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敎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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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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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教育部总长蔡为(呈咨)送事:案照本部前拟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电陈钧案,通电贵府)并声明,印文课程表随发在案。兹经规定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十一条,将小学、中学、师范学校各种课程表分别插入。至各地方风土财力,以及种种关系之不同,或有不能不酌量变通者,业将可以变通之处一一明载。条文仍俟将来规定完全学制颁布遵定。为此,连同前此电开办法十四条,印刷齐全,备文(呈咨)送即乞饬发所属,转发各学校,一体遵行,实为公便。须至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