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之运输鸦片罪,以知系违禁鸦片而为运输为成立要件,至其运输原因如何,及是否图利,皆所不问,又该罪既遂、未遂之区别,应以已否起运为准,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