡唱击鼓,是谓“攒点。”至八刻后为卯时,正四 时皆用此法禁钟。又别有更点,在长春殿门之外,玉 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祥源观及宗庙陵寝亦皆 置焉,而更以鼓为节点,以钲为节。

    按《职官志》:“秘书省钟鼓院,掌文德殿钟鼓楼刻漏进 牌之事。”

    按《宋会要》,漏刻之法有水秤,以木为衡,衡上刻疏之 曰“天河”,其广长容水箭。箭有四,以木为之,长三尺有 五寸,著时刻更点,纳于天河中,昼夜更用之。

    真宗景德四年奏复报时唱词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殿前报时鸡唱”, 唐朝旧有词,朱梁以来因而废弃,止唱和音。景德四 年,司天监请复用旧词,遂诏两制详定,付之习唱。每 大礼、御殿、登楼、入阁、内宴、昼改时、夜改更则用之,常 时改刻、改点则不用。

    大中祥符三年韩显符定二十四气昼夜刻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大中祥符三年, 春官正韩显符上铜浑仪法要,其中有二十四气,昼 夜进退,日出没刻数立成之法,合于宋朝历象。今取 其气节之初,载之于左。

    二十四气 日出          日没, 冬至     卯四刻。一百四十四半 申三刻。五十一半 小寒     卯四刻。一百一十九半 申三刻。七十六半 大寒     卯四刻。三十四半   申四刻。十四半 立春     卯三刻。五十六半   申四刻。一百三十九半 《雨水》     卯二刻。五十八半   申五刻。一百三十七半 惊蛰     卯一刻。四十半    申七刻。八半 春分     卯初。       酉初。 清明     寅七刻。      酉一刻。四十半 《谷雨》     寅五刻。一百二十七半 酉二刻。六十八半 立夏。     寅四刻。一百四十九半 酉三刻。七十六半 小满,     寅三刻。一百四十六半 酉四刻。四十九半 芒种     寅三刻。七十一半   酉四刻。一百二十四半 夏至     寅三刻。五十一半   酉四刻。一百四十四半 小暑     寅三刻。七十一半   酉四刻。一百二十四半 大暑     寅三刻。一百四十六半 酉四刻。四十九半 立秋     寅四刻。一百一十九半 酉三刻。七十六半 处暑     寅五刻。一百二十七半 酉三刻。六十八半 《白露》     寅七刻。八半     酉一刻。四十半 秋分     卯初。       酉初。 寒露     卯一刻。四十半    申七刻。八半 《霜降》     卯二刻。五十八半   申五刻。一百三十七半 立冬     卯三刻。五十六半   申四刻。六十九半 “小雪。”     卯四刻。三十四半   申四刻。十四半 “大雪。”     卯四刻。一百十九半  申三刻。七十一半 二十四气 昼刻、          夜刻: 冬至     四十刻。      五十九刻。一百四十二 《小寒》,     四十刻。五十五    五十九刻。九十二 大寒,     四十一刻。七十八   五十八刻。六十九 《立春》     四十三刻。三十四   五十六刻。一百一十三 《雨水》     四十五刻。三十    五十四刻。一百一十七 惊蛰     四十七刻。六十六   五十二刻。八十一 春分,     五十刻。      五十刻。 《清明》     五十二刻。八十一   四十七刻。六十六 《谷雨》     五十四刻。一百三十七 四十五刻。 《立夏》     五十七刻。     四十二刻。一百四十一 小满,     五十八刻。九十九   四十一刻。四十八 芒种     五十九刻。一百二   四十刻。四十五 夏至     五十九刻。一百四十二 四十刻。 小暑     五十九刻。一百二   四十刻。四十五 大暑     五十八刻。九十九   四十一刻。四十八 《立秋》     五十七刻。     四十二刻。一百四十一 《处暑》,     五十四刻。一百三十七 四十五刻。 《白露》     五十二刻。八十一   四十七刻。六十六 秋分,     五十刻。六二     五十刻。 寒露     四十七刻。六十六   五十二刻。八十一 《霜降》     四十五刻。三十    五十四刻。一百一十七《立冬》     四十五刻。三十四   五十六刻。一百一十三 《小雪》,     四十一刻。七十八   五十八刻。六十九 “大雪”     四十刻。五十五    五十九刻。九十二

    仁宗天圣八年燕肃上莲花漏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宋会要》,“天圣八年,燕肃 上莲花漏法。其制琢石为四分之壶,剡木为四分之 箭,以测十二辰、二十四气,四隅十千洎百刻,分布昼 夜,成四十八箭。其箭一气一易二十四气,各有昼夜, 故四十八箭。”又为水匮,置铜渴乌,引水下注铜荷,中 插石壶旁,铜荷承水,自荷茄中溜泻入壶,壶上当中 为“金莲花覆之,花心有窍容箭,下插箭首与莲心平。” 渴乌漏下水入壶一分,浮箭上涌一分,至于登刻盈 时皆如之。

    皇祐 年更造漏刻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自黄帝观漏水, 制器取则,三代因以命官,则挈壶氏其职也。后之作 者,或下漏,或浮漏,或轮漏,或权衡,制作不一。宋旧有 刻漏,及以水为权衡,置文德殿之东庑。景祐三年,再 加考定,而水有迟疾。用有司之请,增平水壶一,渴乌 二,昼夜箭二十一。然常以四时日出,传卯正一刻,又 每”时正己传一刻,至八刻己传次时,即二时初末相 侵殆半。皇祐初,诏舒易简、于渊、周琮更造其法,用平 水重壶,均调水势,使无迟疾,分百刻于昼夜。冬至昼 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昼漏六十刻,夜漏四十 刻。春秋二分,昼夜各五十刻。日未出前二刻半为晓, 日没后二刻半为昏,减夜五刻以益尽漏,谓之“昏旦 漏刻”,皆随气增损焉。冬至、夏至之间,昼夜长短,凡差 二十刻。每差一刻,别为一箭。冬至互起其首,凡有四 十一箭。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 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异其数。凡黄道升降,差二度 四十分,则随历增减改箭。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 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六分之二,则交次时。

    神宗熙宁七年沈括上浮漏议作浮漏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七年夏六月丁亥,作浮漏。 按《天文志》:熙宁七年,沈括上《浮漏议》曰:“播水之壶三, 而受水之壶一,曰求壶。废壶,方中皆圆,尺有八寸,尺 有四寸五分以深,其食二斛,为积分四百六十六万 六千四百六十,曰复壶,如求壶之度,中离以为二元, 一斛介八斗而中有达,曰建壶,方尺植三尺有五寸, 其食斛有半。”求壶之水,复壶之所求也。壶盈则水驰, 壶虚则水凝。复壶之胁为枝渠,以为水节。求壶进,水 暴则流怒以摇,复以壶又折以为介,复为枝渠,达其 滥溢。枝渠之委,所谓废壶也,以受废水。三壶皆所以 播水,为水制也。自复壶之介以玉权酾于建壶,建壶 所以受水为刻者也。建壶一易箭,则发上室以泻之。 求复建壶之泄,皆欲迫下水所趋也。《玉权》,下水之概, 寸,矫而上之,然后发,则水挠而不躁也。复壶之达半, 求壶之注,玉权半复壶之达,枝渠博皆分,高如其博, 平方如砥,以为水。概壶皆为之幂,无使秽游,则水道 不慧。求壶之幂龙纽,以其出水不穷也。《复壶士纽》,士 所以生法者,复壶制法之器也。废壶鲵纽,止水之沈 鲵所伏也。铜史令刻,执漏政也。冬设煴燎,以泽凝也。 注水,以龙噣直颈,附于壶体,直则易浚,附于壶体则 难败。复壶,玉为之喙,衔于龙噣,谓之权,所以权其盈 虚也。建壶之执窒旊涂,而弥之以重帛,窒则不吐也。 管之善利者,水所溲也,非玉则不能坚良以久。权之 所出,高则源轻,源轻则其委不悍,而溲物不利。箭不 效于玑衡则易权,洗箭而改昼,覆以玑衡,谓之“常不 弊之术。”今之下漏者,始尝甚密,久复先大者,管泐也; 管泐而器皆弊者,无权也;弊而不可复寿者,术固也。 察日之晷以玑衡,而制箭以日之晷,迹一刻之度,以 赋馀刻。刻有不均者,建壶有眚也。赘者磨之,“创者补 之,百刻一度,其壶乃善。昼夜已复而箭有馀才者,权 鄙也;昼夜未复而壶吐者,权沃也。如是则调其权,此 制器之法也。下漏必用甘泉,恶其垽之为壶眚也,必 用一源。泉之洌者,权之而重,重则敏于行而为箭之 情。慓?泉之卤者,权之而轻,轻则椎于行而为箭之情。 驽?一井不可他汲,数汲则泉浊,陈水不可再注,再注 则行利,此下漏之法也。箭一如建壶之长,广寸有五 分,三分去二以为之厚。其阳为百刻,为十二辰。博牍 二十有一,如箭之长,广五分去半以为之后。阳为五 更,为二十有五筹。阴刻消长之衰,三分箭之广,其中 刻契以容牍,夜算差一刻,则因箭而易牍。”镣匏,箭舟 也,其虚五升,“重一镒有半。鍜而赤。柔者,金之美者也, 然后渍而不墨,墨者其久必蚀。银之有铜则墨,铜之 有锡则屑,特铜久灂则腹败而饮,皆工之所不材也。” 按《律历志》,七年六月,司天监呈新制浮漏于迎阳 门。帝召辅臣观之,数问同提举官沈括,具对所以改 更之理。寻又言:“准诏,集监官较其密疏,无可比较。”诏 置于翰林天文院。七月,以括为右正言,司天秋官正

    皇甫愈等赏有差。初,括上《浮漏议》,见《天文志》,朝廷用
    考证
    其说,令改造法物。至是,浮漏成,故赏之。

    按《稗编》沈括《晷漏议》:“古今言刻漏者数十家,悉皆疏 谬。历家言晷漏者,自《颛帝历》至今见于世谓之大历 者凡二十五家,其步漏之术,皆未合天度。予占天候 景,以至验于仪象考数下漏,凡十馀年,方粗见真数, 成书四卷,谓之《熙宁晷漏》,皆非袭蹈前人之迹,其间 二事尤微:一者下漏家常患冬月水涩,夏月水利,以” 为水性如此,又疑冰澌所壅,万方理之,终不应法。予 以理求之,冬至日行速,天运已期而日已过表,故百 刻而有馀。夏至日行迟,天运未期而日已至表,故不 及百刻。既得此数,然后覆求晷景漏刻,莫不吻合,此 古人之所未知也。二者日之盈缩,其消长以渐,无一 日顿殊之理。历法皆以一日之气短长之中者播为 刻,分累损益,气初日衰,每日消长常同。至交一气,则 顿易刻衰。故黄道有弧而不圆,纵有强为数以步之 者,亦非乘理用算,而多形数相诡。大凡物有定形,形 有真数,方圆端斜,定形也。乘除相荡,无所附益,泯然 冥会者,真数也。其术可以心得,不可以言喻。黄道环 天正圆圆之为体,循“之则其妥至均。不均不能中规, 衡绝之则有舒有数,无舒数则不能成妥。以圆法相 荡而得衰,则衰无不均。以妥法相荡而得差,则差有 疏数。相因以求从,相消以求负,从负相入,会一术以 御日行。以言其变,则秒刻之间,消长未尝同。以言其 齐,则止用一衰。循环无端,始终如贯,不能议其隙。”此 圆法“之微,古之言算者有所未知也。以日衰、生日积 及生日衰,终始相求,迭为宾主,顺循之以索日变,衡 别之求去极之度,合散无迹,泯如运规,非深知造算 之理者,不能与其微也。”其详具予奏议,藏在史官及 予所著《熙宁晷漏》四卷之中。

    元丰五年春正月乙己作新浮漏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律历志》。元丰五年五月。 翰林学士王安礼言。“详定浑仪官欧阳发所上浮漏 木样。具新器之宜。变旧器之失。臣等窃详司天监浮 漏疏谬不可用。请依新式改造修正。”从之。

    孝宗淳熙十四年石万言淳熙历漏刻之差请送秘书省礼部详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律历志》:“淳熙十四年,国 学进士会稽石万言《淳熙历》立元非是,气朔多差,不 与天合。南渡以来,浑仪草创,不合制度,无圭表以测 日景长短,无机漏以定交食加时。设欲考正其差,而 太史局官尚如去年测验太阴亏食,自一更一点还 光一分之后,或一点还光二分,或一点还光三分以 上,或一点还光三分以下,更点乍疾乍徐,随景走弄, 以肆欺蔽。然其差谬非独此耳,冬至日行极南,黄道 出赤道二十四度,昼极短故四十刻,夜极长故六十 刻。夏至日行极北,黄道入赤道二十四度,昼极长故 六十刻,夜极短故四十刻。春秋二分,黄赤二道平而 昼夜等,故各五十刻。”此地中古今不易之法。至王普 重定刻漏,又有“南北分野、冬夏昼夜长短三刻之差。 今《淳熙历》皆不然,冬至昼四十刻极短,夜六十刻极 长,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气以上;自冬至之后,昼 当渐长,夜当渐短。今过小雪,昼犹四十刻,夜犹六十 刻,所差七日有馀;夏至昼六十刻极长,夜四十刻极 短,乃在芒种前一日,所差亦一气以上。自夏至之后, 昼当渐短,夜当渐长。今过小暑,昼犹六十刻,夜犹四 十刻,所差亦七日有馀,及昼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 分、秋分之下。”至于日之出入,人视之以为昼夜有长 短有渐,不可得而急与迟也。急与迟则为变。今日之 出入增减一刻,近或五日,远或三四十日,而一急一 迟,与日“行常度无一合者,请考正《淳熙历法》”之差,俾 之上不违于天时,下不乖于人事。送秘书省、礼部详 之。

    理宗端平三年修漏刻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端平三年 七月。诏出封桩库千缗。下秘书省修漏刻。从太史局 之请也。

    章宗承安四年夏六月奉职丑和尚进浮漏水称影仪简仪图命有司依式造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元年夏六月诏有司修莲花漏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历志》,初张行简为礼部 尚书提点司天监时,尝制莲花、星丸二漏以进,章宗 命置莲花漏于禁中,星丸漏遇奉驾巡幸则用之。贞 祐南渡,二漏皆迁于汴,汴亡废毁,无所稽其制矣。

    元大明殿灯漏之制:

    按《元史天文志》:“大明殿灯漏之制,高丈有七尺,架以 金为之。其曲梁之上,中设云珠,左日右月。云珠之下, 复悬一珠。梁之两端,饰以龙首,张吻转目,可以审平 水之缓急。中梁之上,有戏珠龙二,随珠俛仰,又可察准水之均调。凡此皆非徒设也。灯球杂以金宝为之, 内分四层,上环布四神,旋当日月参辰之所在。左转” 日一周。次为龙虎鸟龟之象,各居其方,依刻跳跃铙 鸣,以应于内。又次周分百刻,上列十二神,各执时牌, 至其时,四门通报。又一人当门内,常以手指其刻数。 下四隅钟鼓钲铙各一人,一刻鸣钟,二刻鼓三,钲四 铙初正皆如是。其机发,隐于柜中,以水激之。

    至元十九年春二月辛卯命司徒阿你哥行工部尚书纳怀制饰铜轮仪表刻漏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顺帝至正十四年帝自制宫漏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至正十四 年,帝自制宫漏,高六七尺,广半之。造木为匮,藏壶其 中,运水上下。匮上设三圣殿。匮腰立玉女,捧时刻筹, 时至辄浮水而上。左右二金甲神,一悬钟,一悬钲。夜 则神人自能按更而击,无分毫差。鸣钟钲时,狮凤在 侧者,皆自翔舞。”匮之东西有日月宫,飞仙女人立宫 前,遇子午时,自能耦进“《度仙桥》,达三圣殿”,复退立如 前,其精巧绝出人意,皆前所未有也。

    太祖洪武元年司天监进元所制水晶宫刻漏

    按《明通纪》:“洪武元年十月,司天监进元主所制水晶 宫刻漏,备极机巧,中设二木偶人,能按时自击钲鼓。”

    英宗正统六年以原属顺天府刻漏改属本监博士提调

    按“《明会典》,凡定时刻有漏,换时有牌,报更有鼓警,晨 昏有钟鼓,其器皆设于谯楼,初皆属顺天府,正统六 年改属本监,轮差漏刻博士,提调阴阳人,如法调壶 换牌。其阴阳人仍从顺天府各县佥充。钟鼓改属旗 手卫,拨军击撞。”

    代宗景泰六年造铜壶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三十六年淮行内宫监造铜壶滴漏开写节候时刻

    按“《明会典》、凡铸造铜壶滴漏。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行 内宫监造。每副物料四:火黄铜三千三百五十斤,红 熟铜二百五十斤。木箭一十九枝。行内灵台开写,节 候时刻安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