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先生集
作者:韩愈 

    论孔戣致仕状

    某官某。

    右臣与孔戣,同在南省为官,数得相见。[1]戣为人守节清苦,议论平正。今年才七十,筋力耳目,未觉衰老。忧国忘家,用意深远。所谓朝之耆德老成人者。臣知戣上疏求致仕,故往看戣。戣为臣言,已蒙圣主允许。伏以陛下优贤尚齿,见戣频上三疏,言词恳到,重违其意,遂即许之。此诚陛下仁德之至,然如戣辈在朝,不过三数人,实可为国爱惜!

    自古以来及圣朝故事:年虽八九十,但视听心虑,茍未昏错,尚可顾问委以事者,虽求退罢,无不殷勤留止,优以禄秩,不听其去,以明人君贪贤敬老之道也。《礼》:“大夫七十而致事,[2]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安车。”七十求退,人臣之常礼,若有德及气力尚壮,则君优而留之,不必年过七十,尽许致事也。《诗》曰:“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此言老成人重于典刑,不可不惜而留也。

    今戣幸无疾疹,[3]但以年当致事,据礼求退。陛下若不听许,亦无伤于义,而有贪贤之美。况左丞职事,亦极清简,若戣尚以繁要为辞,自可别授秩崇而务少者。今中外之臣,有年过于戣尚未得退,戣独何人,得遂其愿?[4]然人皆求进,戣独求退,尤可贤重。

    臣所领官,无事不敢请对。[5]蒙陛下厚恩,茍有所见,不敢不言。伏望圣恩,特垂察纳。</ref>

    举马摠自代状京兆府

    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尚书右仆射兼户部尚书马摠。

    右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参官上后三日,举一人自代者。伏以近者京尹用人稍轻,所以市井之间,[6]盗贼未断;郊野之久,疲瘵尚多。前件官文武兼资,宽猛得所,累更方镇,皆有功能。若以代臣,实为至当。谨录奏闻。谨奏。

    贺雨表

    臣某言:臣闻圣人之德,与天地通,诚发于中,事应于外。始闻其语,今见其真。臣诚欢诚喜,顿首顿首。伏以季夏以来,雨泽不降。臣职司京邑,祈祷实频;青天湛然,旱气转甚。陛下悯兹黎庶,有事山川。中使才出于九门,阴云已垂于四野,龙神效职,雷雨应期。嘉谷奋兴,根叶肥润,抽茎展穗,不失时宜。人和年丰,莫大之庆。微臣幸蒙宠任,获睹殊祥,庆抃欢呼,倍于常品。无任踊跃之至,谨奉表陈贺以闻。

    贺太阳不亏状

    右:今月朔太史奏,太阳不亏,据诸家历,皆蚀十分已上,仍带蚀出者。今日日出,百司瞻仰,光景无亏。臣伏以日月之行,值交必蚀,算数先定,理无推移。今朔之辰,应蚀不蚀,陛下闲日有变,齐戒精诚,外宽刑政,内广仁惠,圣德日慎,灾祥自弭,若无表应,何谓大明?臣等不胜感庆之至,谨奉状陈贺以闻,仍望宣付史官,以垂来裔。

    举张正甫自代状尚书兵部

    通议大夫守右散骑常侍上柱国南阳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赐紫金鱼袋张正甫。[7]

    右臣蒙恩除尚书兵部侍郎,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参官上后三日,举一人自代者。前件官禀正直之性,怀刚毅之姿;嫉恶如仇雠,见善若饥渴;备更内外,灼有名声;年齿未高,气力逾励;[8]甘贫苦节,不愧神明,可谓古之老成,朝之硕德。久处散地,实非所宜。乞以代臣,以副公望。[9]

    袁州申使状

    使司牒州牒。

    右自今月二日后,每奉公牒,牒尾“故牒”字皆为“谨牒”字,有异于常。初不敢陈论,以为错误。今既频奉文牒,前后并同,在愈不胜战惧之至。伏乞仁恩,特令改就常式,以安下情。

    国子监论新注学官牒

    国子监应今新注学官等,牒:准今年赦文,委国子祭酒选择有经艺堪训导生徒者,以充学官。近年吏部所注,多循资叙,不考艺能,至令生徒不自劝励。伏请非专通经传,博涉坟史,[10]及进士五经诸色登科人,不以比拟。其新受官,[11]上日必加研试,然后放上,以副圣朝崇儒尚学之意。具状牒上吏部,仍牒监者。谨牒。

    黄家贼事宜状

    右,臣伏以臣去年贬岭外刺史,其州虽与黄家贼不相邻接,然见往来过客,并谙知岭外事人,所说至精至熟。其贼并是夷獠,亦无城郭可居。依山傍险,自称洞主。衣服言语,都不似人。寻常亦各营生,急则屯聚相保。比缘邕管经略使多不得人,德既不能绥怀,威又不能临制,侵欺虏缚,以致怨恨。蛮夷之性,易动难安,遂致攻劫州县,侵暴平人,或复私仇,或贪小利,或聚或散,终亦不能为事。近者征讨,本起于裴行立、阳旻。此两人者,本无远虑深谋,意在邀功求赏。亦缘见贼未屯聚之时,将谓单弱,立可摧破,争献谋计,惟恐后时。朝廷信之,遂允其请。自用兵以来,已经二年,前后所奏杀获,计不下一二万人。傥皆非虚,贼已寻尽。至今贼犹依旧,足明欺罔朝廷。邕、容两管,因此雕弊,杀伤疾患,十室九空,百姓怨嗟,如出一口。阳旻、行立,相继身亡,实由自邀功赏,造作兵端,人神共嫉,以致殃咎。阳旻、行立事既已往,今所用严公素者,亦非抚御之才,不能别立规模,依前还请攻讨。如此不已,臣恐岭南一道,未有宁息之时。

    一:昨者并邕、容两管为一道,深合事宜。然邕州与贼逼近,容州则甚悬隔。其经略使若置在邕州,与贼隔江对岸,兵镇所处,物力必全。一则不敢轻有侵犯,一则易为逐便控制,今置在容州,则邕州兵马必少,贼见势弱,易生奸心。伏请移经略使于邕州,其容州但置刺史,实为至便。

    一:比者所发诸道南讨兵马,例皆不谙山川,不优水土,远乡羁旅,疾疫杀伤。臣自南来,见说江西所发共四百人,曾未一年,其所存者,数不满百。岳鄂所发都三百人,其所存者,四分才一。续添续死,每发倍难。若令于邕、容侧近召募,添置千人,便割诸道见供行营人数粮赐,均融充给,所费既不增加,而兵士又皆便习。长有守备,不同客军,守则有威,攻则有利。

    一:自南讨已来,贼徒亦甚伤损。察其情理,厌苦必深。大抵岭南人稀地广,贼之所处,又更荒僻。假如尽杀其人,尽得其地,在于国计,不为有益。容贷羁縻,比之禽兽,来则捍御,去则不追,亦未亏损朝廷事势。以臣之愚,若因改元大庆,赦其罪戾,遣一郎官御史,亲往宣谕,必望风降伏,讙呼听命。仍为择选有材用威信谙岭南事者为经略使,处理得宜,自然永无侵叛之事。

    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

    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12]

    右准《律》,不许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13]并是良人男女。准《律》:计佣折直,一时放免。[14]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帖,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今因大庆,伏乞令有司,重举旧章,一皆放免。仍勒长吏严加检责,如有隐漏,必重科惩,则四海苍生,孰不感荷圣德?以前件如前,谨具奏闻。伏听敕旨。

    论淮西事宜状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阳疾病,去年春夏以来,图为今日之事。有职位者,劳于计虑抚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粮畜,耗于赏给。执兵之卒,四向侵掠,农夫织妇,携持幼弱,饷于其后。虽时侵掠,小有所得;力尽筋疲,不偿其费。又闻畜马甚多,目半年已来,皆上槽枥。譬如有人,虽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跃,初虽可畏,其势不久,必自委顿。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况以三小州残弊困剧之馀,而当天下之全力,其破败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断与不断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胜。必胜之师,必在速战;兵多而战不速,则所费必广。两界之间,疆场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杀伤。近贼州县,征役百端,农夫织妇,不得安业。或时小遇水旱,百姓愁苦。当此之时,则人人异议,以惑陛下之听。陛下持之不坚,半涂而罢,伤威损费,为弊必深,所以要先决于心,详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图功。为统帅者,尽力行之于前;而参谋议者,尽心奉之于后。内外相应,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圣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国,三年乃克,不以为迟。志在立功,不计所费。《传》曰:“断而后行,鬼神避之。”迟疑不断,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谬承恩宠,获掌纶诰,地亲职重,不同庶寮,辄竭愚诚,以效裨补。谨条次平贼事宜,一一如后:

    一:诸道发兵,或三二千人,势力单弱;羁旅异乡,与贼不相谙委;望风慑惧,难便前进。所在将帅,以其客兵,难处使先,不存优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队伍,隶属诸头,士卒本将,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难以有功。又其本军各须资遣,道路辽远,劳费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艰,闾里怀离别之思。今闻陈、许、安、唐、汝、寿等州与贼界连接处,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习于战斗,识贼深浅。既是土人,护惜乡里,比来未有处分,犹愿自备衣粮,共相保聚,以备寇贼。若令召募,立可成军;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贼平之后,易使归农。伏请诸道先所追到行营者,悉令却牒归本道,据行营所追人额、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营,充给所召募人。兵数既足,加之教练,三数月后,诸道客军,一切可罢。比之征发远人,利害悬隔。

    一:绕逆贼州县堡栅等,各置兵马,都数虽多,每处则至少,又相去阔远,难相应接,所以数被攻劫,致有损伤。今若分为四道,每道各置三万人,择要害地,屯聚一处,使有隐然之望,审量事势,乘时逐利。可入,则四道一时俱发,使其狼狈惊惶,首尾不相救济;若未可入,则深壁高垒,以逸待劳,自然不要诸处多置防备,临贼小县,可收百姓于便地,作行县以主领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为元济迫胁,势不得已,遂与王师交战。原其本根,皆是国家百姓。进退皆死,诚可闵伤。宜明敕诸军,使深知此意。当战斗之际,固当以尽敌为心;若形势已穷,不能为恶者,不须过有杀戮。喻以圣德,放之使归,销其凶悖之心,贷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弃逆归顺。

    一:《论语》曰:“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比来征讨无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计算所费,苟务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罢。河北、淮西等见承前事势,知国家必不与之持久,并力苦战,幸其一胜,即希冀恩赦。朝廷无至忠忧国之人,不惜伤损威重,因其有请,便议罢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济又甚庸愚,而陛下以圣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难易可知。泰山压卵,未足为喻。

    一:兵之胜负,实在赏罚。赏厚可令廉士动心,罚重可令凶人丧魄,然可集事。不可爱惜所费,惮于行刑。

    一:淄青、恒冀两道,与蔡州气类略同,今闻讨伐元济,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无暇。虚张声势,则必有之;至于分兵出界,公然为恶,亦必不敢。宜特下诏云:“蔡州自吴少诚已来,相承为节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阳之殁,朕亦本拟与元济。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处置。待其稍能缉绥,然拟许其承继。今忽自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讨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阳等道,祖父各有功业,相承命节,年岁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轻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惧,敢相扇动,朕即赦元济不问,回军讨之。”自然破胆,不敢妄有异说。

    以前件谨录奏闻,伏乞天恩,特赐裁择,谨奏。

    论变盐法事宜状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让,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缺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15]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檐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16]又宰相者,[17]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18]法行之后,停减盐司所由粮课,年可以钱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更望赢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19]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缺课利,依条科责者。刺史县令,职在分忧,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与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20]今盐价,京师每斤四十,[21]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祗校数文,于百姓未有厚利也。[22]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23]用十文者,官与出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六七。百姓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间,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数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叔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缺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然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由先皆无检,齐集之后,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被停留。输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24]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由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文。[25]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于仓场,勾当要害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所由,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人数至多,尚有漏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断绝。此又于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余,日用还恐不足?谓一年已来,[26]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缺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盐也。[27]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官自粜盐,即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家榷盐,[28]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不残。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29]臣以为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商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盐,平叔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则三日食盐一斤,一月率当十斤。[30]新法实价,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变盐法,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得一钱之利,岂能便免作债,收获之时,不被征索,输官税后,有赢余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渐裕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由浮词云:“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口多粜少,及盐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贬与上佐,其余官贬远处者。[31]平叔本请官自粜盐,以宽百姓,令其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给盐,令其随季输纳盐价,所谓扰而困之,非前意也。[32]百姓贫家,食盐至少,[33]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征价,[34]办与不办,并须纳钱。迟达及违条件,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35]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36]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37]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38]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39]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40]若必此行,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者。[41]
    一件:平叔云,[42]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户,盐如有隐漏,并准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实甚。

    以前件状,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注释

    1. 或无同字。
    2. 礼下或有曰字。致事,或作致仕。今按:《礼记》作“事”。
    3. 音轸。
    4. 其,或作所。
    5. 或无领字。
    6. 或无“近者”至“所以”十字,市井作畿甸。
    7. 正甫元和末年,自同州刺史入拜左散骑常侍。正甫大和八年卒,年八十二。
    8. 力,或作志。
    9. 或有“谨录奏闻谨奏”六字。
    10. 坟,一作文。
    11. 受,或作授。
    12. 此是状首标目,所论事与前卷《贺白龟状》体正同,犹今之贴黄及状眼也。方本删去,非是。
    13. 责,或作到。
    14. 计上或有例字。
    15. 无,或作不。
    16.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无下十一字。
    17. 或无者字,或无又者二字。
    18. 或无一件字。今按:此别是一条,当有一件字。
    19. 或无“所由”二字。
    20. 也上或无文字。
    21. 一有文字。
    22. 祗,或作只。
    23.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24. 文下或无钱字。
    25. 尚,或作计。
    26. 谓,一作请。
    27. 籴上或有来字。今按:文势,恐来字上更有从字,今亦补足。
    28. 国,或作官。
    29. 举债,或作举赁。
    30.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羡,非。盖盐每斤,已当三十六文,月当十斤,则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属下句。今按:平叔定盐价,一斤止三十文。韩公通计民间,所加脚费,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难预计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钱为率”,则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当依或说删去。足改作是,而属下句为当。
    31. 或无与字。
    32. 或无非字。
    33. 作小。
    34. 或无盐字。
    35. 或作于。
    36. 午对切。
    37. 防,或作访。
    38. 或作税。
    39. 比下当有之字,今补足。
    40. 何,或作其。
    41. 或作也。
    42. 叔下疑当有“云”字,或称字之类,今亦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