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裁定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5日
文藻外语大学2014年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当事人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控诉文藻外语大学,要求损害赔偿的一件司法诉讼(案号为: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后被该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未举证文藻外语大学何董事或何受雇人为行为人的理由,而宣判第一审败诉。
裁判史:

2014年10月27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
2014年11月5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裁定

2014年12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99号,撤回上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3,訴,1685
    【裁判日期】 103110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 蘇宏德 
    被 上訴人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敦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參加訴訟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大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