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十四条 大韩国国制
作者:法规校正所 大韩帝国
制定机关:朝鲜高宗
光武三年八月十七日
发布于《官报》第一千三百四十六号
公布于1899年8月22日
有效期:1899年8月17日—1910年8月22日(不含本日)
译者:User:Great Brightstar
大韩民国临时宪章 (1919年)

大韩民国宪法 (1948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8年)

本作品收录于《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三十六年》和《大韩帝国官报
第一条

大韩国乃世界万国公认、自主独立之帝国。

第二条

大韩帝国之政治,乃由前则五百年传来,由后则亘万世不变之专制政治。

第三条

大韩国大皇帝享有无限之君权,乃公法谓之自立政体。

第四条

大韩国臣民若有侵损大皇帝所享有君权之行为,勿论其已行未行,皆认作失去臣民之道理者。

第五条

大韩国大皇帝统率国内陆海军,定编制,命戒严解严。

第六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颁布执行,效仿万国之公共法律改正国内法律,命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乃公法谓之自定律例。

第七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及文武官之俸给,发布行政上必要之各项敕令,乃公法谓之自行治理。

第八条

大韩国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与或遞夺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乃公法谓之自选臣工。

第九条

大韩国大皇帝派送驻扎使臣至各有约国,宣战讲和及缔结诸般约条,乃公法谓之自遣使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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