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3年1月2日(现行条文)
2004年1月2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93年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71号令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2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农字第0930000295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粮政策、法规、方案、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农作物生产改进、专业区与产销稳定措施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农粮产业资讯之搜集、分析、预测及报导事项。
      四、农粮产业天然灾害救助、公害处理配合与一般病虫害防治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农粮产品交易制度与市场经营管理之辅导及督导事项。
      六、农产品国内外宣导与促销之策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七、农作物生产、运销及加工科技之研发事项。
      八、农粮产品加工之辅导及督导事项。
      九、农药、肥料、种苗与农机检查业务之策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十、粮食管理业务与稻米分级检验制度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十一、粮食收购、储运、碾制与配拨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十二、肥料购销、储运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十三、农粮产销组织辅导、资讯传播及农民教育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农粮产业事项。

    第三条 (设五组或六组)

      本署设五组或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署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及职权)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助署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或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或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三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四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十六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三人,视察三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员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二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员额中,科员二十六人,技佐三人,办事员七人,书记四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粮食处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随业务移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第一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粮食处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经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职务列等相当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统计室之设置)

      本署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分署之设置)

      本署为配合地区农业发展,得于农产品主要产销地设分署,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本署因业务需要,报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同意,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