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财产继承

  • 第一款 (已废除)。
  • 第二款 (已废除)。
  • 第三款 马六甲州或槟城州既有的任何土地,在独立日之前已被联邦政府、英国女王陛下政府或任何公共机关所占用或使用,且根据本宪法规定用于联邦用途,则应从独立日起各依情况由联邦政府或该公共机关占用、使用、控制和管理,只要该土地仍为联邦用途所需,并且:
    • 甲 未经联邦政府同意,不得处置或用于联邦用途以外的任何用途;以及
    • 乙 未经州政府同意,不得将其用于不同于独立日前用途的联邦用途。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 第六款 (已废除)。
  • 第七款 (已废除)。
  • 第八款 在独立日之前,任何财产与马六甲政府或槟城政府相关而可能归还于英国女王陛下的,应在独立日后依各情况可归还于马六甲州或槟城州。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二、四、五、六、七款原文:
    • 第一款 遵循本条规定,在独立日前所有为了联邦或马六甲海峡殖民地或槟城海峡殖民地的用途而归英国女王陛下所有的财产和资产,应在独立日后依各情况归属于联邦或马六甲州或槟城州。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前,归英国女王陛下所有的马六甲州或槟城州的土地,应在独立日后依各情况归属于马六甲州或槟城州。
    • 第四款 在独立日前,任何州土地在未先保留的情况下已由联邦政府占用或使用,而其用途从该日起属于联邦用途,则该土地应在该日起保留作为联邦用途。
    • 第五款 在独立日前,所有归属于联邦政府或其代表方任何人的财产和资产,其用途从该日起仍属于联邦用途,则应在该日起归属于联邦。
    • 第六款 在独立日前,归属于联邦政府或其代表方任何人的财产和资产,其用途从该日起属于某个州用途,则应在该日起归属于该州。
    • 第七款 在独立日前,某个州所使用的财产和资产,除了土地之外,其用途从该日起属于联邦用途,则应在独立日后归属于联邦。
  • 删除第一、二、四、五、六、七款。——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