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丁条:沙巴及砂拉越就土地及地方政府事项于国会统一立法权之豁免

对于沙巴或砂拉越,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不适用,该条第一款乙项也不得使国会就该条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2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删除原文“婆罗洲任何一州”之后的“以及新加坡”字句。——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