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6 中华文库 ← 第一百零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七篇:财务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零六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六条:总稽查司权责 第一款 联邦和各州的账目应由总稽查司审计并报告。 第二款 总稽查司应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对联邦账目和各州的账目乃至其他公共机关账目以及被最高元首命令指定的机构账目履行并行使其它的职责和权力。[1][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第二款 原文字句“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改为“被最高元首命令指定的机构账目”。——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见1957年稽查法令(62)。 ↑ 见1980年法定机构(账目与年度报告)法令(240)。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