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0 中华文库 ← 第五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篇:联邦政府的权力第四章:立法机构第六十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条:最高元首御词 最高元首可在国会任一议院或两院联席发表御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