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各分署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3年1月2日(现行条文)
2004年1月2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93年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81号令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2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农字第0930000295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分署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设北区、中区、南区及东区分署(以下简称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作物产销稳定措施之执行、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农粮产业资讯搜集、经济分析及预测事项。
      三、农粮产业天然灾害救助之执行、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农粮产品批发市场改善、零售现代化与直销之执行、协调及督导事项。
      五、农药、肥料、种苗与农机检查及肥料运销业务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六、粮食收购、储运、碾制及配拨事项。
      七、粮商管理与粮食调节之执行及协调事项。
      八、稻米分级检验之执行及协调事项。
      九、其他有关农粮产业事项。

    第三条 (各分署设五课)

      各分署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各分署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正、副分署长之设置)

      各分署置分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业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各分署置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正一人或二人,专员三人至十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课员三十七人至六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各分署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移拨之员额总数三八一人,其中专员十人,技士七人,课员十五人,技佐二人,办事员二人,书记三人,出缺后不补。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各分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各分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各分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办事处之设置)

      各分署因业务需要,得于农产品产销地区设办事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或专员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各分署办事细则,由各分署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