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虚构事实一状诬告二人自应成立二个诬告罪如诬告人捏造他人之名义同为告发人并犯应构成伪造私文书罪至诬告人本无诬告之意思因第三者所撰状词竟构成诬告行为该第三人如有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之意思亦应以诬告论

  甲乙因地亩纠葛原无涉讼之决意经丙教唆起诉借此渔利丙若果有诈财行为应以诈欺取财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