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戒严法各节(一)三条三项所称系指宣告戒严时应因时机必要指定地域宣告为二项一款或二款之戒严地域而言(二)九条二项所称行政司法官自当以与戒严地域有地方的关系之行政官司法官为限而法令所称地方概指省以上之区划而言(三)九条十条所称司法事务专指审判以外之行政事务而在戒严司令官有预闻之必要者而言(四)九条十条所称受指挥之意义系审判以外之事务而为戒严司令官有预闻之必要者始受司令官之指挥(五)戒严司令官对于与军事有关系之民刑案件之执行仍须于现行法令所许范围内行其监督通常机关处理执行事务后自应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