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不合法之声请再议,误依刑诉法第二三七条第一款发回续行侦查,如续查结果,认为仍应不起诉时,除将该不起诉理由呈报上级检察官外,无庸再作处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