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4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48号决议
1992年3月3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49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3月31日
    第748(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2年1月21日第731(1992)号决议

    注意到1992年2月11日和1992年3月3日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31(1992)号决议第4段提出的报告,

    深为关切利比亚政府仍然没有就第731(l992)号决议中的要求提出充分和有效的答复,

    深信制止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制止那些由国家直接间接参与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紧要,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2年1月31日举行的安理会成员国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所发表的声明指出,他们对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深表关切,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有效对付所有这种行为,

    重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中揭示的原则,各会员国有义务不组织、鼓动、协助或参与在另一个国家境内的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其领土上组织以从事这种行为为目的的活动,只要这种行为涉及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决定在这方面,利比亚政府未能以具体行动证明其弃绝恐怖主义,特别是继续未能对第731(1992)号决议中的要求作出充分和有效的答复,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决定消除国际恐怖主义,

    回顾根据《宪章》第五十条,任何国家遇有因防止或执行办法的执行而引起的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

    按《宪章》第七章的规定行事

    1.决定利比亚政府必须就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向利比亚当局提出的要求不再拖延地立即遵行第731(1992)号决议第3段的规定;

    2.又决定利比亚政府必须明确承诺终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动和停止向恐怖主义团体提供任何援助,且必须迅速以具体行动表明其摈弃恐怖主义;

    3.决定在1992年4月15日所有国家均应采取下列措施,直至安全理事会决定利比亚政府已遵行第1和第2段;

    4.又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拒绝准许任何目的地为利比亚领土或从利比亚领土起飞的飞机在本国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除非下文第9段所设委员会以重大人道主义需要为由批准该次飞行;

    (b)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供应任何飞机或飞机组件对利比亚飞机或飞机组件提供工程和维修服务,给利比亚飞机出具适飞证,根据现有保险合同支付新的索赔要求,以及向利比亚飞机提供新的直接保险;

    5.又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供应任何类型的武器和相关的物资,包括出售或转让武器与弹药、军用车辆与装备、准军事警察装备和上述装备的备件,以及为制造或维修上述装备安排提供任何类型的设备、用品和颁发许可证;

    (b)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亚提供与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上文(a)段所述项目有关的任何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c)撤出目前在利比亚向利比亚当局提供军事方面咨询意见的任何本国官员或人员;

    6.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大大裁减利比亚外交使团和领馆人员的数目和降低其级别,并限制或控制所有留下人员在其领土内的行动;就各国际组织而言,东道国在认为必要时可就执行本分段所需措施与有关组织协商;

    (b)取缔所有阿拉伯利比亚航空公司办事处的营业;

    (c)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曾因涉及恐怖主义活动而被他国禁止入境或驱逐出境的利比亚国民,不准其入境或将其驱逐出境;

    7.要求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以及所有国际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毋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或1992年4月15日前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8.所有国家在1992年5月15日前向秘书长提出报告为履行上文第3至7段所规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9.决定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执行下列任务,并就其工作连同其意见和建议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a)审查依照上文第8段提出的报告;

    (b)从各国征收集关于为有效执行上文第3至7段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c)审议各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关于违反上文第3至7段所规定措施的事件的任何资料,并在这方面向安理会提出关于如何提高这些措施效力的建议;

    (d)对于违反第3至第7段规定措施的行为,提出采取适当措施的建议,并定期向秘书长提供资料,以普遍分发给会员国;

    (e)依照上文第4段,审议和迅速决定各国出于重大人道主义需要请求批准飞行的任何申请;

    (f)对于因执行第3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而可能遇到特殊经济问题的任何邻国或其他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条提出的任何来文给予特别注意;

    10.吁请所有国家与委员会在履行其任务方面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委员会为贯彻本决议可能要求的资料;

    11.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内作出必要安排;

    12.秘书长继续第731(1992)号决议第4段所规定的任务;

    13.决定安全理事会每120天,或局势需要时提前,参照利比亚政府遵行第1和2段的情况,适当时考虑到秘书长就第731(1992)号决议所规定的作用提出的任何报告,审查上文第3至7段规定的措施;

    14.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063次会议以10票对零票、5票弃权(佛得角、中国、印度、摩洛哥、津巴布韦)通过。