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草庐先生文集
卷之八
作者:李惟泰
1865年
卷之九

疑礼问答诸公问先生答

宋尤庵问。别纸有问者而疑不敢答。幸赐商教如何。父在为妻不杖不禫者。以父既主丧。故子不敢伸也。虽压于父不杖不禫。而十一月之练。十三月之祥。自当如礼行之耶。礼只言不禫而不言不练。则练固不可无。然凡丧父在父为主。则舅无练变之节。而夫独练而祭之。果不违于礼意否。抑奔字缺所云。只谓与宾客为礼。而非谓其主祭而言。故练祥等祭。夫自主之而舅不与耶。小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以此观之。则祔是祔于祖。故尊者主之。其他祭祀则舅皆不与也。然练祥大事也。父子同居。子行其事而父不与焉。揆以人情。绝不近理。况如长妇之丧服期。则期之丧十三月而除也。其除丧之时。政与祥日相值。又何可不与祭也。或谓舅之于妇。虽不主祭。不妨与祭云尔。则亦成说话而但父子所共之祭。父不主而子主之。又恐无义。未知如何。

答。凡丧父在父为主。礼也。今士大夫家子妇丧。题主皆以父为主是也。然则子妇之祭。父皆主之宜矣。但士虞礼。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果可疑。然按注云。虞卒哭祭非舅事。祔于祖庙则尊者宜主焉。疏妇之丧其在于寝。故其夫若子得主之。又按家礼立丧主条。凡主人谓长子。以奉馈奠之事非尊者所宜行。故士虞与家礼之意如此欤。士丧礼。始死。亲者在室。注。父兄姑娣在此。丧大记。既正尸。父兄皆坐于东方。家礼。朝奠。尊长者坐哭。发引。尊长次之。反哭。尊长乘车马。虞。哭入哭尊长坐。卒哭祥禫。其礼并付。所谓尊长虽不专指一人。而其父岂不在其中耶。今准礼舅于妇之丧。虽不主祭。而以尊长坐之礼与祭则何如。此则妇祭为然。虽于子之丧父主之。而进于子前。北向焚香酌酒。求之神道。似有所不安。故某于昔年子丧坐于一处。令其子或执事者。行馈奠之事。未知如何。

尤庵问。豚犬亲事。今方闻见。然弟方在重服中。虽渠服将尽。主昏者又宗侄。而行之殊觉未安。未知如何。

答。家礼冠礼条曰。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昏礼条曰。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其文虽若不同。而其意岂有异也。窃恐互言之耳。若曰。父母有期丧。冠礼不可行。而婚礼独可行。则全不成义理。只据身及主昏之文。而谓父母无所干与于其间。则岂但期服而已。虽父母有三年之丧。其子亦可婚也。昏礼醮其子而命之迎。明日。妇见于舅姑。舅姑礼之。若冢妇则馈于舅姑。凡此节目。岂有重服者所宜行也。一切都废此节目。而不避苟简。则是直俗人之行耳。奚足论哉。丧有三年有期年。轻重虽别。而但以礼禁之义一切绳之。则如何如何。

尤庵问。妾为女君之党服。何等亲耶。其精麤亦未闻。幸示教也。

答。示谕妾为女君之党服。常窃疑然似与妾子服嫡母之党例之。则有据耶。如何。愿复回教。幸甚。

尤庵问。朴世采问曰。外祖祭已四代。当埋主而墓祭岁一之礼。恐太引长。如之何。答以未安。如何。

愚意祭外祖。朱子既谓之非族之祀。则祭至四代已未安。若墓祭则朱子曰。无明文。虽亲尽而祭。恐亦无害。且家礼。亲尽后子孙诸位迭掌。岁一祭之。与四时常祭。似有间矣。况正位祔位皆置墓田。亦家礼之意。则外祖无后而坟墓无守之者。别置墓田。使本宗人主之。虽远亲。以祔位之礼岁一祭之。兼令守护无妨。如何。

宋同春问。此问目幸逐条卞答以送。有来问者耳。衣裳。备要。据图或以为冠与中衣练之。而衰裳则不练。合于古礼。亦自不违于疏家正服不变之文。又引横渠用练。家礼小祥换练布等说。以为虽并练衣裳。亦不为无据。未知何所适从。

答。备要。亦无断语。今难为之说。然变除一节。不得已用古。而其馀悉遵家礼可也。练时衰裳。古用大功布。而家礼大功用熟布。则此亦用有据。未知如何。

衰负版辟领。古礼无去之之文。而家礼始因温公之说去之。何所取焉。

答。既有家礼以来。虽与古经有不同者。必不得已后或可变通。如此等处。何敢违异于家礼乎。

腰绖。仪礼用葛。备要取而载之。而即今人家多不用之。此殆不尚礼律而然。用葛如何。若用葛则去皮取白。而顈则用熟麻耶。以备要注顈或熟麻亦可之说见之。则顈亦用葛。未为不可。未知如何。

答。古者无葛之乡用顈。备要亦可云者。其存之意也。然顈与熟麻。非是一物也。葛之去皮。无文。今用葛者。皆去麤皮。未知如何。

绞带。备要。以为腰绖用葛。则绞带亦当用布云。若不用葛则绞带将仍旧耶。

答。备要之意。以为若用古礼。变除受服。则绞带亦当改以布云。

履。古礼祥后许用绳麻。而今人仍用稿。亦取古礼为得否。

答。用绳麻。古也。今用稿。亦何妨。

中衣。当初丧。仓卒中循俗用中团之制。今则改制之时。欲依古礼用深衣。而第前后有异。未知如何。中团之制。备要亦既许之。则抑仍旧无妨否。

答。示意皆不妨。

同春问。尹兄书传上。其别纸所论。不佞何足以知之。幸赐斤教。○美村书曰。先祖坡平君嫡长房绝。同宗通议择贤奉祀。而世代已远。丧乱之后。未及设主。故今当造主新题题主。当行于何所耶。疑礼问解曰。造主改题。即于前日安神之所。设虚位以题云。今无宗家旧祠。则无安神之所矣。设行于主祀者之家。亦无妨欤。设虚位。当依用改题仪节。而今者题新。非改题之比。则似当于题毕奉主安于倚子。然后设参而告文欤。昨承幸教。创立新祠后题主为当云。此甚恰好。第主祀者无家僦他。定基立祀。未可以时月期。而祭祀之节则不可废也。造主新题。不可不及今行之矣。题主于僦居。亦或可欤。或云曾无安神之所。则题主于墓侧无妨云。此说何如。新题虽与永葬后题主者不同。而既无安神之所。则今仿葬后例。行之于墓侧。未知如何。粉面当称先祖。旁题当称孝玄孙。既闻命矣。别龛不迁之位祭祀之节。以国制论之。则四时祭忌墓祭。一如亲未尽之礼。而以家礼观之。则墓所之祭。岁一祭而已。当何所据欤。既为不迁之位。则仍用亲未尽之礼无疑欤。墓前表石无夫人合葬之文。合葬与否。虽未的知。依古某妃配之义。并设墓祭为当欤。

答。改题一节。既无平日安神之所。又无新祠刱立之举。而只有坟墓未尝废祭。则坟墓为平日祭祀之地。就其祭祀之地行之。似为有据。而但墓所改题。先儒非之。盖神无所不至。不必于墓所行之也。今既立主祀之人。则神于是乎在矣。子孙与先祖为一气。子孙所知。祖先知之。古人已论之。据此随其宗子之所在。而即于其正寝题主行事。未知如何祭仪三条。尹兄所示恐皆得之。不容他议耶。

尹龙西问。庶子妻丧杖禫之礼。备要俱存诸说。而未定于一。幸赐明诲如何。备要杖期为妻条下补服及丧服疏之意。庶子则父虽在。为妻杖云。而奔丧疏有异宫同宫之分。同宫则父当为主。父为主则庶子不得杖矣。禫条下小记注。父在则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矣。庶子既不得杖则亦不得禫矣。盖父在为主。则无论适子庶子。为妻不杖不禫。乃是备要之定论欤。凡为妻丧。十一月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礼也。而不杖不禫则即为不杖期也。十一月之练祭。亦当行欤。

答。来示似然。

尤庵问。此纸答送如何。弟则自去冬讲之未合者。○美村问。朴和叔所问变礼称号丧服。依国典称养父母。服齐衰三年。别庙祭止于三代云云者。此实酌今通变不得已之论也。曾见和叔所引说。古今公私靡不毕举。而要其归。则欲正其名尽其义。而不失其致隆之情而已。是故。断以义则曰情所不忍。论以情则曰义所不合。此必若朱夫子参用仪礼书仪而后可定其论矣。第瞯高明所教。只依国制而断之。未免有所妨碍。此愚之所欲就正者也。○养父母养子齐衰三年。别庙以祭止于三代。此则用家礼图及国制而定之矣。然而养父母无世祭之文矣。○季父母从子服期。心丧三年。别庙以祭止于三代。此则别庙世祭。乃朱子以后定制也。犹以心丧三年。不如齐衰三年之隆。故反有泛同诸叔父之嫌矣。称号丧服。皆用养父母之制。而独于世祭无明文。故不得已用季父母之制。则无乃有杜撰汩童之嫌乎。按国制有生父母则养父母服降为期云。然则养育齐衰。或加或降。惟义所当耳。非如出后者之归重于所后者。可知矣。妄意则称号丧服世祭。一用季父母之制。而加伸心丧。似无所阙也。盖心丧者皆有三年之义。则变除之际。少无异同。有何欠乎。父在母丧。亦不过如是。则其他又何疑乎。大槩元无横渠之义论之则已。既有其义则似不可差殊观也。亲属则因本服而申心丧。路人则加养字而服齐衰者。亦不无意义于其间耶。别庙之祭止于三代。此据何书耶。不见于问解中。故常欲奉禀而未及。其消详示之如何。盖观和叔之意则渠欲用养父母之制矣。以愚揆之。古今之礼俱无明白的证则等是创造也。宁依田瑷议。以次子别奉其祀之为愈也。班祔当然而既不忍为。则其势末如之何。终不过如田瑷之议而已欤。如不欲以次子奉祀。则宗子世祀如奉外家祀者。亦一道也。和叔以田瑷为不足。乐天为可欠。则养父母之世祭。亦未可恔于其心也耶。假令和叔既为人后。则其奉朴校理之祀也。亦当如是。易地则皆然也。如此然后方可不悖于正经。不违于横渠。丧祭有主。服号称情。真可谓无后而有后也。未知高明终以为如何也。幸须以此纸熟讲于春,草诸座。各示批诲。以解孤陋之惑也。家礼图本。非朱子之所作也。国制通典之取舍。亦不见于问解中。故如是缕缕。以审诸贤之定论耳。

答。和叔事未闻。尤庵说未见。固难为言。姑即美兄所以为说者而论之。盖养父母死。齐衰三年。在亲戚亦然。在他人亦然。家礼图及国制之意果然。而尤庵之论亦然否。美村所谓别庙以祭无明文。不得已而用季父母之制。有杜撰汩童之嫌。此则恐不然。既为之服三年。而其丧无主则吾安得不祭乎。亲属则服其本服而申心制。美论出于先贤。其义为正。别室世祭亦有据。则仿而行之。未知如何。

尹美村问。礼朋友虞祔而已。朋友之义。其于祔祭亦且先后之。则古人处义。可见之矣。师门练祥时门人参祭。亦引是义而行。而祭礼所谓宾献者。盖如门人等欤。大槩师生朋友。有通家之义。故乃有升堂拜母妻子相见之道。生者之礼如此。则死者之礼可知矣。至于与祭参庙之节。则未知如何而可惟佥贤之教之也。昔陪先生往观镇岑改题之礼。春,草皆会及设参之际。春堂曰。我则当参而君辈如何。草庐曰。惟先生教。乃共商论平日有升堂之义者。似无不参之理。于是春,草同参。愚亦从之矣。后于重峯先生改题设参之日。会者亦多。尤斋以为既来此会者。皆是慕义仰德者。莫非为先生门下。则夫人生时。亦无不可进见之义。况于参礼。何不可乎。群议乃定矣。上年两先生迎谥之礼。仍有赠职改题之举。老先生夫人神主并坐。正平兄弟为间两门人同参与否。愚以尤斋之论应之矣。以此揆之。则门人于先生祭日。若非并祭四代之时。则依古礼宾献之仪。与于执事之后。未为不可。且于神主奉安之所。亦非四代并列之处。则时往展拜以省。亦未为不可也。此何以异于生者之礼也耶。曾见老先生忌祀之日。春堂入参而尤斋,草庐不入焉。愚意则以为春堂似得之矣。昨者拯子以尤斋之教来言曰。师门神主奉安之所虽或别处。以通行之规例之。则既已入庙。与四代共安者无异矣。门生似不敢就拜云。私心未免有惑。敢此具禀。以听诸贤商确之论。

答。顷日老先生之忌祭不参者。有些曲折美言是。今日门人拜谒慎斋先生之庙。未知害义。而常时往来。不必参谒。则尤论恐当。盖与自家家庙不同故也。

美村问。寒冈答李茂伯所询变礼。岂愚陋所敢知。但昔诣李先生门下。适值国丧之时。有一丧。先生不许成服期功。其所谓成服。即世俗布带也。问有君丧则虽士人亦不敢服期功之服乎。答曰。头戴君丧白笠。腰着私丧布带。一身而兼公私之服。岂可乎自是始知有国丧则不敢服期功之私服也。今承示谕。情或果然。若具冠绖衰裳之服。则虽未知其必当。而亦不敢止之。若如世俗只着布带。则吾有所受之者如上所言。今不敢别有分别轻重而云云也。昔者曾子问于孔子以有君服之私丧。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注之者曰。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鄙意常以为士大夫有君丧。则私亲之服。圣人犹不许。况今旁亲之服。实难擅服。区区浅臆。亦安保其或合于义耶。玆惟诸贤参商酌宜。俾无失当幸甚。河渊尚问。礼云无父母而遭妻丧则杖期。小生曾闻先生遭内夫人丧。服而无杖云。敢禀。寒冈答贱家之遭丧也。适在国丧时。身有为君之服。不敢服私丧。不惟无杖。亦不得衰绖。此乃寒冈问答。而以国制卒哭后许行练祥之例推之。则古今似有异矣。疑礼问解中斟酌二字。当引而伸之欤。市南之所谓不服者。只云成服之后。不敢服其服耳。恐非谓初不成服也。鄙见如是耳。

答。今士夫君丧中遭父母丧。亦服其服。已失古礼之意矣。市说恐不然。礼又谓父母丧中遭轻丧。服其服。据此行之。不至于甚无谓耶。盖后世君丧不服。无可论者。我国服制未备。衰物不当。今有父母丧者。为君服重也。以白衣冠而处。不着衰服则何如耶。此所以古礼难行于今也。父母丧则以为重而服其服。旁亲则以为轻而不服。则亦无嫌于以父母为重于君丧耶。此等处极难矣。愿闻诸公的确之论。

美村问。坡山两书院。其势不得不合设。已有新卜之地。第位次有难容易议定者。慎老在时欲以听松为首。而休庵牛栗以次而序焉。少辈所见有不然者。故慎老亦不以少辈为不是。今者坡儒及京中之议。则欲立两祠于一处。东享牛栗。西享松休此似稳便。而或以为牛溪之心有不安者。盖以东尊于西也。窃念松休且静庵嫡传。则以静庵享于松休之祠。而因以松休为配似好。然则此当东祠矣。然绍贤诸处。既以静庵并享。则今于西祠。亦享退溪于栗牛之上。未知如何。且节孝亦静庵门人。亦配于东祠未知如何。

坡山书院双庙位次图

 

答。别纸示意图说。谨皆奉玩。以贱陋何敢僭论。然惟念两院合设。初未知其稳便否也。凡论事必有所据。而后可以折衷于群议。今坡院。与栗谷,石潭之制。事体不同。且如图说则静退,分处各庙。又非其制。反不如今之章甫之所拟者。如何。盖两庙之设。必出于不得已之举。然白鹿有古制。犹有说焉。栗,牛方请文庙从祀。后学尊之与凡贤不同。慎老之所以不以少辈所见为不是者。盖以此耶。今拟东庙以栗谷为首。而牛溪居其次。则栗谷为东庙之主矣。若更以听松在西庙。不如东庙之尊。而推牛溪之意为未安。欲避其嫌而必使听松居东庙。然后以尊于栗庙为未稳。而引静庵主其南向之座。以松,休配焉。又推之而以退溪安于西庙之首座。则亦非本院专为乡先生而立庙之意也。且牛溪正位于西庙。而东位虽尊。听松在配位。亦未见其牛溪之意推之也。如何如何。反复思之。未得其便。不知所以为说也。愧悚愧悚。

美村问。妾子死后妾死。则妾子之子承其父服为三年乎。丧服图式本宗服条。王廙论妾子父没。为母得伸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以此观之。则承父服似可无疑。或谓祖丧后嫡祖母丧。只嫡孙承重服之而已。庶孙。父虽先亡。不承其服。则今此妾子之子。虽有渠父所生母。特是庶祖母也。不敢承其父服三年。盖必传重然后承其服。非传重者则不敢承其服云。此说如何。

答。以为妾子之子为其父所生之母。服其服如众人也。承谕王廙论。果可疑。然所示或说传重然后承其服。非传重者则不敢。此说似是。礼。妾母不世祭。则元无承重之义。岂可遽服三年乎。且记有妾祖姑之文。故朱子亦尝疑之。有曰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为祖母而自称孙无疑矣。据此。妾祖母或可祭。然此与嫡孙承重似别矣。朱子又曰。避嫡母。则止称亡母。而不称妣以别之。程子云。庶母不可入庙。当祀于私室。不称妣不入庙而谓之宗统乎。然则虽奉其祖母神主。而祭祀不废而已。不可别立私宗如嫡孙承重而承父之服也耶。此今世常行之事。不可不卞。幸高明博考而又问于人。得其说覆示也。

尤庵问。有适子无适孙。是礼之大经也。然则适子在时。其长子虽死。长子之姊妹出嫁者。不可以为为父后而降服耶。

答。丧服注。父在则同众昆弟。此有据耳。

尹石湖问。鄙家宗嗣零替。曾祖神主祧迁移奉于从兄许。而从兄今又丧逝。其次则文举也。方议以葬后移奉。以此意奉禀于尤斋。则所答如此。未知如何则合于中耶。最长房与宗嫡自别。继序之变。合祭之节。又似长房之所无有也。三年乃迁。不但有太远之嫌。其在当次者之心。有不能晏然者。祭祀之节。亦多有旷废之叹。虽未得明有经据。必有取义比类之道。且人家亦有行之者必多。伏望参以记闻。明示一定之论如何。尤,春所论录于左。○尤斋答。祧主之迁于次长。不必待三年。诚如来谕。时烈亦以次长有此意思。议于同春则所答如此如此。盖无明文故云然矣。更质于同春。要得至当之义而教示之。如何。○同春答。尤别纸。三年丧毕。合祭而或埋或迁。礼意本然。次长则不待三年。此有出处否。曾所未闻者。若有所考。切乞示教。

答。鄙家亦有此事。舍伯奉高祖祧主于先考之庙矣。舍伯丧三年后行吉祭。仍迁于次长房。盖未有所考。只以己意依仿常例而行之。今承示教诸论如此。始觉瞿然。经无可据且未闻儒先一定之论。未知如何。

同春问。昔年南燕岐斗华有所后母见绝于其父者。其丧也不去官自如常人。完南李相士深其时为方伯。欲罢出而止之云。入洛后有以此事问之者。故敢此书禀。示教。

答。见朱子大全范母墓表。则以仲芸之心丧三年为不失其权。后之遭此变者。恐当以是为正。

美村问。兄答同春所问南事。仲芸之谕。初闻而疑之。及考朱子说。高明之论得矣。不得愧屈。然则外祖亦当以嫁母之父为主耶。如有往复于尤翁者。并乞示破。

答。当一如己母之嫁者耳。其所后父若不继娶。则嫁母之父当为外祖矣。尤意亦如此云。

尤庵问。闵鼎重问父未葬不敢变服。礼有明文。母坟改葬时。固当以重服行事。然重丧中遭轻丧者。亦制其服而哭之。则改葬之缌。初无成服之节。而至于虞祭始服之。亦似未安。若于启墓时服缌而哭之。还用斩衰则未知如何。

答。改葬缌。不忍无服送至亲也。父葬前改母坟。据古礼。不行虞祭一节。则不当更制缌服。而以斩衰行事无疑矣。此则用仪节行虞祭。不可以斩衰仍行。则启墓之初。服缌而哭之。还用斩衰有据。以来示恐然答之。未知如何。

同春问。大王大妃既从期年之制。与三年丧有异。移御时舆辇仪物。不可纯用白色。或云。内持衰服。不可用玄云。何说为是。示之如何。

答。礼文期服元用白。况大王大妃虽从期年之制。事体甚重。此用白色似当。如何。

问。子在父丧而亡。嫡孙承重者受服以葬。以练为节者。已有宋敏求之议矣。至于祖在丧而亡。曾孙承重。则其受服之节亦当如右耶。妄意孙之于祖则小祥之前。期服犹在。故因变除之节而受重服。固也。若曾孙之于曾祖则本服已尽矣。必欲受服于小祥。则其前为无服之人。安有受重为祭主而无服之理乎。若于其祖既殡之后。因朔望之节。受其曾祖承重之服。似恐合于礼意。未知如何。崔执义攸之丈在母丧而亡。其长子则先亡。其长孙当受重。不知受服在何时。来问而不敢质言。敢禀。尹拯

答。父丧中遭祖丧。宋敏求服可再制之议。后来以为定论。若父亡未殡。服祖以周。则老先生疑之曰。承重而不为之制服。则朝夕馈奠祥禫之祭。可无主之者乎。至于父亡在期后而己服已除者。宋议以为宜用女适人被出。不得追服本宗云者。尤庵亦以为不然。又如成服必因变服之节。以待期之练。又以为不然云。盖诸意皆以丧之不可无主之义为重者然矣。今崔家。曾孙况无变服之时乎。所示不待小祥而成服恐是。此则但以所尝闻者推而言之。未知果如何。

问。祖母丧后长子继没。而祖母大祥已过。禫事将迫。既无他子。吉祭合椟之举当行。而长子之丧未尽。禫事吉祭既不能行。则祖父母合椟与否。事涉难便。未知何以为之。或人

答。祖母大祥祭后。神主姑祔于龛。待长子丧毕。并行吉祭合椟。恐当。

问。外孙奉祀者既没。则外孙之子又当奉祀。而三年之外改题主时。旁题其以外曾孙某书之耶。父既称外孙。又称外曾孙。似涉无别。未知何以为之。或人

答。祭外祖。朱子以为非族。又云非长远之道。今从国俗。虽祭外祖之无后者。然神主旁题尤未安。父之外祖。子称外曾祖无嫌。而至于祭。则祭外祖犹云非礼。况外曾祖乎。不敢为说。然忌祭遽废。常情如以为不安。则问于知礼者行之如何。

问。父丧中遭妻丧者。当杖期耶。凡丧葬前皆以生事之礼事之。葬后亦不忍死其亲。而妻丧去杖耶。梁以杞

答。不忍死其亲之义。先儒或限以殡前。或尽其三年之内。其说不同。后之为礼者从一说行之。皆有据。丧礼备要。亦谓不敢轻议云。

问。初丧时上言立后者世或有之。小祥后过五月而继后之事。既无于家礼及备要中。考之疑礼问解而又不论焉。遭此无前之变礼者。凡礼节祭祀所可变通之事。于何所考证而仿之耶。若以追服之义论之。则今大祥为小祥。来年初忌为大祥。然实则三年已尽。朝夕上食仍行无疑耶。以礼之常者而言。则来九月为禫月。而大祥变为小祥。则今禫事何以为之耶。若不行则如庶母之已尽三丧者。脱白于何日耶。𰏾

答。再期将周。始继其后者。其服则自为后之日而计月行丧。此通典之意也。至于几筵撤否。则未见明文。而我国儒先以不撤为是。然反复思之。几筵之仍设六年。实似未安。盖设或其子又未及终丧而死。而更以他子继之。则其几筵又将仍设三年。岂有九年不撤之理乎。推此引之。则又将有不止九年者矣。此实难处者也。且念其子既为后于小祥之后。而不撤几筵。则又将复行小祥祭矣。一人之丧而再行小祥祭。亦是不经。自非义起之盛德。则于此实难为言。须臾博询而行之如何。若以撤几筵为定。则哀家今当择日行祭。措辞以告。而祔主于祠堂而已。禫祭则与二祥有异。而主人方在衰绖中。势不得行之矣。庶母只计二十七月而变白为宜。神主改题。当在主人脱丧后。吉祭之时。主人虽未脱丧。凡干祭祝告辞。则当自主之。盖宋制父在母丧。其子亦终丧三年。其大祥祭。父虽无服。而朱子以为祝辞父为主。而不必言为子告也。据此则虽非当祥之主。而犹主其祭。似无疑矣。

问。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姊妹出嫁者。或云当再降。或云不再降。何者为是。不再降之说。有所据耶。金以寿

答。为人后者。以本生之父为伯叔父。则其兄弟姊妹当为从父兄弟姊妹。为从父姊妹之出嫁者。应服降为小功无疑矣。所谓不再降之说。盖外亲之出嫁云。

问。为人后者之子孙。为其父之私亲。或云无服。盖谓出继于远族者云。

答。毋论出继之远近。为其父之私亲。其服也皆当一例降一等而已。岂有不服之理乎。

问。庶孽以最长房。立祠于家。以奉先祖神主。则此与承适而主父祀者无异。其妻或其子死。则其神主恐当入于祠堂。而至于其母乃是妾。则此则名义截然。其在礼律。决不可许入一祠之中。似当安于别所。未知如何。其庶孽必欲同入一祠。则任其所为。亦或不至于大段不可耶。一家有如此事。玆敢仰禀。伏乞批示。李选

答。示谕庶孽以最长奉其先世神主。则当别立祠堂。其母以人之妾不得同入一祠无疑。

问。玄𫄸尺数。国恤时及洛下士夫家皆用造礼尺云。此果礼意欤。似当用周尺。而备要无见出处。不能决定。伏乞下教。

答。礼书所云。必是周尺。而后来失制。参差莫齐。古人以为据一用之无妨云。

问。亲丧子女致奠。虽俗礼。因朔行之无妨耶。

答。必欲致奠。不须别设。因其朔望无妨。

问。合葬告辞。

答。先茔告辞。当使轻服则合葬何异焉。措语以今为某官府君将营合葬之意告之。未知如何。

问。众子别居而死。朝祖未行耶。

答。宗家远则朝祖一节。势未之行。

问。明器。

答。用明器。朱子家礼也。某家不曾用。亦朱子说也。取一说而行之。皆不妨。

问。挽词。退溪说以为纳圹。然似有妨。欲于墓傍埋置如何。今人藏于家。此则何如。

答。纳圹果似有妨。此非难处之物。必欲埋置墓傍。亦无意思。

问。谢题主者。

答。家礼无之。仪节虽有此仪注。然以礼祝怀之之意观之。返魂为急。其间似不当有他节次也。未知如何。

问。出主。

答。礼虽先世所未行者而子孙行之。朱子已说其义矣。祖先子孙同一气。子孙有觉于心。则祖先亦觉之云。未记全文。双窗椟坐式并用无义。神主奉安于椟。则坐式只于出就正寝之时或用否。三年朝夕奠。如望日不出主。只开椟似当。

问。昼用烛否。

答。烛为照馔也。昼不用明矣。朝祖尚早。至如吊奠燃烛。可疑。或曰用吊者之烛。未知果是否。

问。人或有言。国丧中。私丧缌功。不可服云。此说可行不。李懿杖

答。有君服于身。不敢私服。礼也。父母之丧不敢服。况功缌乎。比者尹吉甫问于我。以为寒冈言国恤中。父母之丧。不敢不服。齐衰以下不服。可也。此何如。余答之曰。父母丧重故。服其以下轻故不服。则是以父母之丧。重于君也。无乃有嫌乎。古今异宜。若据家礼重丧服轻丧之制。则或有据。未知如何。大槩后世君服一节。大本已失。节节难处。我国制。士大夫生徒皆白衣笠三年。非古礼也。卒哭后大小祀及昏姻。勿论卿大夫皆使行之。亦非古礼。轻重无等。此所以难处也。既据家礼。私丧五服。皆可成服。则与曾子问所谓不敢私服又何除之义相左。不知所以为说也。即闻尤庵为迂相素带以哭。是成服也。在贤商量。问于知礼者而行之如何。国丧中为父母丧不制其服。则是只为白衣笠而无衰麻之服。盖今君丧之服。不从古制。故亲丧不成服。尤未安矣。既不敢不成服则似无不制之义。而但我国儒先家。国丧卒哭前。不行大小祀。如并有父母丧。前丧祥祭。后丧葬后行之。未知如何。

问。舍兄祭祀。以素膳行之。必以葬后始行肉膳。而卒哭以前。则礼文以葬前论断。然则虞卒哭则因用素膳。卒哭后朝夕祭祀。始用肉膳耶。承重孙之于祖父祭祀。与三寸序次当如何韩如玉

答。丧中死者。葬前不用肉。古礼无文。始死象平生。故先儒义起耳。葬则灵床已撤。虞用祭礼。恐自此当祭用肉。然亦臆说更问人行之如何。承重孙有叔父。则立于其右少进如常仪。未知如何。

问。以疠疫遭丧者。追后择日成服何如。卢守亮

答。退溪之意。以为既殡后出。虽或不免。然出有可生之道。故曰容有可议者云。然至于择日成服则甚无谓。孝子虽出必经成服。亲属虽不入。在外成服于其日可也。今乡俗之遭此变者皆如哀示。故愚见人。每言其不可耳。

问功布。

答。士丧礼注。功布者。大功之布。疏。七升以下之布。道有低仰倾亏。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则不但为拂去棺上尘埃而设也。

问。殇服报服。

答。详见备要童子服制条。童子于长者递减其服之说。乃或者之论。故沙溪先生云更详之。以诸说观之。则童子小功以上。皆当服本亲之服如何。

问。茅沙何义。朝夕奠。何不用耶。

答。郊特牲。缩酌用茅。明酌也。周礼注。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渗下去若神饮之。故谓之缩。朝夕奠不用茅沙。食时上食如朝奠仪。朔日亦如朝奠之仪。则其不用茅沙明矣。盖始死不忍死其亲。故朝夕奠上食。皆象平生。及葬后始有降神三献之礼耳。

问。期大功未葬前。忌祭墓祭略行。则亦不读祝耶。

答。此栗谷先生所详定者。既曰略行。则不读祝在其中。未知如何。

问。祭酒祭饭。

答。古者饭食。每出各品以祭之。孔子虽菜饭必祭。今但祭饭者。我国俗礼也。礼。凡祭只祭酒。所谓代神祭也。只存得如事生之意。岂饭食每品各出一一如平时之为耶。未知礼意果如此否。然这般处皆有之。似无可疑者矣。

问。朝夕奠。何不撤酒耶。

答。孝子不忍使其亲无所凭依。故奠后不撤。何独于酒而疑之乎。

问。谢慰兼作一疏何如。

答。虽作一书。先致慰辞而复言己说。未知如何。

问。妇人之拜不跪不伏。

答。古者妇人有肃拜手拜之礼。肃拜。低头也。手拜。手至地也。妇人以肃拜为正。凶事乃手拜耳。朱子曰。古人坐也是跪。其拜亦合容易。妇人首饰盛多。自难俯伏地上。古者妇人之拜。首不至地。丘氏曰。今世俗南方妇人。皆立而叉手屈膝以拜。北方妇人。见客辄俯伏地上。以为重礼。礼之轻者。亦立而拜。考之古礼。盖妇人似是两膝齐跪。伸腰低头。俯引其手以为礼。而头不至地。又曰。妇人为丧主则稽颡。不为丧主则手拜。庶几得古礼之意云。不跪不伏之说。更考备要而示之。

问。祔祭。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虽在丧中。亦可主此祭耶。丧人入庙时所着。当用何服。朝夕哭有不拜之文。葬后朝夕哭时。亦当不拜耶。金履贤

答。祔祭宗子主之。备要祔祭诣祠堂条下注可考。丧人入庙时亦着丧服。宗子在丧中行祭之说。虽礼无明文。恐此祭异于吉祭。似当行之矣。朝夕哭不拜。葬前后无异。

问。在室女及出嫁女位次。

答。丧事各以服之轻重为行。杖期不杖期位次有异。似无相挨。

问。在室女杖否。

答。礼。许嫁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古之所谓许嫁。纳征后也。纳征即纳币也。家礼。年十五。虽未许嫁亦笄。我国鲜行笄礼。然据朱子说。年十五则杖。未知如何。

问。免及网巾。

答。免及冠绖。象平日𫠆项缁冠。非直为敛发之具也。我国大夫有以麤布作网巾。三年丧中着之。然礼无文。未知如何。

问。丧礼备要。腰绖相结处。齐衰用布。与本图不同。何也。

答。果然矣。家礼无齐衰用布之文。故备要旧图仍之。后有问于先生者。以用布为是。故新本添入。而图未及修改耳。

问。缞服人期服人之称。

答。翰墨全书。有服者各有所称。以别轻重。不欲混并。丧礼备要载录。恐朱子所谓从之亦无害之类也。家礼。初不言服人。而今俗皆用之。缞服之称。用之者多。则何骇俗之有。然勿论轻重。皆称服人。恐亦无妨。如此之类。不可执一而论。未知如何。

问。谨空。

答。我国儒先。亦已论之。或谓控白之义。或谓空其纸末。请书所教之语。未知其孰是。而依家礼。于其所尊者。书谨空恐无妨。今俗多用之。

问。题主奠时椟主否。

答。奉魂帛升车。以箱盛主至墓。别无可疑。但反哭。奉主升车不椟。至家奉就位。始言椟之。先正以为疑。若题主设奠时。不当问箱与椟也。家礼。凡祭时皆出主安于倚子耳。

问。三年内俗节。亦当设奠否。

答。三年内俗节。我国先儒家如朔望之仪。或于上食后别具馔奠之云。

问。变除之时正服用练否。李寿翼

答。说者谓家礼变除一节。务从简便。今欲用古礼。则小祥正服。当用七升布。而七升较细。据古不练亦可也。人家改服。多用如初丧布之麤者。此则似不可不练。况图式横渠说有据乎云。如何。

问。晨昏展拜。当再拜否。

答。止朝夕哭而已。则无所礼于晨昏。故几筵展拜。退溪义起也。今人多行之者。不拜则已。拜则当再拜。然此一节大槩未知何如。

问。卒哭章寝席注。芐翦不纳。所谓芐翦指何物耶。兪喜荣

答。本注。芐户嫁切。蒲草也。疏。芐翦不纳者。苄为蒲草。为席翦头为之。不编纳其头而藏于内也。

问。小祥章始食菜果注。盐酪亦指何物耶。

答。酪。酏酪之酪也。丧服传。水饮。疏。恐虞后饮浆酪。故云饮水而已。

问。练时腰绖。以葛为之。注。或用顈。或用熟麻者杀意。而今人用皮葛。虽皮葛。亦与熟麻等耶。

答。杂记注。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丘氏仪节。用葛为腰绖。丧礼备要。顈或熟麻亦可。盖受葛是正礼。今人皆用葛皮为腰绖云。

问。祧主当徙于最长房。而其家穷不能奉祀。则欲于宗家别立一庙奉安。如何。

答。此事人家比比有之。然宗家别立庙则未安。只就最长房。合族同力。营立一屋于其所。祭时以物助之可也。此则尤庵宗家奉祧主如此云。

问。遭内弟丧。盖未冠童子长殇也。铭旌当何以为书。而服制则本服缌也。礼有云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以此观之。似为降而不服。但于外党不降之义。果如何耶。铭旌书号。服之降否。伏乞下教。宋斗章

答。示谕童子铭旌。古礼书名。今或只称秀才。然尝闻之。莫若从古为是。幸更询知礼者行之如何。缌殇降无服。与外党不降之义不同。如何。

问。金参奉元厚其父练事只隔旬馀。遭其妹丧。未葬前亦可行练事耶。若待葬后则期服人脱服。亦当待其时耶。金有济

答。据杂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况此出嫁之女。恐无不祭之义。但礼又曰。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岂此丧出于金参奉同室耶。恐无此疑。期服人脱服之节。小记。久而不葬。惟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期以下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后之除也。以此推之。期服则虽在葬后行祭之丧。只可至月数足而除之无疑矣。

问。国恤卒哭前私家祭祀。如练祥祭。不可行欤。尹拯

答。礼。君之母君之妻。与昆弟之服同。又曰。父母之丧则殡而后祭。此谓练祥二祭也。准此。士夫家遭此变礼者。似无不可行之义。而但国制卒哭前。凡大小祀俱废。方今见行者。皆卒哭后将择日行祭。似不可独异也。期服变除。依重丧中除轻丧之例而行之。无所妨。至于丧主。必须祥祭时除之。未知如何。私丧大祥后遭国恤者。禫祭终不得行。当及禫期哭除。而仍着国制之服如常人而已。亦未知如何。墓祭亦在国禁大小祀中。故鄙家不得行。

问。家礼齐衰三年条。庶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后则降服缌。夫承重则从服不杖期条。庶子之子为父之母不杖期。而为祖后则不服。以家礼两条观之。则妾子承重者之妻。似当从夫服。而妾子之子未及为祖后者。则亦依诸妾孙而应服期也。考诸他经则有可疑者。故敢条列于后。伏望裁教。五服沿革图。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其字缺以此条观之。则妾子承重者。为其母只服缌而已。则妾子之妻元无服。自如常欤。妻亦无服则子亦无服。一如嫡子服庶母缌之礼矣。此义终如何。杂记主妾之丧则自祔。而至于练祥。皆使其子字缺。其殡祭不于正室。注。摄女君则君主其丧。其祖祭君自字缺。则其子主之。不摄女君之妾。君则不。主丧长子虽降缌服。似当自主之。而以杂记观之。则练祥以下皆使其子主之。然则降缌之长子自字缺。以服次坐于末行欤。亦望量教。金益炼

答。尝窃以为庶子之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其妻与子不服矣。此则果似可疑。然敢以鄙意奉报。非敢自以为是。幸加量裁而行之无悔如何。家礼。夫承重则从服。谓其夫承重。所服之服。亦从而服之也。非谓夫承重降其私亲之服。而妻从其所降之服也。文义自别。不可通看。沿革图所录其妻自如常者。恐是。然虽无服。当申心制如何。庶子之子为父之母不杖期。而为祖后则无服云者。言庶子之子其父死。然后为祖后。则为其父之母无服耳。不复言父承重而其子服其父之母与否也。然若推其义。则庶子未及为后而先亡。庶子之长子始为祖后。则长子为其父之母无服。其馀自当服也。若庶子方升为承重者。为其母降服。一如嫡子为庶母缌之服。而其子还服本服。似无礼据。如何如何。尤斋常言子彬当以兪为外氏。此说果是。则不当复论子彬之子当服此丧之与否矣。杂记。主妾之丧自祔。摄女君。故其丧君主之。此则与宾客为礼。非为妻子之丧为主之主也。若家礼所谓凡主人。谓长子以奉馈奠。则为父后之长子降服缌。而似不可为主于此矣。如何如何。位次则凡为人后者。自当坐于期服之列。而今俗或坐于主人兄弟之后。儒先亦不以为非。此亦坐于主人之后。未知如何。无于礼者之礼。不敢为之言。

问。外三寸服。随其情义之轻重。加制何如。金万埈

答。为舅丧。情义虽重。本服之外。似难加制。鄙意饮食居处略与常时不同。以申其情则恐或可也。曾闻老先生之教。如此云。

问。三年之内有祭无参。而正至朔望之参。与祭之参有别。又当有奠于几筵。则其降神一款。自当如仪乎。只得如初丧因朝奠设馔仪可乎。金圣河

答。家礼既曰礼如朝奠之仪。其无降神可知。

问。朝夕上食是三年内如事生之意也。然则陈馔一如常时。而虞祭以后则渐以神事。左羹右饭。自是上食时亦当如祭仪乎。

答。尝闻之。家礼左羹右饭。恐朱子时当时设馔如此。非为祭时变常而然也。我国则常时左饭右羹。故儒先或于凡祭时亦左饭右羹云。然未葬前。象平时左饭右羹。虞祭以后。从家礼左羹右饭。今日士夫家通行之例也。如何。

问。登科扫坟。家礼及备要无之。其仪节及祝辞。未知所据。据墓祭仪行之。则当备三献之仪。而俗例四名日。又有先贤分节隆杀之文。未知何从耶。

答。登科扫坟。后世事。故家礼不言其仪节也。未免从俗行之。则虽三献行礼无妨。盖朱子以为墓祭无明文。祭亦无僭云耳如何。

问。扱深衣前襟于带。带即大带乎。

答。此带是小带云。

问。易服只言馀有服者去华饰。而不言去冠。不言去冠者。冠是尊服非主人当服齐斩者。则不可不冠而然耶。冠是玄冠。去华饰则在所当去而然耶。

答。古礼去冠。家礼本于温公书仪。书仪亦曰齐衰以下去帽。家礼虽不明言去冠。而意在其中。沙溪先生曰。当去冠云。

问。复衣。浴时去之而不以袭敛。此衣毕竟置之何处乎。俗制。代遗衣叠入于魂魄箱中。其节见于辑览而不及于备要者。不可从俗之意乎。

答。复衣不用于袭敛。则不过遗衣裳之类。今俗必置于魂魄箱中。则其意以为此衣是招魂者。恐魂托于衣。然非复之本意。故沙溪先生以必置箱中为非。

问。免以布。本为敛发。而依温公仪。期功以下着头巾。加免于其上。何也。

答。括发麻免布。古礼也。至唐始被发。则括发免非为束发也。然温公时着头巾。则免无所施。故加于其上也。

问。古制。亲始死。去吉冠。有笄纚。纚亦所以敛发而如今之网巾。故丘公至有初丧去冠帽。露出网巾。至括发乃去之说。然则主人被发者外。凡有服者初变服不去网巾。而至加免乃去耶。

答。笄。簪也。所以安发者。纚。縰同。以黑缯韬发作髻者。与网巾不同。丘氏以纚似今之网巾。可疑。今之网巾。如家礼所谓掠头也。

问。卑幼者皆再拜云者。本谓主人亦当拜。而其曰孝子不拜。则今当不拜乎。

答。丘仪不拜可疑。沙溪先生疑礼问解言卑幼。则孝子似在其中。

问。各搀负版一寸。

答。今俗据此各搀一寸之文。以负版悬于辟领之下相去一寸。然以两边辟领之阔尺六寸及负版之阔尺八寸计之。则所悬处。负版两边出于辟领者各一寸也。辟领两边入于负版者各一寸也。搀恐是刺入之义。然考字书搀无明释。不敢质言耳。

问。子一人杖。

答。凡童子。勿论男女不杖。而此则无男女昆弟。故女子虽童子。其一人杖云尔。盖丧无无主故也。

问。并通三年云者。从父服斩。通计代受服及申心丧为三年之谓乎。

答。今服制令云。嫡子未终丧而亡。在小祥前则嫡孙承重者于小祥受服。而通计父在丧时年月。为三年而除之。在小祥后则申心丧。通计亦然。所谓并通者。并与父在丧年月而通计为三年云。父亡在练后则只伸心丧云者。疑礼问解以为未知恰当否也。盖嫡子代父之服。为丧无主祭者故也。司马操曰。为练祥禫。祭可无主之者乎。其说实合情礼。代丧有再制之义。则无论父亡在小祥前后。而子皆可制服云。未知如何。

问。养他子为后者。虽继祖祢。亦不服三年乎。

答。唐虞禅。夏殷继。继非德衰也。韩文公所谓前定未争是也。然夏殷适子死。弟乃当先立。至周世愈下。周公制礼。其虑患也尤深。故始立宗法。惟第一长子得为后。他兄弟不得与焉。是故。庶子本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长者。同谓之庶子。远别于长子也。服制惟正体于上。将所传重者。父母为三年。盖为子服本期也。而天子诸侯绝旁期。惟为长子服加崇。而特为之三年者。所以卞别于众子也。是故。礼。立庶子为后者服期。养他子为后者服期。皆谓己之继祖祢者也。庶子则不为长子服三年。初不与论于此也。

问。远月。

答。立为后。即更为制服。如闻丧。以成服为始。计其月日为三年。是所谓远月也。

问。庶子为慈母服齐衰三年。

答。无母及父命及慈已。三者备。然后可为之三年。

问。凡丧父主之。服问云。父不为庶子妻为丧主。

答。奔丧丧服注。父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只言庶子之妻。则庶子之丧。父主之亦明矣。今人或庶子有子。则以其子为主。非也。或依奔丧凡丧父为主之文。凡子妇之丧皆主之。亦有据。

问。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妇齐衰三月。虽小宗之亲尽者。亦当服乎。

答。小宗即继四世之宗子也。本服缌麻三月。五世则宗毁。不复宗矣。

问。遣奠时主人位次当在何处乎。

答。主人位次在大舆东南。如向北上。如在殡时。

问。明器不用则彻脯一节。亦当废否。

答。朱子以为明器不必用。然好礼之家。明器备陈。至入圹时不用则如何。盖礼有多陈省纳之文。依此行之。恐有据。亦不妨于存古之意。未知如何。

问。丧服传。有适子者。无适孙。谓适子在。孙不得称适。而凡谓适孙。即适子死而孙为祖后者也。疏又曰。适子有废疾不得传重。而如有孙则当立为祖后。而亦谓之适孙。其所谓立适孙为祖后者。非通指其死与废疾者之子乎。大凡丧祭不可无主。而废疾有轻重。事体有大小。以私家言之。所谓废疾。犹可杖而即位。扶而拜兴。则尚得以自主。以孙承助。而设令废疾至不得省视陈具。一伸奠献则如之何。死与废疾所以不得承重则一也。而情似有间。不得已立适孙为后以主其丧祭。则祝称当如何。

答。帝王家。父废疾则子代立。宋之光宗,宁宗是也。寿皇之丧。宁崇代父而服。朱子丧服奏可考。以私家言之。今之闵慎父废疾。故闵慎代其父而服其祖服。自朝家非之。至于窜谪。然礼有明文矣。盖废疾与老而传略同。士昏礼注。七十。老而传。八十。齐斩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为宗子云。以其丧不可无主故也。然废疾如全身不收。或狂易不省人事。然后子可以代其父矣。至于递传神主。则朱子语类曰。或问七十老而传。则嫡子嫡孙主祭。如此则庙中神主都用改换。作嫡子嫡孙名奉祀。然父母犹在。于心安乎。曰然。此等也难行也。且得躬亲耳云。据此则虽代其父服。而神主则不可迁矣。神主不迁则其祝辞措语。以告代父之意。可知也。

问。适孙若适曾孙服祖曾祖服斩衰三年毕。其当祧之主。一时递迁乎。

答。当祧之主一时递迁。于心未安。然礼意如此。不可违耳。

问。击蒙要诀时祭条。鱼肉各一楪。下小注。鱼肉当用新鲜生物。然则祭当用生鱼肉乎。凡祭不用而此独用乎。

答。祭贵血食。故击蒙要诀用生鱼生肉。然家礼之意。用常时之馔。故沙溪先生家用鱼汤肉汤。今士夫家或用鱼脍肉脍。亦有意思耳。

问。谨按备要。大敛衾二。并有絮。一以承籍。一以覆之。所谓覆之云者。覆在大殓后入棺前乎。大敛后即为入棺。则此一衾他无的施处。俗所谓尸盖。多用于纳棺实塞之上。殆此类乎。或谓之侇衾。非欤。

答。衾有絮。一以覆之者。入棺之前所以覆尸者也。入棺时散衣不足。则用此衾以实棺可也。所谓俗用覆之于棺中实塞之上者。尝见士夫家以色绘一幅如棺之长。覆之于散衣之上。礼虽无文。用亦无妨。然谓之此衾有絮者则非也。且侇衾即家礼所谓覆柩以衣者。仍随而入圹也。非谓此衾有絮者也。

问。丧服小记。降而缌小功者税之。而曾子曰。小功不税者何耶。

答。丧服小记注。檀弓所言小功不税。是正服小功。非为降也。凡降服者重于正服。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其可乎。注。若是则再从兄弟之死。在远者闻之恒后时则终无服矣。此据正服小功也。马氏曰。曾子于丧道。有过乎哀。是以疑于此。然小功之服。虽不必税。而税之者。礼之所不禁也。

问。慰人妾子所生母状。不下先妣字。则所称当如何。

答。五峯称妾母为小母。见丧礼备要。

问。祭之废尸自何代耶。

答。未有考。然周之后未见用尸之文。恐秦汉始废矣。

问。偕丧者以斩衰葬母者。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则母丧成服之日。亦服其斩而待葬制服耶。

答。父丧中遭母丧。成服后还着斩衰服。虽母葬之时。因服斩衰。但祭时各服其服耳。

问。成踊云者。有数存乎。抑亦无算之谓耶。

答。问丧动尸举柩。哭踊无数。注。踊本有数。此言无数者。又在常节之外也。踊数可考。

问。齐衰之丧。因丧服以冠。则只一加而馀仪并废乎。

答。杂记。既冠于此。入哭踊者三。乃出。

问。礼有古今之异宜。其宜者不惟从之。而必究其所以宜。其不宜者不惟不从。而又究其所以不。宜然后有以见圣人制礼之本意。而方可趋时之宜。如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归殡反于君所之类。大迳庭于今世。所以然者何。岂以古者卿大夫世受爵禄。有衰麻从政之事而然耶。丧大记。父母之丧。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如此之类。皆当活看。而朱子引以为居丧之仪。亦只是爱礼存羊底意思耶。

答。君父一也。在礼君尤严。丧制固当如此。而古礼废。而至于我国。君丧大小臣民皆为三年之制。而无等杀之节。公卿亦不具绖杖。失礼意矣。今则殡其亲而反于君所之礼。恐不可行也。

问。吕正献,张待制皆是鲁参政宗道之婿。而待制之女实为荥公夫人。古制则然矣。而但从母兄弟服缌之法。其来已久。则何独荥公时犹有其制。而废昏设防。果自何代耶。

答。礼。外属小功以上。不得娶也。缌麻之亲可知也。姨之子舅之子相为夫妇。故不但吕荥公家如此也。至于朱子。以其婿黄干之子为孙婿也。我国则外孙见养于外祖家多矣。其视内外情之所亲事之相管。殆无异焉。故相为婚家之礼。不得行矣。此则近于胡俗。然亦不可卒变。须是好礼之家先明内外家之分。秦赘之风。一切禁绝。又有以严其深宫高门。分别外内之礼。然后姨兄弟相为夫妇之礼。始可以行矣。

问。辟领何以谓之适乎。未谕其名义。敢禀。

答。适。主也。谓孝子之心适主于此也。见记注可考。

问。冠礼迎宾升堂之后。将冠者即出房南面。则下文所谓宾揖将冠者出房。何欤。

答。揖字当释于出房之下。

问。加冠之后。赞者以巾跪进。宾受加之。此巾赞者何时受来耶。

答。赞者亦已受巾于执事以冠巾盘进之时矣。

问。三加言彻帽。再加不言彻巾。何也。

答。丘仪。赞者彻冠巾。宾跪加帽子。按此补家礼之未备者。

问。神道尚右而人道尚左。阴阳之别也。古人尚右而今人尚左。古今之异也。东阶曰阼阶。主人之位也。西阶曰宾阶。宾客之位也。则以东阶为尊而然耶。为卑而然耶。以为尊乎则与宾为礼。固当辞尊居卑。以为卑乎则众主人不敢由阼阶。愿闻其义。

答。东阶自是主人之阶。不以尊卑论也。众兄弟不由阼阶者。以主人之阶故避之也。盖宗适之义严也。

问。丧礼小敛。迁尸床于堂中之后。哭者复位。位即上文凭尸之位也。设奠斟酒。卑幼者皆再拜。亦仍复位之位而拜乎。

答。复位非凭尸之位也。乃袭条主人以下为位而哭之位也。卑幼者再拜。亦于其位而拜之也。

问。丧无贵贱皆有铭旌。妾称当如何。

答。沙溪先生曰。妾之铭旌。当称某姓之柩。或曰氏与姓同。贵贱通用。王后丧曰某氏。士大夫妻丧亦曰某氏。妾无不得称氏之义。未知是否。

问。仪礼疏曰。设奠于尸东。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时。设食于东乎。

答。神位在奥。东非神位也。而小敛设奠于尸东者。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云尔。若设于西。则是以神事之而异于生也。所谓未忍异于生者。盖取必东之义。岂古人生时饮食必于东。故云然耶未有考。不敢质言。

问。女君于妾。报服则重。降之则嫌。所以嫌者何义。

答。丧服传疏。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可考。

问。大传服术有六。其二曰尊尊。疏谓尊尊者君为首。次公卿大夫。古者为公卿大夫亦有服乎。

答。室老应有服。可考通典魏令官长卒。官吏皆齐衰。葬讫除之。晋令史齐衰理事。亦一证也。

问。檀弓所谓不税。既闻命矣。第其降服者重于正服。未知何义。以期而降在小功者。固重于正服小功也。以小功而降在缌者。亦重于正服小功耶。

答。降服重于正服者。以其正服素轻。而以殇而降者愈亲故也。然此以其服同等而言也。非谓降在缌者重于正服小功也。

问。为师吊服加麻。其制可考于琼山所引黄,王,金三子之为师。而金尤详。但王冠加丝武而不言绖。金加绖于白巾而不言武。武与绖亦可偏废而然耶。如丧服所谓朋友麻。奔丧所谓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皆谓吊服而加绖。则其制之异同。不甚相远也耶。

答。黄,王,金三子所制师服。大同而小异。今之行礼者。多用金履祥之制。未知如何。吊服加麻者。古今衣服异制。然大槩衣白而加环绖于首欤。

问。孔子不以玄冠吊。去玄冠则当着何样冠欤。白巾为古者吊服之冠。今之吊者虽不可着。而至如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之类。亦当吊服。则白巾在所当加。何如。且凡礼中所谓吊服云者。必为之加麻。则彼袒免之类。今当准古礼加麻耶。抑亦略仿古制。白巾白带而临其殡窆乎。

答。既曰不以玄冠。则其为白可知。古之冠制。未有所考。五世袒免之类。仿古吊服之制而临其窆葬。岂不可也。

问。国丧中书院祭享时所服。当用何服色耶。崇贤书院斋任

答。孤青祠宇还安祭告时。儒生以白巾行之无疑。盖初不告于朱子庙故也。然示教国葬卒哭后馆学以黑衣巾居斋。乃近日已行之制。则未知他邑书院只以我国先儒而尸祝之者。春部亦许以黑衣巾居斋耶。更须询问为之如何。权安讲堂。还安祠宇告辞。不用酒果。则亦不用年月日常规。若据祠堂出主告辞。前制鄙文谨以酒果以下。改以敢告可也。

问。人有娶养祖母之从孙女者。泛言之则是外六寸妹也。然既是义族又无服之人。则恐无罪律。于义如何也。伏乞下教如何。近俗建后者。多有以妻边近族先为结昏。后为继后者。此则异于是。既为继后之后。如是为昏。方欲治罪。故敢此禀达。赵根

答。礼法之说。为世所讳。不欲更言。然勤问如此。不敢默然。礼意。外族小功以上。不许嫁娶。国俗过厚。虽异姓远族。不嗣为兄弟。然所示之人治罪则无可据矣。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