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译者:维基文库
第十五篇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1]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2][3][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1. 第十条第四款。
    2. 第一百六十条“统治者”释义。
    3.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4. 对于最高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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