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1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1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1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厅人员奉派出外调查证据之旅费尚非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十六条之费用

  上级审撤销科刑之判决而另为科刑以外之判决应将原判负担诉讼费用之部分一并撤销自无单留此部分以待执行之理

  被告就本案之判决上诉而上诉书状并无不服谕知负担诉讼费用部分之意旨者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四八二条及第三七六条之精神仍以对于负担诉讼费用之部分有上诉论

  下级审谕知被告无罪经检察官上诉后上级审另为科刑之判决并谕知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若并谕知负担第一审诉讼费用应由执行上级审裁判之检察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