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敎育暂行课程标准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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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财政部为出示晓谕事案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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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初等小学校之学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游戏、体操。视地方情形,得加设图画、手工、唱歌之一科目或数科目。女子加课以裁缝。
第二条 初等小学校各学年每周各科教授时数如下:
合计 | 裁缝 | 唱歌 | 手工 | 图画 | 游戏体操 | 算术 | 国文 | 修身 | |
---|---|---|---|---|---|---|---|---|---|
二一 | 四 | 五 | 十 | 二 | 第一学年 | ||||
二四 | 四 | 六 | 十二 | 二 | 第二学年 | ||||
二七 | 四 | 六 | 十五 | 二 | 第三学年 | ||||
二七 | 四 | 六 | 十五 | 二 | 第四学年 |
加设图画、手工、唱歌之一科目或数科目时,每周各科目课一时间,其时间可减他科目之时间以充之。
女子加课裁缝宜在三、四学年。每周得课二时间,可减他科目之时间以充之,或在合计时间数外增课之。
第三条 高等小学校之学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中华历史地理、博物理化、图画、手工、体操(兼游戏)。女子加裁缝。视地方情形,得加设唱歌、外国语、农工商业之一科目或数科目。
第四条 高等小学校各学年每周各科教授时数如下:
合计 | 农工商业 | 外国语 | 唱歌 | 体操 | 裁缝 | 手工 | 图画 | 博物理化 | 中华历史地理 | 算术 | 国文 | 修身 | |
---|---|---|---|---|---|---|---|---|---|---|---|---|---|
男二八女二九 | 男三女二 | 二 | 一 | 一 | 二 | 五 | 四 | 十 | 二 | 第一学年 | |||
男二八女二九 | 男三女二 | 二 | 一 | 一 | 二 | 五 | 四 | 十 | 二 | 第二学年 | |||
男三十女三一 | 男三女二 | 三 | 男二女一 | 二 | 二 | 五 | 四 | 十 | 二 | 第三学年 | |||
男三十女三一 | 男三女二 | 三 | 男二女一 | 二 | 二 | 五 | 四 | 十 | 二 | 第四学年 |
加设外国语及农工商业之一种,宜在第三四学年。外国语每周得课四时间,农工商业之一种得课一时间或二时间。其时间皆得减他科目之时间以充之。
加设唱歌时,每周得课二时间。其时间得减他科目之时间以充之,或在合计时间数外增课之。
第五条 中学校之学科目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理化、图画、手工、法制、经济、音乐、体操。女子加家政裁鏠。(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