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夫杀死奸夫奸妇如系排除现时侵害者以紧急防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