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甲条:最高元首被控以罪名时应当停权

  • 第一款 当最高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第十五篇所述的特别法庭时,其职权应立即中止。
  • 第二款 在最高元首依照第一款规定而中止职权期间,其时间将被计算入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任期之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2A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