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7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7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7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奸酿成其他犯罪系包括亲告罪而言但所酿成之亲告罪未经亲告时奸罪自不应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