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大韩国国制 中华文库
← | 洪范十四条 | 大韩国国制 作者:法规校正所 大韩帝国 制定机关:朝鲜高宗 光武三年八月十七日 发布于《官报》第一千三百四十六号 公布于1899年8月22日 有效期:1899年8月17日—1910年8月22日(不含本日) 译者:User:Great Brightstar等 |
大韩民国临时宪章 (19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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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大韩国乃世界万国公认、自主独立之帝国。
- 第二条
大韩帝国之政治,乃由前则五百年传来,由后则亘万世不变之专制政治。
- 第三条
大韩国大皇帝享有无限之君权,乃公法谓之自立政体。
- 第四条
大韩国臣民若有侵损大皇帝所享有君权之行为,勿论其已行未行,皆认作失去臣民之道理者。
- 第五条
大韩国大皇帝统率国内陆海军,定编制,命戒严解严。
- 第六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颁布执行,效仿万国之公共法律改正国内法律,命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乃公法谓之自定律例。
- 第七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及文武官之俸给,发布行政上必要之各项敕令,乃公法谓之自行治理。
- 第八条
大韩国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与或遞夺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乃公法谓之自选臣工。
- 第九条
大韩国大皇帝派送驻扎使臣至各有约国,宣战讲和及缔结诸般约条,乃公法谓之自遣使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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