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
决议案二三八(一九六七)


  安全理事会,

  鉴悉秘书长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三日报告书,藉知在现状之下,如欲维持赛普勒斯和平,则联合国驻赛普勒斯和平军仍属必要,

  鉴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同意,由于该岛现势,必须续设该军至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后,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决议案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决议案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决议案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决议案二〇七(一九六五)、十二月十七日决议案二一九(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〇(一九六六)、六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二(一九六六)、十二月十五日决议案二三一(一九六六)之意旨,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宣布之公意;

  二.促请当事各方力事抑制,继续坚决合作,以求实现安全理事会之各项目标;

  三.将依据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设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在赛普勒斯之期限再度延长六个月,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止,希望届时问题之解决已有相当进展,可以撤退或大量裁减该军。


第一三六二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