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先中华民国内政部,再改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1.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 605755 号令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内政部(72)台内劳字第 159903 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7)台劳安二字第 13503 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8)台劳安二字第 23982 号令修正删除第 19-1 条、第八章第一节
  5.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台劳安二字第 42071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328 条
  6.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台劳安二字第 0060412 号令修正发布第 20、36、37、294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二字第0930051664号令修正发布第 3、10、13、22、23、41、57、63、91、92、116、117、119、122、175、177、179、184、186、188、197、225、233、239、240、243、247、249、250、255、260、261、263、264、267、276、294 条条文;并增订第 19-1、21-1、21-2、29-1~29-6、128-1~128-7、155-1、177-1、184-1、280-1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2字第0960145100号令修正发布第 11~15、18、21-1、21-2、29、29-1、29-2、29-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92、97~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21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2、312~314、318~320、322、327 条条文;并增订第 26-1、128-8、177-2、185-1、286-1 条条文
  9.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3字第0980146173号令修正发布第 41、277、296、297 条条文;增订第 297-1、297-2 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