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款项,除非该款项——
    • 甲 已由统一基金承担;或
    • 乙 根据供应法令授权发放;或
    • 丙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授权发放。
  • 第二款 第一款不适用于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额。
  •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