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9日
1912年1月19日
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第2页

    一、从前各项学堂均改称为学校,监督堂长应一律改称校长。

    一、各州县小学校应于元年三月初四日(阴历壬子年正月十六日)一律开学,中学校、初级师范学校视地方财力亦以能开学为主。

    一、在新制未颁布以前,每年仍分二学期:阳历三月开学至署假为第一学期;暑假后开学至来年二月底为第二学期。

    一、初等小学校可以男女同校。

    一、特设之女学校章程暂时照旧。

    一、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淸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

    一、凡民间通行之教科书,其中如有尊崇满淸朝廷及旧时官制、军制等课,并避讳抬头字样,应由各该书局自行修改,呈送样本于本部及本省民政司、教育总会存查。如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亦可指出,呈请民政司或教育会通知该书局改正。

    一、小学读经科一律废止。

    一、小学手工科应加注重。

    一、高等小学以上体操科应注重兵式。

    一、初等小学算术科自第三学年起应兼课珠算。

    一、中学校为普通教育,文实不必分科。

    一、中学校、初级师范学校均改为四年毕业,惟现在修业已逾一学期以上、骤难照改者得照旧办理。

    一、旧时奖励出身一律废止。初高等小学毕业者称初高等小学毕业生,中学校、师范学校毕业者称中学校、师范学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