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7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7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7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逞凶报复聚众骚扰并毁物伤人者应构成骚扰及伤害损毁之俱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