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19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 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 条条文;删除第 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 条条文;增订第 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条条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称: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新名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
  2.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80201490号令修正发布第 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 条条文;增订第 16-1、63-1、177-3、239-1、277-1 条条文;删除第 326-2~326-9 条条文;除第 277-1条条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902004602号令增订发布第 286-3、324-7、325-1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110204391号令修正发布第 56、82、118、128-9、139、140、286-3、297-2、324-7、325-1、328 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