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草庐先生文集
卷之八
作者:李惟泰
1865年
卷之八下

疑礼问答先生问沙溪答

上沙溪金先生讳长生问目

问。补注深衣裁裳之制。曰布六幅。广一丈三尺二寸。交解为十二幅。则狭头在上每幅七寸三分有奇。十二幅共八尺八寸。广头在下。每幅一尺四寸六分有奇。十二幅广一丈七尺六寸。又除裳十二幅合缝及前襟反屈各寸。腰得七尺五寸。下得一丈六尺三寸。则上多三寸。下多一尺九寸。即截去之。此说如何。且家礼曲裾裁制。若以家礼本条注所谓狭头当广头之半之说观之。此三分之一为狭头。二为广头之谓也。然则当曰。狭头七寸三分有奇。广头一尺四寸六分有奇。如补注裁裳之制。而此图注则曰。广头之阔一尺四寸。狭头之阔八寸者。何欤。

答。裳六幅。每幅布本广二尺二寸。初裁广头各一尺四寸。狭头各八寸。两边各除一寸以为缝削之用。则广头恰成一尺二寸。狭头恰成六寸。恰是三分之一。将六寸者十二幅。上属于腰。则恰成七尺二寸。将一尺二寸者十二幅。下归于齐。则恰成十四尺四寸。适足无馀欠。玉藻所谓深衣三祛。缝齐倍要。深衣所谓要缝半下。皆交见而互备之文也。补注穿凿。何足说也。曲裾裁制。图下注详备。深衣裁裳之制。正亦如此。

问。幅巾之制多有异同。未知何以则不失古制作之意欤。

答。以朱子大全及性理大全补注之说观之。既有巾额。又有㡇子明矣。国俗泥于家礼卷首图。直以巾额为㡇子。而又折一边刺之。如衣裾之制而已。至于当中作㡇之制。弃而不为。是何等制也。观仪节图可考。详见丧礼备要。

朱子大全。幅巾刺一边作巾额。当中折㡇云云。○性理大全补注。用皂绢六尺许。当中屈折为两叶。就右边屈处折作小横㡇子云云。

问。冠礼只举士而名之曰士冠礼。至于婚丧亦然。是何义欤。

答。礼经及朱子说可考。

士冠礼疏曰。周礼。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为先。不问官之大小。仪礼。见其行事之法。贱者为先。故以士冠为先。无大夫冠礼。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礼亦士为先。大夫次之。诸侯次之。天子为后。又按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卑贱贫富不同。故经不言庶人之礼。古之制礼者。皆自士而始也。先儒云。有其事则假士礼而行之。盖家礼所以只据士礼而作。恐亦是此意欤。○大全。问庶人吉凶皆得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可也。故不别制礼焉。不审然否。朱子曰。恐当如此。

问。冠礼三加。既未能纯用古礼。则当用何冠服耶。

答。无幅巾则以程冠为初加。笠子为再加。儒巾为三加。未知如何。

问。古人有名必有字。冠而字之者。何义欤。曰伯某甫。仲叔季惟所当者。何义欤。

答。礼经及先儒说可考。

曲礼注。王氏曰。冠。成人之服也。夫成人则人以字称我矣。则人名。非我所当名也。士冠礼曰。伯仲叔季。长幼之称。甫。丈夫之美称。孔子为尼甫。周大夫有家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也。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朱子曰。仪礼疏云。少时称伯某甫。至五十乃去某甫而专称伯仲。此说为是。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几丈之类。○叶氏曰。子生三月而父名之。非特父名之。人亦名之也。至冠则成人矣。非特人不得名之。父亦不名焉。故加之字而不名。所以尊名也。五十为大夫则益尊矣。有位于朝。非特人不字。君亦不字焉。故但曰伯仲而不字。所以尊字也。或曰士冠礼。既冠而字曰伯某甫。仲叔季惟所当。则固已称伯仲。何待于五十。疑檀弓之误。此不然。始冠而字者。伯仲皆在上。此但以其序次之。所以为字者在下某甫也。如伯牛,仲弓,叔盻,季友之类是已。至于五十。为大夫尊。其为某甫者则去之。故但言伯仲而冠之以氏。伯仲皆在下。如召伯,南仲,荣叔,南季之类是也。檀弓言伯仲者。非加之伯仲也。去其为某甫者而言伯仲尔。

问。冠礼醮小注。醴则一献。酒则三醮。未晓其义。

答。礼注可考。

曾子问注。醴重而醮轻者。醴是古之酒故为重。醴则三加之后总一醴之。醮则每一加而行一醮也。○郊特牲注。夏殷之礼。醮用酒。每一加而一醮。周则用醴。三加毕。乃总一醴也。

问。将冠遇丧。

答礼记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奠而扫。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注。冠者。宾与赞礼之人也。若是大门内之丧则废而不行。丧在他处。可以加冠。但三加而止。不醴之也。醴及膳具悉彻去。又扫除冠之旧位。乃即位而哭。○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注。未及期日。在期日之前也。因丧服而冠者。因著丧之成服。加丧冠也。齐衰以下。可因丧服而冠。斩衰不可。○杂记。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开元礼。以其冠月因丧服则冠也。非因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也。○孔子曰。武王崩。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夏六月。既葬。冠而朝于祖。按此言因变除而冠也。以此观之。斩衰而冠。亦有据也。

问许嫁。

答。郑注以婚礼纳征以后为许嫁。纳征即今纳币也。

问。或有自袭左衽之论。未知如何。

答。丧大记。小敛大敛皆左衽。结绞不纽。注。衽。衣襟也。生向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向左。示不复解。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死时无复解义。故绞束毕结之。不为纽也。

问。始死而吊。将何服。主人出见宾否。

答。檀弓及诸儒说可考。

檀弓。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主人既小敛。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曾子曰。我过矣。大夫是也。疏。凡吊丧之礼。主人未成服之前。吊者吉服。吉服者。羔裘玄冠缁衣素裳。又袒去上衣以露裼衣。此裼裘而吊是也。主人既变服之后。吊者虽著朝服。而加武以绖。武。吉冠之卷也。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带。此袭裘带绖而入是也。○魏氏曰。主人未成服。来吊者宜浅淡素衣。今人必以白衣往吊者非也。○丘氏曰。按高氏曰。古人谓吊死不及尸。非礼也。今多待成服而吊。非矣。又曰。亲始死。虽不敢出见宾。然有所尊者。不可不出。

问。若用环绖之制。则斩衰齐衰并用之欤。

答。礼经及丘仪可考。

杂记。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疏。亲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敛。不可无饰。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贵贱悉同加环绖。故云公大夫士一也。○大记。君将大殓。子弁绖即位于序端。注。弁绖。素弁上加环绖。未成服故也。疏。成服则著丧冠也。此虽以大敛为文。小敛亦弁绖。○丘氏曰。按此二条及诸家之说。则首绖之下。必有巾帽以承之。可知矣。三代委貌爵弁之类。今也不存。宜用白巾。如俗制孝巾小帽之类。似亦得礼之意。又曰。小敛之后侇堂之前。凡有服者不徒具腰绖。又当具绞带。但服斩者用环绖。齐衰以下。首不用绖。皆免耳。接仪礼礼记。皆无齐衰不用环绖之语。而丘仪但服斩者用之。可疑。

问。将饭含。主人左袒。饭含讫。袭所袒衣。而至小殓后。则袒括发。而不言袭所袒衣者。何欤。仪礼袭绖之节。当行于何时欤。

答。袭绖之节。在于小敛之后。士丧礼详之。家礼从简而略之。

士丧礼。小敛。主人及众主人袒。男女奉尸侇于堂。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注。拜宾。乡宾位拜之也。即位踊东方位。袭绖于序东东夹前。疏。众主人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于阼阶。以主人位南西面也。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宾。明不即位而先拜宾。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仪节。主人降下阶。凡与敛之人皆拜之。拜讫。即于阶下且哭且踊讫。掩向所袒之上衣。首戴白布巾。上加以单股之绖。礼所谓环绖也。成服日去之。具腰绖散垂。其末三尺。及具绞带复位。

问。今俗棺中铺褥及席者。何所据耶。在礼无考。

答。开元礼有之。五礼仪大丧条亦有之。此无僭逼之嫌。用之似佳。

开元礼。大夫士庶人丧大敛条云。棺中之具灰炭枕席之类。皆先设于棺内。

问。绞带之制各执所见。莫可适从。愿闻折衷之说。

答。此详在仪礼与家礼。其制以长绳中屈之作𫸩子。然后乃合其馀绳。通全带以绳为之。故曰绳带。即三重四股也。郑道可谓只𫸩子以绳为之。非是。

丧服斩衰章传曰。绞带者。绳带也。疏曰。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又家礼云。绞带用麻绳一条。大半腰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其大如绖。○丘氏曰。按文公语录。绞带较小于腰绖。家礼大如腰绖。今拟较小为是。

问。国恤中遭私丧。

答。礼经颇有处此之礼。而古今异宜。惟在斟酌遵行之如何耳。

礼记曾子问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注。殷盛之事。谓朔望及荐新之奠也。室老。家相之长也。以大夫士在君所。则亲丧朝夕之奠。大夫使室老摄行。士则子孙摄也。小注。卢氏曰。人君五日而殡。故可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临君殡。则归哭父母而来殡君。殡君讫。乃归殡父母也。○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注。有殷盛之事则往君所。朝夕不往哭。启。启殡也。归哭。哭亲丧也。反送君。反送君之葬也。○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归。不俟子。注。遂送君柩也。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已先返也。○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注。杂记云。非从柩舆反哭。无免于堩。此时孝子首着免。乃去免而括发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丧之服丧君也。○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不祭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曾子曰。父母之丧。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不举。礼也。注。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君服除。乃得为亲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礼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亲丧小祥后遭君丧。则他时君服除后。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谓适子主祭而居官者。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适子在家。自依行亲丧之礼。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祭矣。

问。出母之服。父在与父殁无异否。

答。通典已论之。

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压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压故也。今在杖条。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檀弓注。出母无禫。

问。父卒母嫁。子无贬母之义。何以降服耶。

答。通典已论之。

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为父后则不服。韦玄成以为父殁则母无出义。若服周。是子贬母也。宣帝诏曰。子无出母之义。玄成议是也。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适人。子后何服。玄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以为子无绝母。应服三年。蜀谯周据继母嫁母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又曰。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宋庾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绝道。毋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同制。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问。为父后者为嫁母出母。礼经虽无服。情理似未安。且子不为母服。而母为其子服。何义。

答。通典及仪礼丧服图式论之甚详。

宋仁宗景祐三年。太常博士宋祁言。集贤校理郭稹生始数岁遭父丧。而母边氏更适王氏。今边不幸。而闻稹乃解官行服。臣愚管见。深用为疑。伏见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曰。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侍御史刘夔奏曰。父卒为出母杖期。及为父后者无服。周孔定礼。初无此说。今博士宋祁谓郭稹不当解官行服。臣谨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通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与祁所言不异。又假宁令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云生己者。今龙图阁学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顷年并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殁同路人。则必亏损名教。瑕玷孝治。臣又闻刘智释义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石苞问淳于睿曰。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详观古贤精密之论。则稹之行服。不为过矣。诏太常礼院御史台同共详定。翰林学士冯元奏。谨按仪礼,礼记正义,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言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义虽为父后者。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二者并存。其事相违。何也。窃详天宝六年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释义。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二理昭然。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中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降杖期。则天宝六年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五服年月敕。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臣以为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更相违戾。乞自今后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义服齐衰之服。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不得作乐。即与仪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相远也。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倚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其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以此论之。则国朝见行典礼。与古之正礼合。则馀书有偏见之说不合礼经者。皆不可引用也。乞倚前所陈施行。诏今后似此并听解官以申心丧。丧服图式○晋束晢问嫡子为出母无服。母为子何服。步熊答母为之服周。

问。为父后者。为出母之更还依己者。当何服耶。

答。通典已论之。可考也。

通典。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迎还。辄自制服。宋庾蔚之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出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制服。非礼意也。

问。出母与嫁母无轻重之差欤。

答。朱子说可考。

朱子曰。礼不著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或者疑其不同。以予考之礼。于嫁母。虽不言亲而独言继。又著出母之服焉。皆举轻以明重。而见亲母之嫁者。尤不可以无服。又于为父后者。但言出母之无服。而不及嫁。是亦举轻以别重。而见嫁母之犹应有服也。按据此朱子说轻重之义可见。又按家礼为父后则为嫁母无服。与此不同。○丧服传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吴商曰。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

问。为慈母三年。父在杖期。当为心丧耶。祭之当如何。慈母党当不服否。

答。小记及通典已论之。而庾说可疑。更在斟酌。

小记曰。慈母不世祭。通典庾蔚之曰。慈母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按此二说。慈母只是养育之恩耳。其党当无服也。

问。嫡母继母嫁。服之当如生母欤。为父后亦服之否。

答。通典及图式。论之甚详。可考也。

周制。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贵终也。马融曰。继母为己父三年丧毕。嫁后夫重成母道。故随为之服。继母亦报子周也。若继母不终己父三年则不服也。王肃云。从乎继而寄育则服。不从则不服。○皇密云。经称继母如母者。盖谓配父之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云。系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系母无制。不同之验也。○唐王博义一作乂奏。丧服惟出母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则皆无服。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系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今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服周。并不心。诏从之。○开元礼。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不从则不服。○宋服制令。继母嫁。从齐衰杖期。不从则不服。○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发。已从则为之服。是私也。为父后则不服。郑玄云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此二议时人惑焉。凯以为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皆服也。按王博义。崔凯之说则以为不从犹服同。开元及家礼。以为不从则不服。著于通典。已为断案。况仪礼特言嫁从。而不言不从者。可知不服矣。

问。所后母及祖母被出则当何服。

答。通典论之。或云妻出母亦服。则出外祖母有服明矣。推此则出祖母无服。似未安。

通典。晋步熊问曰。为人后而所后之母出。得与继母出同。不复与亲母同耶。父亡已为祖后。祖母见出。服之云何。祖父亡与在。服之有异否。许猛答曰。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则不能复服亲母出以废所后者之祭也。为人后者若子。继母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亲母。为人后者若子。母出。亦当异于亲子矣。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若苟无服则无系祖存亡。

问。丧服图式。承重妾子若无嫡母及嫡母卒。则为所生母服本服。此说如何。

答。承后之义既重。仪礼。为其母缌。更无无嫡母则为其母申之文。杨氏所引宋朝制令。虽本于开元礼。恐不可从也。

问。丧礼备要。凡殇数其年。以月不以岁者何义。生未三月则不哭之。亦非人情。如何如何。应服斩衰三年之长子以殇死。则比他殇亦当加一等否。且小记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家礼。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云。两说不同。今当何从。

答。礼经及通典可考。小记,家礼虽似不同。冠笄嫁娶。恐皆勿殇耳。

通典。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者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年十二月死。比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践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岁耳。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丧服传。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末名则不哭也。疏家语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以上为有服之殇也。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盻。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未名则不哭者。不以日易月哭。初死亦当有哭。又曰。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惟据父母于子。不关馀亲子中通。长嫡若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令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如谷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以三日为制。

问。朋友相为服。如之何。

答。礼经及先儒说可考。

丧服传朋友麻注。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疏。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在家居止则为之绖。出家行道则否。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是为师出。行亦绖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曰有绖有带。吊服既著衰。首有绖。不可著吉时之大带明矣。首言环绖。则有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记。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注。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袒则去冠。代之以免。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小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疏。或共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朱子曰。经但云朋友麻。则如吊服而加麻绖耳。然不言日数。至于祭奠。则温公说。闻亲戚之丧者。当但为位哭之。不当设祭。以其神灵不在此也。此其大槩如此。亦当以其厚薄长少而为之节。难以一定论也。

问。除丧之后。亲旧不知已没丧而来吊。则待之当如何。

答。礼经所论可考也。

檀弓。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子游观之曰。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注。主人。文子之子也。深衣。吉凶可以通用。小祥练服之冠。不纯吉亦不纯凶。庙者神主之所在。待而不迎。受吊之礼也。不哭而垂涕。哭之时已过而哀之情未忘也。庶几。近辞也。子游善其处礼之变。故曰其近于礼乎。虽无此礼。而为之礼。其举动皆中节矣。

问。古者大夫无主。或曰有主。何说为是。

答。诸家说附见于左。可参考也。

通典。后汉许慎五经异义。或曰。卿大夫士有主否。答曰。按公羊说。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无主大夫束帛依神。士结茅为欑。○徐邈曰。左传称孔悝反祏。石主也。言大夫以石为主。又公羊。大夫闻君丧。摄主而往。摄敛神主而已。不暇待祭。皆大夫有主之文。自天子及士并有其礼。但制度降杀为殊。何至于主。惟侯王而已。礼言重。主道也。埋重则立主。今大夫士有重。亦宜有主以记别座。位有尸无主。何以为别。○士虞疏。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开元礼。四品以下无主。按经传。末见大夫士无主之文。有者为长欤。○程子曰。某家主式是杀诸侯之制。白屋之家。不可用。

问。朝祖条下附注所引。奠设如初。注云。东面也。若以在殡时为初。则殡宫设奠。本不东面。所谓如初者何义耶。

答。仪礼疏云。奠设如初东面也者。谓如殡宫朝夕奠。设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中东面。设之于席前也。观此可知其如初之义。而所谓东面者。亦据特牲少牢设席于奥东面而言也。

问。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柩既北面而朝。故谓之神不西面耶。神既北面则东西宜若不异。而乃谓东非神位。而必设于西者。何义。

答。仪礼本疏细考之。可知其义。

仪礼本疏。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于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于柩前。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不西面可知。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大敛以后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于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

问。退溪丧祭礼问答。为人后者服所后母服。服阕将行禫。又遭所后母之父母丧。可行禫否。退溪曰。岂可行吉。待服尽别择后月行之。似合情文。此说如何。

答。外祖服。乃小功五月也。必尽五月服。行禫则是三年而加五月也。其后若有期服。加延一年。又不幸叠遭期服。则将至四五年不脱服。岂有是理。以礼经诸说推之。三年丧则既顈。得为练祥。其馀丧初不举论。殡后可行练祥之意。据此可知。愚意自期以下。既殡之后择日行练祥禫。不须待服尽也。如何如何。恨不得质正。

杂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第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注。将祭。将行小祥或大祥之祭也。○又曰。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注。前丧后丧俱是三年之服。其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行练祥之礼也。既顈者。既虞受服之时以葛绖易腰之麻绖也。顈。草名。无葛之乡。以顈代。

问。过期不葬。至于终三年。则其服制当如何。练祥祭亦何以为之。

答。礼记及通典诸说可考。

丧服小记。久而不葬。惟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主丧者。谓子于父母。妻于夫。孤孙于祖父母。末葬不得除衰绖也。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未葬不得变葛。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后之除也。然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也。○又曰。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开元礼。虞则除之。○又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注。孝子以事故不得治丧。中间练祥时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毕。必举练祥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两次举行。不可同在一时。如此月练祭。则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次月祥祭。乃除衰服。○开元礼。父母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后月小祥。其大祥则依再周之礼。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后月练。又后月为大祥。祥而即吉。无复禫矣。至未再周葬者。则以二十五月练。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注。禫一月者。终二十七月之数。○东晋徐灵期问曰。亲丧未葬。出适女应除否。张凭答曰。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又曰。主人不除。此无缘独施男子正嫡一人。故当总谓男女众子耳。又无明文别言。已出之女犹应除也。今论者据已服周。故谓宜从除例。然缘情处意。独有所疑。女随外出降从周制。至于居丧之礼。同于重者。诚以天性难可尽夺。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周同。礼者人情而已。疑则从重。若释缞绖以处殡宫。袭吉服以对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晋杜挹问。亡妇未葬挹服便周。既无丧主。未应得除。徐邈答曰。按礼。夫不应除。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且宜变。至葬友服。亦无不可之理也。○宋庾蔚之曰。丧服小记。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女子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禫。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而废祖祢之烝尝。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吉凶相干。心所不忍。通典

问。家礼大祥条。未大祥间假以出谒者何义。

答。昔年郑道可问。此段置之不敢知云。愚答之曰。宋时俗礼。未大祥间。或服此服。出以谒人。此非识礼君子者之所为也。朱子以此移为大祥之服也云云。道可答曰。来教得之。

问。今有一人之身而内外兼亲者。未知称谓与服制将以尊且重者为主否。

答。通典已论之。

庾蔚之曰。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杀。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此言本无亲也。若本有外属之亲。则当推其尊亲之宜。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若外甥女为己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有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其馀皆可推而知矣。

问。韬藉。

答。朱子大全李尧卿书云。考用紫囊。妣用绯囊。此非韬制而何。其制本出温公书仪云。且景任谓家礼图杨氏复所为。此言出于何书。杨氏乃朱子门人。而神主图有大德字。大德即元成宗年号也。鄙意此图疑元末或大明人所为也。

问。丧有有禫者。有无禫者。当禫者有几。

答。礼记及朱子说可考。

丧服小记。为父母妻长子禫。注当禫之丧。有此四者。然妻为夫亦禫。慈母之丧。无父亦禫。○宗子母在为妻禫。注。父在则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父没母存则杖且禫矣。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贺循云。出母杖期禫。○檀弓注。出母无禫。○问。女子已嫁。为父母禫否。朱子曰。据礼父在为母禫。止是主男子而言。

问。改题主祝辞。丘氏乃不称高曾。只称某官某封。今于备要取之。日子下既书子孙属称。而于高曾则不书称谓者。果为恰当乎。卒哭明日而祔也。直称曾祖。而三年后反称某官。可乎。谬意以为直书属称。而惟以诸位改题之意告之。无乃可乎。

答。丘仪不书诸位之属称。似为未安。故丧礼备要欲改之。而未及耳。

问。凡丧出于月晦。则成服在于次月之初。大功以下以月数为限者。其除服也。以成服为始计耶。以丧出为始计耶。

答。期以上既皆以死月为计。独于大功以下。以成服为计。恐无义意。当以死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