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杀毙奸夫若将行奸或行奸未毕时非此不能排除现时侵害者得以紧急防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