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5月4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5月4日
2001年5月16日
公布于民国90年5月16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96160 号令
废止,客家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4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16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9616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791号令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有关客家事务,特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协调及监督之责)

      本会对于中央政府处理或地方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协调及监督之责。

    第三条 (职掌)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客家事务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研议事项。
      二、客家文化之保存及推动事项。
      三、客家语言、客家民俗礼仪、客家技艺、宗教之研究与传承规划及协调事项。
      四、客家教育之规划协调、客家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五、客家传播媒体、文化团体与文化活动之推动及奖助事项。
      六、客家事务相关资料之调查、搜集、分析及出版事项。
      七、促进族群融合事项。
      八、海外客家事务合作及交流事项。
      九、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公共关系事项。
      十、其他有关客家事务事项。

    第四条 (三处之设置)

      本会设三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襄理会务,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委员人数、组成及产生方式)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行政院院长就客家地区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异。

    第七条 (委员会议之召开)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月举行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八条 (人员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三人,参事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九人至十一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五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或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职系之适用)

      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各种咨询委员会之设置)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咨询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客家人士代表为咨询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之聘用)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