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7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7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7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丁于检查犯人时搜得烟土匿不陈报侵没入己因而加以恐吓应构成侵占罪私带料土仅为意图贩卖尚无买主即被搜获如无诈欺行为者不能构成刑律罪名

  和奸案本夫不能有袛请究办奸夫不究其妻之告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