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案二七七(一九七〇)
一九七〇年三月十八日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决议案二一六(一九六五)、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决议案二二一(一九六六)、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及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决议案二五三(一九六八)

  重申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二三二(一九六六)二五三(一九六八)所规定之措施,以及各会员国为实施各该决议案所发动之措施,其未经本决议案规定替代者,均应继续有效,

  计及依照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二五三(一九六八)规定设立之委员会之各报告书,

  鉴悉下列事实,至为严重关切:

  (a)迄今所采措施未能敉平南罗德西亚之叛乱,

  (b)若干国家违反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二五三(一九六八)及其依宪章第二十五条所负义务,未能制止与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之通商,

  (c)南非共和国及葡萄牙两国政府继续协助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因而减削安全理事会所决定各项措施之效力,

  (d)南罗德西亚之情势,因非法政权采行新措施,包括自称取得共和国地位在内。旨在违反大会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压制非洲人民,而继续恶化,

  确认南罗德西亚人民为求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载并符合大会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目标之各项权利而作之奋斗为正当合法,

  重申目前南罗德西亚之情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威胁,

  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一.谴责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非法宣告该领土为共和国地位;

  二.决定各会员国不应承认此一非法政权,并勿给予任何协助;

  三.提请各会员国各在国家阶层采取适当措施,务使各该国主管机关对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官员及机关之任何行为,勿予任何官方或其他方式之承认,包括法律认知在内;

  四.重申大不列顚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负有主要责任,使新巴威人民得以依照联合国宪章及大会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行使其自决及独立之权利;并促请该政府充分履行其责任;

  五.谴责所有政治压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禁、审讯及处死刑在内,此等措施侵犯南罗德西亚人民之基本自由及权利;

  六.谴责南非及葡萄牙两国政府违反各有关联合国决议案,继续与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保持政治、经济、军事及其他关系;

  七.要求南非警察及武装人员立即撤出南罗德西亚领土;

  八.提请各会员国采取更严厉之措施,以期制止其本国国民、组织、公司及其他机关规避安全理事会于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决议案二五三(一九六八)内所作之决定,各该决议案之一切规定继续充分有效;

  九.决定依照宪章第四十一条,并为达到终止叛乱之目的起见,各会员国应:

  (a)立即与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断绝一切外交领事、贸易、军事及其他关系,并结束其在该领土所设之任何代表机关;

  (b)立即停止现在往来南罗德西亚之任何运输工具;

  一〇.请管理国联合王国政府废止或撤消现时得在或得与南罗德西亚维持外国领事、贸易或其他机关所根据之现行协定;

  一一.请各会员国在宪章第四十一条下采取一切可能之进一步行动以应付南罗德西亚情势,该条中所规定之任何措施皆不例外;

  一二.提请各会员国采取适当行动停止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在联合国专门机关内享有之会员或协商会员地位;

  一三.促请一切国际或区域组织会员国停止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在各该组织中之会员地位并拒绝该政权之任何入会申请;

  一四.促请各会员国,对于南罗德西亚人民求自由及独立之合法斗争,增给精神及物质援助;

  一五.请各专门机关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商同非洲团结组织,对于南罗德西亚难民及受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压迫之人士,给予救援及协助;

  一六.请各会员国、联合国、各专门机关及联合国体系内其他国际组织,作为优先事项,急速努力,增加其对于尚比亚之协助,以谋助其解决因安全理事会对本问题所作决定之实施可能面对之特殊经济问题;

  一七.提请各会员国,尤其依据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主要责任之会员国,切实协助实施本决议案所规定之各项措施;

  一八.计及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载之原则,促请非联合国会员国遵照本决议案之规定行事;

  一九.提请各会员国于一九七〇年六月一日以前就实施本决议案所采措施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二〇.请秘书长就实施本决议案之进度向安全理事会具报,第一次报告书至迟于一九七〇年七月一日提出;

  二一.决定:安全理事会依照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决议案二五三(一九六八)设置之委员会负责:

  (a)审查秘书长提出之本决议案实施情形报告书;

  (b)关于本决议案各项规定之有效实施,向会员国征求其认为妥善履行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之义务起见所需要之进一步情报;

  (c)研究会员国可以更加有效实施安全理事会关于制裁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之决定之办法,并向安全理事会提具建议;

  二二.请管理国联合王国继续向该委员会给予最大之协助,并向该委员会供给其可能接到之一切情报,俾本决议案以及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二五三(一九六八)内所定措施皆得充分奏效;

  二三.提请各会员国及各专门机关供给该委员会为执行本决议案可能征求之情报;

  二四.决定本项目留列议程,俾参照事态发展采取适当之进一步行动。


第一五三五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