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人既非领有照证之土膏行店,其未经请准而贩卖公膏,自系成立贩卖鸦片之罪,不适用特许设立土膏行店暂行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