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内阁与总检察长的特别规定

  • 第一款 除了作为国会其中一个议院议员所拥有的权利外,每一位内阁成员均有权参加另一议院的议事程序。
  • 第二款 任何一个议院均可任命总检察长或任何内阁成员成为其下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尽管他不是该议院的议员。
  • 第三款 本条不允许任何不是该议院议员的人士在该议院或其下任何委员会中投票。
  • 第四款 本条所谓“内阁成员”包括了副部长和政务次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10节,1960年5月31日生效。
    • 原文字句“助理部长”改为“副部长”。——197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31)第10(1)小节,1971年3月24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和政务次长”字句。——198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631)第4节,1986年2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