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
2014年10月27日
2014年10月28日
文藻外语大学2014年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当事人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控诉文藻外语大学,要求损害赔偿的一件司法诉讼(案号为: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后被该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未举证文藻外语大学何董事或何受雇人为行为人的理由,而宣判第一审败诉。
裁判史:

2014年10月27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
2014年11月5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裁定

2014年12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99号,撤回上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3,訴,1685
    【裁判日期】 103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
    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敦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參加訴訟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1年4 月間被任職於被告之有代表權
        人在網路上公開指摘轉述:將原告所寫之文章交給中研院人
        士查詢,經中研院人士表示將原告所寫的那一大串(即原告
        的物理研究文章),交給有專於此之同仁看時,卻換來了一
        輕蔑的笑容,說這位人士的想像力太豐富的... ,所以請大
        家不要再跟這位人士有言語上的交談了... ,因為他只是一
        名無聊人士... 等惡言藐視、嘲弄謾罵之言論(下稱系爭言
        論),亦有公然教唆原告自殺之行為(下稱系爭行為)。因
        系爭行為使原告長期困擾,且具有連續性,伊並於取得國立
        中正大學物理碩士學位,再次看到附件一所示言論時,不禁
        放聲大哭,原告自受有名譽、人格上之侵害,故請求被告應
        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55,000 元【依當年重考五專聯考
        於「建嘉補習班」花費近10萬元的補習費,在校求學期間學
        費約27萬元、另求學3 年期間每年約1 萬5 千餘元之交通費
        ,上開金額共計31萬4 千餘元,採「調和級數」計算總金額
        為651,466 元,再加計本次因聲請支付命令所耗車馬費約83
        2 元,共計655,000 元】,及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處分。又
        本件縱使已經罹於時效,亦得依民法第197 條第2 項請求不
        當得利。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5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如
        附件所載之道歉聲明以頭版半版尺寸、直式刊載於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上,並將道歉內容剪取,寄達本院民事庭。(三)第
        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學校法人,並無實質為侵權行為之能力,
        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應舉證其所提出之網路流言,係被告
        學校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所為,且所為係執行職務,始足
        當之,且原告迄未指出上開網路留言係何人所為,被告與該
        人員間有無指揮監督關係,且該網路留言並非來自於被告學
        校的IP位置等,原告未就此部分舉證之,實無法判斷被告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據原告於102 年7 月12日第一次向教育
        部陳情內容顯示,系爭行為發生已達11年之久,依民法第19
        7 條第1 項規定,則本件縱有侵權行為亦已罹於時效,被告
        提出時效抗辯並拒絕原告之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91年4 月間網路上曾有人發表系爭言論。
      (二)原告於100年間取得國立中正大學物理碩士學位。
    四、本件爭點即為:(一)系爭言論、行為是否為被告學校董事或其
        他有代表權人所為?所為是否係執行職務?(二)原告名譽是否
        因而受損而受有損害?(三)原告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四)原
        告所得請求之適當賠償?
      (一)按侵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
        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
        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
        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
        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
        94號民事裁判著有要旨。次按民法第28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
        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之犯罪行為而
        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
        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地,亦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1501號民事判例要旨可參。
      (二)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言論、行為係被告之有代表權人所為,
        並無舉證以資證明,且行為人為何人原告亦未指明,本院無
        從認定系爭言論、行為係被告之有代表權人所為。次查,系
        爭言論所發表之留言板,由留言板站長○○○副教授依權限
        查詢,系爭言論發表時所在之IP位址屬於某商業網路公司所
        有,並非發表時(91年)被告之IP範圍等情,亦經○○○副
        教授函覆在卷(本院卷二第162 頁),本難遽認系爭言論與
        被告有何關連。再觀諸系爭言論之內容,亦與執行被告之職
        務無關,被告為法人,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
        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縱使系爭言論、行為係被
        告之代表權人所為,因該言論、行為與被告、被告職務間均
        無關,被告自無庸對該人之個人行為負賠償責任。
      (三)本件因難認被告有賠償責任存在,而原告對被告時效抗辯所
        主張之民法第197 條第2 項不當得利請求權,需以侵權行為
        責任存在為前提,被告既無庸負侵權行為責任,自無時效問
        題以及該條之不當得利責任。又被告既無庸對原告負賠償責
        任,關於原告所受之損害為若干以及適當之賠償方法為何等
        爭點,即不再論述,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97 條第2 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65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件所載之
        道歉聲明以頭版半版尺寸、直式刊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上,並將道歉內容剪取,寄達本院民事庭,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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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向蘇宏德先生致歉,今經高雄地方法院司法訴訟承蒙蘇宏│
      │德先生的寬諒,雙方達成和解,其和解條件均已履行,並保│
      │證今後加強校內禮儀教育,絕不傷害蘇先生名譽之情事。如│
      │再發生相關情事,本校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道歉人並│
      │呼籲社會大眾應重視網路談話禮節,勿謾罵攻擊他人。    │
      │此致  蘇宏德  先進                                  │
      │道歉人:文藻外語大學董事長楊敦和  筆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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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寸:該報頭條版面的「半版」。直式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