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1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13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2013年10月18日
司法院释字第714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13 号 【逾期补报扣缴凭单处罚案】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2年10月18日

解释争点

扣缴义务人无论违申报扣缴凭单义务或违扣缴税款义务,一律处税额1.5倍罚锾,违宪?

    解释文

      财政部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发布之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依所得税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二、扣缴义务人已于期限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未在期限内补报扣缴凭单,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按实补报者,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一‧五倍之罚锾”(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删除),关于裁处罚锾数额部分,已逾越必要程度,就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理由书

      声请人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000号判决(下称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财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发布之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依所得税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二、扣缴义务人已于期限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未在期限内补报扣缴凭单,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按实补报者,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一‧五倍之罚锾”(下称系争规定,嗣于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删除)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查确定终局判决虽未明载系争规定,然由其所持法律见解,可判断系以系争规定为判决之部分基础,应认确定终局判决实质上业已适用系争规定,系争规定自得作为宪法解释之客体(本院释字第三九九号第五八二号第六二二号第六七五号第六九八号解释参照)。
      扣缴义务人之扣缴义务,包括扣缴税款义务及申报扣缴凭单义务,二者之违反对国库税收及租税公益之维护所造成之损害,程度上显有差异。如扣缴义务人已于限期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仅不按实补报扣缴凭单者,虽影响税捐稽征机关对课税资料之掌握及纳税义务人之结算申报,然因其已补缴税款,所造成之不利影响较不补缴税款为轻,乃系争规定就此部分之处罚,与同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未于限期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按实补缴者之处罚等同视之,一律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一‧五倍之罚锾,未许税捐稽征机关得参酌具体违章状况,依情节轻重裁量罚锾之数额,其处罚显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关机关对未于限期内补报扣缴凭单,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按实补报之案件,应斟酌个案情节轻重,并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八条之三之规定,另为符合比例原则之适当处置,并予指明。
      声请人另以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款规定:“本法称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系指左列各项所得:……十一、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惟查其指摘前揭“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定义过于模糊,有违法律明确性部分,尚难谓已具体叙明前揭规定于客观上有何抵触宪法之处;至其指摘该款规定违反平等原则部分,乃争执确定终局判决将声请人支付国外机构之卫星传送费,认定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见解不当,核属关于法院认事用法之争执,均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并此指明。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林锡尧 池启明 李震山
                蔡清游 黄茂荣 陈 敏 叶百修
                陈新民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第15、23条(36.01.01)
    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3(106.01.18)
    司法院释字第399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2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7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98号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及第3项(82.02.03)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发布,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删除)

    事实

    释字第713号解释 事实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声请人邱复生于89至92年度为联意制作公司负责人,系税法所定扣缴义务人。该公司于上揭年度给付国外机构卫星传送费,因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20%税款,经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限期责令补缴“应扣未扣税款”并补报各年度之“扣缴凭单”。嗣声请人依限补缴税款,惟未在期限内补报扣缴凭单,台北市国税局乃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声请人该税款1.5倍之罚锾,计2千馀万元。声请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经判决确定,爰主张前揭处罚标准规定等违宪,声请解释。

    新闻稿、意见书、抄本(含解释文、理由书、意见书、声请书及其附件)

    释字第七一三号解释新闻稿(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黄大法官茂荣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罗大法官昌发提出之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汤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林大法官锡尧提出,陈大法官敏、黄大法官玺君加入之不同意见书
    案情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抄本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