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客家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243号令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行政院为统筹办理有关客家事务,特设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职掌)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客家事务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务之研议、协调及推动。
      三、客语推广及能力认证之规划及推动。
      四、客家文化保存与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五、客家文化产业发展、创新育成与行销辅导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六、客家传播媒体发展、语言文化行销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七、所属客家文化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客家事务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委员聘任及任期)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院长就客家地区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易。

    第五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