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国会可通过法律:
甲 接受其它州加入联邦;
乙 更改任何州之边界,
但更改某州边界的法律在未得该州(由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阐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前不得通过。[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乙乙项及附件八第十九节第(五)小节(aa)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