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条文索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第一条:联邦之名称、州属与领土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甲 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乙 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以及
    • 丙 新加坡州。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联邦之名称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马来亚联合邦)。’
    • 原文改为现行文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联邦的成员州属之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和登嘉楼(前称马来属邦)以及马六甲和槟城(前称马六甲与槟城海峡殖民地)。”
    • 原文改为“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甲 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乙 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
      • 丙 新加坡州。”——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独立日”改为“马来西亚成立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